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炒货店装修”被罚20万元冤不冤

“最好炒货店”被罚20万元冤不冤?(图)
(原标题:“最好炒货店”被罚20万元冤不冤?(图))
黎青 作  在浙江杭州,一家炒货店因为门口招牌“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里的“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收到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不少人对“炒货店被罚20万”表示同情。(1月14日《钱江晚报》)
  炒货店因“最”挨罚,店家觉得“20万元对我来说真是天文数字,我得(白)炒1万多斤啊”,民众的意思更简单,炒货店的“最”算得上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吗?就算把这家炒货店罚得倾家荡产,示范效应果真会呈正比例出现吗?
  新《广告法》的初衷是“吹牛就得上税”,因此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者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若不执行,不过一纸空文。炒货店既然因“最”挨罚,就不能因同情免单。
  虽然认同违法就该被罚,但仍有很多人表示十分同情炒货店老板,其中民意值得分析。一方面,违法广告有大小,影响恶劣程度有差别。小巷子里的“最好瓜子”和广电里的“最棒手机”,对于新《广告法》的“杀伤力”显然不在一个层级。另一方面,在“双创”浪潮之下,小微企业遍地,店铺招牌一不小心触犯法律就得20万元“起步”,悔过的成本是不是有点太过高昂?
  法律不能有抓大放小的逻辑,法不责众也不能成为违法不究的托词,既然违法事实板上钉钉,该罚的要罚,该管的要管。不过,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根据影响恶劣程度和主观故意性等进一步细化包括“极限用词”在内的处罚条款,更符合公众期待。(邓海建)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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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最好炒货店”被罚巨款不是“最好处罚”
 && 来源: 南方网  &&  编辑:
  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虽然不少人对&炒货店被罚20万&表示同情,不过,记者调查发现,执法部门是依法行政。依据就是新的《广告法》,而且20万元已是处罚下限。目前,20万元的处罚并非最终决定,接下来还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1月14日《钱江晚报》)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
  炒货店及不少网友都认为处罚太重,毕竟炒货店不是大公司,20万元的罚款,对他们来说,已经算是巨额罚款。但首先要看到,执法部门于法有据,20万元已经是从轻处罚,而且这家炒货店并不是小摊小贩,在杭州有多家门店,是连锁店,门店都会挂上&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的招牌,给顾客包装糖炒栗子的袋子上也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如此来看,这一&最好&的广告语,影响面就很广,你说你的糖炒栗子是杭州市最好,那不别人家的就比你差?这种自封的头衔,是在进行虚假宣传,涉嫌欺诈与误导消费者,对其予以处罚,并不冤枉。
  不得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是为了防范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最好、最佳等虚假违法的广告用语曾泛滥成灾,广告法的修订,是出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是让商家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当虚假宣传不再,商家必定只能沉下心来追求质量,而不是只想着通过虚假宣传,通过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来牟利。
  但这家炒货店确实在杭州小有名气,他们使用&最好&的招牌比一些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却以最好、最佳相吹嘘的商家,有着天壤之别,罚款应考虑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实际损害。也要知道,对于有些大公司来说,就算是顶格处罚,罚款一百万元,对他们获得的利润来说,也是九牛一毛,而对于一些小公司、小企业来说,二十万元,却会是天文数字,甚至可能把商家罚得倾家荡产。如此来说,罚炒货店20万元,并不是&最好处罚&。
  所以,立法机构也有必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包括&极限用词&在内的处罚条款。如炒货店并不是恶意使用顶级用语,要根据广告商使用虚假广告牟利的利润及影响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再来决定罚款的多少。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炒货店被罚巨款,如之前的农村大学生捉鸟获刑10年半等案件一样,能吸引舆论广泛关注,更多在于公众对公平公正的焦虑,没有背景的个人及小企业,被予以严惩,人们容易选择性忽视处罚是否正当,而更多地怀疑是因为他们没有背景所致。唯有执法部门对所有不法分子都严厉打击,才能平息公众质疑,而公众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当执法部门依法执法,公众遵纪守法,不管哪种形式的违法犯罪,都将大大减少。(南方网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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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货罚20万:“最好”、“最优”等词不能用
最好炒货罚20万:&最好&、&最优&等词不能用
一个小小的炒货店,在自己店里炒的栗子的外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字样,虽有不妥,但炒货店的包装袋毕竟不是&大众传播媒介&,他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至于这家&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到底是不是&最好&,民众自有判断,造成的影响不会太大,也不会造成多大的后果。假如这家炒货店在媒体上大做&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广告,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报纸、电视等媒体具有一定的权威,影响力比较大,那才是真正的恶意炒作。因此,执法部门只要责令这家炒货店改正就行了,没有必要开出20万元的罚单。
市场监管理部门之所以对这家炒货店的行为给予20万元的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这家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实际上,使用这种宣传用语的企业和产品比比皆是,我们在媒体上也经常看到听到,但有关部门却睁一眼闭一眼,装聋作哑,很少听说哪一家企业或产品因使用&最佳&&最优&而被处罚的。监管部门放任大机构而找小小的炒货店麻烦,显然有&捏软柿子&的嫌疑,这也是广大民众为这家炒货店打&抱不平&的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或产品之所以喜欢用&最佳&&最优&来宣传,根子不在企业和产品,而在于有关部门。这几年,一些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百姓的利益大搞各种&最佳&&最优&等等评比。许多企业为了获得&最佳&&最优&,不惜大花血本,可以说,许多&最佳&&最优&是买来的,不但华而不实,而且误导了百姓,伤害了民众的利益。
