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驾驶员年度总结现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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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卡车司机最怕谁?最担心谁?
  家人&&最令卡车司机心累的人
  你最爱的人伤你总是最深,家人可以说是卡车司机最牵挂的、最在乎的人,也是支撑卡友咬牙前进的人。
  但,由于家人对这个职业的不理解,也经常给卡车司机们带来困扰,重复的解释、频繁的争吵使得不懂事儿的家人最让卡车司机心累。
卡车司机现状难
  交警&&卡车司机最怕见到的人,没有之一
  交警拦住卡车司机,欲捞点油水,无奈既不违章又无超载,而且证件齐全。交警:&倒一下车,看看倒车灯亮不亮!&司机上车,打火,挂倒档,倒了几米后停车,熄火,下车,一气呵成,对交警说:&没问题吧,灯没坏!&交警:&灯是没坏,开车不系安全带,罚款100!
  一则小笑话反映了中国公路三乱的根源。少点罚款任务,多些指导吧!交警是卡车司机最怕见到的人。
  路政&&军不军、警不警:不是武警胜似武警
  很多卡车司机朋友一直都没搞懂除了衣服、车辆不一样外,交警路政有啥区别。其实:交警罚大车,主要是针对汽车装载过多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路政罚大车,主要是针对卡车过重对道路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害来罚款。都是查超载超限,标准不一、重复执法,就让卡车司机们很是难受。
  黑货主&&不讲诚信是黑货主的标志
  承诺的货款总想少给一点,明明没货源总是吹着自己的货源很丰富,说好的剩余货款打卡上却一直都没打。不讲诚信的黑心货主,昧良心克扣卡车司机的钱你还要脸吗?
  油耗子&&这些耗子总给卡车司机&惊喜&
  随着这几年油价的飙升,&油&成为卡车司机们最为头疼的一个话题,除了不好加油和油价高之外,还有个问题更是让车主不得安宁,这就是以偷油为生的有耗子们。为啥叫&耗子&,偷、人人喊打!这些耗子很让卡车司机头疼,为了防止耗子,卡友也是搅尽了脑汁。
  土匪路霸&&你们真的不怕卡车冲向你们吗?
  不得不说祖国大部分地区的治安是很棒的,但总会在穷乡僻壤中冒出来几个土匪路霸让卡车司机叫苦连天。
  真佩服这些土匪路霸的勇气,敢拿着小棍棒冲着卡车司机瞎嚷嚷,你真的就不怕卡车司机一脚油门替天行道吗?
  黑心商家&&买个螺丝都是假冒的
  对卡车司机来说,买个卡车零件啥的是家常便饭,遇到黑心商家那真的是欲哭无泪。
  大到上千元的轮胎,小到一颗螺丝,黑心商家用假货消耗着卡车司机的血汗钱、甚至潜伏着很多的危险。希望工商部门管管卖卡车配件的黑心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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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位司机个人工作总结精选三篇
  【第1篇】2015年单位司机个人
  在多年的驾驶工作中,我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相关法规和有关章程,并在工作中不按新的车辆维护、维修技术和驾驶技能,在驾驶实践中逐渐树立起&严守规章、安全第一&的观念不管汽车性能、驾驶条件的好坏,我都不俱烈日酷暑,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认真完成单位交派的各项工作,多年来从未出现过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为单位做出了贡献。回顾多年的工作,我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情况
  认真学习公司的规章,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来要求自己,不仅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下班后也学会慎独。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努力做到在思想上、认识上同公司领导保持一致、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坚持服从领导分工,不挑肥拣瘦,不拈轻怕重,不论领导安排什么工作,我都自觉认真的去履行。
  二、工作情况
  多年来,我紧紧围绕安全行车、服务至上,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给领导的车辆服务工作。为了更好的为领导服务,我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领导的工作、生活习惯等,并按照新的要求,积极调整自己的服务方式,做到了随时用车、随时出车,没有发生各种由于出车不及时而耽误领导工作的事情。同时,我把为领导服务和为机关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在领导出外的情况下,如果办公室领导派我执行其他出车任务时,我也能够积极配合,均做到了安全行车。
  (二)是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多年的驾驶员经历使我认识到,做好车辆保养和日常维护,是安全驾驶的保证。为此,我坚持把功夫下在平时,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这样,一方面,使车辆在平时始终保持干净清洁,给领导以舒适的感觉;另一方面,通过对车辆的保养,及时发现存在的毛病,小问题自己动手,大毛病立即向领导汇报后修理解决,做到了&有病不出车,出车保安全&。
  (三)是积极做到外出期间为领导的服务工作。今年以来,我们办公室对领导出外秘书随行做了一定的限制。这样一来,领导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很大程度上就由司机来承担。一年来,在随领导外出过程中的食宿、对外联络等,我都不推委,认真去做,没有发生任何让领导不满意的事情。
  (四)是积极做好单位值班工作。根据办公室的安排,所有的车辆都要进行夜间值班。我在自己的值班期间,不随意外出,不滥交朋友,如果有出车任务就立即出车,如果没有出车任务,也在值班室值班,没有发生因为各种原因而影响值班出车的情况。
  (五)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做到干一行爱一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我在本岗位上,按照单位要求准时安全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一名司机员除保证了公务用车外,还要积极参加公司的各项义务劳动。在日常的行车、保养方面要为节能降耗做积极工作。要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做到任劳任怨,在工作需要时不论早晚或节假日都要随叫随到,认真完成各项任务。严格遵守出车制度,按时出车,认真保养车辆,使车辆性能保持最佳状态,努力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日常保养和驾驶车辆的性能,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听从交警指挥,不酒后开车,文明驾驶、礼让三先,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整改时限: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永葆工作热情,努力实践诺言,望领导和党员群众监督实现。
  三、业务方面
  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学习驾驶技术和车辆维修、维护以及现代化汽车管理方面的知识,多年如一日,不断学习和充电,克服了自己文化基础差的弱点,靠着自己的钻研精神,为单位解决了众多的车辆故障和疑难问题,节省了开支,保证了行车的安全。
