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一般低风险金融理财机构准备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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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指标内容预测值《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修订解析
 日前,为积极适应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新形势,加快推动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证监会对2007年4月开始实行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对外公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期货公司将按照《办法》和《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 一、《办法》修订的相关背景
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是期货公司监管的核心制度之一,也是期货市场发达国家监控期货市场的通行做法。2007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引入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体制。在当时,初步建立的净资本监管体系是加强我国期货公司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监管的重大制度创新。该体系既反映期货公司对负债的最后偿付能力,也具有一定的弹性以维持期货公司的发展能力,是兼顾了安全性和发展性的指标体系,在解决期货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问题、量化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引导经营者及时了解经营风险以及通过将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挂钩以实现风险充分拨备的基础上推动企业实现业务良性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推动期货公司稳健经营、防范期货行业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公司创新业务不断推出,期货公司已由原来的单一经纪业务逐步发展成了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创新业务并存的业务多元化经营机构,原有的净资本监管体系已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与期货市场发展新形势、新变化不相适应的内容。为进一步支持、推动期货公司业务创新,提高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证监会重新评估了现行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了创新业务带来的新的资本管理需求,在借鉴金融危机后成熟市场的制度调整经验和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对净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及时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与内容
 & 此次《办法》修订主要遵循了以下两项原则:一是为创新业务保驾护航。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及创新业务提出的资本管理需求,以风险为导向设计了新的指标标准,引导期货公司理性扩张、稳健经营;二是坚持稳妥有序、循序渐进。对于一些具有参考意义但操作条件不完备的提议留待未来进一步修订时考虑。
 & 《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积极适应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概念;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对期货公司的资本管制;三是坚持“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
 & 另外,考虑到新旧办法衔接,需要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过渡期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证监会决定《办法》及配套规则于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期间,期货公司可根据自身资本结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尽快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
三、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内涵
(一)净资本的内涵
 & 净资本是在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反映了中的高流动性部分,表明公司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应对的资金数。换言之,净资本就是假设公司的所有负债(部分调增项除外,如期货风险准备金)都同时到期,现有全部变现偿付所有负债后的。同时,净资本还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所能承受的风险总额的重要衡量指标。理论上讲,在净资本数据真实完整、计算方法科学的基础上,只要公司净资本大于零或者规定的最低标准,就表明公司潜在风险可控、可承受。
 & 净资本监管体系改变了以往过于注重对注册资本金等静态指标的监管,更加强调了对以资产流动性为标准的动态指标体系的监管,是国际上金融监管机构普遍采用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其核心要义与银行业普遍接受的《巴塞尔协议》原则及证券业采用的净资本监管是一致的。从国际成熟期货市场的经验来看,对期货公司实施净资本监管是符合期货行业特点、并且行之有效的做法。
 & (二)风险资本准备的内涵
 & 实践经验表明,金融机构超出自身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盲目进行业务扩张,是金融机构风险积累、直至风险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综合考虑当前我国期货行业发展现状,为积极推动和适应当前及未来期货公司业务创新、业务结构多元化发展的实际需求,证监会在修订《办法》过程中引入了当前金融机构监管通用的“风险资本准备”概念。风险资本准备是针对期货公司各项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按照业务规模和相应标准计算的资本准备,该“风险资本准备”只是计算,不需要计提。通过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挂钩,并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小于净资本,从而实现对公司各项业务总体规模的间接控制,促使期货公司在净资本支撑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总体来看,公司净资本越高,覆盖风险的范围就越大,期货公司各项业务的总体规模就能做的越大,与此同时所需的风险资本准备就越高。
 & 特别需要指明的是,《办法》中引入的“风险资本准备”完全不同于资产负债表中的“一般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要求期货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的准备(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要求,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期货公司通过计提“一般风险准备”能够减少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促使公司增加资本积累,提高资本实力和增强抗风险能力,这与风险资本准备的定义和内涵完全不同。
  &四、主要修订条款新旧对照分析
 & (一)新《办法》突出了对创新业务发展的支持。在“总则”部分,新《办法》将《试行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了“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新增加了“稳健发展”,充分体现了新《办法》积极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的修订目的。
 & (二)新《办法》强化了公司对风险监管指标的自主监控力度。在“总则”部分,新《办法》在《试行办法》第四条的基础上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通过发挥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的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公司对风控指标的自主监控力度。
 & (三)新《办法》引入了“风险资本准备”概念,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在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面,新《办法》引入了“风险资本准备”指标,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新增了“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指标,指标数量由原来的五项增加至六项。
 & (四)新《办法》扩大了净资本对具体业务风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提升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新《办法》在《试行办法》第六条中新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同时还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了:“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 (五)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风险监管报表报送时限要求。新《办法》对《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将年度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时限由原来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修改为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要求保持一致,一方面有利于会计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期货公司上市后年度报告的报送和信息披露时限问题。
