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大项目退役士兵慢性病项目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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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退伍军人慢性病回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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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退伍军人慢性病回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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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享受生活补助申报程序解惑|战士服役期间患上慢性病,退役后旧病复发怎么办?
小林老师:
我是2016年年底退伍的一名初级士官,现已回到家乡。服役期间,我患上了一种慢性病,经部队医院积极治疗后逐渐好转。当时考虑到身体好转,我未向部队提出评残的申请。
去年年底,我主动要求退伍回乡自主就业。我办理完所有退伍手续返乡后不久,旧病复发,身体十分不适。我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时,汇报了我的病情,民政部门领导建议我回部队继续治疗。我给部队的连长打电话,连长说我已经办理了退役手续,不能再享受现役军人的医疗保障。
请问,我该怎么办呢?如果在老家医院治疗后,还能申请评残吗?
退伍战士 小龚
小龚战友:
针对你的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针对你的第二个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日民政部令第50号公布)规定,退役军人申请评残适用对象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可以评定残疾等级。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可以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小龚战友,就你本人的情况而言,你的疾病应该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关于申请评残的问题,如果你所患疾病非因公因战致残,且在部队也没有申请因病评定残疾等级,经当地医疗机构治疗后,即使达到相应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政部门也不会受理你的评残申请。
如果你本人经济困难,你的条件也符合《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希望以上的答复能够给你提供帮助。祝你早日康复!
(王孝宇、武 佳整理)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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