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日本农业经营主体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关于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建议
建议内容: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举措,积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伴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和经营规模扩大,其对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也远远大于传统经营农户,涉农贷款融资难的问题也日显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多样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要素的投入增大,农业科技化和机械化程度提高,资金需求规模相对较大。如前期土地流转费用,建造标准化棚舍等资金投入,以及引进应用先进农业科技的前期投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融资需求大额化、融资期限需求更倾向于中长期、生产性融资用途更趋多样化、综合产权抵押融资需求旺盛的特点。
二是融资渠道狭窄,以银行融资为主。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外源性融资渠道的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和单一,以银行融资为主。来源于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占比较低。来源于农商行等一般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占比超过50%。
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满足程度低,资金缺口较大。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存在较大资金缺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约有三分之一的贷款申请银行未受理发放,即使发放,总额也只有申请数的50%左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缺口普遍在10万元以上。
实现&四化同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迫切需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挥大中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网络、产品等优势,优化信贷流程,创新担保方式。积极发展熟悉农村、立足农业、面向农民的小微型金融组织,发挥小微型金融机构先天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型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同时,加强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从而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形成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体系。
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体系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奠定基础。在新一轮确权颁证时实施由过去&单一的承包经营权证&改为&承包权证和经营权证&两个证,这样既有利于引导传统农户将其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又有助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流入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向银行贷款,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的运作。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农村各类资产的变现流通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试点,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产权融资平台。
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应重视并改进自身的管理方式,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构建符合规范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以提高自身经营情况的透明度和金融机构的认可度。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管理的科学性和生产的有效性,提高对政策导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关注度,增强自身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以提升整体实力,提高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的认可度。
四、量身定制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涉农金融机构应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因地制宜开发、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强化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改革,扩大贷款的规模和期限,适当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额度和担保贷款额度,允许其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贷来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优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政策等外部环境
一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等措施分担涉农金融风险;实行农业保险机构的多样化,创建商业保险公司,合股保险公司,大中小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承担和分散部分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转移过来的投资风险和产业化经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补偿受损农民的利益,从而保证信贷资金的归还,形成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
二是完善信贷补偿机制。加大对专项贷款设立保证金的力度,扩大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金的规模和信贷补偿的范围。政府采用资金担保的形式,财政出资为金融机构支农信贷做担保,或者建立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公司帮助农民进行信用担保,以分散和降低金融支农信贷的风险,增强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建立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覆盖面广、真实性高、时效性强的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提高对社会信用的约束力。把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起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建立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数据库,构建良好的地方信用环境,为新型农业主体的的融资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承办单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陈伯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是现阶段推动农业农村工作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热点问题,也是阻碍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壮大的难点问题,更是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村工作部门孜孜以求、寻求破解的焦点问题。您的建议高屋建瓴、切中要害,针对性和指导性都很强。
我们认为,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资产抵押;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资产,但不被金融机构认可;三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被金融机构认可的资产中,实际信贷的折扣比例较低,达不到需求额度要求;四是金融机构没有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属信贷产品;五是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缺失,以及金融、保险、社会担保机构没有形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的联动体系与机制等。