 & (六)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首席风险官对风险监管报表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保证职责。新《办法》对《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规定首席风险官如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 (七)新《办法》取消了净资本定额标准限制,适当放松了净资本管制。新《办法》删除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相关内容,取消了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交易结算业务及全面结算业务期货公司最低净资本的要求。同时,新《办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即“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另外,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3号),对各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详见附件)。总体来看,新《办法》通过将期货公司境内经纪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原来的6%降至4%,释放了大量净资本,为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新《办法》还明确了境外经纪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的基准比例,为创新业务预留了空间,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期货行业今后创新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前瞻性考虑。
 & (八)新《办法》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与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体现了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为充分发挥分类监管的导向作用,新《办法》将净资本监管标准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不同评价结果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不同,按评级等级由高到低,计算标准逐次提高。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别公司适用的不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总体来看,新《办法》在放松净资本对优质公司业务发展的束缚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 (九)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期货公司内控与信息披露机制的要求,为更好地满足行业发展需求预留了空间。一是在半年报告方面,新《办法》将《试行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了“….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二是新《办法》将《试行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了“…..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新《办法》还将《试行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修改为了“…..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新《办法》取消了向股东“书面”报告的要求,新增了“披露”选择项,为今后期货公司股东多元化尤其是IPO上市后,如何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风险监管指标情况提前做出了妥善安排。三是在风险监管指标变动超过20%报告方面,新《办法》将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变动指标由原来的五个指标缩减为一个,即“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指标。同时还将原来需同时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报告的要求修改为仅向全体董事报告,进一步理顺了公司内控机制,强化了公司自治原则。
五、我国期货行业净资本监管大事记
----2002年&证监会开始研究“经调整净资产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及配套会计核算规范及审计规范
----2004年初 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明确指出证券、期货公司应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2004年7月&证监会设计完成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并发布《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53号)
----2004年9月&证监会试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
----2007年4月 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自日起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
----2013年2月 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12号)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3号),自日起实施,首次引入了“风险资本准备”概念。
               
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 一、基准计算标准
 & (一)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的,应当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4%;其中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按其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 (二)期货公司经营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应当按客户用于境外期货交易的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6%。
 & (三)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按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4%。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面值与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
 & (四)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每一家300万元的标准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总部承担对外营业职能的,按营业部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 二、分类计算系数
 & 为与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为A、B、C、D类期货公司的分类计算系数分别为0.8、0.9、1、1.5,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当月启用新评价结果计算。
 & 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不同类别期货公司按同一标准,即每一家营业部(或分支机构)300万元标准计算。
 & 三、期货公司开展其它创新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业务的风险特征,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要求或标准。
 & 附件: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公司名称:
   年&月&日         &
分类级别:
规模或数量
分类计算系数
风险资本准备
1. 境内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用于境内交易的客户保证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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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境外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用于境外交易的客户保证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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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其中:集合理财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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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理财业务规模(一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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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部风险资本准备
营业部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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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担经营职能的总部的风险资本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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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 汇率统一按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外汇对人民币中间价汇率折算。
 & 2. 总部是否承担经营职能,应当以总部住所地(或注册地)派出机构备案内容为准。承担经营职能的,在第十行“规模或数量”相应位置填“1”,否则填“0”。
 & 首席风险官:      & 财务负责人:     & 制表人: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
