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像社会保障局提出伤残等级赔付标准赔偿受益人是谁?

发生工伤后,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与工伤保险可否重复获赔? -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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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公司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与工伤保险可否重复获赔?作者:管理员&&来源:君合律师&&浏览:17164次&&更新:&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 李亚芯
一、案情简介
2012年8月5日,员工A在某公司售后维修部机电车间工作时发生工伤。2012年11月28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员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损失共计47530.95元。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2月28日解除;裁决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员工A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7530.95元。
公司于2012年2月9日为员工A投保了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仲裁裁决后,保险公司已根据上述险种向员工A赔付9451.46元,包含意外住院津贴、意外医疗费用、工伤意外残疾赔偿金三项。
现公司就赔付事宜向律师咨询,公司在向向志承担37530.95元的赔付责任时,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9451.46元的基础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是另行赔付37530.95元。
二、律师意见
首先,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虽然相似,但并不等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购买的险种。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赔付责任。故本案中裁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公司之所以为员工购买意外险,是因为当时员工A还属于实习生,不具备购买社保的条件。公司购买意外险正是为了规避实习生在发生工伤时,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该意外险的受益人虽为员工本人,但投保人为公司,故保险公司向员工A赔付的金额视为公司向其进行了部分赔偿。
再次,目前关于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是否能够双重赔偿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一般认为医药费不能主张双重赔偿,应依据其实际产生金额赔付;关于残疾赔偿金,因为工伤标准和商业险标准存在差异,故可以双重赔偿。但律师认为,此处所说的双重赔偿限于公司既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又为其购买了意外险的情况。本案中,公司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在公司购买的意外险赔付金额中予以扣除,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前提是对相同项目的赔偿,比如若仲裁中员工没有主张医药费,则公司不能扣除保险公司对其医药费部分的赔偿。
三、律师建议
1、建议公司在仲裁裁决认定的总金额的赔付基础上,对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金额予以扣除后进行赔偿;
2、此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不排除员工A主张双重赔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提请公司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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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Junhe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场B座26F 联系电话:028-42736 传真:028- E-mail:  我们公司有部分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于是老板找律师写了一份声明和协议,我想问问这样合理吗?  受益人为公司合理吗?  声明  本人因在东莞市工作时间不长、工资不高、在户口所在地已购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而购买社保需要连续交费15年,每个月支出的社保费用在工资中所占比例太高,在辞职时该社保费又不能退还,故本人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生育,失业,工伤,医疗),本人确认公司已要求本人购买,是本人不愿意购买,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括公司应缴纳社保费的部分。  声明人:  年
日  这是公司下发的声明,文中所说的- 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括公司应缴纳社保费的部分。-实际上并没有支付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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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就是协议了  我关注到受益人那一项写的是公司 (文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员工)  2.保险受益人: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乙方,受益人为甲方。乙方在出险后,应当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与所投保险相关的全部保险利益均归于甲方。  3.保险费:投保商业险的期限为每年一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但若乙方在甲方投保商业险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则乙方应按保险已经承险的天数承担保险费。
  5. 工伤的办理程序:  5.1住院的前期费用由甲方预交,在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该理赔款抵冲甲方预付的前期费用,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项直接支付到乙方账户的,乙方应将该款项转给甲方。  5.2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报销的,乙方应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对于报销的款项应转交给甲方。
  若保险公司鉴定后构成残疾,相关赔偿金归甲方,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项直接支付到乙方账户的,乙方应将该款项转给甲方。
  6.医疗的办理程序:  6.4对于保险公司不能报销的部分,乙方应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合作保险报销的款项归乙方。
  7.特别约定:  7.1乙方是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但乙方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尽管乙方有可能收到保险理赔款,该所收取的款项必须无条件转交给甲方,因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包括了社保基金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又承担了支付商业保险费的交费义务.  7.2双方均清楚购买商业险的目的,在于乙方不愿意购买社保,但甲方聘用乙方又面临风险,尽管商业险理赔后,甲方仍然要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受益人写公司合理吗?  所有的公司都是这样 还是?
  当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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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补充工伤保险条例中如何规定受益人的获赔
文章来源:时间:作者:筱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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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破产企业职工也能领工伤津贴
& 08:55:20&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8月16日讯(YMG记者夏丹)
日前,山东省出台《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在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工伤致残鉴定及享受各级待遇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那
么,该《办法》实施后,对烟台百姓有何影响?职工发生工伤后有何变化?YMG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通过典型案例对此进行了一一解读。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小李因工伤事故住院,出院后在处理工伤赔偿问题上与单位发生争议,小李认为其住院期间单位应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但单位却称工伤保险基金只报销了小李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没给付过“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没有义务承担这部分费用。此外,双方对245元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承担也有争议,小李认为该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但单位却认为工伤赔偿的受益人是小李,该费用理应由小李承担。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林士俊律师表示,“住院伙食补助费”其实在修改前的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已有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此次新《办法》中明确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依照以上规定,山东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按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
除此之外,“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在修改前的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也避免了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在这些费用的承担方面发生争议。
特殊情况下放缓用人单位的申报时间
老宋是某医疗器材经营企业的业务经理,2010年8月,老宋出差去广州参加一个医疗器材展销会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因老宋伤势较重,失去意识,当地医疗部门始终联系不到老宋的家人,而老宋的家人及所在企业,也在千方百计联系老宋。两个多月后,老宋经治疗逐渐恢复了意识,当地医疗机构终于联系到了老宋的家人,但此时距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已有两个多月,工伤申报已超过法定时效,而肇事方又逃逸,老宋面临无法获得赔偿的窘境。
林士俊律师表示,工伤认定时效较短且不能延长,之前一直广受诟病,此次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实践中,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常常因种种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造成延误工伤申报时效,此次的这一规定,无疑有利于对工伤职工的保护。
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张新国去年刚刚从某铅酸电池厂退休,最近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铅中毒,他退休之前一直在电池厂的化铅零件房工作,平时接触的属铅烟最重,有职业病危害。
林士俊律师表示,“修改前的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只针对在职的工伤职工,但对已经离退休的劳动者因其已不再纳入劳动关系领域,故一直缺乏保护。但因很多职业病往往潜伏期较长,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劳动者离退休后才被诊断出职业病,如不加以保护,显然有失公允。故此次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工伤待遇预留
丁振所在的企业马上面临破产清算,但丁振此前所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还未作出,丁振担心即便自己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经生效,鉴于企业的现状,估计也无法实际获得工伤赔偿。
林士俊律师表示,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缺乏对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工伤职工的额外保护,很多工伤职工在所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后无法实际获得工伤赔偿,更有甚者,甚至很多私营企业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发放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无疑极大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此次新《办法》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各地可参照本条一、二款及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保障其工伤待遇。”
&|&责任编辑:刘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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