近年来,市农办紧紧围绕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做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工作。
1、扎实开展&江海助农白金龙卡&业务。2011年以来,市农办携手市建行,搭建农民合作社新型融资平台,在全国率先开展为农民合作社理事长整体办理信用透支卡业务,透支额度5&20万元,免息期27&55天,免担保、免年费,赢得了农民合作社的普遍欢迎,为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流动资金难题探索出了一条新路。截止目前,共办理合作社理事长信用透支卡312张,信用额度2028万元,累计使用发展资金5782万元。这项工作先后被《农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国内知名媒体宣传报到,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应。
2、扎实开展&金农贷&、&富农贷&业务。&金农贷&业务是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三方联合,缔结金融合作关系,打造金融服务平台,开发的一项支农惠农的金融产品,旨在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逐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2014年度,市农办围绕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用准、用足、用好&金农贷&资金,通过采取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下发实施意见、开展业务培训、纳入年度考核等有效措施,扎实推进&金农贷&业务工作。全市农业农经部门共向市农行推荐&金农贷&业务客户近200家,农行授信89家,授信总额7390万元,实际信贷31户,信贷总额2430万元,占全省发放数的78%。与此同时,协同邮储银行南通分行累计审批通过并报省备案&富农贷&业务62户,授信总额10045万元,放款14户2240万元。&金农贷、富农贷&业务的各项指标均居全省第1位。
3、扎实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试点工作。各级农经部门围绕中央、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海门市作为我市唯一的整体试点市,2014年度完成4513个组的确权登记工作,占总数的61%。其他县(市)及通州区按农业部新标准选择9个镇的11个村开展实测试点,较好地完成了预定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试点工作,如皋市、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2014年,共完成土地流转45宗、9983.3亩,二手农机具交易8笔、9.35万元。
4、扎实开展信贷抵质押担保拓展工作。协同金融机构,在具体信贷过程中,遵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农行内部制度办法管理要求,大力拓展含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渔船马力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在内的抵押、质押担保或补充担保工作,有一定的突破,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市政府决定由财政拿出1000万元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风险金,融资规模2亿元,开展&通农贷&业务,目前正在招标运作中。各县(市)区财政将会有相应配套,预计可产生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的4亿元新增规模。2015年,我们在继续做好四项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展&通农贷&业务,切实解决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日湖北省农业厅-湖北农业信息网
当前位置: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对秭归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秭归县紧扣发展和规范两大主题,多措并举,力促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在发展规模、运行质量、服务能力、综合效益等方面得到了显著提升,成为促进当地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的“新引擎”。为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档升级,近期,我们组织专班,采取重点解剖和座谈讨论等方式,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措施,旨在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一、现状与成效
  到8月底,该县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506家,社员人数达2.98万人(户),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31.2%,注册资本4.5亿元。2013年以现金或实物方式对社员进行盈余返还和按股分红达2046万元。县级示范社和规范社分别达到20家和50家(其中省级示范社5家,国家级示范社2家)。注册备案家庭农场170家(其中种植类79家,养殖类66家,种养结合类25家)。土地规模经营面积突破2万亩,占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28.5%。涌现出了一批经营规模较大、运行管理规范、产品质量优良、利益联结紧密、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社和示范农场。
  (一)主要措施
  1、坚持领导有“方”,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领导小组,出台了促进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等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建立了部门联系、结对帮扶、量化考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培训学习等制度。
  2、坚持引领树“标”,营造舆论氛围。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先后纳入了五五普法、六五普法宣传重点,发放单行本宣传资料3000多册。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推介发展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典型。
  3、坚持产业固“本”,发挥主导优势。围绕“低山柑橘、中山茶叶核桃、高山烤烟蔬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总体思路,引导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带头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以优势产业为依托,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在坚持自愿联合的基础上,促成区域相邻、产业相近、优势相补的合作社组建了3家联合社。
  4、坚持服务建“制”,确保运行规范。积极开展阳光工程培训、赴外地考察学习、横向“串门”交流等方式的培训教育活动,起到了“内强筋骨、外长见识”的作用。择优选聘了20名专职辅导员专门从事日常指导,并配发工作手册。建立了注册备案、财务管理、生产规范、品牌创建等十多项内部管理制度。在全市率先对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进行量化考核和表彰奖励。
  5、坚持措施发“力”,优化发展环境。县财政分别按农业人口人平2元和户平5元的标准预算分别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对连片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流转费补贴,出台了关于用地(电)保障、税收优惠等系列配套政策。以示范社和规范社为重点,积极开展标准园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入户等项目的定向扶持和捆绑使用。
  (二)运行成效
  通过一系列激励和扶持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也为其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发展速度快。合作社在2010年的基础上净增329家,连续四年增幅在15%以上;家庭农场今年新增45家,增幅达36%。二是覆盖范围广。从产业结构看,已涵盖了柑桔、茶叶、畜牧、蔬菜、烟叶、药材、水产等优势主导产业;从地域范围看,平均每个村创办了2家以上合作社和1个家庭农场。三是带动作用大。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充分发挥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实施“六统一”服务模式,大大降低了农资投入成本,促进了农产品市场营销,提高了新品种、新技术推广运用率,推动了秭归特色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困难和问题
  通过调研,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依然较多,突出表现为“五难”:
  (一)融资贷款难。农业是一个投入大、周期长、风险较多的传统产业,也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当前,合作社社员货币出资额普遍较低且利益链接不紧密,家庭农场自有资金十分有限。整体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末形成大量的有效抵押物。农村住房、林木资产、机械设备和土地(山林)经营权等有价资产难以实现有效抵押,融资贷款受到阻碍。有些经营主体因扩大经营规模和开展农产品加工,不得不向民间或“地下钱庄”高息借贷,成本高,风险大。
