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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文良律师联系电话:8,, 
  阮文良律师2009年4月开始所在执业机构: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787号利时大厦室 传真:8 邮编:315040
      &&&&&&&&&&&&&&&&&&& -------阮文良律师(网络实名:房地产律师网、宁波律师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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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样公平吗 特特特急
发表人:gordon
我们这里是农村,要拆迁了,其中有一政策:“因开发控制等原因未建造的房屋面积认定如下”:符合建房条件的1人户核定建筑面积上限为40平米,依次类推,2人户为80。。。。。。另有补充,未婚独生子女增计1人;多子女家庭如有达到婚龄的可增计1人。我是独生子女又是大龄青年,只能享受增计1人的待遇,现在的我所得到的和一个婴儿等同,但情况完全不同,父母和孩子的面积总和达160,而我只有其一半,可不久的将来我也要组织家庭,同样三口之家的话,我们只有80,这我实在无法接受,能否增计我2人?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我能否从“未婚独生子女和大龄青年未有明确安置办法”和他们协商,把握大吗?打官司能赢吗?
律师回复:拆迁原则是拆一赔一,我认为你当地的政策应是比较优惠的,如不是拆一赔一,也可以要求赔钱同时按规定分宅基地重建
&gordon [Boy]
&61.165.217.135
&&[发表于: 17:39:41&]
主题:这房能买吗?
发表人:abc123
您好!&&&&我想请教您目前有一套房,是军区的房改房,其房产证上面积为七十多,但据业主说,当初部队在此基础上加宽,使得该房在原基础上多了十多方,他说当初他们被罚款了,有单据可查,当然现在他想以实际(100方)面积卖出,还说如果想将房产证面积修改,只要每平方多交200来元即可,您说这可信吗?请您解答,非常感谢!我的电子邮箱:&& 祝您:节日快乐!
律师回复:请向当地房地产办证部门咨询
&abc123 [Boy]
&59.37.81.110
&&[发表于: 16:33:12&]
主题:应否赔偿
发表人:雪儿
&&一个客人到我的洗车场洗车,当时下雨,所以客人把车钥匙仍在了车上停在了刷车厂,该客人的家里就在洗车场的楼上住,晚上的时候,因该车堵住了旁边车库的门,所以我们出于好心,把车给挪到了我们车场的门前,把车钥匙拔下放在了我们家,第二天车辆丢失了;该客人起诉我们,要求赔偿,我们是否有赔偿义务 。(我们刷车厂没有保管车辆的场所和义务)请速回,谢谢
律师回复:该案是新类型的案件,法官理解也是有不同的,如对方起诉你,你只有请律师应诉为好,我个人认为你有一定的责任,你没有把钥匙及时交还给他,你的目的是减少你的责任。
&雪儿 [Girl]
&222.171.17.218
&&[发表于: 21:31:17&]
主题:我单位违约了吗?
发表人:lutrr
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单位将一所属改制企业的房地产出让给一个体老板(姓刘),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在日前将产权交付给刘老板(刘老板的购买房地产资金到位,我单位负责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费用也付清)。我单位在日将该宗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了刘老板。但原住户有一户至今没有搬出去(刘老板购买时知情,并由我单位、住户和刘老板口头约定在2005年元宵节前后搬出),除这一户外,其余的房屋刘老板正在使用。8月份,刘老板不状告住户非法占用房屋,却以我单位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将我单位起诉到法院,并要求我单位赔偿违约金近5万元。请问,我单位违约了吗?刘老板状告我单位,其主体适当吗(我认为应告住户)?
