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公司是干什么的前期工作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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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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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招投标市场领域不断扩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招标投标工作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全面,一些需要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仍未公开招标、一些应招标的单项工程及勘查、设计、监理大都不进行招标;法律规定的有关审批或核准程序执行不严格,评标、定标工作不严谨,招标、投标过程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合同签订及执行把关不严,标后管理不善,招标成效未能得到有效维护和体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如下:&&& 一、强化必须招标项目的管理,拓宽招标投标领域&&&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实施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规避招标。所有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范围之列的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交通、能源、盐矿开采、化工、加工及制造业、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1、施工厂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2、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五十万以上的。&&& 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因本市经济建设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积极引入竞争,扩大招标投标制度推广范围。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通过招标确定建设项目法人。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对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医药物资采购、课题研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服务等领域,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 二、严格招投标事项审批备案制度,完善健全招投标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国债资金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编制招标实施方案,在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招标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时限、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与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人已具备的条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公告事项与发布媒介、招标工作的具体安排和管理等内容。拟部分进行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不招标部分或采用邀请招标部分说明理由;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同时报送证明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到相应能力的书面材料;拟委托招标、的,应当一并报送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招标方案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凡是未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不予批准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对未报送实施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不依照核准程序依法开展招标活动甚至擅自不招标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后五日内分别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投标文件、投标报名表、资审报告、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对不按规定提交招投标备案材料的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给以严肃批评并责令改正,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三、健全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凡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公告事项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陕西信息报》或者《榆林招标采购网》(与《陕西招标采购网》链接)中选择一个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并在《榆林日报》或者《榆林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中选一个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和限制招标公告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 &&&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媒体给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暂缓确定中标人,并及时调查处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对《榆林市招标采购网》实行监管,在《榆林市招标采购网》上审核、发布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前期项目计划、招标有关事项内容、公示中标人及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公布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纪录和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等监督执法情况;定期提供各类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和部分机电设备、工业材料及劳务市场价格。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提供网上投诉、举报、并对政策法规、项目咨询提供信息平台。&&& 四、规范投标行为,改进招标方法&&& 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监督招标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制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深化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及发标、中标、评标、定标等有关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程序办理。&&& 招标中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和评审办法,由招标人一并报送相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当合格投票申请人过多时,由招标人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报相应的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采用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因投标人地域、行业、所有制的不同实行封锁,保护和歧视政策;不得暗箱操作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不得暗示、授意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鉴于本市实际情况对于工程式量较小、工艺成熟、编制投标文件内容简单、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交通条件和时间能够满足、并以不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为原则,在招标人和所获得招标文件的投票人一致同意并共同签定承诺书的前提下,经相关行政部门核准后,也可以缩短投标时间,但最低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严格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在购买标书前足额交纳招际估算价的2%(以万元整数核定,取高不取低),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交纳(交纳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转帐、电汇、汇票),交款凭证交由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验印,开标十五日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为了预防招标失败,投标人无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录在案,有两次不良记录者,停止在其本市的投标资格一年。&&& 实行无标底评标方法,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的基准值,评标模式采用各有关部门规定的模式进行。为了预防和遏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应当设置最高、最低拦标价,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拦标,价设置可以在标书中直接公布,也可在开标截止时公布。招投标活动中工程量清单、拦标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的编制均应有符合资质的造价人员完成。招标人、投标人对招标文本及工程量清单完整和规范负责并分别承担工程量变化和自主报价的风险。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工程量清单编制出现重大失误,引发造价纠纷,要求提高综合单价、增加相关费用的不予支持。计价过程中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提供虚假造价文件,或者有意缺项漏项,招标后变更设计内容、增加建设工程量、提高合同价款,搞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只设商务标不设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及报价不在进行分装。设技术标和商务标的采取双信封递交方式,即要求投标人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商务标书),将其他商务和技术评审材料密封在另一个信封中(技术标书),投标截止时一并提交招标人。商务标书以投标报价为准,接近中标综合标底的为满分,具体量化分数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技术含量不高的土建小型工程,不再设置技术标,若需要设置的只对其符合性进行评审。对大型土建工程及设备采购可设技术标进行量化,量化的标准在标书中载明。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必须在同一天开启完毕。&&& 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之前,专家库的管理仍按相关部门建立的专家库运行;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后执行省上的新规定。&&& 五、强化招标投标后续管理,加强履约监督&&&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要挟中标企业垫资施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取费标准规定强签合同;不得改变中标价额签订合同或利用暂定价格条款获取非法利益;不得与中标单位订立违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者其它协议。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价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的业务,不得违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实施工程。不能履行投标承诺、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对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依法严厉处罚。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 六、依法整顿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政府有关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越位包办招标工作,不得干涉、阻挠招投标主体依法行使正当权利。国家、省及市外企业、外资企业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地方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操纵和违规干预正当的招标活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市场的内部工作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行使或者变相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逐步合理整合全市有形市场资源,构建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提供规范、统一的操作平台,促进各种招投标活动规范运作。&&& 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须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查确认资质后,方可受理有关招标事宜。禁止任何个人私自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充当中介,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租借、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行为。凡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招标人的责任外,要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行贿行为者一律进入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三年不得在本市从事投标和招标代理活动。&&& 七、严格规范行政监督体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室内装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完善制度措施,创新管理方法,发挥整体执法合力,切实加强相关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及执法行为进行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审计部门要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公证机构当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公证制度严格按照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办理公证,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反证证明。&&&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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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建设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fdc/file/.htm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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