范文一: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指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股利分配和鉴证过程中因为财务信息欺诈或其它财务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专项资金。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由于证券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动荡。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实现对投资者的给付,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每当一个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首先不能正常经营,而且大多是一个空壳,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证券市场上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的投资者就会把责任推向政府。有了这个基金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政府和公司都会更加从容。首先用这笔资金补偿了投资者后,再查明风险发生的原因,寻找相应的责任承担者,证券风险准备基金就成了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器”。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也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证券业也存在着反作用。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业的信心,保证股民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相关新闻链接:4.17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已于近日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该办法的要点包括:(1)一般准备金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率要求,从此前的1%提高到1.5%。(2)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使用内部模型法来潜在风险估计值。根据该办法,信贷资产可以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类,后三类即为平常所说的不良贷款。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除了损失类计提比例不变外,其余四类都有或多或少的上浮。也就是说自7月1日起,不仅将金融机构一般准备金计提比例调高至1.5%,同时也提高了金融机构五类信贷资产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一、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上调,银行放贷将趋谨慎记者查阅了某国有银行的2011年年报,截至去年12月末,该行正常类贷款余额5.23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3146.57亿元,次级类贷款余额311.15亿元。如果按照新标准编制财务报表,该银行仅次级贷款一类的风险准备就要比此前多计提15.555亿元,其相应的账面利润和资本充足水平以及放贷能力都将产生直接影响。分析认为,由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增加将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账面核心资本减少,为了满足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银行就需要减少相应的贷款额度。比如按核心资本充足率为系数,风险准备多提10亿元,将导致银行少放贷120亿元左右。因此,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也将面临考验,在放贷时会更加谨慎。二、对银行行业:新的准备金计提办法不会提高拨备计提要求首先,“一般准备”仅涉及利润分配,而非税前拨备计提,因此不会对净利润产生影响。方法中的两个要点仅仅约束银行“一般准备”的计提,而所谓一般准备,指净利润分配范畴下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而与影响净利润的拨备计提并无关系。换而言之,对投资者来说,该《办法》仅约束银行的分红行为。其次,16家上市银行的一般准备计提全部符合要求。16家银行中的11家银行,资产减值准备就已经高于潜在风险估计值,一般准备计提要求没有任何负担。余下的5家银行,目前已经计提的一般准备也已经明显高于“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即利润分配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潜在风险:若不良贷款余额显著上升会有什么影响?如果不良贷款余额显著上升,确实可能导致潜在风险估计值明显扩大,从而可能造成“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显著大于当前已经计提的一般准备,从而影响银行分红,而这恰恰是立法者想要建立的机制:若不良贷款相对稳定,该机制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分配行为;而当不良贷款明显反弹时,银行必须足额计提以覆盖未来的风险,才能够进行分红。也就是说,这种机制防止的是这种情况:当不良贷款大幅反弹,某些银行却不愿意足额计提,这样当期还有盈利,也还能进行分红。我们认为,上述机制是非常合理的。三、标普:准备金计提新规利好中国银行业标准普尔评级服务日前发布报告认为,中国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新规将推动中国银行业进一步夯实信用缓冲实力,长期来看,新规将令中国银行业获益。标准普尔信用分析师曾怡景表示:新规表明中国政府长久以来对于经济放缓情况下银行业资产质量可能恶化的担忧。中国的贷款损失准备规定已属严格,新规将进一步增强中国银行业的信用缓冲能力。原文地址: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指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股利分配和鉴证过程中因为财务信息欺诈或其它财务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专项资金。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由于证券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动荡。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实现对投资者的给付,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每当一个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首先不能正常经营,而且大多是一个空壳,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证券市场上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的投资者就会把责任推向政府。有了这个基金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政府和公司都会更加从容。首先用这笔资金补偿了投资者后,再查明风险发生的原因,寻找相应的责任承担者,证券风险准备基金就成了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器”。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也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证券业也存在着反作用。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业的信心,保证股民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相关新闻链接:4.17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已于近日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该办法的要点包括:(1)一般准备金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率要求,从此前的1%提高到1.5%。(2)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使用内部模型法来潜在风险估计值。根据该办法,信贷资产可以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类,后三类即为平常所说的不良贷款。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除了损失类计提比例不变外,其余四类都有或多或少的上浮。也就是说自7月1日起,不仅将金融机构一般准备金计提比例调高至1.5%,同时也提高了金融机构五类信贷资产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一、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上调,银行放贷将趋谨慎记者查阅了某国有银行的2011年年报,截至去年12月末,该行正常类贷款余额5.23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3146.57亿元,次级类贷款余额311.15亿元。如果按照新标准编制财务报表,该银行仅次级贷款一类的风险准备就要比此前多计提15.555亿元,其相应的账面利润和资本充足水平以及放贷能力都将产生直接影响。分析认为,由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增加将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账面核心资本减少,为了满足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银行就需要减少相应的贷款额度。比如按核心资本充足率为系数,风险准备多提10亿元,将导致银行少放贷120亿元左右。因此,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也将面临考验,在放贷时会更加谨慎。二、对银行行业:新的准备金计提办法不会提高拨备计提要求首先,“一般准备”仅涉及利润分配,而非税前拨备计提,因此不会对净利润产生影响。方法中的两个要点仅仅约束银行“一般准备”的计提,而所谓一般准备,指净利润分配范畴下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而与影响净利润的拨备计提并无关系。换而言之,对投资者来说,该《办法》仅约束银行的分红行为。其次,16家上市银行的一般准备计提全部符合要求。16家银行中的11家银行,资产减值准备就已经高于潜在风险估计值,一般准备计提要求没有任何负担。余下的5家银行,目前已经计提的一般准备也已经明显高于“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即利润分配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潜在风险:若不良贷款余额显著上升会有什么影响?如果不良贷款余额显著上升,确实可能导致潜在风险估计值明显扩大,从而可能造成“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显著大于当前已经计提的一般准备,从而影响银行分红,而这恰恰是立法者想要建立的机制:若不良贷款相对稳定,该机制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分配行为;而当不良贷款明显反弹时,银行必须足额计提以覆盖未来的风险,才能够进行分红。也就是说,这种机制防止的是这种情况:当不良贷款大幅反弹,某些银行却不愿意足额计提,这样当期还有盈利,也还能进行分红。我们认为,上述机制是非常合理的。三、标普:准备金计提新规利好中国银行业标准普尔评级服务日前发布报告认为,中国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新规将推动中国银行业进一步夯实信用缓冲实力,长期来看,新规将令中国银行业获益。标准普尔信用分析师曾怡景表示:新规表明中国政府长久以来对于经济放缓情况下银行业资产质量可能恶化的担忧。中国的贷款损失准备规定已属严格,新规将进一步增强中国银行业的信用缓冲能力。