律师回复:如你方已交房过户,购方也同意住户在交房过户后再搬,则购方应告住户
&lutrr [Boy]
&221.234.80.225
&&[发表于: 20:46:48&]
主题:房屋产权所属问题
发表人:郑冰
我是2003年结婚,2004年开始买房,买房所有手续都是我经办并签字(所开房屋发票上的抬头全是我的名字),但实际上出资是我的父母亲,钱是他们跟我几个姐借的,拿的是现金给我,但并没借条. 在办产权证时,我把产权证的的姓名写成了我的父亲(在办产权证时我写了委托书,并开具了父子证明,与房地产也签了诸如如有纠纷房地产不负责的协议),我们在结婚前她娘家提出了要在我的新房子里结婚条件,当时还有媒人在场做证,我的父母也答应了婚礼在新房里举行。(结婚证是在2003年8月份打的,办婚礼是在2005年1月)如果没什么变故的话,房产证的名字会用我的名字,但是我妻子在今年4月与别人通奸,小孩也才1岁零两个月,考虑到她这种行为我没办法容忍,想到了要离婚,自从跟她结婚后,她没有拿出一分钱补贴家里,所以我想到如果房产证写成我的名字的话,她可以分得一半的房产,这对我不公平,所以就将房产证的名字写成了我爸的名字。我妻子也知道我这样做了,她还打电话到房地产公司说他们这样做是不行的,要起诉他们。 1、这样的话是不是牵涉到这个房子就是我的父母亲赠与给我们夫妻俩的财产,离婚的话她可以分得一半? 2、如果这样的话,我的妻子会不会说我转移婚前财产,我起诉离婚的话会不会对我不利?3、 请问这所房产的产权到底属于谁?是属于我的父亲,还是我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 假如我要离婚,我妻子要跟我分这房产,她能分得到吗
律师回复:你的事很复杂,最好向律师当面咨询,简单答复如下:如你都可举证证明这些钱都不是婚后的,且现房产权是你父亲的,你妻子是没有份的
&郑冰 [Boy]
&222.76.233.247
&&[发表于: 14:45:54&]
主题:关于中介费用
发表人:星*
律师您好:&& 非常感谢你们这个栏目!&& 我最近从一中介处了解到一房源,地段较好但空置7、8年的房子。中介向此房开发商(因房产两证未办,由开发商承诺帮忙办理)隐瞒了其中介身份,并要求我只说是朋友介绍。中介要求我在购买此房后,全额支付中介费用,奇怪的是他用种种原因推托,不愿与我签订任何协议。在我和开发商及此房周围住户联系中,了解到中介刻意欺骗说此房有煤气管道(事实没有,也不可能安装),并隐瞒了是临时用电的事实(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现在我已经支付大部分房款,只要能拿两证,我愿意购买此房。&&&&我想咨询的是,我有没有义务支付中介费呢?既然中介不愿签订协议承担任何风险,履行中介责任,还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我?&&&&非常感谢!急盼回复!
律师回复:我估计该房是问题房是不能买卖的,你无需支付中介费,既便可以买卖,中介不签协议且有欺骗你,你也无需支付中介费,
&星* [Girl]
&202.114.121.9
&&[发表于: 18:16:49&]
主题:急求请教
发表人:清月
我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店面,还办理了银行按揭,没想到该房地产公司在办理产权证时却又将该店面的产权人办为自己即房地产公司,导致我无法办理该店面的产权证,房地产公司的这种行为算不算是欺诈,可不可以起诉要求它双倍赔偿?我该怎么维护权利,请律师帮忙。
律师回复:可以告房产商要求过户同时赔偿损失
&清月 [Girl]
&218.5.175.209
&&[发表于: 18:11:02&]
主题:关于房产划分
发表人:罗生
律师你好&&&&我父母离婚多年,父亲离婚后又结婚,与(何)结婚,并带一女儿,现已结婚生子。他婚后修了一处房屋,土地是(何)所有。但修房子的钱都是父亲出的。请问我父亲该拥有多少房产?&&&&我父母离婚后,我一直跟随亲戚长大,现如今,他患上了肺气肿,医疗费用问题该如何分担?(何)母女是否也该负担费用?&&&&如果没钱看病,他是否有权变卖房屋?如(何)不同意怎么办?&&&&假如父亲过世,我能否分得房产?&&&&
律师回复:你父亲有一半房产,你.你父亲亲生的子女.你父亲现在的妻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大家平分,你的医药费如你没有成年,无收入,由你父母平分解决
&罗生 [Boy]
&222.214.187.48
&&[发表于: 17:01:46&]
主题:房屋产权
发表人:lanmei
律师您好!感谢您提供这样机会给我们咨询!我们是2004年购买的一处限价房,2005年9月底交付,当时购房人多,房有限,开发商用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同抽奖一样),我们抽中了,当时我和我朋友(现在没有结婚)不在都在上班,用的是他母亲的身份证,但是又不能更改(直到房产证拿到才能改),所以房产证也只能是他母亲的名字(他母亲无经济能力,也没有出一分钱)房款都是我朋友出的和我借的,以后都是我们两人还款,另外他还有姐姐没有结婚,我怕以后会因为房产权的是造成矛盾,所以我想过户,(过户要交很多税,朋友不同意说是浪费)可是房产证上可以写我朋友的名字,我想问,如果结婚后有什么不和,离婚了,这房子有我的财产吗?我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利?急!盼复谢谢!