  (二)土地流转难。一是秭归山大人稀,土地分散,“插花田”现象普遍,不利于连片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二是农民惜地待租意识浓厚,既想不撂荒又恐地收不回,心存疑虑或持观望态度,流转期限普遍较短,租金标准较高,影响了流入方投资积极性。三是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不到位,土地流转信息不畅,一方面是经营大户租不到地,另一方面是农民整户外出务工,土地闲置抛荒。
  (三)项目争取难。一方面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制约了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如道路建设不到位,产品物资转运成本高;雨洪积蓄灌溉设施不匹配,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农事活动大量依赖人力,且用工风险随着农村老年化逐年增大;农业设施用地、用电规划设计不合理,供需矛盾突出,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电信网络建设延伸不够,电子商务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网购、网销效益发挥。另一方面是项目争取难,落后的基础设施得不到改善。一是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身发展不够,经营规模不大,经济效益不好,很难获得一批农业竞争性项目扶持。二是当前有些本应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补贴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种在农场却补在农户。三是由于绝大多数新经营主体缺乏项目建设招投标资质,对有些在家门口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能为力。四是有的地方和部门不愿意把建成的项目和形成的资产移交给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管护,“重建轻管”甚至“建而不管”,致使项目效益发挥不够。
  (四)品牌认证难。品牌建设和环评标示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持续规模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申办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一是不知找谁办、怎么办。二是相关认证费用较高,如规模养殖场的环评需要2-3万元费用,他们无力承担。三是申报认证程序复杂,涉及单位多,评审周期长。
  (五)服务保障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保险服务缺位,虽然有水稻、烤烟、能繁母猪等农业保险,但是由于保险覆盖面、保险种类、防灾避灾机制和赔付水平上的局限,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的强力保障。二是风险评估服务缺位,行业部门规划指导不及时,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对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造成投资或经营失败。三是公益性技术服务能力不足,农技推广、植保联防、气象预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宣传等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不够,不能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四是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力度不够,部分地方领导抓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不高,部门间未形成整体合力,业务指导部门缺人手、年龄老化、专业性不强。
  四、对策和建议
  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和发展壮大,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围绕规范化建设和营销能力建设两大重点,从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两个方面着手,出实招、下硬功,为经营主体排忧解难,助力发展。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落实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重点保障用地、用电、用水需求和税收优惠政策。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主投资改善基础设施的实行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将县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纳入项目申报扶持重点。加强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步伐,继续落实农村土地流转扶持政策,支持流转整合土地、山林、设施等资源,扩大核心示范基地规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质量追溯体系,鼓励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和商标注册,落实品牌创建奖励补助政策。利用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先进典型的公益性宣传推介力度。加大示范社(农场)奖励扶持,着力培养一批经营效益好、产品质量优、带动作用大的“示范标杆”。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由政府金融办牵头,联合银监办、人行、农商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尽快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办法和措施,农业、经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综合运用政策奖励、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调动涉农金融机构积极性。按照“宜户则户、宜场则场、宜社则社”的审贷原则,切实落实好主办行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将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评定范围,按照“育信、评信、授信、用信”的程序,逐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重点支持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财务管理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资采购、示范基地建设、基础设施改善、仓储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贷款需要。将厂房、农机具、存货、畜禽产品、大额订单、应收账款、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价资产纳入贷款抵押或反担保物范围,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物。各级政府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基金,单独组建农业担保公司或将担保基金注入到现有的财政担保公司,着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开展“农场+农场”和“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联合担保贷款业务。各金融机构要尽可能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财政贴息范围。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开展生猪、蔬菜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允许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逐步建立满足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风险分散保障机制。
  (三)加大机制创新力度。一是扩大经营规模,推行“户办场、场入社”经营新模式。吸纳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通过增资扩股,实现扩规强体;鼓励种养大户申报注册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加入或领办农民合作社。二是严格生产标准,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按照“四严”的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质量追溯体系,支持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认证和商标注册。三是提升营销策略,实现盈利最大化。开展农社(超)联合对接销售,支持其在城市社区建立农产品直销店,大力发展农产品仓储物流和电子商务,提倡产品包装销售和“套餐”式配送服务。推进社企合作,社校对接,促成科研院所将实验田、示范基地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共同发展、互利双赢。四是促进产业联合。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发展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闲置设施综合利用、产品品系互补性强的合作社联合社,抱团发展,避免重复投资和恶性竞争,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五是继续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创新试点,鼓励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变股金,实行保底分红,增加财产性收入。