范文二:风险准备金一、 什么是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provisions of risk)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二、 风险准备金的局限性首先,计提比例有欠科学。职业风险基金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顶”,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既不利于事务所的资金运用,也严重影响了股东分红。其次,由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手段难以顾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职业风险基金虚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转分利润的现象,基金的管理实际处于名存实亡状态。此外,在是否将职业风险基金作为成本扣除的问题上,存在着地区性税收差异,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区间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在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职业风险基金实际上已难以构成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的主干。因而,实施职业风险基金应该和责任险的计提等其他筹资方式相结合。三、 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意义风险准备金是指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股利分配和鉴证过程中因为财务信息欺诈或其它财务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专项资金。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由于证券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动荡。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实现对投资者的给付,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每当一个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首先不能正常经营,而且大多是一个空壳,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证券市场上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的投资者就会把责任推向政府。有了这个基金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政府和公司都会更加从容。首先用这笔资金补偿了投资者后,再查明风险发生的原因,寻找相应的责任承担者,证券风险准备基金就成了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器”。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也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证券业也存在着反作用。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业的信心,保证股民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其实早在在清朝,我国山西票号就存在“身股制”。尤其是其中的“花红”制,就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预先防范措施。即从红利中预提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弥补未来意外损失的风险基金。此笔款项是总号在每次账期决算后,依据纯利润的多少按预定的比例、对应各分号掌柜计提的一定金额的损失赔偿准备金,称“花红”。此款专项存储于企业,并支付一定利息,一旦出现事故,以此作为补偿。这样分号掌柜就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可用于填补损失赔偿之需,以免票号受损。如果及至分号掌柜任期届满退休时未出现意外事故,则连本带息一并付给分号掌柜。四、 风险准备金的规定以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如下: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五、 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一)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上,计入成本的这部分风险基金还不能够获得税前抵扣,因此对企业而言,其实际成本是相对较高的。专项证券市场风险准备金在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构成可供分配的利润,再按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一般为3%-10%)提取(蒋尧明,2004)。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的总体规模可由上市公司依据其股本大小,流通盘大小及经营风险程度具体设定一个限额,达到了这个限额,可以不再计提,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这种全部从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来源的做法不影响经营者业绩评价和股票期权等奖励量度,但同时在公司多年亏损或微利情况下风险准备金不但不能提取多少,而且对于经营者也没有多少损失,不能产生激励效应。(二)从高管工资和控股股东分配股利中提取企业每年可以按照高管超过公司平均工资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同时按照控股股东分配股利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果参照期货风险准备金可以抵扣的情况,可以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另有学者根据主体观念,把会计恒等式变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经营主体权益,使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在会计上得到充分的展示。经营主体权益包括: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公司的经营风险从投资者转向经营者,从而大大地降低了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提取来源,由于直接动用了风险承担者——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奶酪,激励效应最强。这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挖空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普遍的国情下尤为有效。(三)从发行或配股所获资金中提取无论发行股票还是配股融资所获资金都是中小股东的钱。参照我国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办法,从公司融集资金中按照20%的比例提取,可以部分遏制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恶意违规操纵现金流量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后的赔偿资金到位率。(四)从风险准备金投资收益中提取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优良,投资收益波动很小,它就可以从投资收益中提取较多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这就相应地减少了投资管理人对风险准备金的支出,间接增加了其收益。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较差,投资收益波动较大,那么不仅会增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量,还必须增加风险准备金从高管工资或控股股东股利中提取比例,将导致他们个人收益的降低。这样的安排是一种较强的激励效应,投资管理人必会加强风险控制以增加收益、减少支出,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为最低收益的实现提供更有效地保证。(五)从营业收入中提取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确定:自2002年1 月1日起参加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凡按当年业务收入足额投保的,其职业风险基金可自投保之日起按不低于业务收入的2%计提:未足额投保的,其未投保的业务收入部分,仍按10%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六、 制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提取时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交易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制定公司的《用于财务信息欺诈民事赔偿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办法》,对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规章制度,设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在总裁的领导下,提出对风险管理和监控措施,研究制订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准备金的安全使用;二是对风险准备金的收支以及债权管理。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三类风险准备金上市公司风险准备金是用于赔偿由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欺诈等财务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专项资金: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准备金是用于由于未尽专业谨慎之责而出具严重失实的验资、审计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赔偿的专项资金。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是针对券商挤占挪用客户资金,破产、对客户证券和资金管理不善或误导投资者行为等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专项资金。(二)风险准备金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属于股东权益资金,必须以盈余公积金一民事赔偿基金形式单独核算,由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以货币资金形态专户存储。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来实现风险准备金的保值,增值和即时兑现。除此方式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从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转出资金或进行支付,也不得以质押、担保等方式变相转出资金。