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行政许可的方式采用集中办理方式的办理的时间是多久

关于《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 为推进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6〕5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南府办〔2016〕4号)等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7年10月11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1、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推进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6〕5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南府办〔2016〕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尚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协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集中审批部门”)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市集中审批部门负责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指导和推动全市各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县区集中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开发区集中审批部门根据法规授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五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定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将担负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许可权集中交由集中审批部门统一行使,由集中审批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交由集中审批部门行使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行政审批的事中监督管理是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制定、调整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行政强制、整改复查、检验检测、宣传教育等行为;行政审批的事后监督管理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开展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采取行政处罚或信用约束措施,包括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警示通报、列入黑名单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遵循原则】&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审管相对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原则,实现行政审批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集中审批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辖区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事务,负责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二)负责投资项目、市场服务、建设交通、环保城管、农林水、文教卫生、社会事务、商务流通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以及相关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踏勘、专家评审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政务服务管理和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综合功能的建设,以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六)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以及推送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监管活动。
(八)负责受理、处置审批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九条& 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将监管中发现影响审批或与审批有关的问题应及时通报集中审批部门;
(二)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提供相应的专业和技术支持;
(三)配合集中审批部门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合踏勘、验收及评审工作;
(四)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建立集中审批部门与上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助集中审批部门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
(六)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审批集中部门推送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以及与审批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
&&&&&&&&&&&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
第十条【相对集中许可清单制定及动态调整】&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各级编制机构组织制定,由各级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编制机构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推进的具体情况,按照成熟先行、稳妥推进原则,报同级人民政府适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十一条【审批流程标准化】
&& (一)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标准化审批。集中审批部门商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包括设定依据、实施对象、行使层级、权限划分、行使内容、通办范围、办结时限、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等。
(二)协调。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事中监督职能,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优化进行专业的业务指导,涉及需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求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集中审批部门应商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征求。
(三)调整。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政策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依据通过交换平台反馈至集中审批部门。 集中审批部门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审批操作规范,并修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
第十二条【特殊环节】& 集中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须实施实地核验(包括检查、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等)的,由集中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实施实地核验,制订核验程序,明确核验内容和承诺时限,核验结束后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核验结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集中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公告、专家评审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由集中审批部门负责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规范或结论,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集中审批部门负责建立实地核验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本行业领域专家及特定资质部门名单,配合集中审批部门建成专家库。专家及特定资质部门相关信息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集中审批部门进行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地核验应当由具备特定资质的部门或人员实施的,应当从专家库进行抽取。
当不具备实施所需的专业技术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技术支持,配合完成实地核验。
第十六条【信用承诺制】& 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制。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诚信经营作出书面承诺。对违法失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其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予以容缺受理进行实质审查,如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制】& 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发挥综合监管、行业监管、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的综合效应,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内容】&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集中审批部门交办的监管事项;
(四)及时受理、处置投诉、举报事项;
(五)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监管对象守法意识。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方式】&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出台事中事后具体监管办法,细化监管措施,制定出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清单,建设标准化监管体系。监管清单主要包括:
(一)明确监管主体,对应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权力、责任边界;
(二)界定监管范围,对应监管分工指引,明确监管对应的具体审批事项及监管对象;
(三)建立健全监管标准,监管标准应包括事项名称、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处理、法律依据、年度监管计划、联合监管部门、监管科室、投诉举报电话等。梳理、建立、完善针对事中事后监管全流程的工作制度;
(四)构建第三方协同监管方式,整合纪检监察、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保险、公众舆论等力量,搭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五)建立健全监管数据信息库,依托市网上审批大厅,记录、梳理、完善监管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库;
(六)明确监管服务事项,全面梳理奖励扶持、行政指导、认证认定、纠纷调处等服务性事项,建立完善服务工作规范。
监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由行政主管部门报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审核论证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向社会各界公布。
第二十条【监管时效】& 住所(经营场所)在本市辖区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商事登记机关批准同意登记之日起,至审批同意注销之日止;建设项目从批准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对象实行目录管理,遵循“一码一档”原则,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项目代码,在市网上审批大厅分别建立法人库和建设项目库。监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建设项目的立项基本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情况,或建设项目从立项至验收的相关审批情况;
(三)开展行业领域监管需要了解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建设项目的特定情况登记;
(四)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或抽检、检测、检疫等情况记录;
(五)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复查情况,开展行政强制情况记录;
(六)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登记的情况记录;
(七)发生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及处理情况记录;
(八)对在特定领域产生示范作用、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升产品质量、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项目给予奖励的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的难度和深度,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明确每个等级监管对象的检查或抽检频次。监管对象的分级分类等级应当在监管档案中体现,并按监管对象的客观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监管对象目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率应当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收集整理为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协助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监管活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移送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受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移送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发现部门,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发现部门。
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核实时间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情况及延期的法律依据反馈给发现部门。
发现、受理部门应当通过市网上审批大厅移送、反馈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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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审批与监管联动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修订制度的联动】& 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有涉及集中审批部门职责的或影响到集中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及时通报、协商集中审批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商集中审批部门共同修改印发。
第二十七条【信息平台的联动】& 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依托“南宁市网上审批大厅”业务系统,设置集中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行政许可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政许可办理情况,集中审批部门及时掌握行政许可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现业务对接。
第二十八条【集中审批部门信息交换】& 集中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或函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信息或需要集中审批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协助把关的,集中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和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 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自作出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通过信息平台送达或函告集中审批部门。发生依法需撤消、撤回行政许可情形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集中审批部门,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并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函告行政相对人。
信息交流可采用信息平台送达和函告两种信息交流方式。