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一是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培训和职业农民培训,力争用3-5年时间,把80%以上的合作社理事长和家庭农场主培养成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守信用的新型职业农民。二是有计划地组织示范社理事长和农场主外出考察,学习经验,增长见识,借力发展。三是支持合作社积极改善条件,聘用高校毕业生和返乡青年进社工作,政府应给予适当帮扶。四是支持发展“农民田间学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技术和管理骨干成员创造条件。五是充实壮大农经、农技指导服务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加强辅导员业务技能培训,保障工作经费,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服务型人才支撑。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和重要举措。为此,各级各部门应把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树立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就是支持农业、建设农村、关心农民的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将其纳入涉农部门“三农”服务和乡镇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一是成立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和检查督办。二是建强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加强督办问责,形成整体合力。三是实行部门结对帮扶示范社(农场),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等涉农部门要联系1-2个经营主体,开展重点帮扶,做到真心关护、真金支持。四是切实加强农经机构和队伍建设。农经部门担负着指导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诸多职责,但现有机构级别、管理体制和人员队伍很难适应繁重复杂的农经工作任务,必须得到切实加强。(秭归县经管局郑光平邓少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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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困难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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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研究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1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是自2012年之后开始出现在官方文件中。一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近年来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直接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经济组织,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类型。
1.1专业大户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的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中央政策的支持,专业大户的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14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3.33hm2以上的专业大户有318万户,覆盖了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经纪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全产业链,为农业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家庭农场现状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家庭农场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截止2014年底,全国注册家庭农场87.7万家。根据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状况的调查结果,全国范围内家庭农场面积已达到1173万hm2,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每个家庭农场平均拥有劳动力6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收入为18.47万元。从经营规模看,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已达到13.35hm2,是家庭承包经营下农户经营面积的近27倍。
1.3农民合作社现状
自国家大力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趋势。截至2014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28.9万家,实有成员接近8000万户,超过农户总数的30%。农民合作社已实现了有原来的单纯的数量增长转变为数量与质量共同增长,由原来的生产联合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转变。此外,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进一步拓展了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4年3月,全国有2159家农民合作社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信用合作。
1.4农业企业现状
自2004年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截止2014年底,全国注册成立农业企业12万多家,从业人员接近2000万,同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2014年国家安排财政投入12.8亿元来扶植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265个,农业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约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面临传统农户经营所面临的困难,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大、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对市场的依赖性较强等原因,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约束因素。
2.1政策支持约束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2.1.1支农政策存在脱节现象,政策执行效果不理想。不少政策是通过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部分扶持政策的灵活性不足,与农村实际需求不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政策落实效率低下、政策实施成本较高等现象,导致了支农政策执行效果较差,难以适应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
2.1.2土地流转不畅。确保土地合理、高效流转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利获得农地经营权。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户土地流转的意识较弱,土地流转意愿不强;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缺乏配套的土地流转政策、流转服务不到位等,也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此外,按照国家粮食补贴政策规定,谁种田谁受益,但在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往往是土地承包者享受了粮食补贴的优惠。土地流转不畅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2.1.3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滞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日益由单纯的生产环节的服务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的综合服务,要求社会化服务业的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与之相适应。但当前国家对于基层的农技推广体系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还是针对于传统的农户,服务领域较窄,服务能力有限,缺乏系统的扶植政策,农业生产性服务严重滞后,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不够,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能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2.1.4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工程老化、功能弱化、效益退化现象严重。近年来,国家虽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主要用于普惠性的公路等建设,专门针对农业的基础设施由于建设投资较大、回报周期长等原因投入普遍不足,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自身财力限制也无法大量投资。
