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交强险发生事故没有过户出了事故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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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交强险没过户.但自己买了商业险.出了事能正常赔付吗?
& & & 强险外省.没有过户. &牌照,行驶证等等都过户. 交强险原车主也刚交,但我又自己买商业险第者. 请问,要出事,能正常赔付吗?赔付钱直接打到对方银行卡?
引用 最爱小三了
17:26:13 发表于 主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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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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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啊
引用 百事可乐K
17:37:14 发表于 1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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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所有佩服没问题,涉及到对方人身赔付的有一定关系!对方死了交强险用处最大
引用 shy4-12-29 21:15:10 发表于 2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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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25 | 来自
交强险赔付的部分是直接打到被保人卡里面的。过户或者被保人更名就可以赔给你。过户日期在出险后好像也可以赔给你的。具体的还是问保险公司稳当点
21:21:25 发表于 3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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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27 | 来自
21:21:25 发表在 交强险赔付的部分是直接打到被保人卡里面的。过户或者被保人更名就可以赔给你。过户日期在出险后好像也可以赔给你的。具体的还是问保险公司稳当点保险公司跟你回答差不多~~他说原车住是外省的过不了户~~~
引用 最爱小三了
04:18:27 发表于 4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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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0 | 来自
04:18:27 发表在 保险公司跟你回答差不多~~他说原车住是外省的过不了户~~~经历过啊。从出险到理赔弄了两个月
10:24:10 发表于 5楼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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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卖了但没过户 原车主不再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一分局启动事故“大调解机制”,邀请律师一起为市民解读《侵权责任法》
从昨天开始,成都交警一分局启动事故“大调解机制”。从即日起一个月内,每周二和周五,都有律师到交警事故大队为面临交通事故纠纷的市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昨天,律师李淑蓉为市民解读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昨日,在简短的启动仪式后,需要法律咨询的市民围住了事故民警和律师。
“上个星期我把车借给朋友开,他出车祸了,我听说按现在的法律我可以不承担责任?”“我的车子卖了、但没过户,现在对方出车祸了,交警把我通知来,我该咋办呢?”……事故民警和律师翻出《道法》、《侵权责任法》,逐一详解处理这些疑难杂症的方法。据了解,此次免费法律咨询活动时间初步定为1个月,每周二和周五接受咨询,如果效果好将长期开展。
《侵权责任法》从今年7月1日起,对交通事故作出了更加细致和明确的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目前仍有不少市民并不清楚这部法律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昨天,律师李淑蓉为市民解读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朋友借车出车祸 车主不再有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前如果你借车给朋友开,朋友出了车祸,你要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如果朋友是合格的驾驶员,借走你的车,事故责任就该他自己承担。当然,如果你明知对方没有驾照,或者你知道他只有C1驾照你还把大货车借给他,那你就有过错责任。具体该承担多少责任,则由法院就具体案件来判定。不管开车者、车主是不是同一个人,车祸后保险公司都会在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仍不足的,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条规定中,对车辆所有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比较明确规定,只有当车辆的所有人在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而并非连带责任。应该说该部法律减轻了车辆所有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更趋公平合理。
车子卖了没过户 原车主不再承担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还有机动车连环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
新规定中,只要符合“已付款、已交付使用、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三个条件的,虽然车辆还未到车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就应该由现在的受让人来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需要注意三个要点:机动车买卖等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仍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不足的,由机动车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侵权责任法》还特别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简单地说,如果你的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你还卖给其他人去驾驶,人家出了事故你也得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被盗后 肇事车主不承担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都属于刑法追究的犯罪行为,如果在这三种行为发生后引发交通事故的,就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此时,行为人无力支付,或者因为其他问题无法支付,那么,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要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此时,保险公司仅是垫付抢救所需的费用,而不是进行赔偿,也不是垫付事故伤害的责任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事后是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的。那么,超过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受害人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而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发生了上述类似案例,保险公司是不会介入的,如果犯罪行为人引发交通事故,受害者只有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机肇事逃逸 交强险也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车辆商业险种中,有车祸后发生逃逸等违法行为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但如果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发生肇事逃逸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要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时,保险公司是赔偿,不是垫付。
另外,例如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则可以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而社会救助基金中的肇事逃逸,则是指事故发生后,完全无法锁定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此时,是启动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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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文章排行[转载]车辆转让后交强险却未过户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保险