第三十条【行政主管部门上下协调】& 加强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行政主管部门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行业内对上、对下衔接统筹的责任主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集中审批部门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调对接使用审批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匙密码等,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协调组织集中审批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审批业务培训和会议。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制的建立】& 集中审批部门与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审批监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审批观察员制度、专项会商制度等协调联动运行工作机制,及时传递、共享审批监管信息,协调解决涉及审批与监管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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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集中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集中审批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及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了解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没有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自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整合到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整建制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集中审批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28日,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已挂牌成立,但由于改革试点方案未获批复,一直未实质性运行。期间,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在不断总结外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做法时,也对本局开展该项改革工作进行了思考和探索:一是体制对接不顺畅。行政审批局均为改革试点,没有相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下一级行政审批局,在体制上缺乏有机衔接,不利于审批工作的开展。二是运行机制不完善。原审批职能部门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后,有关审批和监管的信息以及审批事项的新政策不能及时共享对接,可能造成审批瑕疵或监管滞后。三是法律责任不明确。行政审批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但各法律法规规章未相应的调整,未将审批与监管法律责任剥离,导致未来审批局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关于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出现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使行政相对人甚至复议机关或法院无法可依。四是行政审批局与原来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缺乏法定依据。在行政审批局的运行模式下,尽管人员、编制都是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原则直接划归审批局。然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些部门的审批职权实际还是在原来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这就导致审批局与原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难以明确,无法从根本上有效杜绝部门之间出现的互相扯皮、推诿、慢作为甚至不作为等情况的发生。2017年6月20日,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因此,制定《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非常必要也很紧迫。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在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6〕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南府办〔2016〕4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南府办〔2017〕18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改革办2017年工作任务安排,市行政审批局制定了《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起草工作方案,组织各开发区、市直各审批窗口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赴外地调研,形成考察报告。成立了以黄定局长为组长的实施办法起草小组,通过多次集中讨论、修正并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重点内容是明确集中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始终时候监督管理、审批与监管联动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的划分。
(一)集中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6〕5号)设定与行政许可审批有关的职责共八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南府办〔2016〕4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南府办〔2017〕18号)以及实际设定与审批有关的监管职责六项。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建立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与实施清单两个清单基础之上,实现审批标准化。主要规范了清单的制定与动态调整,并请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使清单更具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压缩办结时限,优化审批流程重点在特殊环节即实地核验的办理,包括检查、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等。明确了由集中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配合的机制,同时明确由集中高审判部门负责建立实地核验专家库,掌握了专家资源,优化了专家参与实地核验的流程,压缩了实地核验的时间,提高审批服务的满意度。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制,要求行政相对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减少审批风险,优化审批服务。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监管机制、内容、方式、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清单的基础上实施,实现监管标准化。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标准、监管数据共享、监管服务等。
(四)审批与监管联动运行机制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调整,因此,负责行使集中许可权的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是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重要环节。《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修订制度的联动、信息平台的联动、信息数据的共享、上下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的建立等几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五)其他
主要是对行政审批与监管过程中法律责任的界定进行划分,同时引入部门监督、行政监察、绩效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推进。
====== 区内政务中心 ======
====== 本地政府网站 ======
自治区政府网
南宁政务信息网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南宁市招生考试网
南宁人才网
南宁劳动力市场
南宁档案信息网
南宁教育信息网
南宁新闻网
南宁电视台
====== 外地政务中心 ======
重庆市忠县
地 址:南宁市五象新区的广西体育中心C区/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东五路6号 邮政编码:530003 服务咨询: &&传真:
主办:南宁政务服务中心  桂ICP备号b 公安机关备案的国际联网备案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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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常识:消防行政许可办理范围
08:39&&来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要求,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有四项,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一)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日,主席令第4号)第10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4条第2款;
  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4项。
  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
  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许可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
  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就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步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步审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3)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4)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设计。
  (5)公安消防机构对重新报审的修改后的设计图纸进行复审。
  3、决定: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意见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费用:审批不收费
  许可数量:未限制
  许可时限:公安消防机构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10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都在20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二)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10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4条第2款;
  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5项;
  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
  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许可对象: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已竣工并经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初验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建筑工程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许可程序:
  1、受理:
  (1)受理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就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步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凭证;经初步审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对通过信函、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
  (1)初审:对消防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10天的时间内组织现场消防验收,并在7天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初审不合格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整理消防验收资料
  (2)现场消防验收:合格的,填发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现场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填发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复验。
  (3)检验合格,填发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费用:审批不收费
  许可数量:未限制
  (三)许可项目: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日,主席令第4号)第12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8条;
  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6项。
  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
  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许可对象:使用或开业前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办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2、场所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场所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和时限:
  1、申请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的单位或个人于使用或开业前15日到本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将报审的有关资料整理齐全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符合条件的制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2)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审查: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在依法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3)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3、决定:
  (1)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未限制
  (四)许可项目: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日,主席令第4号)第13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19条;
  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57项。
  受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管理部门
  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许可对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举办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2、对于在建筑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提交该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和时限:
  1、申请
  (1)举办具有火灾危险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于举办大型活动前10日到本地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将报审的有关资料整理齐全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及《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2)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审查: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2)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在依法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3)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名,报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审定。
  3、决定:
  (1)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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