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订后第三者还生效吗

担心丈夫越轨 夫妻二人订“第三者合同”得公证
担心丈夫越轨 夫妻二人订“第三者合同”得公证
  日09:34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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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上旬,中年妇女谢某走进泸州市妇联维权部说:“有人说我被丈夫谭某骗了,请帮我看看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妇联同志看后惊得目瞪口呆:这对夫妻竟为“第三者”订立合同且得到了公证!
  传出“第三者” 夫妻商订合同
  现年41岁的谭某和40岁的谢某均系重庆武胜县人,高中毕业。1984年,谭供职于泸州一公司,谢在老家务农带女。去年,谢又生下一女,使工资微薄的谭有些吃不消,夫妻间摩擦时有发生。
  此时各种流言传入谢耳中:谭某在外与一姓曾的已婚女子搅在一起,听说还生了小孩。联想起近来丈夫性格变化,谢某坐立不安:大女儿正在读高中,小女儿刚出世,自己有病且无一技之长,如果丈夫变心,这日子怎么过?谢立即带着小女儿赶到丈夫工作地点,死死盯着丈夫一举一动。
  这半年,夫妻常为是否有“第三者”曾某这个人而产生矛盾。丈夫为了摆脱妻子无休止纠缠,妻子为了死死抓住丈夫,双方几经协商,签订了“家庭责任分工合同”,并前往泸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6月5日,在谢某一再坚持下,一份关于约束谭某和“第三者”曾某的补充条款再次送到泸州市公证处要求公证。此条款明显有违《婚姻法》,公证员虽未出具公证书,却在补充合同上盖上了鲜红大印。
  事后,谢某越想越不对劲,就连远在武胜的娘家人,也开始对合同及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谢某终于鼓足勇气走进了妇联维权部。
  公证处―――他们强烈要求 勉强为其公证
  “如此莫名其妙的公证请求,是我20年来第一次遇到。但我确实找不到拒绝的理由才为其作了公证。”泸州市公证处资深公证员康汝伦接受采访时表示。
  康介绍,公民请求公证的内容,只要具备主体资格、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公证部门均可进行公证。谭、谢二人曾三次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因合同中一些条款有违法律规定,一直未予公证。后二人删改了违法条款,并叫来其大女儿作证,公证员才勉强为其出具公证书。后谢某家人认为,已公证的合同条款对谢不公平,又到公证处请求对补充条款进行公证。“我仅在上面注明:本补充是双方当事人对《家庭责任分工合同》的补充和完善,并未出具公证书。加盖公章仅是为证明确有其事,是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作为公证合同的备案材料保存。至于补充条款有无法律效力,要由法院来认定。”
  泸州市公证处主任兰万里表示:就前一份合同所公证的内容,基本上过得去,只是最后一条“女方每年来泸州探亲三个月……”之约定,确有瑕疵,值得商榷。
  妇联―――合同有违《婚姻法》
  泸州市妇联维权部朱小平女士认为:妇联组织应当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谢某夫妇所签订的所谓“家庭责任分工合同”,部分条款明显违反《婚姻法》,即使进行了公证,在法律上也应属无效合同,妇联肯定不能支持这种夫妻合同。
  法官―――违法条款公证也无效
  原泸州市中级法院政研室主任、退休高级法官白联洲认为:该家庭合同只是广义上的合同,非合同法所认可的合同;合同中“女方抚养子女的同时还须自谋职业,增加家庭收入;女方违约男方可提出离婚,男方违约则女方不能提出离婚”等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约定。另外,“女方探亲每年3个月,女方在泸州谋职应距男方住地至少200米;男方提出离婚时女方没有财产,不受赔偿;女方无权干涉男方与其他女人的关系;5年内不得离婚;谭某与曾某不能怎么样”等条款,内容明显违法,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和违法内容即使进行了公证,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记者欲采访这对夫妇时,才从谭某的单位获知,谢某因为再次怀孕,夫妻俩已回老家武胜县解决超生问题了,暂时无法联系。
  “家庭责任分工合同”部分内容(原文)
  夫妻性生活:女方每年来泸州探亲3个月,其余时间应自谋职业,增加家庭收入;如在泸州谋职,应至少离男方住地200米外。
  违约责任:如男方违反协议,负责两个女儿的费用,与女方无关;如女方违约,男方可提出离婚,两个女儿的一切费用由男方负责,女方负责照管。
  “补充合同”部分内容(原文)
  婚姻损害赔偿:男方与曾某,不能有男女关系,更不能生儿育女,终身不能结为夫妻,不能有往来,如有上述此事,男方负责赔偿给女方现金10万元。
  离婚条件:男方与曾某无此事,10年后男方可提出离婚,不给女方任何赔偿;女方不得带走家中任何财产,男方与其它女人,女方无权干涉。
  5年内(大女儿大学期间),双方不得提出离婚,按公证合同办。
  (记者杨元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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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 【案 && 由】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佛山市xx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黄某。
&&&&&& 被告深圳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某。
&&&&&& 原告诉称: 被告于2015年4月、6月期间向原告采购工业自动化产品,货款价值共计144219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不予支付。原、被告经过协商后,原告从被告处取回部分货物,取回的货物价款为33244元,扣除取回的货物价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975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予以支付。另外,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证据,被告亦向甲公司采购工业自动化设备产品,被告应支付的货款为8096元。被告亦同样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一直拖欠货款。经甲公司多次催收,被告未予支付。2015年12月,甲公司将上述货款债权8096元及相应的诉讼权利等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享有,并向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述被告拖欠的货款合计119071元,原告及甲公司曾委托律师发函催讨,但被告既不付款也未予以任何答复。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907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为1500元(利息以11907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传真件、应收款明细表传真件、销售出库单、对账单传真件、销售单、律师函、债权转让通知书、EMS看到的以及快递签收查询证明等为证。
&&&&&&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无异议,但甲公司转让的债权部分,其甲公司提供的电机产品质量有问题,于日整机断裂)被告提供图片予以证明,被告多次要求甲公司予以修复并赔偿,但甲公司予以拒绝。至于原告与被告的货款问题,由于原告是被告的自动包装机的材料编程供应商,由原告提供所需的零配件及编程原件,因原告的编程原件存在技术问题,致使被告的产品销售给被告的客户后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了极高的破费率,使被告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不同意支付货款,并保留向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一切权利。
&&&&& 【争议焦点】
&&&&&& 甲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及甲公司提供给被告的货款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 【处理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 被告深圳市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xx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9071元及利息(从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及甲公司的欠款数额无异议,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零配件及编程原件存在技术问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该问题属另一个合同纠纷,故法院应不予认可。而被告对甲公司的抗辩,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应采用原告辩护人的观点。同时,甲公司于2015年12月将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也通知了被告,被告也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对于原告的请求,原告也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98档案编写】> 问题详情
施工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这体现了()原则。A.公平竞争B.平等合作C.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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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这体现了()原则。A.公平竞争B.平等合作C.诺守合同D.诚实信用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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