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把合伙企业炒股犯法吗执照变更个体执照占为己有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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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坤营业执照到期未做变更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
作者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
来源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
发布时间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0803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孟祥坤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超过核定的经营期限10个月仍在从事经营,依据第六十一第(二)裁量标准属一般情况处以500元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803济南市长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长工商处字〔2015〕第-0803号
孟祥坤营业执照到期未做变更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
当事人:孟祥坤。
执照登记情况:注册号:837;字号名称:济南市长清区坤鹏建材店;经营者:孟祥坤;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围及方式:铝合金机器配件加工、销售。执照有效期:自二0一0年一月六日至二0一四年一月五日。
日,我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孟祥坤营业执照到期未做变更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将此报区局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王新利负责案件主办、李良彪协办。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l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到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执照登记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营业执照到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济长工商听告字(2015)第-0803号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送缴中国农业银行万德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济南市长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2015 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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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济南市建设路85号 邮政编码:250021回复了 问题,提问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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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期问题
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可以变更负责人吗??
悬赏分:15分 - 解决时间: 11:22:08
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可以变更负责人吗?
如果可以 具体流程是什么?
提问者: 查看:14683 提问时间: 11:22:08
已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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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可以,你可以向工商所(或者工商局)咨询办理。具体事宜你也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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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办[1987]69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
  附:《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有些地方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审查不够严格,将某些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业定为集体企业,将一些国营或集体单位以下属企业名义代私人经营者审请登记的定为集体企业,有的还把挂靠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经营的企业,定为集体企业。这些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给司法机关审理某些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造成了困难,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我局《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以纠正。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
  二、根据我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文)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启用新的《营业执照》后,对个人投资、家庭投资、个人合伙经营的工商业,不得核发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有关单位不得以集体名义代私人投资者申请登记为集体企业,私人经营者自找挂靠单位的也不得申请登记为集体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三、《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案件的重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规定填写登记项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今后,在核发《营业执照》中,如再出现经济成分名不副实的情况,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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