  平时、做到严格遵守出车制度,按时出车,认真保养车辆,使车辆性能保持最佳状态,努力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日常保养和驾驶车辆的性能,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听从交警指挥,不酒后开车,文明驾驶、礼让三先,确保了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二十多年来,安全行车超过100多万公里,从未出现过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我一直强化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培养自己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
  我热爱汽车驾驶工作,爱护车辆,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遵章守纪,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敬业精神和,用自己的表现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
  总之,多年来,我能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公司领导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路线、规章、制度。团结同志,宽以待人,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工作,使所从事的工作一年一个台阶,不断向前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取得的一点成绩,是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老同志的精心指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取得的,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方法,更加努力地做好工作。最后,祝愿我们东盛置业生意蒸蒸日上,日出东盛!
  【第2篇】2015年司机
  2015年即将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看到了成绩也发现了不足。一年中,我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确保了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现对自己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积极参与机关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努力做到在思想上、认识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始终坚持学习驾驶技术和车辆维修、维护以及现代化汽车管理方面的知识,对汽车性能的了解也不断深入,充分保障了驾乘人员的安全舒适,掌握了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车辆维护保养知识。
  二、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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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899431" data-title="2015年单位司机个人工作总结精选三篇" data-image="">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作者:黄永强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是部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全局影响全局,不是中心牵动中心,越来越受到部队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近年来,部队担负的各项勤务保障任务日益繁重,车辆管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导致部队车辆事故明显增多,严重影响了部队的正常工作。如何加强当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车辆事故发生,更好的服务中心工作,是新时期做好部队安全工作的迫切要求。
&&&&&&& 一、把握规律特点,摸清管理现状,充分认清车辆管理的极端重要性
&&&&&&& 我们熟知的&蝴蝶效应&原理,说明一个极小起因,经过一定时间,在其它因素的参与作用下,可能导致极为巨大和复杂后果。&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有再过硬的技术,再完善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车辆安全管理的两点认知:一是严格的规章制度、积极的方法手段和严密的工作措施要覆盖车辆管理的全过程,保证各个环节均在有效控制中;二是小隐患、小问题是产生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而致使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当前,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车辆安全管理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容不得半点的麻痹和大意,可以说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各项工作开展和部队安全稳定。然而,部分领导的重视仅仅是局限在会上强调和口头部署,不能准确掌握驾驶员队伍的思想、工作情况和车辆状况;车管干部和驾驶员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把握不够,没有从根本上将工作落在实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给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埋下了很大隐患。
&&&&&&& (二)维护保养不到位。当前部队车辆安全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使用、轻保养。一方面,由于车辆使用频率高、行驶路况差,需经常性、定期性的维护保养,但部分单位由于经费的制约,车辆维修投入不足,往往将保养工作集中在每年的装备换季前,导致车辆安全性差。另一方面,驾驶员责任心不强和技能不过硬,大部分驾驶员普遍对车辆保养维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掌握,导致车辆维护不及时。
&&&&&&&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在部队车辆管理方面,各级均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如车辆派遣、车辆维修保养、车场日等等。但在落实过程中,这些管理制度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得不到落实。个别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偶有发生。
&&&&&&& (四)监督检查不到位。从以往经验看,车辆派出后的车辆动态、驾驶员动态难以实时掌握,是车辆管理的一个盲区和软肋。另外,当前分管车辆的领导和车管干部的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车管干部大多为兼职,由于自身工作量比较大,平时仅仅将工作落实在簿册填写上,自身对车管知识掌握有限,不能对车辆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有效监督。
&&&&&&& 二、准确研判形势,找准根源症结,客观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当前,影响部队车辆安全管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 (一)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当前部队各项任务繁重,确保车辆绝对安全是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也是前提。部分领导存在侥幸心理,不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时刻保持清醒认识,认为只要不出问题,不发生事故,车辆管理工作就算过关,盲目乐观,麻痹大意,疏于管理,致使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安全隐患成为了事故苗头,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个别领导干部认为车辆管理属于行政管理工作范畴,业务部门不负主要责任,有的甚至&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工作主动性,出了问题推诿扯皮。
