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信托资管计划开立股东卡可以开立几个股东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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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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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
2009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
刘明康二○○九年二月四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内容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为规范信托公司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规定的其他要求。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引用日期]信托计划可否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或合伙人?
上海市金融办等部门在2011年5月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修订)》,其中载明:以信托公司名义出资的,应当在登记时明确该股权的性质,以保障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提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透明性。这一内容在上海市2008年8月出台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中并无体现。
那么,上海新出台的该条内容应如何理解?信托公司发起的信托计划可否基于此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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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信托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实际大股东是个什么结果?_信托圈_传送门
尽管信托计划频现兑付危机,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依然眷顾如常。年初至4月23日,两市共发生13笔信托理财,单笔最大规模达3.7亿元。而有信托理财计划的公司则超过50家,总规模在百亿元左右。同期上市公司股东以信托方式进行股权质押的次数达到188次,占股权质押总次数的37%,市值规模接近千亿元。百亿资金角逐信托理财始于2011年7月份的一笔信托理财,亚星锚链至今都未收回本息,只能通过法院处置抵押地块。同样,当万福生科、ST超日等公司股东濒临信托计划兑付危机的时候,信托所暗藏的风险再次凸显。去年年底,证监会曾出台了上市公司募资使用新规,此后上市公司纷纷抛出募资理财计划,这也从客观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对闲置资金运用的迫切程度。不过相比于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而言,信托理财无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以亚星锚链为例,该公司曾于2011年7月斥资2.5亿元投资国联信托一款周期为18个月的信托计划,约定年利率为15.2%,约为当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5倍左右,也高于银行理财产品5%左右的收益率。结果资金的使用方深圳中技在支付1500万元的利息后拒绝偿还本息,亚星锚链多次催促无果。在日前发布的一季报中,亚星锚链再次指出深圳中技未信守在3月末前偿还全部利息的承诺,将委托法院处置深圳中技所抵押的地块。如果深圳中技未出现资金问题,亚星锚链2.5亿元的投资将获得约5700万元的收益,相当于公司2012年净利润的75.85%。“银行理财和信托理财的区别在于,前者可向银行追索,而后者却很难向信托公司索债。信托公司只是作为信托计划的中介,本身并不参与资金的具体使用,也不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深圳一位在银行从事信托工作的人士透露。那么该如何控制风险呢?上述人士指出,标准的信托计划都会列明风险控制分析,资金使用方会对信托计划实施权益质押或担保。表面上看,质押物或担保物的价值均超过信托计划投资规模,一旦出现偿付危机,上市公司可依照合同处置质押物回收投资成本。如陕鼓动力近日拟投资3亿元购买兴业国际信托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产品,年化收益率为8%,资金使用方为西安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者拟以西安城墙门票收费权作为质押,同时陕西省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同意为其提供担保。据记者了解,西安城墙年均门票收入约为5000万元,超过该信托计划一年的利息收入,陕鼓动力的利息收入理论上有所保障。不过该人士表示,上市公司不是司法机构,并不具备强行处置质押资产的能力,更没有处置这些资产的经验。“有些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矿产,总不能让上市公司亲自去挖煤卖矿吧?真出现问题的时候,上市公司往往对抵押物没有办法。”上述人士表示。事实上,亚星锚链参与的信托计划也有抵押物,但当亚星锚链处置该抵押物的时候,却举步维艰。新安股份2011年8月份斥资4500万元参与了长安国际信托一款信托计划,结果资金使用方浙江正路集团逾期拒不偿付本息。尽管正路集团提供的商业物业等抵押物已被法院查封,但至今尚未变现,后期是否存在变数则不得而知。去年年报显示,新安股份4500万元的投资额一年获益164.94万元,回报率为3.66%,略高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今年以来,包括陕鼓动力在内,共有海信电器、丰华股份、浙江永强、迪康药业、多氟多、宏达股份等10家上市公司参与了13笔信托计划,总规模达到22亿元左右。其中浙江永强分别在1月份及3月份与中泰信托签订了3份信托计划,分别是三普药业、中润资源、天齐锂业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计划,年收益率均为8.5%,总规模为3亿元。千红制药在4月13日披露的一揽子信托计划规模达到4.5亿元,海信电器、丰华股份单笔信托投资规模也在3亿元以上。另据wind粗略统计,目前两市上市公司信托投资余额约在千亿元级别,尚未发生大规模兑付风险,如新安股份自2010年起的9笔信托仅有1笔涉诉。业内认为这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信托计划被银证双重监管有关。千亿市值重仓股权质押其实相对于上市公司参与信托理财而言,上市公司股东屡屡通过信托质押公司股权隐藏的风险更大。毕竟在今年以来数百起投资理财事项中,新增信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占比极低,反倒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却时常发生。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截至4月23日,上市公司共发生512次股权质押,其中质押方为信托公司的多达188次,占比36.72%,共质押股份98.75亿股,累计市值达898.95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如果按照40%的融资率,则前述188次信托形式的股权质押共为上市公司股东融得359.58亿元资金,对应的资金成本多为10%左右。应该说,股权质押是一种成本较低、融资相对便捷的融资方式,这也是各上市公司股东多次参与股权质押的重要原因。此外,在不考虑存量质押的情况下,上述信托股权质押的质押率最高达到48.02%,而质押率超过20%的股权质押则多达16次,不过接近70%的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低于10%。据记者了解,目前信托公司较为安全的质押率一般在10%~20%左右,极端情况下可以达到50%。对于股价波动的创业板公司,质押率则更低,以便于上市公司能够顺利追加质押股权,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相对较低的质押率不至于引发股权更迭。此前万福生科、联发股份、上海莱士等多家公司均因质押率相对较高而一度引发兑付危机。去年,部分公司质押率超过70%,信托公司一度成为上市公司实际大股东。华南一位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相对于上市公司参与信托理财,上市公司股东将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所带来的风险是上市公司无法预知的。信托理财出现兑付危机,上市公司最起码可以处置抵押物,而一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能如期偿付股权质押融资本息,则信托公司极有可能要求上市公司股东以股抵债,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大股东易主。另外,信托公司并不会参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其控股地位不会对上市公司带来实质性改善,反而会加重二级市场抛售压力。据悉,目前对质押率并无成文要求,信托公司大多是按照约定俗成的方式操作,个别信托公司在明知质押率过高的情况下还在为上市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在这种背景下,上市公司实际上因为主要股东的行为而被迫卷入了信托,一旦风险爆发,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会成为直接的受害者。信托圈微信公众号ID:xintuoquan 提示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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