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税务登记证注销流程通知单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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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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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篇一: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核准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税务行政。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注销其税务登记而下达的准予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须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额、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实施注销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户数及税源变化情况,有利于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的准确认定和规范管理,可有效防止应缴税款的流失和有关税务证件、发票等凭证资料被冒领冒用。同时也可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
篇二: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国税 你单位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 批表》经核批,准予注销 。可凭此通知到有关部门 办理其它手续。
税务机关( 公章)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国税 你单位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核批,准予注销。可凭此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税务机关(公章)篇三: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日内 办结告知: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常见问题: 1. 税务登记遗失补证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遗失后, 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证件。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新闻机构的发票复印件; 2)登报申明原件(报刊需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作遗失声明,报刊为中国税务报、解放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新闻报中任选一份); 3)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4)遗失部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还须携带剩余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5)《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二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体户还需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 注销迁移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分类:分为歇业注销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一、需要办理迁移税务登记的情形及开始办理时间: 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迁移注销的一般流程: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清票(即结清税款、空白发票销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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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注销税务登记各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原则上应通过实地清理检查,企业纳税人未经实地清理检查的,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核准手续,但纳税人在存续期间未发生经营业务且未领购发票的除外。  第二章 岗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负有综合征收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税务证件以及发票等,书面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工作。  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清理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九条 稽查部门负责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中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查处工作。  稽查部门根据稽查选案程序筛选确定的纳税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在选案后及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核准的,未经稽查部门检查,不得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第三章 受理与转交(移交)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填报),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批表》在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办理注销报税、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结存的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二)清算报告或已经受理完毕的清算申报表(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按规定不需进行清算的除外)。  (三)非增值税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核准证明。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应在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取得其他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参照本款规定办理税务认定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审批表》及附报资料,即时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相关税务资料是否缴销完毕。  (二)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四)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调阅纳税人申请注销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清算情况以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  文书填报符合规定、附报资料齐全、各项涉税义务履行完毕的,税务机关文书受理人员应即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受理信息,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卷宗资料交接单》(附件1),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连同《审批表》等资料通过内部转送的方式移交(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县区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纳税人提交文书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文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齐全的,以及各项涉税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即时制发相应税务文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日内,通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流程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注销认定登记,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缴销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收缴金税工程专用设备、税控收款机两卡等。  税务机关亦可在缴销纳税人税务证件、发票的同时收缴上述设备,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要求参照金税工程、税控收款机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批表》(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调阅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登记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开展清理检查或根据情况自行组织人员开展清理检查。  需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检查的疑点项目书面说明。  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理检查  第十四条 清理检查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完成。其中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得安排该纳税人的主管税收管理员参加清理检查;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得安排该注销登记的审核、审批人员参加清理检查。  第十五条
清理检查工作应采取实地核查与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除实地核查纳税人是否已经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应根据不同性质、行业纳税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检查,核实申请注销的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重点检查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项目。需重点检查项目如下(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项目):
  (一)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1.查验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等问题。  2.查验、统计纳税人已开具发票存根联数据,核实是否存在开具发票未申报或超过定额未补税等问题。
检查纳税人申请注销当期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4.检查已经下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1.除检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全面检查、核实各项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2.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等情况,核实有无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  3.调取金税工程生成的存根联滞留票数据,实地检查发票入账情况,核实有无账外经营等问题。  4.实地盘点库存,检查固定资产、存货等账实是否相符,核实是否存在货物已经销售而未计收入、是否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进项税额转出行为。  5.对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还应重点检查申请注销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  对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税务机关除检查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核、检查纳税人的清算情况,具体如下:  1.检查纳税人《清算申报表》申报的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是否正确,核实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
  2.检查清算环节流转税缴纳情况,核实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清算环节的流转税,确定的计税依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
清理检查期间原则上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期和清算期(按规定不需进行清算的除外),无必要上溯检查到整个生产经营期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仅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查账征收方式),检查期限为3年(含申请注销当年,但不包括纳税人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进行零申报的时间)。  (二)对其他纳税人,检查期限为1年(含申请注销当年,但不包括纳税人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进行零申报的时间,申请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再向前追溯检查1年)。  (三)纳税人在申请注销前已经过税务稽查的,检查期限可从最后一次税务稽查的检查所属期限的截止日期起,到申请注销登记之日止。具体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经检查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嫌疑的,检查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清理检查工作应自接到清理检查任务的15日内完成。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情形的,应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已经由稽查部门实施清理检查的除外)。