&&&&&&& (二)车管干部和驾驶员技能水平不够。由于受客观条件和驾驶员自身因素的影响,驾驶员的驾驶技能也往往只停留在&会开车&的层次上,多数驾驶员对现有的驾驶水平缺乏精益求精的进取态度,实战意识不强,只满足于一般的驾驶操作。有的驾驶员虽然通过了培训、取得驾照,但自身驾驶技能不过硬,更谈不上对车辆保养维护基本常识和技能的掌握,从而制约了车辆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 (三)车辆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够。当前,虽然车辆管理工作制度比较健全,也能够做到定人定车,但车管干部以及驾驶人员作为车辆管理执行人员,普遍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上级规章制度力度不够。有的驾驶员只开车、不养车,认为只要车能跑起来就不需要维护和保养,导致车辆故障和隐患积少成多、毛病由小到大。有的驾驶员虽然落实车场日制度,但只是对车辆外表清洗和擦拭,并没有对车辆发动机、机油、电路等进行彻底检查和保养,久而久之,造成部件的损坏或报废。还有的个别领导干部或车管干部考虑眼前利益,不按规定行驶里程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各部件的性能下降,缩短了使用寿命,甚至带来车辆安全隐患。
&&&&&&& 三、抓住主要矛盾,注重信息应用,进一步堵塞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在部队管理各个方面的应用,有效解决了以往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部队管理效能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对于部队车辆管理,也应注重信息应用,提高部队车辆管理的科技含量,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管理模式,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实现&远的拉近管、近的放大管、动的全程管、静的精细管&。
&&&&&&& (一)抓牢学习教育环节,实现安全教育网络化。驾驶员是车辆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抓好车辆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管车先管人,管人先抓思想&的理念,首先解决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开展专题教育、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通过学习教育可有效解决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技能不过硬等问题。同时,依托地方交通监控系统,建立交通违章月抄报制度,有效解决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系安全带、打手机、开&霸王车&、&英雄车&等问题。
&&&&&&& (二)抓牢检查监督环节,实现奖惩激励制度化。林纳斯定律告诉我们,足够的眼睛,就可以让所有的问题浮现。当前,车辆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是车辆派出后,即脱离了管理视线,往往各类事故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发生。对此,可安装车辆GPS定位系统和车载无线电话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借助卫星定位系统和移动通信网络,对车辆运动轨迹、行驶区域、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进行实时、全程跟踪监控,回放倒查,确保车辆管理实时化、可视化、可控化。通过跟踪监控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奖惩激励,激发驾驶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三)抓牢维修保养环节,实现分析评估科学化。车辆的日常维护是保持汽车正常技术状况的基础性工作,日常维护保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对此,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作用,研发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系统,对每台车辆建立电子维修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的故障问题、维修保养时间、维修保养次数等,实时掌握车辆维修保养数据,从而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和使用,使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安全可靠,还可延长车辆的使用年限。
&&&&&&& (四)抓牢车辆派遣环节,实现动态管控常态化。当前,部队车辆管理存在派车审批不落实、随意出车等问题,给安全稳定造成了很大隐患。对此,要紧紧抓牢派车环节,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在源头上做好预防,减少隐患。要研发车辆派遣管理系统,在营门设立配套的门禁系统,记录出入车辆及时间,未经审批的车辆外出将及时报警予以阻止,同时通过系统实现进出车辆自动分类登记、违规事件报警、车辆动态数据自动传输、车辆识别、语音管控、外出车辆情况自动跟踪等功能,进一步规范车辆派遣程序,杜绝车辆未经审批外出问题,并简化车辆派遣和登记手续,实现无纸化、网络化、快捷化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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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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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责任问题研究
【英文标题】 Vehicle Possessors Civil Responsibilities in Road Traffic Accidants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traffic accident;motor vehicles’possessors;civil responsibilities
【文章编码】 (78―05【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78
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重点分析车辆所有人的界定及其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就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英文摘要】
How to handle a road traffic,especially how to define the possessor involved in the corresponding civil responsibilities is suggested with the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ve limitations and overseas legislative experiences,aiming at 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concerned.
