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清华毕业生就业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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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两院系毕业生就业率不足90%
  新浪教育讯 近日,(,)发布《2016年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报告显示,清华大学2016年毕业生共有7184人,与往年相比有所增加。其中本科生3181人(44.3%)、硕士生2657人(37%)、博士生1346人(18.7%);男生4724人(65.8%)、女生2460人(34.2%),男女生比例为1.9:1。
  截至日,清华大学2016届毕业生就业率为98.5%,其中,国内升学比例为28%,出国(境)深造比例为16.4%,签三方就业比例为41.1%,灵活就业比例为13.0%。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97.5%,硕士生为99.4%和博士生为99.0%。
  在学校31个本科院系中,建筑学院、土木建管系、计算机系、美术学院等12个院系就业率达100%,工业工程、生命学院2个院系就业率低于90%。
  毕业生签三方就业的单位以企业为主,达到签三方就业人数的64.6%。其中,国企占35.6%,高校和科研及其他事业单位占比为25.2%,党政机关的比例为10.1%。
  从单位所属行业来看,毕业生就业人数较多的行业主要包括金融业(21.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7.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6%),教育业(10.3%),以及制造业(7.4%)等。
  毕业生就业地域分布广泛,约半数毕业生选择京外单位就业。本科毕业生到广东就业的比例最大,占29.3%,留京就业仅占20.3%,远远低于硕士生(47.7%)和博士生(50.4%),毕业生整体到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就业的比例分别为87.1%、5.2%和7.7%。
  清华大学积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结合学校实际,重点推进创业工作,将创新业纳入人才培养体系,观察人才培养全过程。2016届毕业生中,直接创业人数为71人,其中本科生19人,硕士生44人,博士生9人。创业毕业生主要来自经管学院(18人)、美术学院(17人)和新闻学院(6人)。创业领域集中在互联网、新媒体和文化创意领域。(刘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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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就业工作进程 第三章、就业具体政策与办法 第四章、读研(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研)的有关规定&&第五章、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和出国工作的规定 第六章、未就业毕业生的规定 第七章、更改签约单位,更改毕业时间的规定 第八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一章&&制订本办法的方针与原则第一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第二条&&&&&&&&&&&&&&&& 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西部地区及国家急需人才的部门工作。优先照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防、军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第三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第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为毕业生的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环境,并将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返回目录--------------------------------------------------------------------------------第二章&&就业工作进程第五条&&&& 毕业生情况登记备案凡于2004年毕业的学生均须在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研究生须于日前填写《清华大学研究生毕业时间申请表》,经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即列入2004年应届毕业生名单;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提供,由本人登陆清华大学就业中心网站()填写相关信息。第六条&& 确定毕业去向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自主创业)、读研(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研)、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毕业去向,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见以下相关各章的规定)。第七条&& 签订就业协议1.材料准备毕业生本人准备自荐材料。“就业推荐表” 由院系下发给每一名参加就业的统分毕业生,学生本人填写相关内容,交院系填写意见及盖章后,统一交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盖章。就业推荐表每人一份,由本人妥善保管,不要遗失。2.与用人单位洽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将《推荐表》交用人单位办理落户手续,其“回执”由用人单位填好,再由学生本人返还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注:研究生《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本科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生本人也可直接持用人单位接收函领取《就业协议书》。3.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毕业生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领取《就业协议书》,当场填写、签字,交学校签字盖章后,《就业协议书》即生效。再由学生本人将《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给用人单位填写、盖章,用人单位留一份,学生保留一份,并由学生将另一份于规定的时间内(见下面第八条),返还给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否则,学校无法为其办理《报到证》。第八条&&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学校根据毕业生所确定的毕业去向,形成当年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教育部规定每年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时间分别为:春季毕业研究生在3月1日前,暑期毕业生在6月1日前。第九条&& 毕业生离校及报到毕业离校时,与用人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领取《报到证》。《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若遗失不再补发。返回目录--------------------------------------------------------------------------------第三章&&就业具体政策与办法第十条&&&&&&&&&&&&&&&& 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合同就业。第十一条&&&&&&&&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以此确定毕业去向为就业。第十二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填写《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表》;在毕业离校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第十三条&&&&&&&&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实现国家对毕业研究生就业流向的宏观调控,最大限度地保证毕业研究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毕业研究生应主要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为: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第十四条&&&&&&&&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参加就业的京外生源本科毕业生的留京调控比例为参加就业京外生源总人数的30%,到国家机关(公务员系列)、教育系统、部队、远郊区县用人单位及属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本科毕业生留京数不计算在内。学校和院系将综合考虑毕业生学习等方面的表现,确定进京就业的具体人选。第十五条&&&&&&&&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就业的规定1. 结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可颁发《报到证》,但须注明“结业生”;若到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确定去向的结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的有关事宜,应在离校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才被确认为结业的学生,本人须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仍可办理《报到证》;否则,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后,在离校时,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2.肄业的研究生只能回生源省区就业,并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到证》上须注明“肄业”。若到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的有关事宜,在离校时,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3.