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建立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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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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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4〕79号印发《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该《意见》分明确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4部分。[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文件发布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国办发〔200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部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和自身体系建设有待完善。根据《》(国发〔2004〕2号),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文件全文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依据《》、《》,结合实际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述职责,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听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具体办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为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地方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承担与其行使权力相对应的行政责任,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促进煤矿安全局面的根本好转。[1]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稿件来源:
在纪念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创建十周年
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华建敏
2010年1月10日
在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建立十周年之际,我很常高兴与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同志们一起座谈交流。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顺应了我国煤炭行业安全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年在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分散、管理力量薄弱而煤矿安全生产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组建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队伍,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十分必要,也十分及时。实践证明,建立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体制,是新形势下加强煤矿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战略举措,完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必将因其里程碑意义而载入史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建以来,全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探索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培养造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推动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全力以赴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攻坚战,为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奠定了基础;循序渐进地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为大力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创造了条件,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十年来,全国煤炭年产量由10亿多吨增长到近30亿吨,百万吨死亡率由5.4降到1以下。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艰苦努力和勤奋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有力地保障了国家能源的安全稳定供应,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
这些成绩的确来之不易,是各方面关心支持的结果,是煤矿安监系统的同志们在人手少、任务重的困难条件下取得的,十分难能可贵。在这里,我要向全体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致以诚挚的慰问!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收尾之年,也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明显好转的关键之年。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发展,煤矿安全乃至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任务也将更为艰巨繁重。借此机会,我给大家提几点希望。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煤炭等各行业领域实现安全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新中国成立60年来,广大煤炭企业、一代又一代的煤矿工人为共和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从我国富煤、少油、缺气的能源资源条件看,未来较长时期内,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仍将继续居于主导地位。不断提升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炭生产能力,以支撑经济社会的发展,仍是我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坚持不懈抓紧抓好的重要任务。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以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健康和谐发展为核心,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为保障,以服务经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为切入点,努力推动安全监察监管从治标向治本转变,从事故责任追究向注重事前防范转变。围绕煤矿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深入推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技术创新、先进适用设备推广应用,带动以安全生产为核心的科技服务业的繁荣,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增强使命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我国各行业领域企业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比较薄弱,特别是煤炭等高危行业作业人员工作条件至今仍然十分艰苦,为了带给全国人民光明和温暖,成年累月在井下工作,不见日月,还承担着风险。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在努力推动行业安全发展中实现“三个提高”:一是提高行业安全保障能力。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通过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进而提高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二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努力推动企业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切实转变观念,加强自主管理,在安全中发展。三是提高监察监管执法水平。随着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改善安全生产现状和执法服务水平的呼声日益强烈。因此,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细化、制定执法和服务的规章制度与标准办法,保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安全生产、不断强化安全意识,结合做好安全生产应急联动与综合服务等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各种安全管理资源,共同健全完善安全应急联动与综合服务系统,完善各类突发事故和险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管理,防止预案成为空中楼阁或者束之高阁,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健全完善安全监察监管体系
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是“十一五”期间全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面对煤炭这一基础性、支柱性的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更要努力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要通过加大安全投入,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模式,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形成覆盖全国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展望未来,我完全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一定能够承上启下、继往开来,团结带领全国安全监察监管系统干部职工,把安全生产工作搞得更好、更出色,及早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我们的国家将更加安宁、社会将更加和谐、人民将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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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查 询 电 话: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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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网站值班电话:(010)
协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中国煤炭报社 网站管理员邮箱:wz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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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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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安监总局负责人:从六大方面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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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如何理解、贯彻意见,记者19日采访了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徐博、齐中熙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科学谋划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蓝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指南和行动纲领。如何理解、贯彻意见,记者19日采访了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
问:推进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应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答:科学严密高效的监管监察体制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统筹协调作用,解决突出矛盾和难题。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三是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四是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监管监察。五是认真吸取一些地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环节、各部门法定职责,堵塞监管漏洞。六是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问: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何重要意义?
答:目前依据刑法,只有导致人员伤亡和一定数额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导致重大后果的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空白,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事故源于隐患,源于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一些典型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虽然并未引发事故,如果仅仅进行行政处罚,不足以对相关人员形成震慑,若等到事故发生后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自2011年“醉驾入刑”实施后,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故借鉴“醉驾入刑”、制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入刑的立法思路,意见提出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可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拒不整改重大隐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执法指令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审查,防止相关条款规定冲突矛盾,以利于企业执行和监管执法工作。
问:意见提出要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请问该措施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答:城市安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人口、功能和规模急剧扩张和复杂化,城市运行和管理更趋开放和自由,城市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近年来,上海、天津、青岛、深圳等地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为此,意见提出加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并从构建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和检测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等方面提出要求。
问:意见提出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请谈谈看法。
答:发达国家安全生产水平整体较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已由预防伤亡事故转向预防职业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南非等国家普遍成立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
从工作实际来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紧密联系在一起,都是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一体化特征非常明显。同时,职业病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为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健康权益,意见提出,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建立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有利于统筹各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管执法力量,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推进职业健康工作,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问: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请谈谈这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答:2006年以来实行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风险抵押金制度逐步暴露出缴存标准不合理、风险防控功能有限、事故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特别是长期占压企业资金,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已不能有效满足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需要,风险抵押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规定,每个企业的缴存额度从3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若全国足额缴纳,至少可达3200亿元。而实际到2014年底,全国只缴纳92.91亿元,缴存比例仅为2.9%。除此以外,利用率还很低,支出比例不到1%。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对维护生命财产安全作用明显,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推进并积累了成功经验。
因此,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一些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这将充分运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调动社会相关方积极性,共同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保障服务,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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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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