因此,&最好炒货店&被罚20万虽合法但不合情。市场监管部门不能选择性执法,应该多处罚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企业,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自身的执法行为,而对于那些炒货店的所谓&违法&行为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如果限期不能整改的,到时再作出处罚也不迟。
原标题:“最好炒货”被罚20万冤不冤
编辑:吴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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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还是不罚,曾经还有争议。一边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边是掌握处罚权的市场监管局,悬在中间的是20万罚款。昨天,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3月24日浙江在线 )
一个小小的炒货店,在自己店里炒的栗子的外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字样,虽有不妥,但炒货店的包装袋毕竟不是“大众传播媒介”,他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至于这家“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到底是不是“最好”,民众自有判断,造成的影响不会太大,也不会造成多大的后果。假如这家炒货店在媒体上大做“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广告,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报纸、电视等媒体具有一定的权威,影响力比较大,那才是真正的恶意炒作。因此,执法部门只要责令这家炒货店改正就行了,没有必要开出20万元的罚单。
市场监管理部门之所以对这家炒货店的行为给予20万元的处罚,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这家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实际上,使用这种宣传用语的企业和产品比比皆是,我们在媒体上也经常看到听到,但有关部门却睁一眼闭一眼,装聋作哑,很少听说哪一家企业或产品因使用“最佳”“最优”而被处罚的。监管部门放任大机构而找小小的炒货店麻烦,显然有“捏软柿子”的嫌疑,这也是广大民众为这家炒货店打“抱不平”的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或产品之所以喜欢用“最佳”“最优”来宣传,根子不在企业和产品,而在于有关部门。这几年,一些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百姓的利益大搞各种“最佳”“最优”等等评比。许多企业为了获得“最佳”“最优”,不惜大花血本,可以说,许多“最佳”“最优”是买来的,不但华而不实,而且误导了百姓,伤害了民众的利益。
因此,“最好炒货店”被罚20万虽合法但不合情。市场监管部门不能选择性执法,应该多处罚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企业,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自身的执法行为,而对于那些炒货店的所谓“违法”行为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如果限期不能整改的,到时再作出处罚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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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月前,因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写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受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被要求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被罚款20万元。2月1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方林富要不要罚20万的事情进行听证。3月23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一个&最&字,价值20万元,方林富觉得冤,网友也为他鸣不平,20万一个最字,也是&醉&了。也有人认为执法部门专门欺负老实人,是要把炒货店逼上绝路。自然而然地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同情心爆棚,这是人之常情。
   但是,情与法冲突时,如果只讲情而不顾法,并不妥当。去年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比如全国最佳、中国第一、全网首个、史无前例等表达都不能再用了。其实,广告法在修订前已有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换言之,不能用最字表达,早已在20多年前就有规定,厂家、商家都有责任遵守。
   至于罚款20万元,高不高?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违反该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见20万元的处罚并不高。方林富不服,当然有权利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说到法治信仰,我们常常引用卢梭的那句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既然广告法已经出台了,每个公民、每家企业都应该遵守,不能因为违法的是小贩就网开一面,违法的是垄断企业就依法严惩。
   有时,同情心是靠不住的。此前,&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同样引起舆论强烈质疑。有人甚至拿该案与贪官贪污数千万被判刑相比较,炮轰审判不公。其实,随着媒体深度介入,真相渐渐被还原,当事人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至少掏了4个燕隼巢,还曾经在网上多次买卖过猛禽。此外,还晒过密密麻麻的鸟类尸体照片,说是自己亲手杀死的。所谓的在家门口掏鸟窝并不属实,所掏的鸟也不是普通的鸟类,而是国家保护动物,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不是普通的游戏,而是专门捕猎,性质非常严重。
   同样的逻辑是,方林富使用最字广告,并非心血来潮,也不是无意为之。他用最好打广告,已是由来已久,且他一再强调自己的栗子确实最好吃,比如他说过:&我自己炒了那么多年炒货,知道什么是最好吃的,我觉得我的炒货确实是最好吃的。&虽然你觉得你的炒货是最好吃的,但在广告中也不能用&最&字,假如你觉得你的炒货全世界最好吃,你就能打出&全世界最好吃的炒货&的广告语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反广告法谁就应该被依法处理。如果开了口子,其他商家是不是也可以使用最字广告?广告法的尊严何在?
   顺便说一句,不少网友认为方林富只是小本经营,根本赚不了钱,却被罚20万元,太亏了。其实,但凡了解方林富炒货店,就知他还真不是小本经营,在杭州赫赫有名,有规模有销量,并非人们所理解的小摊贩。法律的刚性正在于不管是小摊贩还是大商家,只要违法就应该依法处理。
   无论结果如何,但愿方林富案能够成为一堂普法课,即告诉所有人,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尊重法律,发自真心地信仰法治,才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同时,也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不看人下菜碟,民营企业违法了要处理,国有企业违法了也应处理。如果厚此薄彼,就难以让人信服,法治权威就会受损。(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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