(三)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风险准备金用于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因为财务信息欺诈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资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权归属董事会,决策权归属股东大会,使用范围必须是因为财务信息欺诈引起的民事赔偿,并报证监会备案。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动用风险准备金应根据《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书面材料,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每一笔准备金使用后,必须建立使用情况档案,以便对形成的债权进行跟踪管理。(四)风险准备金的纳税累计的风险准备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的,应以其它形式民事赔偿基金来源弥补,累计的风险准备金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上述风险准备金在此前已在税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五)风险准备金的民事赔偿对个别高管人员故意或过失进行的财务信息欺诈而造成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应以故意或过失高管人员账户的股票及期权补偿;如其股票及期权不足以补偿时,经股东大会审议,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上市公司代其补偿,并应由专门部门负责追偿。(六)风险准备金的动用情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违法发行上市、恶意担保和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不等价关联交易;侵吞、转移、销毁、截留、盗卖国家集体企业财产假凭证、假发票,账外账、公款私存、偷漏税、吃回扣:洗钱、贪污、挪用、携款潜逃等等。
范文三:风险准备金制度[编辑]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做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编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以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如下: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2)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风险准备金制度[编辑]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做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编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以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如下: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2)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范文四: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做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风险准备金制度有以下规定:
⒈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
⒉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范文五:医疗风险准备金4
建立“医疗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院收入的不确定风险,患者利益也有一定的保障。4.2
加入“医疗风险准备金”提取的入账规定。4.3
规范“医疗风险准备金”使用行为。4.4
医院制定“医疗风险基金”实施的细则。4.5
“医疗风险准备金”医院支出一部分、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个人出钱买“教训”一部分。5
具体会计操作。5.1
“专用基金—其他基金—医疗风险准备金”或“医疗风险准备金”。5.2
年计提比例为医疗收入的3%~5%提取。5.3
会计分录:借:“医疗支出—公用经费—医疗风险准备金”;贷:“专用基金—其他基金—医疗风险准备金”;或借:“医疗支出—公用经费—医疗风险准备金”;贷:“医疗风险准备金”。5.4
会计分录: 借:“专用基金—其他基金—医疗风险准备金”; 或 “医疗风险准备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5.5
已确认并转销的医疗风险准备金,如果后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专用基金—其他基金—医疗风险准备金”; 或“医疗风险准备金”。5.6
“医疗风险准备金”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已提取的“医疗风险准备金”。
范文六: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什么是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为了抵偿在计算日有效合同产生的风险,必须分配给下一年或以后年度的保险费金额。在欧共体,它是指如果会计或统计数据显示以后可能不足以抵偿风险和该财政年度之后的风险管理,补充UPR的备抵款。未到期风险准备金的含义URR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在评估日,保险人为了抵抗未来风险(包括保险赔款和费用支出),第二种是指代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 Reserve for Unexpired Risk/AURR),表示在前种含义下的URR超过UPR的那部分准备金。实际上,URR也可能会比UPR要小,因为考虑到延期获得成本(DeferredAcquisition Cost)是作为保险公司的资产,能够冲抵部分的未赚保费准备金。所以只有当URR大于UPR时,才需要提取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在某些情况下,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用来确保保险费收入不足以支付未来赔偿责任时的支付。在这个意义上,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有效地保证了预期的未来赔偿,并且也将使得税收能够延期缴纳。更多相关资料请查看保险百科/shuyu/298136.shtml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什么是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为了抵偿在计算日有效合同产生的风险,必须分配给下一年或以后年度的保险费金额。在欧共体,它是指如果会计或统计数据显示以后可能不足以抵偿风险和该财政年度之后的风险管理,补充UPR的备抵款。未到期风险准备金的含义URR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指在评估日,保险人为了抵抗未来风险(包括保险赔款和费用支出),第二种是指代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 Reserve for Unexpired Risk/AURR),表示在前种含义下的URR超过UPR的那部分准备金。实际上,URR也可能会比UPR要小,因为考虑到延期获得成本(DeferredAcquisition Cost)是作为保险公司的资产,能够冲抵部分的未赚保费准备金。所以只有当URR大于UPR时,才需要提取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在某些情况下,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用来确保保险费收入不足以支付未来赔偿责任时的支付。在这个意义上,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有效地保证了预期的未来赔偿,并且也将使得税收能够延期缴纳。更多相关资料请查看保险百科/shuyu/298136.shtml
范文七:企业风险准备金与管理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投资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发展投资集团作为大型投资控股集团,亟待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不仅需要设臵对冲风险预期损失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还需要设臵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的非预期损失风险准备金。(一)LLP提取的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Loan Loss Provisions,以下简称LLP)是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两项准备:一般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般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且不影响当期报告盈余,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的资产损失。其余额原则上不低于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的1.5%;资产减值准备,按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金额计入企业成本,用于弥补特定的已识别的资产损失。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特指资产减值准备。作为一项可在损益表中税前扣除的备抵项目和最大的应计项目,商业银行对LLP的计提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LLP一直被商业银行视为盈余管理的重要工具。随着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CAS)的颁布,我国商业银行LLP的提取方法有了新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均已指出,金融企业应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将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二)LLP管理与信贷投放从宏观角度看,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这与商业银行的LLP计提策略密不可分。在经济上行时期,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良好,银行倾向于承担更大的风险,计提较少的LLP并推行积极的信贷政策。但此时信贷的过度扩张无疑为未来经济衰退时期风险的大量形成埋下了隐患。当经济进入低迷期,银行的信贷资产将大量恶化,报告盈余出现大幅波动,银行前期计提的LLP将不足以核销其坏账损失。此时,银行倾向于高估信贷资产的风险,计提较多的LLP并进一步压缩信贷供给。