退学的学生,学校原则上不负责其就业的有关事宜,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第十六条&&&&&&&&毕业离校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出具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在下一年度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应办理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自谋职业。返回目录--------------------------------------------------------------------------------第四章&&读研(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研)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被推荐读研、读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及双学位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读研。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持学校教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于8月底前办理有关就业的手续。第十八条&&&&&&&&考研(含硕士考博、做博士后,以下同)的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对“是否被录取”进行登记备案。一旦被录取,其毕业去向确定为读研。第十九条&&&&&&&&考研待取的毕业生,其毕业去向尚不能确定为读研。若要求就业,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是考研待取的毕业生”,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协议将按违约处理。返回目录--------------------------------------------------------------------------------第五章&&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和出国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本科毕业生和已列入毕业答辩计划的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学校办理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手续。但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须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填写“清华大学2004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承诺书”,以此确定其毕业去向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第二十一条&&&&&&&&&&&&&&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已确定毕业去向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1、若毕业离校时申办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并还准备翌年再次申请,可于2004 年8月底前,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2、若毕业离校时不准备再联系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于8月底前,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毕业去向并办理就业手续。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并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3、在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过程中,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正在申办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若未能成行,愿到该单位工作”。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就业协议将按违约处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出国探亲或出国工作的毕业生,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毕业离校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返回目录--------------------------------------------------------------------------------第六章&&未就业毕业生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到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办理确定毕业去向手续的毕业生,称为未就业毕业生。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按如下的一种方式办理有关手续:1、毕业离校时,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2、在毕业典礼前一周内(春季毕业生于2004年2月底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本人户口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同时其身份被确定为非应届毕业生。&&&&&&&&&&对以上两种办法都不按时办理的未就业毕业生,学校在毕业典礼后一周内,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第二十四条&&&&&&&&&&&&&&学校代存户口与档案期间,只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不包括异地报考公务员),不开具与就业无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如因出国、考研等需要开具证明材料时,须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由生源地开具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的就业手续。第二十六条&&&&&&&&&&&&&&未就业的结业、肄业及本转专的学生,离校时,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返回目录&&&&&&&&&&&&&&&&&&&&&&&& --------------------------------------------------------------------------------第七章&&更改签约单位,更改毕业时间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更改签约单位的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毕业生首先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然后持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须注明违约责任方与违约原因)和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递交违约申请(书面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办理解除协议手续。违约毕业生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春季毕业生日;暑期毕业生日)之前解除协议的,交纳违约金2000元;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后解除协议的,交纳违约金5000元。2.如违约后要求再次就业: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解除协议的,京外生源的毕业生不得进京就业;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后解除协议的,原则上只能回生源地就业。3.如违约后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或考研,须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八条&&&&&&&&&&&&&&更改毕业时间的规定1.由于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 持院系教务部门同意延期毕业的书面材料,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毕业时间的手续:(1)若延期毕业的学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约,本人须与用人单位协商:如用人单位出具同意在2004年内延期报到的证明,且该生保证年底毕业前去该单位就业的,则学校延期发放《报到证》;如用人单位同意该生延期报到,但该生不愿再到该单位就业的,在按该生违约处理(见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后,参加下一年度的就业;如用人单位不同意该生延期报到,该生应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与用人单位解除原协议的手续,参加下一年度的就业。(2)若延期毕业的学生是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读研者,须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2.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还未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的,则学校将按该生“毕业时间申请表”上填写的时间,于日(春季毕业研究生于日)上报就业方案,并为其办理户口、档案的转出手续。3.确因特殊原因延误了办理更改毕业时间手续的毕业生,须在向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上要注明原因及有导师签字),经学校报教育部审批同意,并按该生违约处理(参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后,参加下一年度的就业。第二十九条&&&&若毕业生的户口与档案已迁出学校,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更改签约单位、更改毕业时间等事宜。返回目录--------------------------------------------------------------------------------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2.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办法规定的。第三十一条 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对扰乱学校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返回目录
