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 个人所得税费交个人所得税吗

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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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的规定标准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335元);集中供热补贴(机关:副科级25元,科级40元,副处级55元,处级75元,副局级95元,局级115元。企业: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1.《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5号)第一条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 第二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4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4.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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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2366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否计入工资,交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呢?
如题,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否计入工资,交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呢?
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内,要交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也有,税务局查到就要补交个人所得税了。
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但有限制,重点在最后。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只要是企业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这与原来的税务处理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关于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比如,河北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先,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这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不同,企业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使超过标准,也可以据实扣除。
就是高温费了,高温费不计入工资,计入劳动保护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是的防暑降温费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对于防暑降温费做为福利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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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防暑降温费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一致  防暑降温费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07年以前,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由于其关系到税前扣除的问题,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请示的批复称:“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有一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也对此作出了规定,防暑降温费的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上把职工防暑降温费纳入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这与会计核算规定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从2008年开始,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即便是超过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只要是职工福利费实际开支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即便是按照或低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而职工福利费实际开支总额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需要作纳税调整。  关于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防暑降温费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执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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