其结果是对宏观经济产生更为严重负面影响,导致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目前,业界及监管机构已普遍认识到,只有对LLP采用“逆周期”的前瞻性管理策略,才能有效控制经济周期的波动对银行业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即,在经济繁荣、信贷扩张的时期,银行应预计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提取足够的LLP以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三)LLP管理与盈余管理从微观角度看,商业银行基于LLP的盈余管理策略,取决于其盈余管理的动机。对于以降低报告盈余波动性、平滑报告盈余为目的盈余管理行为,商业银行的LLP与报告盈余将呈正向相关关系。当商业银行业绩不佳,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时,可以通过转销/回LLP等方式减少当期LLP计提,以避免当期报告盈余大幅降低;当商业银行业绩良好,实际损失低于预期损失时,可以计提额外的LLP。这样,既能够避免当期报告盈余的大幅上升,也可以防范未来大量冲销损失所带来的冲击。当商业银行通过此种LLP“逆向”管理策略使其报告盈余不再受到信贷资产质量周期性波动的影响时,其平滑盈余的目的也将得以实现。对于存在改善报表或业绩提升倾向的盈余管理行为,商业银行的LLP与报告盈余将呈负向相关关系。此时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当期报告盈余的披露,在银行业绩良好、实际损失低于预期损失时,不会计提额外的LLP,以保证当期高水平的报告盈余披露;在银行业绩不佳,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时,也会刻意减少LLP的计提,以尽量避免当期报告盈余水平大幅下降。这便是运用LLP进行盈余管理的基本思路。无可否认的是,商业银行的盈余管理行为,“隐藏”了自身真实的风险水平,鉴于其经营所具有的高杠杆和高风险的特点,会对广大储户和债权人产生不同程度的利益侵占。这也是银行业盈余管理行为为人诟病之处。(四)LLP提取的方法CAS.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即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准则,商业银行LLP提取步骤如下:1.识别减值迹象,减值迹象又称损失事项,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能够导致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该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否则,对于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2.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的方法是将单项金融资产或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3.计提减值准备,如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应以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上述政策的需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金融租赁和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允许企业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有别于其地行业财务制度的不同之处,其他行业财务制度,是将企业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相抵后将其净额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而金融保险企业则只是将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而将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在企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中冲减。当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大于所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时,将超过的差额部分据实列入成本;当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小于所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部分时,投资风险准备金余额结转下年使用。企业的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所取得的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典当、担保、小贷、融资租赁等准金融企业大量发展,但由于体量小,抗击风险弱,特别2014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金融业的经营形势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房地产和大宗商品为代表性行业的风险暴露严重,业界不良率普遍攀升,部分地区的担保行业遭受到沉重打击。业界已认识到风险成本是准金融企业的主要成本,应当建立审慎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五)非金融机构提取准备金的情况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并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通过规定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审慎的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为整个担保行业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轨道奠定了基础。①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②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③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目前,绝大部分担保企业均遵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了三项准备金: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部分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实行差额计提,这样做的好处是:①可以享受全额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②在担保业务增长时可以补提准备金不足部分;③当担保业务萎缩时,已计提的准备金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的部分可以转为当期收入。2.担保赔偿准备金。这项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由于《管理办法》未明确年末担保责任的内涵,以致各担保企业在报送年末在保余额等统计资料时缺乏统一的口径。目前比较一致的做法是,根据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对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控制在0~1%的范围内,即根据本企业年末在保余额的风险承担比例,再考虑风险敞口等情况,确定一个较为贴近实际的计提比例,一般都在0~1%之间并接近1%,太低不能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太高则要承担不能税前扣除的额外成本。3.一般风险准备金。这项准备金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办法》对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各担保公司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不提,有的计提比例还比较高。民营担保公司一般选择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用足(当然控制在1%以内),而不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以提高税前扣除额度;政策性担保公司由于有绩效考核的压力,能够将体现在利润表上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予以控制,因而一般会适当提高在利润分配表中列示的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从风险准备金的总额覆盖来说,这两种操作方式可算是殊途同归。(六)我集团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委托贷款”、“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和报表项目均取消,代之以“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计量,会计期末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调整其账面价值,调整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特点:1、投资只能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2、债权投资可以转让,但在债权债务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能要求债务单位提前偿还本金。3、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一样,存在一定的债权风险。企业应定期对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长期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
范文八:风险准备金详解7月18日,央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确立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从宏观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其中,在P2P网络借贷这块,《指导意见》明确了其信息中介性质,要坚持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既然作为一个中介方,P2P平台去担保已是大势所趋。由于国内的许多投资者已被P2P平台“惯坏”,只认准本息保障的平台,没有高收益必对应高风险的投资意识。如果P2P平台去掉自担保,将流失大量的投资人。面对这种情况,国内P2P平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推出了各种变相担保的保障模式。其中,风险准备金和第三方合作机构承诺回购这两种保障模式最受推崇,笔者以下就风险准备金的模式作一个具体分析。1.什么是风险准备金在P2P行业里,风险准备金是指平台在每笔撮合成功的借款中,从投资人的收益或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当投资人在平台上投资的标的出现逾期或坏账时,平台将通过风险备用金保障投资人在该项标的的投资本金和利息。风险准备金体现出一种风险共担的理念,是去担保的大环境下,一种值得探索和完善的保障制度。2.风险准备金的主要特点(1)与平台的待收余额挂钩目前大多数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都有一个上限,该上限与平台的待收余额形成固定比例的挂钩。这个比例与平台的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有关,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数值。