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市个人所得税查询网上查询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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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网上申报指南
年度所得12万以上申报流程&一、申领注册码1.纳税人本人上门领取的,请携带以下资料,到办税大厅领取注册码: (1)请点击下载:;(2)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纳税人集体委托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领取的,由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提交以下资料:(1)请点击下载:;《纳税人集体委托所在单位办理网上操作实名认证申请单》; (2)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3)受托方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受托方盖章确认),委托人较多时附报请点击下载:;注意:单位统一申请注册码的,在提交以上资料的同时,请提交员工名单excel文档(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请保存为较低的版本如excel03),可以用U盘存储拷贝或将电子文档发到分局邮箱。在确认收到完整的资料后,我们会尽快将注册码发放。(4)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用户名和密码  登录www.,“纳税申报” → “新用户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根据提示录入注册码和其他信息→完成注册,记住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密码长期有效,请注意保管。)&&&三、12万自行申报  登录,通过纳税申报入口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选择“普通登录”。  登录后,在左侧菜单中,选择“涉税查询” →“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查询” →选择起始及终止日期→点击“确认”系统会自动跳出申报表→核实信息(必填:“所属行业”“职务”“职业”“在华天数”) →填写第5列“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已缴税额)→确认无误后,保存并打印。(注:打印后,→选择税款所属日期→“确定”→超过12万点击确定→核对后保存→打印申报表→本人签字→邮寄或单位统一直接交省地税直属税务一分局。  &&注意:  1.如需重复打印申报表,可以进www./yfj,“纳税申报”→“网税龙版” → 个人用户名密码登陆→点“击涉税查询”→ “申报表查询”→选择查询期间→点击申报表名称→打印申报表。  2.如果出现申报表无法打印的情况,解决方法如下:点击IE浏览器工具中“internet选项”,点击“安全”选项,选择internet的自定义级别,将安全设置中“activeX控件和插件”中如“下载未签名的activeX控件”“对没有标记为安全的activeX控件进行初始化和脚本运行”等的禁止选项改为提示,刷新网页后可以安装打印控件。  3.若出现忘记用户名或密码的情况,也需要通过注册码来找回,操作方法如下:进www.,“纳税申报”→“网税龙版” →“忘记密码”→输入“证照号码”和“注册码”→“确定” →“重置密码”即可。四、申报查询及作废  申报成功以后,可以通过“涉税查询” →“1.申报表查询” →输入查询“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可以看到已申报的记录。  若发现已申报的记录有错误,在申报当月,可以自行作废,点击“作废”;超过一个月,只能联系税务机关,进行作废。作废后,可以重新申报。  &&&&&五、常见问题及处理  1.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生成注册码的个人,如何申报?  答:请携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上门申报。  2.个人用户查询到的12万申报表上,显示年所得额跟单位财务所统计的数据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请与单位财务核对后,以实际的年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填写并申报。  3.进入个人用户,查询不到全部或者部分纳税记录,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该个人在本纳税年度内单位有调动(浙江省内工作调动不影响)或身份证号码升级等原因,因此,在申报12万时,个人需要通过 “纳税申报”→“2.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表” →填写申报表→确认无误后,保存并打印。  4.注册新用户时,显示:“出错,您未申请网上电子申报,请到当地税务局申请”,该如何处理?  答:请携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上门申报。  5.用户名密码登陆,显示:“19999,取不到基本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请携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上门申报。六、联系方式  12万申报政策咨询电话:12366  申报流程问题请咨询电话:  传真号:  邮寄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310007  浙江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办税大厅  天目山路与黄姑山路交叉口,杭州海关西侧,公交车11路,49路,102路,23路等庆丰村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自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自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沪地税所二[2006]1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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