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前注意事项”后续涉税事项怎么办

“三证合一”后新企业不用再办税务登记证
作者:巴家伟
  本报讯 (记者巴家伟)记者从市国、地税两部门获悉,根据有关工作部署,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按照《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凡是能利用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都要通过共享平台交换并应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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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合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自试点以来,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那么,“三证合一”以后后续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呢?
  新设立企业无须再办税务登记“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简称“一照一码”。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须再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凭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将信息上传至并联审批平台。
  按照方案精神,目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的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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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实时交换、成果各自认可按照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码”营业执照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向统一代码过渡时间表目前,将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企业)及变更企业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并实行过渡期办法。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一照三码”营业执照、“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届时,将在全国建立起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新设企业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实行“一照一码”以后,新设企业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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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发票领用。首次领购发票,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营业执照,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如申请防伪税控发票,还须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行政许可)。
  (三)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四)企业涉税事项变更。“一照一码”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五)企业注销登记。“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其流程为:
  企业提出清税申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等情况――由受理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企业持《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海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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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如何办
05:24&&中国税网供稿&
    “三证合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自试点以来,受到社会普遍欢迎。那么,“三证合一”之后,后续涉税事项应如何办理?  具体“方案”  新设企业无须再办税务登记“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简称“一照一码”。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须再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凭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将信息上传至并联审批平台。  按照《方案》精神,目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的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信息实时交换、成果各自认可  按照《方案》,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码”营业执照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向统一代码过渡时间表  目前,将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企业)及变更企业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并实行过渡期办法。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一照三码”营业执照、“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届时,将在全国建立起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后续事项  实行“一照一码”以后,新设企业涉税事项按照如下要点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票领用  首次领购发票,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营业执照,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如申请防伪税控发票,还须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行政许可)。  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企业涉税事项变更  “一照一码”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企业注销登记  “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其流程为:企业提出清税申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等情况――由受理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企业持《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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