【全文】【】 &&&&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和公安部颁布的《》,首先就是要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然后对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调解阶段还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赔偿责任的分担始终是争议的一个焦点。其中涉及到民法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应负何责任、责任的性质及如何负担则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对法规条文的语义分析
  《》第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条规定目前是处理交通事故时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至少有三处语义上欠精确,导致了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在逻辑上的混乱,特别是车辆所有人的责任问题矛盾较为突出。
  (一)垫付与赔偿。 从这条规定来看,“车辆所有人”(一般意义上的指称,在这里并不区分驾驶员所在单位和车辆实际所有人、登记所有人的不同情况)的责任有两种不同情形:
  一种情形是肇事驾驶员在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负责垫付。“垫”按照《辞海》解释是指代人暂时付款或预先拨付款项;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垫付”是指暂时替人付款。可见,这时的“车辆所有人”并非自己有赔偿责任,而是替别人付款。这种付款也是暂时的,付款的条件是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那么我们自然也可以进行这样的推理:即驾驶员一旦有条件赔偿就应当归还所有人支付的赔款。这里便产生了几个问题:一是暂时无力赔偿是什么标准,是事故发生后一时拿不出足够的钱支付伤者的医疗救治费用还是没有足够的财产用以负担事故的损害赔偿;二是如果驾驶员一直没有赔偿的能力怎么办,“车辆所有人”的垫付是否会转嫁为实际的赔偿?三是如果“车辆所有人”不履行垫付的义务,如何保障其实际履行;受害人能否因此提起诉讼,向“车辆所有人”主张权利?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车辆所有人”在进行这种垫付时,并不要求其与肇事驾驶员存在隶属、雇佣关系。
  第二种情形是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即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存在隶属、雇佣关系的情况下,驾驶员肇事后,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在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行驶追偿权。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所负责任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与第一种情形相同的垫付责任,而是直接的赔偿。然而从法条的规定来看,第二种情形是列在但书之中的,从文法上理解应当是作为第一种情形的除外或特殊情况的,事实上是否有这样的关系呢?显然存在矛盾,不合逻辑。
  (二)驾驶员所在单位与机动车的所有人。
  《》在表述通常指称的“车辆所有人”时采用的是“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这也易造成操作上的困难。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为法人,且与驾驶员所在单位一致时,不难处理。但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员所在单位不一致时,比如,驾驶员属A单位职工,所驾车辆却是B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财、物大流动的今天已是司空见惯。那么,对于垫付及赔偿责任的负担势必存在一个二择其一的问题,要么是驾驶员所在单位负责,要么是机动车所有者负责,而且驾驶员所在单位在形式上还处于第一位的受选地位。如果驾驶员虽属A单位但已办理停薪留职或下岗,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其行为已非行使该单位所授之职权范围的,则要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包括垫付责任)似有失公允,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交通事故责任者。法条中使用了“交通事故责任者”的概念,按照上下文的意思,似是指肇事的驾驶员,但在这里也容易给人产生理解上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者一词准确的含义应是指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或单位,也就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它不仅包括驾驶员,也包括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人员和单位。因此,这一概念的简单使用,不仅造成了同义反复之弊,而且使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无法彰明,给责任的实际承担带来困难。这在后文中还将作进一步的论述。 二、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性质 在分析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之前,首先让我们来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按照我国《》第条规定,机动车辆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而对其造成的民事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法律依据的行政法规《》却并未采取这一法律原则,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责任,实质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但同时,也规定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没有责任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费用。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有人认为是无过错责任(比较普遍的观点),也有的认为是“公平责任的适用结果。”{1}无论是哪种观点,总体上是认为以过错责任为主体的,笔者在这里姑且称之为“主责任形式”,而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的部分称为“辅责任形式”。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民法原理,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责任有以下情况:
