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私人借款了,还款时可以直接国外外汇汇入个人账户私人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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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借钱给公司私人账户,能从基本户还钱吗?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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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借钱给公司私人账户,能从基本户还钱吗?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做帐?
宁夏 银川 发表时间: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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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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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以公司名义签约借款,钱却转入个人账户 50万元借款该谁偿还
10:50:20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罗致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韦志朋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以公司名义签订50万元的借款合同,可借款没有打入公司账户。还款期限届满,贷款人找韦志朋所在的公司催债,结果被拒之门外。这50万元该由公司还是韦志朋偿还?日前,忻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以公司名义签约借款,钱却转入个人账户
50万元借款该谁偿还
□平安广西网记者 &莫积斌 &通讯员 &韦永辉
  韦志朋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以公司名义签订50万元的借款合同,可借款没有打入公司账户。还款期限届满,贷款人找韦志朋所在的公司催债,结果被拒之门外。这50万元该由公司还是韦志朋偿还?日前,忻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变更贷款人 催债不成上公堂
  韦志朋是忻城县一家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日,韦志朋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经宋德阳介绍向吴晓借款。当天,韦志朋以公司名义与吴晓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锰业公司向吴晓借款50万元,期限为日至同年11月22日,吴晓将借款金额先打入宋德阳账上,再由宋德阳转至锰业公司账号。借款合同上盖有锰业公司字样的印章。
  合同签订后,吴晓并未把钱打给锰业公司。日,韦志朋与李秀玲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锰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志朋日与吴晓签订的50万元借款合同进行内容变更,将吴晓变更为李秀玲,合同其他内容不变。&《补充协议》上也盖有锰业公司字样的印章。
  协议签订当天,李秀玲通过转账方式向韦志朋个人账户转入50万元。但韦志朋却把这笔钱马上就转入了吴晓的个人账户。李秀玲有所不知的是,在此之前的日,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韦志朋不再是法定代表人。
  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锰业公司应该在日前归还50万借款。但锰业公司似乎还一直蒙在鼓里,直到李秀玲上门催要借款,方才知道还有这么一笔债务。锰业公司对韦志朋一手操办的这笔借款不予认可,直接回绝了李秀玲的还款要求。
  多次催讨无果,2015年5月,李秀玲向忻城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锰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相应利息;宋德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职权追加韦志朋、吴晓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此,李秀玲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韦志朋对锰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各执一词 借款到底该谁还
  李秀玲认为,吴晓将《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她,她按照约定借给韦志朋50万元后依法取得这50万元的债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锰业公司拒不还款,而宋德阳作为保证人,对债务负有连带归还义务,也仅仅代为还了2万元,尚有48万元没归还。
  锰业公司辩称,韦志朋已不是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李秀玲要求锰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锰业公司表示,韦志朋与李秀玲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韦志朋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宋德阳称其只是起到协调作用,与李秀玲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他只是见证了韦志朋与吴晓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实际是否履行他并不知情。而签订《补充协议》时,他也不知情,足以证实他不是本案的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宋德阳表示,他付给李秀玲的2万元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代锰业公司还款。
  韦志朋称,他以锰业公司的名义借款是事实,向吴晓和李秀玲借的款也是其亲手操作的,但钱用于2011年至2014年锰业公司的技改和收购股权等。《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上用的锰业公司的公章是他自己去刻的。韦志朋表示愿意偿还尚欠李秀玲的借款,但锰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吴晓说,她与锰业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是通过宋德阳引荐,知道锰业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宋德阳曾带她去参观锰业公司,并口头表示如果锰业公司还不了借款,他愿代为偿还。
厘清关系 借款判个人归还
  忻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至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吴晓是债权人,而在《补充协议》中,吴晓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没有约定吴晓将其合同债权转让给李秀玲。因此,李秀玲主张吴晓将债权转让给她的理由不成立。韦志朋以锰业公司的名义与吴晓签订的《借款合同》和韦志朋以锰业公司的名义与李秀玲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韦志朋以锰业公司名义与李秀玲签订《补充协议》时,韦志朋已不是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锰业公司也没有授权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他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韦志朋以锰业公司的名义与李秀玲签订《补充协议》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况且,李秀玲将50万元转入韦志朋个人账户,韦志朋没有将这笔借款用于锰业公司的生产经营,而是转入吴晓的账户。此外,韦志朋向李秀玲借款时,锰业公司不知情,事后也不予追认。因此,韦志朋的行为属于无代理权行为,对此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韦志朋本人承担。
  法院表示,宋德阳没有在《补充协议》中签字,也不是该协议的担保人,故李秀玲要求宋德阳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宋德阳不认可代锰业公司偿还借款2万元,经释明,李秀玲仍坚持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这是李秀玲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忻城县法院判决韦志朋偿还李秀玲借款本金48万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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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公司但钱转入老板私人账户。
一公司老板从我这借取10万元作为公司经营用款,签订协议为投资款,法人签字并盖了公章,利润分成,但钱转入老板私人账户。请问,如果这笔钱亏了,我是向公司讨,还是向老板个人讨要?
公众采纳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13799***帮助网友:50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若协议约定款项汇入老板私人账户,应向公司讨要。若公司协议未约定,可作为个人借款,也可作为公司借款 10:13 10:17华律网用户未约定汇入哪里,只是说明是投资款,法人签字,并盖公章,款已汇入其私人账户。我只是想了解,如果万一他生意亏了,我的钱能否向他个人追讨。
律师回答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66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将协议带给律师审查以确定款项性质 10:49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76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公司要 10:49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13696***帮助网友:769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要诉讼解决,具体可与我联系商定,请收集相关材料。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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