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2003年11月--FROM 166.111.34.94 选择讨论区&BYR-Team2010. KBS Dev-Team2011&&ZZ:清华大学2010年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2010年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方针与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服务基层建设,到西部、东北地区及国家急需人才的部门工作。优先照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防、军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
努力为毕业生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就业工作进程
毕业生情况登记备案
凡于2010年毕业的学生,均须在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毕业研究生由学生本人登录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填写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后,由院(系)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确定生源所在地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生源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若干年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在学期间,若父母户籍居住地变更,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居住地,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好学生本人的接收手续后,方可在父母现居住地落户。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四类:
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国内读研:包括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硕、博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出国(境)留学:包括国(境)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
灵活就业:不能解决工作地户口的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 、自主创业四种形式。
2010年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首批《报到证》的截止时间为:春季毕业研究生1月8日,暑期毕业生6月11日。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毕业去向,并在以上时间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具体办法详见以下相关各章的规定。
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更改毕业时间的规定
未能在已申报毕业时间内按时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 填写《研究生更改&就业年度&申请表》(相关表格的下载网址为:http://,下同),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改就业年度相关手续。本科生更改就业年度以教务处提供名单为准。
申请更改就业年度的同学,如已领取《就业协议书》并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完成或三方全部签订完成者,还须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该协议书,要取得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证明材料。
关于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择业期的规定,2011年6月30日之后,学校不再办理2010年毕业生改派手续;2012年6月30日之后,学校不再办理2010年毕业生就业手续。
第三章&&&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毕业生推荐表》的领取
《毕业生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下发给每一名准备就业的毕业生,每人一份,由本人妥善保管,不要遗失。
《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持《推荐表》下方的&用人单位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无格式要求)及个人有效证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空白《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为学生办理《报到证》的依据,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一人一式三份,不得遗失。
空白《就业协议书》发放后,学生必须在毕业年度内(截止2010年12月31日)返还就业指导中心并签订完成。逾期未签订完成的协议无效(如学生已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完成,则须协商解除)。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和用人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后,由学生本人登录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后台就业管理系统,填写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后,将《就业协议书》返还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协议生成。
三方签字盖章后,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外,三方各自的要求、承诺及约定等等,应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
更改签约单位的规定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学生或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1.《清华大学毕业生解除三方就业协议登记表》,此表由学生填写,单位盖章,如用人单位不便在该表格上盖章,须附同意解除协议公函,并说明违约责任方与违约原因;
2.原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二、三联(单位联和学生联);
3.如已领取《报到证》,须交还《报到证》原件(含有色联《报到证》和白联《通知书》)。
违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就业指导中心后,原则上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同时违约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学生违约: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春季毕业生1月8日,暑期毕业生6月11日),学校将对其违约行为予以登记备案并公示,公示期两周,因个人原因违约者取消参评优秀毕业生资格;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为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学校将按&改派&处理,原则上只能回生源地就业;违约毕业生不得申请将户口档案冻结在校;如要求出国(境)留学或考研,须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违约:学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注]:如《就业协议书》已由学生签字,单位盖章,而学校尚未盖章,此时该协议还未最终生成,如解除协议不按违约处理,但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协商,在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终止协议签订的公函后,方可换发新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或更改毕业去向。
若毕业生的户口或档案已迁出学校,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更改签约单位相关事宜。
毕业生报到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返还《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凭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迁移及到用人单位报到手续。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返回《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报到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若遗失不再补发。
第四章&&& 国内读研的有关规定
被推荐直读本校研究生、读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及双学位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读研,不再需要前往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持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于2010年8月底前办理变更就业去向的手续。
被推荐至外校直读或考研已取(含硕士考博、博士做博士后)的毕业生,应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填写《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表》,并交到就业指导中心。
拟继续考研的毕业生,离校前若要求就业,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但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是考研待取的毕业生&,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协议将按学生违约处理。离校前若不要求就业,则需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将户口档案迁回至生源所在地。两年内若考研仍未录取,需回校办理就业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申请出国(境)留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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