一般来说,抵质押标的较多,挂钩比例较低,信用标的较多,挂钩比例较高;小额标的较多,挂钩比例较低,大额标的较多,挂钩比例较高。现在我们假定这个比例为10%(这也是部分平台采取的比例,不过也有平台采取浮动挂钩,或者定额),如果平台待收余额有1亿元,那么平台上的风险准备金就应为1000万元。这1000万元必须以活期的形式存在银行里,以随时应对流动性风险。(2)“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严格意义上说,风险准备金应完全来源于借贷双方,平台如果往里注入资金,会有自担保嫌疑。但是,如果平台上的风险准备金不足,没有新的准备金流入,平台有义务补足准备金,使风险准备金达到指定额度。时下大部分的平台做法是,平台前期先自己出资成立一笔准备金,有可能是1个亿,5000万或者1000万,也有100万不等,具体金额与平台能承受的资金成本和推广策略相关联。随着平台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增加,平台逐步将自己的资金置换出来,最后将原本自己注入的资金全部替换成从借贷双方提取的金额。此外,有部分平台还规定,当风险准备金超过平台待收余额一定比例后,平台有权将这多出的部分提取出来,转为平台的自有资金。3.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成本(1)资金来源于平台本身。我们还是以10%的计提比例来计算,由于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活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银行,1亿的待收余额,平台就必须取出1000万作为风险准备金。大家都知道活期存款几乎没有收益,这将是一笔很大的机会成本,从而间接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2)资金来源于借贷双方。如果资金来源于平台的投资人收益,那么平台的实际收益率是降低了,不利于招揽投资人。如果资金来源于平台的借款人,则会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本来P2P面对的大多数借款人资质就比银行的借款人资质差,如果P2P平台借款人还接受风险准备金的成本,违约风险将大大增加。因为优质的借款人或有抵质押物的借款人是不能忍受如此高成本的。4.风险准备金的监管风险准备金只有在标的发生逾期需要偿付投资人,并经过P2P平台相关高层人士的同意时才可以动用,其他情况都不得动用。虽然现在许多平台声称自己的准备金交由银行监管,但目前没有一家银行会去核实准备金的真实去向,只是定期出示一个资金余额证明,更接近于一种资金存管,而不是监管。一些平台更是将风险准备金当作一种宣传手段,但实际放在银行账户的金额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投资人在核查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时,首先要弄清资金的来源;其次是资金的使用流程是否严谨、规范;再者,要注意账户的开户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最后,还要查明该账户下是否有贷款,因为银行有一种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简单地说,借款人可以将在银行未到期的定期储蓄作为质押申请一笔贷款,因此,外人来查看账户时,虽然钱表面上还在,但实际上已经不属于开户人本身了。我们一定要向银行仔细询问这方面的信息。5.总结风险准备金可以为P2P平台增信,提高投资人的信心,有助于P2P平台控制流动性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对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前提是P2P平台是在干实事,能坚持自己的原则,而不是为了诱骗投资人,搞出“华而不实”的噱头。此外,我们也要关注风险准备金模式与平台的业务模式是否匹配。例如,虽然整体上,风险准备金的额度与待收余额达到了规定的挂钩比例,但平台上存在额度较大的标的,实际金额已经超过风险准备金的总额。当标的发生逾期需要偿付时,平台便会发生偿付困难。一般来说,如果平台上的抵质押物容易变现,那么风险准备金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此,我们也要注重平台的风控能力。平台本身也不要把风险准备金作为重要的救命稻草,而应全力完善自己的运营和风控,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减少业务风险。对于我们投资人,我们应倾向于透明度较高的P2P平台,如果一家平台对外披露的信息越多,那么作假成本就越高,也更能证明自己的实力和信心。此外,我们也不要只认准平台的风险准备金,看哪家平台的准备金越多就选择哪家。我们要有自己的判断,不断积累自己在P2P行业内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身对平台的辨别能力,不要人云亦云,从而在最低风险上实现更多收益。
范文九:“风险准备金”还可不可以继续使用?作者: 郭峰
来源:未央网导言:12月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政策终于出台。自即日起本人将对该监管办法的发表系列评论,纯粹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欢迎批评指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共计四十七条,洋洋洒洒,对P2P的方方面面都有所规范。虽然有一些规定的表述尚有点进一步澄清,但还算详实。然而,其中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风险准备金”,《监管办法》全文以及相关解释说明中,都没有涉及这个问题。那么P2P行业普遍倚重的“风险准备金”,到底还可不可以继续使用呢?本文愿冒昧讨论一番。现行风险准备金模式与不得担保禁令冲突所谓风险准备金模式,即P2P平台建立一个资金账户,从每笔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放入该资金账户,当借款出现逾期或违约时,平台会(有条件地)用该账户资金偿付投资人。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坏账损失,受到业内人士的大力赞赏,并看好其发展前景。在担保模式被禁之后,风险准备金模式当下受到许多P2P平台的推崇。有些学者,例如“互联网金融之父”谢平教授,将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与银行的风险拨备相提并论,认为可以参考银行风险拨备的监管规则来监管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考虑到P2P平已成为信用中介的现实,这种监管建议参考了对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更满足监管一致性,避免监管套利的一种态度。但现在P2P监管办法已经明确P2P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不能做信用中介。根据《监管办法》,P2P平台自身不得为借款提供担保。然而,风险准备金从支配权等各种属性而言,都明确属于P2P平台所有无疑。具体而言,平台一旦向借款者收取了这一费用(风险拨备金、风险准备金等名目),这笔资金就属于平台自身了,这岂不与“不得担保”的禁令相违背?更直白一点而言,P2P平台不得(也不应该)以平台自有资金为借贷提供担保,难道却可以以平台资金的一部分(营业收入)来为借贷提供担保?如果真的不能担保,却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无论是小学语文老师,还是小学数学老师,都不会答应的。风险准备金模式是否可以起死回生?不过,考虑到《监管办法》并没有直言禁止“风险准备金”,并且说鼓励P2P进行创新。如果目前的风险准备金模式经过改造,既不会让P2P平台演变为信用中介,也不会影响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对投资者的利益又有所保障,似乎也不是坏事。笔者认为,欲避免导致P2P平台成为信用中介,风险准备金模式至少还有几个问题可以进一步改良。第一,从所有权上明确风险准备金不归P2P平台。如果允许这种风险准备金模式继续存在,那至少要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所有权不属于P2P平台,只是由平台代为管理。目前很多平台只不过是照猫画虎,平台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并没有实现分离,很容易出现风险准备金被挪用的现象。一些平台将风险准备金交由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托管要落到实出,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此外,一些P2P平台规定风险准备金超过一定额度就归平台所有,如果一旦明确风险准备金不归平台所有,这一点也要重新检讨。更直截了当的办法就是学习英国Zopa公司,直接将风险准备金交给独立公司处理,当由借款人费用抽取的资金交给该独立公司时,Zopa公司失去了对该笔钱的所有权。第二,不能以“风险准备金”之名行自担保之实。一些P2P平台设置风险准备金,其实不过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实际上是在自担保。例如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往往按借款者的1-3%收取,这实际上很难覆盖P2P平台的不良贷款。当风险准备金爆仓时,P2P平台就以自有资本进行递补,这实际仍是自担保。因此,风险准备金模式如果要合法存在,P2P平台就必须严格声明其只以风险准备金的额度对不良贷款进行保障,并且P2P平台必须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规则和限度做充分信息披露,不能误导投资者。这里需要额外说明的是,虽然目前风险准备金被爆仓的情形还不多见,但未来P2P平台发展平稳后,这可能是一个常态。目前P2P贷款余额增长太快,风险准备金完全可以实现“借东墙补西墙”,但未来就不一定了。举例说明,假设一家P2P平台贷款2013年贷款余额1亿元,贷款期限1年,风险准备金3%,不良率5%,到2014年贷款余额达到3亿元,风险准备金900万元,完全可以弥补5%的不良率,但如果P2P发展平稳后,贷款余额增长放缓,风险准备金率就不一定足以弥补不良率。这可能也是为何P2P平台必须保持高速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范文十:国创在线揭秘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provisions of risk)什么是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风险准备金的局限性首先,计提比例有欠科学。职业风险基金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上不封顶”,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既不利于事务所的资金运用,也严重影响了股东分红。其次,由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手段难以顾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职业风险基金虚提,漏提,不提或移作他用,转分利润的现象,基金的管理实际处于名存实亡状态。此外,在是否将职业风险基金作为成本扣除的问题上,存在着地区性税收差异,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区间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在这些制度缺陷的限制下,职业风险基金实际上已难以构成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的主干。因而,实施职业风险基金应该和责任险的计提等其他筹资方式相结合。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意义风险准备金是指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股利分配和鉴证过程中因为财务信息欺诈或其它财务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专项资金。