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给个人的土地还有商铺多少年收回成本国家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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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将法院封存的土地即将被国家无偿收回,还能拿到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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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欠我1.2亿元,然后我公司起诉法院,把他原先的土地该查封,该地块到今年12月31号,如再不开发将被国家无偿收回。(土地出让合同上这样写的,)
黄浦区发表时间: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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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不能擅自收回。
回复时间: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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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法院
律师回答共 6 条
可以诉讼处理的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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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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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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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诉讼处理的,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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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只能加紧开发,防止被国家收走
回复时间: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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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案件细节,建议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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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连带
债权人:多个
债权人:担保人
债权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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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收回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引发的官司 [案情]
为了推进城市化建设,对城区进行改造,某县国土局于2005年11月1日以国土资字的形式向县政府提出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2005年11月1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同意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被告县国土局于2005年11月2日下发国土资发(2005)第47号《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城区改建,某社区十一组村民所使用的土地在此范围内。该组村民对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第47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诉称,原告原为农民,2000年转为非农业户口,职业粮农。2005年11月份,该县建设局下发建拆许字(2005)第020号拆迁许可证,对原告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单位以该土地为国有土地为由,只给予每亩7200元的补偿。原告认为该块地为集体土地,从来没有被征用过,也没有给过补偿,不是国有土地。后得知国土局于2005年11月2日下发国土资发(2005)47号《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将原告居住的土地收回。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47号决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县国土局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其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47号《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符合该县城区总体规划要求,且收回前被告亦履行了向县政府报批的法定手续,该决定对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告来说,并无不当,也未侵犯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原告的权益。被告国土局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47号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县国土局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47号《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县国土局下发的47号《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县国土局下发的国土资发(2005)47号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因为在原告中,被告县国土局没有查清有多少户村民使用的是国有土地,有多少户村民使用的是集体土地,即发文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土地按国有土地一并收回,因而被告县国土局下发的决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被告泗洪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且被告县国土局在收回土地的决定中未告知原告的陈述、申辩、诉讼的权利。但因本案争议的土地已经被开发,如果撤销该决定,将会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本案应判决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县国土局下发的决定是收回此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收回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有侵犯到60户村民的权利。被告县国土局下发的决定是经过审批程序的,程序合法,应当判决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县政府有权批准被告县国土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据此,国土局在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过程中,可以行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原告所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依法均是由县政府批准使用的,故县政府是原批准用地机关,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具有批准权。被告县国土局下发的决定收回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原批准用地机关即县政府的批准,履行了法定的报批程序。
2、被告县国土局下发的决定没有侵犯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被告县国土局下发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内容看,虽未详细标明所收回土地的具体地块,但决定内容未涉及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故该决定并未侵犯原告人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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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土地出让70年期满后无偿收回引发争议
[导读]上海土地交易公告首次规定“土地出让期满后收回”事件引发争论。多数业内人士表示此项规定与《物权法》冲突,《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专家称“这个规定很刺激”记者发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规定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下称“2号预申请公告”),公告于去年9月发布。在这份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如出让面积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这个规定很刺激,要是以后所有产权都按这个办法收回,谁还敢买房,谁敢投资跟地产有关的东西啊?”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如是说。可能和《物权法》冲突上海中原研究咨询部认为,此次出让方提出“土地期满收回”的表述,很可能是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一种处理尝试。但是,“土地期满收回”的规定已倾向于70年后循环批租制度。“这一问题在业内争议已久,从当前批租制度衍生出的‘土地财政’和‘高房价’结局来看,如此定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导致今天的很多问题在未来重演。”事实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多数业内人士都对这一规定存有争议。一位港资开发商代表和长期从事土地研究的易居分析师付琦还从法律角度指出,对住宅用地来说,这一规定“没有太大意义”。他进一步指出,对于出让方新增的“土地期满收回”这一“游戏规则”,可能还将和国家规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产生冲突。例如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到期后更可能是“自动续期”付琦认为,目前市场中沸沸扬扬被传言的房产税,很有可能是一个用于完善税收制度的过渡产物,“房产税、土地出让金、营业税等各种交易环节的税收,可能都会改革成房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他认为,最终实现物业税之后,土地出让金被取消,房产拥有者按年缴纳物业税,届时,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就会很大程度被淡化。“也有可能,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就开征物业税,如此更符合有偿续期的说法。”付琦表示,从出让方角度来说,一次性收足未来70年的土地款,也会错过土地年复一年的增值部分,物业税的摸索,更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土地财政制度。(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无偿收回”让拼命买房成博傻游戏舒圣祥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1月16日《第一财经日报》)无论是“出让人无偿收回”,还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与现有国家法规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无偿自动续期”的规定,显然完全不同。若上海这个规定得到承认并落实,那将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70年后,我们的房子会不会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中楼阁”?这一直是横亘在公众心头的不动产忧虑。这个最受关注的核心问题至今也未得到明确。“出让人收回”甚至是“无偿收回”的上海新规,让人顿感振聋发聩。试想,土地70年后将被政府收回,房子成为“空中楼阁”,现在的房价岂不是被严重高估了,买房炒房岂不就是股市中的博傻游戏?“无偿收回”让人无法再选择性忽视土地租期的风险因素,同时也彻底打破了买房人对于必定获得政府保护的乐观和幻想。因为,房子建在出让人将到期收回的土地之上,是和汽车一样的“消耗品”、“贬值品”,而且贬值速度更快。毋庸置疑,上海的新规定,肯定涉嫌违反《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问题是,70年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有偿金额又会是多少,法律从未明确。落实到地方操作层面,是完全有可能将“自动续期”操作成“无偿收回”的。就说现在,那么多刚建成没几年的房子不是马上就以“危旧房改造”的名义强拆了吗?更何况,《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出让人收回”甚至“无偿收回”,未必不能成为那个“有关规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上海首次规定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让那些拼了几代人老命供养一套房子的房奴们惊出一身冷汗,同时也给那些发愁于土地财政无以为继的地方做了一个恶劣示范。面对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的上海新规,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警觉并尽快做出表态,否则,“无偿收回”可能很快成为一种普遍的游戏规则。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00000000
[责任编辑:rit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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