  (一)垫付责任[1]。从前面的分析也可看出,垫付其实并非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其设置的立法本意可能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其究竟是何性质,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因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是连带责任。实践中许多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和法院办案人员持这一观点。理论上持这一观点的也有不少{2}。这种观点其实有失偏颇,按照我国《》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2)保证人的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连带责任{3}。显然机动车所有人在没有指使驾驶员违章的情况下,其与驾驶员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也不属于其他几种情形,因此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是转承责任。其特征之一是“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4}。从前文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车主负担垫付责任时并不要求其与驾驶员有隶属、雇佣关系,只是一种暂时的负担,并不存在转承的问题。这种观点实际是混淆了垫付责任与替代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代负责任或替代责任。实际上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就是代负责任或替代责任,但垫付责任显然不能等同于替代责任。两者至少有几点区别:一是垫付责任只是一种暂时的替人给付,而非直接赔偿,替代责任则是代人直接赔偿;二是垫付人对被垫付的驾驶员享有100%的追偿权,而替代责任人只能在驾驶员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追偿权,因而是不完全的追偿权;三是在诉讼中,垫付的情况下,权利人主张权利只能指向被垫付的驾驶员而不应指向垫付人,即仍以驾驶员为被告,但在替代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主张则只能指向替代人即以其为被告,而不能以所属驾驶员为被告。
  那么,垫付责任究竟应当归于哪一类的责任形式呢?根据有关学者对民事责任的分类。有的分为:(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2)侵权的民事责任;(3)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5}。有的分为:(1)违约的民事责任;(2)侵权的民事责任;(3)特殊的侵权责任,后者包括:A.公职人员的侵权责任;B.产品责任;C.危险责任;D.公害责任;E.妨害责任;F.畜主责任;G.公平责任;H.代负责任{6}。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很难将垫付责任归于某类民事责任。本人认为,所谓的垫付实际上只是行政管理机关为了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行政措施,其本身并非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形式;或者也可以理解为只是法律临时课以的一种义务,如不履行将导致一种责任的产生。
  (二)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体所致损害负有侵权赔偿责任,是我国《》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负担形式。《》第条所指的第二种情形“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质上就是替代责任。鉴于我国所有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不同经济成份的共存,“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因而具体到机动车所有人的替代责任也有不同的情形:
  1.车辆所有人为国家机关,驾驶员为其工作人员的情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究竟属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双重属性{1}。《》第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赔偿主体是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关为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不同主张,笔者倾向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无论是“主责任形式”还是“辅责任形式”均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发生追偿权的行使问题。
  2.机动车所有人为法人,驾驶员为法人的工作人员的情况:
  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法人替代负担赔偿的责任,赔偿的主体是法人。例如,鞍山市立山区法院和鞍山市中级法院审判的李萍诉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于日晚6时许,在沙河至后峪段无轨电车停车站内,原告欲从该车前门上车时,该车突然起动,因车与站台间的距离过窄,将原告刮倒,该车的右中轮将其轧伤,住院诊断为多发性创伤,住院145天,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鉴定为3级伤残。事故经立山区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调解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对其所属的车辆所致原告损害,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予以全部赔偿[2]。
  法人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亦有不同主张。通常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兼采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从有关事实中推定法人对所属的工作人员疏于任用和监督管理的过错,由法人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应尽之责,在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可合理分担责任。至于工作人员本身的过错则直接影响到追偿权的行使。如果驾驶员以“主责任形式”承担责任的,即驾驶员在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法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即对其工作人员取得追偿权,可以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如果驾驶员以“辅责任形式”承担责任的,则法人不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所有人为非法人组织或雇主,驾驶员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受雇人的情况: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受雇佣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也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形式,其雇佣人应当承担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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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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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尹田.论民事连带责任(J).法学,1986,(4).
{4}廖明忠.浅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中车主的垫付责任(J).法学评论,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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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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