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小孩意外释小龙溺水身亡亡赔偿标准

孩子溺亡 家长有一半责任
第12版: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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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亡 家长有一半责任
未对孩子看管是事故重要原因 其余四被告共同担责50%
&&&&本报讯(记者张宇)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了解到,该院窦店法庭对窦店三儿童溺亡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据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轻重,法院判定三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50%,四被告共同承担50%,并判决四被告赔偿帅帅、丹丹的父母42万余元,赔偿阳阳的父母22万余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日下午,当阳阳(5岁)和帅帅(7岁)、丹丹(6岁)兄妹俩一起在污水坑边的玉米地里玩时,负责照看兄妹俩的冯某和周某夫妻在干活,照看阳阳的奶奶也不在现场。&&&&发现孩子消失后,三位大人极力寻找,并在污水坑内找到三个孩子,但均已溺水,后经公安机关认定三人溺水死亡。&&&&法院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本案原告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未对孩子进行看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两案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负相应的经济损失。&&&&另外,法院认定污水坑所属村委会、排污村委会和餐具清洗企业以及排污管道改造企业对三儿童溺亡也分别负有15%、20%、10%和5%的责任。&&&&最终,法院审理确认,帅帅、丹丹溺亡后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等合计85万余元,阳阳为44万余元。因此,四被告需要分别赔偿这两个家庭42万元和22万元。&&&&相关分析&&&&救人不应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这种一起儿童溺水事故会有多人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有分析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儿童在身边伙伴不慎溺水后,贸然下水施救,结果悲剧被放大,伤及多个家庭。未成年人该见义勇为吗?目前,社会并未就未成年人该不该见义勇为达成一致,其中北京和辽宁的做法颇具代表性。&&&&北京市早在2003年就删除了《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的“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等条目,但2013年,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原条例中“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内容。&&&&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秘书长黎陆昕。“我反对未成年人不计后果的见义勇为。”黎陆昕向记者表示,即便未成年人见到有人陷入危机情况而不伸援手,也不应该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很明显,未成年人尚且不具备完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何谈救别人。”&&&&黎陆昕称,救助伦理学强调“救人不应以牺牲他人生命为代价”,社会更应倡导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而不是一味地树立典型人物,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施救他人方法的宣传。&&&&救人受损可向受益方索要补偿&&&&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因救助他人而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受益方提出补偿要求。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赔偿纠纷案件,一个孩子为了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亡,救人者的父母将落水儿童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见义勇为应当获得补偿,判决落水儿童父母承担12%的责任。&&&&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王海静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但现实中这种案例较少发生。王海静分析认为,根据地方政府“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相关规定,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一方会获得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在受到社会赞扬的情况下,受损害的见义勇为者即便有心索赔,鉴于社会舆论也很难再向受益方索赔。”&&&本报记者&张宇&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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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孩子为意外溺水身亡
蔡亚妮可能是去救人的下水前她脱下手表和衣服
  蔡家院子里堆满了小孩的遗物
