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 2006 101号101号作废了吗

冀国税发[2007]4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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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42号
提示 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起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42号&&&&&&&&&&&&&&&&&&&&&&&&&
提示&&依据,本法规自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本着&优化流程、业务重组、提高效率、加强管理&以及为管理员&减负&的原则,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省局的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正在开发中,规范中涉及到平台的操作事项暂时按手工进行操作和传递,待管理员平台正式启用后,再利用平台开展工作,减少纸质的文书和传递,除有特别规定的需归档和签字的文书外,不再打印和保存纸质文书。
在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资源分类:
简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冀国税函[ 号)则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 分等......
简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 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
简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号_经济/市场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简介: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争议很大 ——有的地方认为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如大连、冀国税函 [ 号。 ——总局意见:按无偿赠送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暂行......
简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 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 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
简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 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 & 买一赠一 &、购物返券、购物积 分等方式......
简介:冀国税函[ 号: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 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
简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 号)则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 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
简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 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促 销中,以“买一赠一” 、购物返券、购物积分......
简介: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 [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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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字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
2016年7月18日&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2010年12月27日
所便函〔201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3月8日
冀国税函〔2013〕5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通知
2013年7月19日
冀国税函〔2013〕16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年10月16日
冀国税发〔2013〕15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10月25日
冀国税发〔2013〕16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工资问题的批复
2014年10月13日
冀国税函〔2014〕27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折让销售问题的批复
2014年10月21日
冀国税函〔2014〕28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月4日
冀国税发〔2015〕2号
省局转发意见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存量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3月20日
冀国税发〔2015〕6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5月19日
冀国税发〔2015〕10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
&&&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保证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按照“谁发文、谁清理”的原则,共公布了10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相关附件如下:
发布人:王威
【】 【】冀国税发[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皮毛(绒)行业收购发票管理及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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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冀国税发〔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发〔号) 和《关于调查皮毛(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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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发〔号) 和《关于调查皮毛(绒)行业收购发票使用及管理情况的通知》下发后,各市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和相关企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重视,并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石家庄、邢台、衡水、沧州、保定等市在对皮毛(绒)行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又对重点地区进行了专项检查。从征管系统数据监控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发票及税收管理状况有所改善,但收购发票使用量,尤其是皮毛(绒)行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量没有明显下降;从专项检查的初步结果看,这一行业不同程度还存在着低购高开、熟购生开、少购多开、不购虚开等现象,税收风险依然较大。为进一步强化皮毛(绒)行业收购发票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和强调如下,请速转知所属认真执行:
一、严格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对皮毛(绒)经销、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皮毛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冀国税发〔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对于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100万、180万认定标准和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核算健全的基本标准按冀国税一发〔1995〕34号文件规定执行),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对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者发生虚开、不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和专用发票,造成偷税、骗税等情形者,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征应纳税额。同时一并停止其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各种发票。待其完全符合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并报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办理使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二、加强和规范县(市)域内养殖专业户(场)的发票管理
对本县(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专业户(场),当地国税机关在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允许其办理发票领购簿,并供应货物销售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养殖专业户(场)档案,税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实地,跟踪监控和准确掌握其养殖规模、品种数量和年存栏、出栏数量、养殖和屠宰之间关系以及产销方式和渠道等情况,并登记在案。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养殖户管理的规范程度,分别确定采取自开或代管监开发票方式,力求通过加强对养殖户的控管,从源头上控管皮毛企业购进开票情况,并减少其收购发票使用量,进而减少因自开、虚开收购发票可能带来的多抵税款问题发生。
三、严格收购发票使用范围和相关管理制度
皮毛(绒)产地有其明显的地域性特点,我省不属于皮毛(绒)主产区,除少部分或个别品类(如貂、狐、貉、兔)属自养自宰自销外,大量生皮、毛(绒),尤其是马、牛、羊、驴、猪皮及羊绒则来自外省牧区,且主要由经销者(俗称二道贩)收购后转售。因此,各地必须严格省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皮毛企业收购品类和本地自产情况以及其生产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购发票使用对象和使用量。对企业购进的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皮毛(绒),均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同时,要严格落实发票验旧供新制度、限量供应制度、超量报备制度和上对下的日常监控制度。
本文章更多内容:1 -冀国税函[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检查和跟踪监控农产品收购大户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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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冀国税函〔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按照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全省国税系统要重点检查和跟踪监控农产品收购发票用票大户的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情况......
冀国税函〔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按照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全省国税系统要重点检查和跟踪监控农产品收购发票用票大户的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情况。请各市局对所属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较大的20户企业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进行检查和跟踪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2005年省局下发了《)》()和《》(),完善和强化了管理制度和措施。从各市对该行业用票及管理情况来看,近一时期管理情况有所好转,但也发现一些地方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对此,各地一定要严肃对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发票限量供应制度,验旧供新制度,超量审批及上报备案制度,开具情况监控及实地查验制度,税收管理员巡查巡访制度,纳税评估制度,上对下的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开展对重点用票户的专项检查
各市要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较大的20户企业2005年和2006年5月底以前的收购发票使用及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填报《》(附后),检查其是否存在违规发售发票、使用发票和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检查时要充分利用《》的数据资源,并将下户检查的情况及时补充更新&一户式&管理的数据。检查结束后于6月10日前将检查表及书面检查报告报省局征管处。
三、重点跟踪监控用票大户,及时上报情况
在对用票大户的收购发票发售、开具、使用、纳税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每季填报《》(附后),进行同期比对,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自下半年起,每季终了15日内上报《》,并就有关管理问题作出说明。遇有重大问题要进行深入检查和处理,并及时专题上报。
附件:1、《XX市20户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
2、《XX市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管理情况汇总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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