  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检查时限的,报县区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局长批准。  移交稽查部门检查并已被立案的,检查程序和时限按照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核准  第十八条 清理检查人员应当自清理检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制发(或移交有关部门制发)相应的税务文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组织入库,并根据清理检查情况形成《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报告》(附件2),连同《交接单》等有关资料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清理检查人员应在《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报告》中对税负偏低情况、发票用量情况及增值税与所得税配比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处理、处罚决定的,按照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自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中止。  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稽查部门应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反馈相关法律文书,其中检查未发现问题的,还应提供书面的疑点情况检查说明。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清理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接收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补充资料,或由征收管理部门自行补充资料。  (二)经审查发现纳税人检查后的税负率仍低于同期全省(或各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能对疑点问题查实说明的,应退回重新检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已经交由稽查部门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稽查部门出具的文书履行注销手续,不再移交稽查部门。  (三)审查通过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办税服务厅相关岗位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履行注销手续,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领取。  最终的核准权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为市级税务机关或县区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不进行实地清理检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报主管局长批准并履行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档案资料应由已注销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归集,整理完毕后统一归档。需归档的档案资料如下(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归档资料内容):  (一)基本归档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报告》;  3.申请注销最后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相关的财务报表不含个体工商户);  4.《统一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  5. 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其他归档资料  1.《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和《缴销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备归档资料);  2.《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备归档资料);  3.各类《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取得各类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必备归档资料);  4.《纳税人清算报告》(企业纳税人必备归档资料,按规定不需进行清算的除外);  5.稽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疑点情况说明(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注销清理情况的必备归档资料);  6. 其他需归档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办法规定的日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不适用本办法。纳税人发生走逃等情况,不能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
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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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PIAO和清缴税KUAN。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PIAO和清缴税KUAN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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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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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2006】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五条&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
  (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纳税人申请、清税、清票和税务机关审核、核准两个环节。
  第九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书。税务机关接受后,向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等表格,同时提供含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程序内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须知》(见附件4)。
  第十条&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对纳税人清税、清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施税务检查。经审核无误的,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并向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见附件5)。
第四章&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
  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三)《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四)《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六)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七)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九)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历年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免税或暂不予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在华从事工作的报告表和书面说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由纳税人随办理注销登记提供资料时一并附送。
  税务机关可将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作为对纳税人清税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收齐纳税人资料并初步检查无误后,确认此日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正式受理日,进入审核、核准程序。
第五章&审核检查要求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税务检查:
  (一)多次发生增值税“一窗式”比对异常,确认有问题的;
  (二)近三年税务检查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
  (三)纳税评估显示异常的;
  (四)税务机关依法认为需要实施税务检查的。
  第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实施检查:
  (一)未发生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未领购发票的;
  (二)取得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的。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历年税务检查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的年限进行审核检查: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清税审核检查年限为注销税务登记的当年,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的纳税人,清税审核检查年限为两年,注销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再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D类的纳税人,或者暂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或者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清税审核检查年限为三年。
  经审核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九条&审核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条&审核检查应涉及纳税人应缴的所有税种,重点是与纳税人主营业务有关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一条&审核检查纳税人税费缴纳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销售(营业)收入是否核算正确,有无漏缴少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1. 各种经营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或不按时入账;
  2. 各种经营收入是否核算正确,有无应计入经营收入科目而计入其他科目;
  3. 各种经营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4. 各类财产是否按规定处理;
  5. 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财产的购销、无形资产的转让、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是否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价款;
  6.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将境外机构直接支付的费用计入经费支出。
  (二)成本费用的列支、摊销、结转和申报是否正确,有无漏缴少缴企业所得税:
  1. 有无将资本性支出列入生产经营费用;
  2. 有无多计生产经营成本;
  3. 超过税法规定列支、摊销的成本费用及支出是否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
  4. 有无多提或者提前摊销各种费用,预提费用的结余额是否按规定处理;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出口企业是否已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不属退(免)税的收入是否调整补缴了税款。
  (四)个人应税收入是否计算正确,有无漏缴少缴个人所得税:
  1. 扣缴义务人有无应扣未扣、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2. 各类补贴、奖金、津贴、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是否并入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出资人或转增资本的,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4.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提供咨询、培训、调试安装、技术指导等劳务,居住超过183天(无协定的90天)的外籍人员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各种应税财产和行为是否申报了相关税收,包括涉及的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实施审核检查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对A类、B类纳税人,采用抽查法;
  (二)对C类、D类纳税人,采用详查法;
  (三)对暂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或者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方法。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实施清税审核检查后对纳税人查补税款的,应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开具缴款凭证,送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负责催缴,欠税未入库之前不予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完成审核检查后应撰写审核检查报告。报告应反映下列内容: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性质、成立日期、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检查期限等。
  (二)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包括清税期间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的,反映清税期间经费支出情况。
  (三)审核检查情况。包括清税期间应缴税费的缴纳情况、纳税调整情况。
  (四)发票缴销情况。包括纳税人印制的冠名发票和领购的各类发票的使用和缴销情况、税控装置的拆除情况。
  (五)审核检查意见。包括查补税费及滞纳金情况、调整留抵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清理退税情况,以及披露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附件资料。包括被查企业基本情况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表;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审计报告;其他相关的附件资料。
第六章&迁移办理
  第二十六条&迁移纳税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原主管税务机关将基本情况告知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由受理处将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交相应的税务稽查局进行审核确认。经核查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受理处通知原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对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日期为其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月末。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根据迁移纳税人申请,在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可采取预留用量、先清税后清票等措施,确保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所用发票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收到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收到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应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收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应向迁达地税务机关按原税号和新税号分别报送电子数据。
  第三十条&对迁移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电子数据资料,按CTAIS系统中移户功能,与户管纸质资料一并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同时在“金税工程”中重新注册户管档案信息,保留三个月,用于纳税人对老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迁达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票审核表》重新供应相关发票,并负责清算截止日后的税款征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核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清税提供的资料中,如发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虚假的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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