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利大意旅游手续怎么去日本要办理什么手续

专利申请手续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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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手续
专利申请有两种方式:[1]
一种是申请人直接面交,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也可以通过设在地方的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建立了电子申请系统。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递交专利申请。[1]
另一种是通过专利代理公司(如:)申请专利。其中,委托代理公司代理时,专利申请手续全部由代理公司负责,申请人只需说明专利方案内容、缴纳专利费用即可,简单、方便。如果不熟悉申请流程,建议委托代理公司办理。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必须熟悉专利申请的撰写、申请流程及具体的操作时间和手续,否则,轻则导致专利得不到全面保护,重则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下面,将重点说明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需要办理的手续。
专利申请手续简介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专利申请手续具体操作
申请人在审批程序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专利局制定的请求类表格目前总共有36种。除了3种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10种申请表格外,常用的手续表格有: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要求提前公布声明、实质审查请求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恢复权利请求书、延长期限请求书、复审请求书等。
手续表格要按照填表须知正确填写,并且应当由请求人签章。一张手续表格只允许办理一件专利申请的一项手续。例如,一张补正书只能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不得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进行补正;也不允许在一张补正书上对一件专利申请既办理补正手续,又要求办理其它手续,如要求变更申请人地址。
没有统一表格的,除应写明申请人要说明或者请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写明该手续所针对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并尽可能在提交文件的上端冠以恰当的标题。例如,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可以在提交的请求书上端写上“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声明”标题,再写明所涉及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然后写明声明内容,当然最后还要由发明人签章。
专利申请手续流程
专利申请前检索
专利申请前,最好进行检索,以便确定哪些发明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如果待申请的内容在检索到的专利文献或者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已有记载,则有可能影响申请的授权前景。此外,即使没有文献记载,如果他人能够确定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专利检索的好处
认真了解哪些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将有助于申请人作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判断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要写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通常还需要提供背景技术的附图,因此这样做能使审查员和公众清楚地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改进和优点。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涉及核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应提交序列表的可机读文本。
外观设计: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请求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必要时,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指明设计要点、省略的视图、所要保护的色彩等。
专利申请提交到国知局后会得到受理通知书,在缴纳了全额费用之后将得到审查。专利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者只针对发明专利。
专利审查过程一般将持续1-3年,取决于专利的种类和发明内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过初步审查即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通过了初步审查将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等待进入实质审查。
专利申请在审查阶段时,申请人还没有权利去阻止他人对其权利的侵犯。但是发明专利公布后(通常是在专利申请日起第18个月时),申请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而侵权人也可以拒绝。专利授权之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侵权人追诉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
发明的实质审查是在专利局实审部门进行的,审查员通过检索国内外专利文献、公开出版物来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还要对专利文件撰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例如是否符合“单一性”,是否“公开充分”,是否“修改超范围”等等。
实质审查必须是在发明公布后进行的,法律规定的公布是在申请日起18个月的时候进行,也有的申请人愿意提前公开其发明内容,所以会有专利申请在6-10个月的时候就公开了。通常,实审阶段的审查员将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出至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能够体现发明被授权的可能性及存在的缺陷。审查意见一般包括格式错误、新颖性问题、创造性问题、公开充分、单一性问题等等。
专利实质审查的时间不确定,一般是6-18个月,取决于发明的内容,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和审查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员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文件往复的时间。
专利申请手续审查流程图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日期]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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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列六章,二十一条(含附则),自日起施行。这是特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而制定的。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
审批与变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
(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
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
(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
用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
(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十七条 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
(二)审批实施机关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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