&&“天台五姐弟正月初五神秘失踪”追踪&&记者 金立鹏 杨丽&&&&在比原定计划推迟了一天之后,昨天下午4点,天台警方通报五个孩子遇难的最终定性:意外溺水死亡。&&天台县公安局政委王燮蛟说,这个结论是在经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调查访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之后,最终才确定了死因、死亡性质。&&警方表示,根据法医鉴定结果,五名死者均系溺水死亡,未发现溺水过程有外来的辅助手段。&&依据为:根据尸体检验所见,五名死者肺部水气肿明显,胃内有大量液体,肺部组织中验出硅藻,符合溺水死亡的征象;&&检验中未发现机械性损伤、扼颈及其他外来侵害留下的痕迹;&&实验室未检出安眠镇静类药物及常见毒物。&&而公安机关围绕死者及亲属进行了关系排摸、矛盾排摸、现场访问、线索悬赏、疑点查证等几方面工作,均未发现他杀的线索和证据。&&答疑 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就种种疑点,警方作了解释:&&问:在现场附近发现蔡亚妮的手表和衣服说明什么?&&警方:可能是要去救人,脱衣服可能是想行动方便点。&&&&问:现场附近几十米处就有鱼塘的管理人员值班,为何没听到任何声音?&&警方:通过对当时管理房内人员调查,确实未听到有呼救声。&&&&问:曾有隔壁同宜村目击者称看到孩子们被带上面包车,这个线索最终有否查证?&&警方:经过详细追查,看监控,这条线索已被彻底排除。&&&&问:家属称在尸检时没看到肚子里有水,为什么尸检报告称胃部、肺部发现大量积水?&&警方:家属看到的可能是胸腔,胸腔是封闭的,而在低温下尸体腐败程度还不高,胸腔内确实没有大量积水。&&&&问:2月21日23时,曾有人在网上发帖,称孩子已经被扔进水库。这个帖子的时间比警方发现尸体早了一天,如何解释?&&警方:经过调查,在上海联系上了发帖人,发帖人称是听父亲所说,在找到其父了解情况后得知,是家中一位亲戚听人说起,当时并不仅仅说了在水库,还说了被拐到国外去了,经过多次传播后发帖人对扔进水库信以为真发了帖子。&&还原 蓄水池旁最后一刻&&距离蔡家650米的蓄水池重新被注满了水,一切好像从未发生。&&在蓄水池的西北角,覆盖的塑料薄膜上能依稀辨认出孩子们落水时的擦划痕。&&王燮蛟说,五名孩子在落水过程中有自救、互救动作。依据是蓄水池的西北角,在宽2.4米的坡面土工膜上,有自上而下多处擦划痕,以及手指、手掌、鞋印等痕迹,其形态特征符合下滑、攀附、救援动作留下。&&现在已很难判断,到底是谁去救的谁,谁第一个下的水。&&“他们有一个自救和互救的过程,有人先落水,有人去救,有人也掉下去了”。在之前的采访中,一位侦查员说。&&12岁的蔡亚妮,极有可能是去救人的。&&在蓄水池附近,警方发现一只手表和一件衣服,经家人证实,手表是蔡亚妮的,“可能是要去救人,脱衣服可能是想行动方便点,这说明救人的人比较老练。”&&但这样的救人任务,很难完成。“这就像是在冰面上救人,有人掉在冰窟窿里,去救人很可能自己也要掉下去”。&&警方说,在一些比这个蓄水池条件还好的水库,比如没有铺设土工膜这样打滑的东西,曾发生过小孩落水身亡事件。小孩遇到落水,因为他们体力和应急能力都不够,很难靠自己存活,水库一般都有堤坝,都是斜坡,不会游泳的人一下就沉到底,会游泳的人则很难靠自己爬上去。&&这种情况下,救人最好是用竹竿。
[] [] [] []儿童意外溺亡多因父母监护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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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意外溺亡多因父母监护不力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涉儿童溺水纠纷案分析报告,称自2013年至今,该院共受理了6宗因儿童溺水事件引发的纠纷案件,7名溺亡儿童均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已审结的4宗案件中,有3宗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该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多因家长疏于监管引起,因此呼吁家长加强儿童安全防范。 案例 A 2男孩水库游泳溺亡,父母负全责 日12时许,在东莞市塘厦镇读小学的小舒(化名)和小恒(化名)等几个小伙伴到位于该镇的一个水库游泳,后小舒和小恒不慎溺水,被附近钓鱼的群众打捞上岸,两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小舒和小恒的家长悲痛欲绝,把水库的管理者、所有者诉至法院,认为水库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地段既无警示牌,也无安全措施,分别要求赔偿27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舒7周岁,小恒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周末时间,两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放任小孩自行到水库游泳以致溺亡,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水库所有者和管理者已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堤坝上修筑防护墙,并架设铁丝网及不锈钢栏杆,设置多个告示牌,已尽到其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为水库管理者、所有者对小舒、小恒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案例 B 6龄童溺死消防池,父母担责7成 张先生是东莞一家运动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租了东莞市塘厦镇某运动用品公司的厂房和消防设备使用。日下午,张先生的儿子小轩(化名,6岁)跟父母到厂房内玩耍,后不慎失足跌入消防蓄水池溺亡。张先生遂以出租方运动用品公司的消防池蓄满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派出专人看守致其子溺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64407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轩的家长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导致小轩单独在消防池活动以致溺亡,应负主要责任。考虑到消防池水深3米,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被告运动用品公司应当在消防池四周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水深危险,警告靠近消防池的人员注意安全;并且消防池因为使用的便利需要在墙壁上嵌入弯曲铁棍,存在安全隐患,为6岁的小轩通过攀爬、站立在铁棍上到消防池嬉水提供了可能性,所以,被告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应对小轩的溺水身亡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酌定运动用品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元。
析 儿童溺亡纠纷案件的4大特点 自2013年至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6宗因儿童溺水事件引起的纠纷案件。该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家长疏于监管。在该院去年至今审理的6宗案件,均是小孩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发生的,有些家长甚至是在小孩迟迟未回家的情况下外出寻找才发现惨剧。