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由于证券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动荡。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实现对投资者的给付,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每当一个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首先不能正常经营,而且大多是一个空壳,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证券市场上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的投资者就会把责任推向政府。有了这个基金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政府和公司都会更加从容。首先用这笔资金补偿了投资者后,再查明风险发生的原因,寻找相应的责任承担者,证券风险准备基金就成了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器”。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也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证券业也存在着反作用。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业的信心,保证股民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其实早在在清朝,我国山西票号就存在“身股制”。尤其是其中的“花红”制,就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预先防范措施。即从红利中预提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弥补未来意外损失的风险基金。此笔款项是总号在每次账期决算后,依据纯利润的多少按预定的比例、对应各分号掌柜计提的一定金额的损失赔偿准备金,称“花红”。此款专项存储于企业,并支付一定利息,一旦出现事故,以此作为补偿。这样分号掌柜就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可用于填补损失赔偿之需,以免票号受损。如果及至分号掌柜任期届满退休时未出现意外事故,则连本带息一并付给分号掌柜。风险准备金的规定以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如下: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一)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上,计入成本的这部分风险基金还不能够获得税前抵扣,因此对企业而言,其实际成本是相对较高的。专项证券市场风险准备金在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构成可供分配的利润,再按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一般为3%-10%)提取(蒋尧明,2004)。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的总体规模可由上市公司依据其股本大小,流通盘大小及经营风险程度具体设定一个限额,达到了这个限额,可以不再计提,专项市场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这种全部从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来源的做法不影响经营者业绩评价和股票期权等奖励量度,但同时在公司多年亏损或微利情况下风险准备金不但不能提取多少,而且对于经营者也没有多少损失,不能产生激励效应。(二)从高管工资和控股股东分配股利中提取企业每年可以按照高管超过公司平均工资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同时按照控股股东分配股利的一定比例提取。如果参照期货风险准备金可以抵扣的情况,可以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另有学者根据主体观念,把会计恒等式变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经营主体权益,使债权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在会计上得到充分的展示。经营主体权益包括:经营风险准备、主体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所以公司的经营风险从投资者转向经营者,从而大大地降低了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提取来源,由于直接动用了风险承担者——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奶酪,激励效应最强。这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挖空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普遍的国情下尤为有效。(三)从发行或配股所获资金中提取无论发行股票还是配股融资所获资金都是中小股东的钱。参照我国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办法,从公司融集资金中按照20%的比例提取,可以部分遏制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恶意违规操纵现金流量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后的赔偿资金到位率。(四)从风险准备金投资收益中提取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优良,投资收益波动很小,它就可以从投资收益中提取较多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这就相应地减少了投资管理人对风险准备金的支出,间接增加了其收益。如果在考核期内,其投资业绩较差,投资收益波动较大,那么不仅会增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量,还必须增加风险准备金从高管工资或控股股东股利中提取比例,将导致他们个人收益的降低。这样的安排是一种较强的激励效应,投资管理人必会加强风险控制以增加收益、减少支出,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为最低收益的实现提供更有效地保证。(五)从营业收入中提取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确定:自2002年1 月1日起参加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凡按当年业务收入足额投保的,其职业风险基金可自投保之日起按不低于业务收入的2%计提:未足额投保的,其未投保的业务收入部分,仍按10%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制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提取时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交易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制定公司的《用于财务信息欺诈民事赔偿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办法》,对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规章制度,设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委员会,在总裁的领导下,提出对风险管理和监控措施,研究制订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准备金的安全使用;二是对风险准备金的收支以及债权管理。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三类风险准备金上市公司风险准备金是用于赔偿由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欺诈等财务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专项资金: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准备金是用于由于未尽专业谨慎之责而出具严重失实的验资、审计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赔偿的专项资金。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是针对券商挤占挪用客户资金,破产、对客户证券和资金管理不善或误导投资者行为等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专项资金。(二)风险准备金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属于股东权益资金,必须以盈余公积金一民事赔偿基金形式单独核算,由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以货币资金形态专户存储。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来实现风险准备金的保值,增值和即时兑现。除此方式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从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转出资金或进行支付,也不得以质押、担保等方式变相转出资金。(三)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风险准备金用于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因为财务信息欺诈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资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权归属董事会,决策权归属股东大会,使用范围必须是因为财务信息欺诈引起的民事赔偿,并报证监会备案。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动用风险准备金应根据《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书面材料,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每一笔准备金使用后,必须建立使用情况档案,以便对形成的债权进行跟踪管理。(四)风险准备金的纳税累计的风险准备金金额不足以弥补的,应以其它形式民事赔偿基金来源弥补,累计的风险准备金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上述风险准备金在此前已在税前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五)风险准备金的民事赔偿对个别高管人员故意或过失进行的财务信息欺诈而造成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应以故意或过失高管人员账户的股票及期权补偿;如其股票及期权不足以补偿时,经股东大会审议,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上市公司代其补偿,并应由专门部门负责追偿。(六)风险准备金的动用情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违法发行上市、恶意担保和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不等价关联交易;侵吞、转移、销毁、截留、盗卖国家集体企业财产假凭证、假发票,账外账、公款私存、偷漏税、吃回扣:洗钱、贪污、挪用、携款潜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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