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需要什么资料,土地使用证上没领过资补的,机动地算不算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们汇集各地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供各地借鉴参考。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个性问题和矛盾,务请各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尊重民意,加强请示研究,广泛协商讨论,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一、村组因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征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土地确权问题
1、对因开挖生产河、渠沟、筑建圩堤、道路等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如果已经通过集体调田或通过物资、资金补贴等方式进行补偿的,予以核减承包面积后按实确权登记;没有给予调田和补偿的,集体组织应在预留的机动地或通过依法开垦和土地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调整,没有土地可以调整的,原则上不调减农户承包地的登记面积,在到户调查表和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涉及农户较多、占用的土地较少,农户同意调减承包面积的,在签署承诺书后,核减承包面积,按实确权登记。
2、农民集中居住区、道路等建设用地已办理征地手续,且对农户承包地按照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进行了安置补偿的,或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已参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标准进行了安置补偿的,对所涉及被征、占用的承包地块不予登记;因征、占用土地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应依法收回或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设用地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对原农户承包地采取逐年发放租金方式补偿的,农户提出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对占用的土地采取逐年支付租金的,可以只登记面积,不登记“四至”,并在备注栏注明原由,以确认土地承包收益权。
3、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调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给予调整的,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按调整或互换后情况登记。
4、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已按照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占地承包户补偿的,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包户将应得的补偿费作为股份入股的,该地块不作登记。
5、对因国家、省、市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占用,没有办理征地手续,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在到户调查表和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取土占用面积及用途,农户同意按实登记的,予以登记,农户不同意的,暂不登记;如果已经通过集体调田或通过物资、资金补贴等方式进行补偿的,予以核减承包面积后按实确权登记。
二、集中居住农户原宅基地复垦的确权问题
6、对已搬迁到集中居住点农户的原宅基地进行复垦的土地,归村集体组织所有。
&7、对农户的承包地规划用于建集中居住点但暂未使用的,仍按原承包面积登记确权到户,在到户清册备注栏注明规划用于建集中居住点的用地面积。
8、对农户原宅基地面积中含有承包地的,承包地部分按原承包面积登记确权给原农户。
三、农户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确权问题
9、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由于耕地类别、土质、远近等原因,对承包土地实行按折率计算承包田,造成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处理。对农户二轮承包土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
10、对农户自行平整土地造成实际经营面积大于承包面积的,原则上仍按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新增面积可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维持耕种现状,不作登记。对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平整土地新增加的面积,已经划分到户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按实确权登记;没有划分到户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按程序发包给缺田农户,登记给新承包户,也可以作为集体机动地,暂不确权登记。但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必须采取统一方式进行确权登记。
1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田亩不足,导致极少数农户承包地达不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分地的标准,农户无异议,且目前仍无地可调的,仍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因发包、承包程序不规范,造成个别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明显高于组内人均面积、群众有异议的,暂不登记。
12、因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清册登记有误,造成登记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相符的,在不改变原二轮承包政策和不改变原承包土地总面积的前提下,经调查核实,按实际承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因村组把农户承包地隔田成方等原因,造成农户之间发生承包田空间位置互换、承包地块与实际种植地块不符的,如果农户同意按现实情况登记的,可按实际耕种情况确权登记;也可以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按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方案确定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14、农户经批准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其原宅基地已经复垦归农户自行耕种的,农户同意变更或要求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应予以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并办理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对农户不愿意合同变更或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在核实登记时,应在原承包地块信息备注栏加以注明。
15、二轮承包后,村(组)对土地进行了调整,按现有承包关系确权登记矛盾较大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市、区)委农办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备案后,可适当进行小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土地确权登记。
四、二轮承包原始资料缺失的承包地确权问题
16、承包户遗失原二轮承包证书或证书破损严重无法使用的,按原二轮承包登记清册记载内容,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二轮承包土地登记清册漏落,农户有经营权证的,按证书记载内容予以登记确权;农户没有经营权证的,以土地丈量簿、二轮承包会议记录等二轮承包时的基础资料为依据,核实无误无矛盾后,按程序予以确权登记。
17、原未颁发经营权证,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无法核实农户承包地块四至的,则按二轮承包时的政策规定,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实测结果经村组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也可按最接近二轮承包时的原始资料为依据,核实无误无矛盾后,按程序予以确权登记。
五、承包农户流转、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18、对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对原有的承包地块界限已经被打乱无法明确原承包地块四至的,要按照实际面积和相对位置确定权属界限,可以将流转项目地块的“四至”作为四至,以流转合同确定的面积为承包面积,在备注栏内注明:“四至为整个地块四至”。
19、对农户以互换的方式调整承包地的,调田双方有书面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调田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或者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在册土地调换不在册的土地,按二轮承包清册记载内容予以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注明情况。非同一村民小组内农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仍按二轮承包时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登记。
20、对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确权登记颁证。
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2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现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二轮承包时,对农户因无能力种田,村组照顾未分田的,现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七、新增人员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22、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组干部私自划给新增人员的承包地,群众意见较大的,暂不确权登记。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予以确权登记。新增人员在承包期内依法获得的承包地(机动地、开垦地等),可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八、外出务工农户弃耕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23、外出务工农户弃耕的承包地,只要在土地二轮承包中获得了承包权,该承包地原则上应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承包户弃耕的承包地已由村(组)发包给其他农户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农户,将土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或依规进行流转;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土地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原承包土地由其他农户代种的,原承包户要求返还的,代种的农户应将土地交还给原承包户确权登记,对该土地的投入,双方协商后承包户可给予代种户适当地力补偿。
九、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2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后,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该农户的承包地已被村组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的,该农户仍有承包意愿的,村组应通过协商、调田等办法给原承包农户确地并予确权。
十、承包农户要求分户、变更户主或共有人的确权问题