律师回复:再好是过户写上你和你朋友的名字,如不过户,也要有一个协议,你.你朋友.还有房产证的上的产权人.对房产的实际情况有一个协议,最好请律师起草和见证,否则你很难保护你自己的利益
&lanmei [Girl]
&218.71.231.164
&&[发表于: 12:39:29&]
主题:企产房的拆迁费
发表人:涛
您好,我预购买一所企业产的居民房,无法购得产权,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拆迁的话,拆迁费我能拿到多少,多少给企业,多少给我个人?谢谢
律师回复:拆迁方是赔给企业的,你同企再好事先有个约定,严格说你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218.69.91.245
&&[发表于: 14:06:42&]
主题:这件的婚纱官司能赢吗
发表人:livy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淘宝网上定做了三件结婚礼服,尺寸是我自己量的,面料要求的是全进口的,可做来以后是婚纱太大.旗袍太小.礼服后面有个洞竟然用糨糊给我补着,面料都是很劣质的,做工很粗,根本无法穿的.现在我要求全额退货,她不肯说给我修改,我真的看见这些衣服就一肚子火,按常理说婚纱是女人最主要的一件衣服,他给我做的很劣质而且根本就无法穿,请问如果这样子的话我可以起诉她吗?叫她赔我精神损失费,因为我的婚期根本就来不及再做第二次婚纱了.
律师回复:可以起诉退并赔偿损失的,由于诉讼费时费力再好是调解达到以上要求
&livy [Girl]
&60.179.43.127
&&[发表于: 23:09:03&]
发表人:金金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是二零零四年买的商品房,买六楼送七楼凉棚,但因设计和施工问题,七楼的顶棚被风吹走,现已没有七楼,违反了合同上规定的买六楼送七楼的约定,我现在想退房,但房价已由买时的620元/平米涨到920元/平米,我除了要求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外,是否还可以要求支付所交房款的利息并按现在的市场价赔偿?&&&&望及时回复.
律师回复:应按现的确920每平方退,同时赔偿有关损失
&金金 [Boy]
&218.95.126.11
&&[发表于: 11:24: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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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房产官司比较有名的律师
发布时间: 14:49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法、建筑工程法、经济法等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法律顾问。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多家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最佳效果,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曾在《中央电视台》、《北京卫视》、《吉林卫视》、《知音》杂志、《东北人》杂志、《新文化报》、《东亚经贸新闻》、《城市晚报》、《搜狐网》、《新浪网》、《凤凰网》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在房屋交易中,常常出现卖房人因单方因素毁约的情况。林律师特别整理了一些卖房人常见的毁约的几种原因以及应对这几种原因的法律对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 & 【律师观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 & 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卖房人毁约的几种原因及法律对策 & & & 二、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 国家一直在以调控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方式调控房价,尤其以增加卖方房屋交易税费为特点。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的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交易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的,这份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见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 & 【律师观点】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方法规避了有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不良影响。
& &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规避税费、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 & 三、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 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和北京“期房限转”的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 【律师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二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 &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 &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四、因为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毁约。
& & 房价因素是二手房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房价上涨,卖方不愿意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千方百计解除合同;而买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甚至还有的房屋已经交易了若干年,卖方仍然希望找到漏洞推翻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 & 【律师观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应责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这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守约方的权利。按照法院判例,一般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 & 五、中介公司没有及时向卖方转交定金或者由中介公司暂保管定金约定不明,导致卖方要求确定合同未生效。 & & & 二手房交易往往是通过中介公司牵线搭桥完成的,买方交付定金的行为,一般是先交给中介公司,然后由中介公司转交给卖方,或者卖方委托中介公司暂保管,买卖双方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才碰面。因此,如果中介公司的操作不规范,就可能使卖方为解约找到借口。