二是事发地均为水库、鱼塘等禁止游泳的场所。在该院去年至今审理的6宗同类案件中,有2宗发生在水库、2宗在鱼塘、1宗在公园里的人工湖,1宗发生在工厂内的消防池。
三是事故后果严重。6宗案件均造成了儿童溺亡的严重后果,其中一宗是两姐妹同时溺亡。
四是溺亡儿童均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6宗案件中的7名溺亡儿童均来自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出事时,其家长正忙于生计。
议 加强教育携手共建儿童安全防护网 对于频发的儿童溺亡悲剧引发的纠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家长应加强监管教育。在该院已审结的4宗案件中,有3宗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暑假等时段儿童溺水事件高发,许多家长因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照顾,同时认为安全教育的责任多在学校,对孩子的安全问题缺少教育和防范。该院提醒,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防范教育,切莫让孩子私自外出游泳玩水。
二是水库、鱼塘等管理者、所有者应加强警示防范。由于水库、鱼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管理者、所有者应通过在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拉设防护栏、巡防人员巡查、广播提醒、完善打捞抢救制度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需对因疏于管理等造成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社会各界应携手构筑儿童安全“防护网”。教育机构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有关部门也要及时掌握村居、学校等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看到小孩独自在湖边、水库等危险场所游泳、玩耍时,应及时提醒其注意安全,或通知管理人员前来劝阻;遇到小孩溺水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通知专业人员进行救助等。
(曾泽新 钟紫薇)
关 化州3少年山塘玩水2人溺亡 5月25日,茂名化州市官桥镇发生一起溺亡悲剧。当天14时多,3名十三四岁的初中生结伴到山塘玩耍。其中两名少女不幸滑入山塘深水处,同行的少男发现后试图营救,结果也溺水,幸好被两名男子救起。化州警方接报后,火速赶到现场与当地村民下塘搜救。当天16时30分许,两名少女被捞出水面,但已溺亡。
发生溺亡事故的山塘位于化州市官桥镇三角车村,其周边是山岭,离村民住宅区较远,塘水清澈,但看不到底。村干部告诉记者,塘水普遍有三四米深,最深处超过4米。
5月25日下午,三角车村委会垭琅村的13岁男孩小黄,和该村委会火合冲村的两名14岁少女,一起来到事发山塘戏水。他们本来穿着泳衣、泳裤在塘边玩耍,并未走入山塘深水处,却还是发生了意外。
“我们都不会游泳。两个女同学手拉着手走在我前面,离我有5米远。忽然,她们滑了下去。”小黄说,看到她们滑下去后,他赶紧抛去浴巾想拉她们上来,但是没用。他于是上岸呼救。
刚刚在山塘洗完澡尚未走远的两名男子听到后,马上折回山塘,可两名女生早已不见踪影。此时,小黄又奋不顾身地跳下山塘,想继续搜寻她们,结果也溺水。两名男子见状,迅速将小黄救上岸,并马上把两少女溺水之事告知附近村民。村民随即报警,警方很快赶到现场施救。16时30分许,两名溺水少女被带出水面,但已死亡。(潘爱华 化公宣)
论 预防孩子溺水,我们该做些什么? 5月25日,茂名化州3少年玩水2女生溺亡;6月2日,汕尾陆河一17岁男生为救同学溺水而亡;端午小长假期间,深圳3天8人溺水,其中包括3名儿童(此3人均获救)……暑假未到,人们却看到了这样一个个令人痛心的悲剧。每年这个时候,未成年人溺水似乎成了一个难以回避的突出问题。
诚然,造成未成年人溺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学校安全意识教育的不到位、社会防范措施的滞后,但也应当看到,作为未成年人的监管人,家长在这一环节责任的严重缺失已成为一个日益凸显却始终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的原因。
去年暑假,安徽省合肥市发生了一起父亲带着正上初中的儿子游泳,结果双双溺亡的悲剧。原来,这户人家属于回迁户,事发前刚迁到现住小区。事发当天,爱游泳的父子俩准备到原村子里的池塘去游泳,却不知道池塘因旁边施工,挖深了数米,导致他们对水深估计错误,最后均葬身池塘。
媒体在报道这一悲剧时,无一例外地将批评的矛头指向当地村委会,批其未能在池塘边树立“水深危险”等警示牌。迫于压力,村里很快在池塘边竖起了多块牌子。但直到今年,仍有不少家长无视警示牌,带着孩子到此游泳。情形让人忧虑。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最直接监护 人,理应对孩子的安全尽最大责任,可现实是,不少父母做得远远不够。这其中,除了少数属于主观意识松懈的父母外,相信大多数人是迫于生计,无力照顾孩子,这也是为什么每年暑假逝去的孩子里,留守儿童和无父母照看的孩子占很大比例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出现这样一种新的情况:有些溺亡的孩子并非自己溺水,而是为救同学、朋友而失去生命,这就提醒我们,现在对小孩的教育观念得改一改了。孩子是单纯的,看到同学、朋友有危险时的第一反应往往就是施救,但尚未成熟的思维方式往往让其忽视自身能力,冲动之下低估了溺水的危险,最终酿成悲剧。
对此,我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向未成年人强化这种观念:遇到有人溺水,第一反应是向附近的成年人呼救和报警;即使施救,也要首先保证自身安全。
另外,笔者认为,我们的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的溺水新闻时,应改变固有的思维模式和舆论导向,应加强对其监管人是否尽责的反思,在面对未成年人救人事件时,不管施救是否成功,在肯定其见义勇为的事迹时,都不应忘记媒体的社会责任感,用与赞扬同等甚至更大的篇幅来引导未成年人如何正确对待有人溺水的情形,而不是片面地夸赞其行为。&&&(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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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少年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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