25、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分户双方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分户后承包面积分割的协议,按程序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26、承包农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分户申请、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承包土地书面分割协议,按程序分别予以确权登记。
27、承包农户申请变更户主姓名的,原则上不予变更;原户主死亡的,核清承包户共有人情况,在到户调查表和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情况,可以按程序变更户主姓名。登记的户主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28、承包土地共有人界定问题,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原则上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承包地的人员,婚嫁和出生等新增人口经发包方和共有人同意,作为共有人备注。原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已不在该户或去世的,应在到户调查表、到户清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备注栏中详细说明。
十一、承包农户闭户或死亡人员承包地的确权问题
29、农户家庭闭户,且不涉及婚嫁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原承包经营权证原则上应注销;闭户家庭原承包的土地发包方已发包给本组符合二轮承包政策且无田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示无异议的,按登记的要求、程序确权给现承包农户;闭户家庭原承包的土地发包方未发包给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而是通过发包经营或代种等形式由其他农户耕种的,现耕种农户要求登记的,不予登记。
30、死亡人员有继承人,且与继承人未分户的,仍按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死亡人员有继承人但与继承人已分户的,承包地由继承人亲属或他人种植的,集体组织无异议的,可维持种植现状,暂不确权登记。死亡人员有承包田且与继承人分户,但其继承人二轮承包时未参加分田的,现土地由继承人代种的,可维持种植现状,也可经民主程序讨论是否按实确权登记。死亡人员有承包田,但其继承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的,其承包地原则上收归集体。死亡人员无继承人,属孤寡户,土地由他人种植的,不予确权登记,可收归集体。
十二、非农家庭户的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
31、土地二轮承包时,非农家庭户就地农转非人员照顾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符合土地二轮承包政策,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原则上予以登记。本组农户将承包地转让给非农家庭户承包经营,虽经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了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原则上不予登记。
十三、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32、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 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得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十四、村组集体小农场、机动地的确权问题
3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机动地,按原二轮承包时政策确权登记给土地承包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村组集体经营的小农场、机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异议的,可维持现状;如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调整的,原则上应按二轮承包政策经民主程序讨论确定。
十五、农户跨村、跨组承包土地确权问题
34、农户在本组已分得承包地,同时又跨村、跨组承包的土地,不得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登记。符合其他方式及发包程序的,可依法纳入其他方式登记,个别农户在本组未取得承包地,而跨村、跨组承包土地的,其承包的土地暂缓登记。
十六、其他情况的土地确权问题
35、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已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至今土地调整未到位或部分调整未到位的,按原证书登记。
36、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规划的中心村用地,如现在仍属规划建设用地,则保留现状,不作分户登记处理。
37、二轮承包时,少数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予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38、三峡移民经营的土地,按当时合同协议办理。有书面转让合同,按合同协议内容登记。无书面转让合同协议,完善合同协议后进行登记。
39、对少数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明确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但必须经过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要经过村民协商一致,县、镇审核,报省、市备案。确股确权登记的程序和办法,应参照确地确权要求进行。
40、土地承包经营权存有争议和纠纷未处理落实的,暂缓登记。可对无争议和纠纷地块先行登记。当事人坚持要求登记的,可按争议纠纷发生前状况登记,并同时在双方到户调查表和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争议纠纷情况。
&&&&&&&&&&&&&& 盐城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中共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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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
、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确权机关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农村土地确权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1]
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土地确权专用仪器
1、手持GPS面积测量仪;[1]
农村土地确权常见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
3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9、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1、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4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44、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5、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2]
农村土地确权确权登记
以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房屋的空间属性和权属属性,并建立健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
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日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5]要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先补后占,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2011年2月,农经发201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3]
备受关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5年将再度扩容。根据部署,湖南、湖北、江西、江苏、甘肃、宁夏、吉林、河南、贵州等9省区今年将被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4]
农村土地确权必要性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5]
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农村土地确权变更登记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解读
2011年5月,、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权属纠纷,在、工业化和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天诚国土)。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内涵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2、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
答:我省的这项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据统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率分别为94%、92%和94%。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可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工作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主要有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便民高效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四是急需优先原则。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4、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的。
5、怎么处理农民宅基地这一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答: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部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3)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2)、(3)两类的,均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6、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对此如何处置?
答:所谓的“”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供非本集体成员居住的商品房。依据《》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每户才能享有一处,因而“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这也是“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不少老百姓的利益,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进行试点,我们将根据试点后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规定去完善相关的手续。
农村土地确权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7]
“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实际上我们陕西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说。[8]
.土易网[引用日期]
.西安房管局服务网——房99服务网[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深圳中原地产网[引用日期]
.土地资源网[引用日期]
.土易网[引用日期]
.凤凰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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