2.2金融约束
在规模化、市场化的经营要求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机构资金的依存度大大提高,金融约束问题日益凸显。
2.2.1融资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普遍生产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且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大多数办公、经营场所多是以租赁方式取得,或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难度较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具有价值的资产,却很难办理抵押,极大地限制了其获得融资的能力。当前,政府大力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是由于对中小金融结构的监管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政策上采取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滞后于农业农村的发展
2.2.2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保险自2007年实施以来,保障品种逐年增多,保障地域逐年扩大,各项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但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保险赔付率小、覆盖范围小、理赔手续复杂等问题,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由于农业生产的成果不易衡量、损失厘定困难及农业风险较大等原因,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愿意为大面积的农业生产进行担保,这就进一步增大了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难度。
2.3市场约束
农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直接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虽然较普通农户大,但仍然存在着与市场对接困难等问题。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产品一般经农民合作社及下游企业销售;农民合作社能够有效的实现市场对接,产品流向以市场自销和下游企业为主,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产品销售渠道也较为稳定,但其发展面临着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及行业竞争不断增强的巨大压力。
2.4自身约束
从自身发展来看,也存在着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些因素。一是人才短缺。随着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持续转移,农业劳动力呈现老龄化、妇女化、低文化趋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存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等问题,生产经营型人才严重缺乏。二是规模小、效益低。据统计,目前全国大约有70%以上的专业大户种植规模不到6.67hm2,9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无论是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还是专业大户,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三是运行不规范。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还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大部分农业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存在着经济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定等突出问题。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3.1优化落实政策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植,良好的政策环境不仅可以提高其生产积极性,还可保证其健康发展。加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涉及税收、人才、土地、资金等优惠政策。财政上,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加工储运与营销等,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多种举措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此外,应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政策。
3.2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要充分利用当前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移动的机会,合理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措施有:①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②优化土地流转形式,在“三权分离”下多措施推进土地流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创造条件;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民对土地养老的依赖,减少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3.3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当以基础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骨干,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可以从生产资料供给、生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等多方面来构建。此外,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并从财政、金融、科技、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3.4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政府要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在农村开展业务,健全多元化、多层次金融服务机制。创新农村信贷方式,允许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对贷款进行担保,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及准入门槛,根据其需求,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提高金融支持农业规模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低息、贴息贷款以降低贷款成本,为参加农业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适当补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提高补贴比重,扩大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的服务水平。
3.5建立新型农民培育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以高素质的农业劳动者作为支撑,建立新型农民培育体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①加大对传统农民的培育和改造。通过对传统农民进行培训,多方面、多层次加强对传统劳动力的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传统农户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育出一批有技术、会管理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民;②对返乡创业人员进行培训。采取适当措施激发返乡务工人员开办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热情,引导其参加创业培训,学习现代农业经营技能,全面提升其在农业生产上的自我发展能力;③加大农业扶植力度。对有发展潜力的农民培训纳入财政补贴的范围,逐渐增加补贴范围及力度,完善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政策支持、信息服务、社会保障等,鼓励学习农业的大学毕业生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之中,通过引导使得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领头者。
作者:赵永柯 单位:河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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