& & 【律师观点】按照上海的交易习惯,买方一般不直接把定金交给卖方,而是委托给中介公司暂时保管。中介公司的职业操守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权益,所以,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二手房买卖双方必须委托正规的中介公司居间房屋买卖。
& & 由于定金合同必须交付定金方才生效,而买方往往是把定金交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交给卖方;卖方则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中介公司保管。为了确保定金合同生效,买方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中介公司转交定金的义务,或者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视同已交付卖方。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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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的问题特急
何某与高某的父母是亲兄妹,且住所相距不远,两家来往十分密切。何某与高某从小就生活在一块,一同上学,一同玩耍,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随着年龄的渐渐增长,两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好,双方父母虽知这样发展下去不好,但碍于面子,并末对两人的关系提出质疑。1996年4月,二人分别向双方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要求,但都遭到了反对。心灰意冷之下,二人意想远离尘世,但幸被他人及时发现,未酿成大祸。双方父母见状,只好默许了二人的婚姻。1998年3月,二人在隐瞒了双方近亲属关系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鉴于近亲结婚对后代千万的潜在影响,双方约定终身不要孩子,如果中年后想要就准备收养一个孤儿。由于何某父母只有何某一个儿子,这一决定并未告知何某父母。但人算不如天算,2000年7月,因避孕措施失败,高某怀上了一个孩子,本想中止妊娠,但医生认为以高某的身体状况不宜手术,何某的父母也非常想要一个孙子女,于是高某便未做人工流产。孩子出生后不久因呼吸系统发育不良导致急性肺炎死亡。高某受此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病情时有反复,何某为高某治病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和金钱,但收效甚微。一晃两年已过,何某心力交瘁,日渐衰老。眼看儿子陷入不幸婚姻无法自拔,何某父母劝何某与高某离婚,对此高某父母也比较理解,表示只要何某愿意对高某负责,承担一定的生活费,他们可以将高某接回家中护理。但何某认为,高某是因与自己结婚才导致今天这一局面的,不愿离婚,即便离婚,他也要照顾高某,如果没有人愿意答应他这个条件,他仍愿维持现状。为了帮助儿子摆脱不幸婚姻,无奈之下,何某之父诉至法院,认为何高二人属于近亲结婚,请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3.请从法理、法律角度来对本案进行分析:
4.请就本案谈谈你的感受(不少于500字)
谁能帮忙解答一下,先谢谢啦。。。。
发表时间: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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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你是在征集论文吧。你无聊不无聊啊。。。
回复时间: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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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起你,你装什么啊你,我是广告专业的,你别整个灯似的。有你屁事。给点脸不要脸是不?非得说你点啥。。。你去医院看看。
回复时间: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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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7 条
强烈鄙视。。。
回复时间: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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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考试的题目,你鄙视什么,你这样的人才让人鄙视。。。。
回复时间: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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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鄙视。。。
回复时间: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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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说的是你爸妈的情况的话,应该考虑考虑你的问题了。。。精神不正常
回复时间: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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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发这贴子影响到你了,那对不起不。
我发贴子也是因为毕业应急,如果你没办法解决,请你不要理我。也不用回贴。你鄙视不鄙视与我无关,我这也是一种寻求帮助的手段。。。
鄙视一词不是你一个初级会员应该说的,你有什么资格说我。我如果会这些问题的话,我当然不会发这贴子,我也是在无耐的情况之下发表的这篇贴子,你又何必为难一个没有办法又得不到答案的人。
回复时间: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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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问你老师去~别毕业了~不学无术
回复时间: 23:04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3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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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津和律师事务所(JINHE LAW OFFICE) 
回复时间: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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