车辆转让后交强险却未过户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烟台保险律师烟台保险律师从异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购得旧车,该车落户后交强险却未过户。不料,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两死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检察院以该车驾驶员犯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为由,起诉至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交强险承保公司该不该赔的问题,形成三种意见:一、投保人(原车主)违犯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相应规定,亦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对车辆的转让未通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亦未随车办理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二、车上的交强险利益应该随着车辆一块转移为新车主享有,办不办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学习。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新车主。三、该车的投保人是原车主,缴纳保险费的也是原车主,所以保险利益应由原车主享有,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原车主。案情回放:发生交通惨案 尚有救命稻草13时许,枣庄籍被告人徐某驾驶皖S1XXX琴岛牌重型货车顺山东济宁境内的汶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兖州市某路段十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新大洲牌摩托车和王某驾驶的建设牌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张某、王某抢救无效死亡,建设牌摩托车乘车人杨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杨某为重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因无证驾车、王某因行车未确保安全,均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兖州法院调查得知:皖S1XXX琴岛牌重型货车是徐某在2009年年初从长春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的,原车主是辽宁省葫芦岛市某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现已注销),原车号辽P5XXX;该车于在葫芦岛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入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是该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至,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购得该车后徐某以从枣庄去安徽跑运输方便为由,以户籍在安徽毫州的亲戚武某的名义将该车落户于毫州,车号变更为皖S1XXX,档案车主为武某,该车实际所有人是徐某。。徐某驾驶该车在兖州境内出现上述交通事故。当天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兖州市检察院以其犯交通肇事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死、伤者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元。而被告人徐某表态愿意接受一切惩罚,但自身无能力赔偿,车有交强险可赔偿。死、伤者亲属因此不断向法院哭闹施压,要求重罚并让徐某拿钱赔偿。法院查实肇事车辆有异地交强险后,追加葫芦岛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争议焦点:交强险未过户该不该赔被告人徐某和死、伤者亲属一致认为:车上的交强险利益应该随着车一块转移为徐某享有,办不办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却答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该案中车辆的转移投保人既未通知保险公司,又未办理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该案的保险赔偿纠纷一时陷入僵局。案件判决结果:交强险遵从“随车主义”该案经兖州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标的(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拒赔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原理。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转让通知和保险过户的规定,乃是担心保险标的转让之后,由于被保险人的变更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如果危险增加,保险人确实可以拒赔。你知道。但是,保险标的的转让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标的转让一律视为危险增加,进而对一切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者拒赔,明显有失公平。上述保险公司所称的交强险条例、条款虽然都规定车辆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对于未办理的如何处理,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综上,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交强险条例》凸显的是将机动车保险从“随人主义”向“随车主义”的转变,即只要被保险的车辆肇事,保险公司一般应当赔付,即使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付。兖州法院遂于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按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死、伤者亲属损失的八成即元;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此范围内承担元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8月17日保险赔款元已赔付到位。死、伤者亲属对法院表示感谢。法官寄语:对“霸王”条款敢于“较真”维护自身权利随着车辆尤其是私家车的增多,保险事故纠纷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争执趋向多元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面对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除了签订时注意审查内容外,一旦出险更要学会用法律作为武器,据理力争,切实维护自身或受害者利益。(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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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首发于“A爱交通”微信公众号;无需授权即可转载,但请保留以上版权声明,并保持图文的完整。标题图为CC授权作品老刘有辆面包车,但是没有买交强险,去年9月份他将车转给了老张。老张拿到车后没有办理过户也没有买交强险,一个月不到就撞了一辆电瓶车并逃逸,交警认定老张全责。电瓶车主老陈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将老张、老刘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张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老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山东青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道交法》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投保交强险,但该规定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条件,而不是机动车转让的条件,即未投保交强险事实并不能阻碍该车辆转让合同的依法生效。故判决由老张赔偿老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交通君点评签了转让合同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二手车交易中经常发生的事,因此也经常有人问:我的车卖给人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如果他出交通事故,我是否要赔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先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买车人赔偿。如果没有交强险,谁来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关键是“谁是投保义务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说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是投保义务人,上述案例中,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老张,因此老张为投保义务人。同时车是老张开的,也就是说实际侵权人也是老张,所以最终的赔偿人就是老张。全文完THE END﹀﹀﹀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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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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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有车的朋友来说,交强险应该很熟悉了。但是,你就真的懂交强险了吗?
李先生从朋友处购了一辆二手车,但未给车子办交强险变更手续。出交通事故后,李先生负主要责任,找保险公司索赔时,竟遭到了拒绝……
二手车交强险未变更 发生交通事故被拒赔
2014年5月,王小强购买了一辆小型客车,并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14年6月底,王小强将车辆转手卖给了好友李大兵。李大兵在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孙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大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起诉李大兵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答辩称被保险车辆变更所有权时应当办理保险变更手续,拒绝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18条确实有此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关于主体变更手续的办理,《交强险条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从实践看,在过户前,机动车出让人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变更;如延至过户后,则受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要求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免责条款,也就是说这条规定并没有赋予保险公司免除赔付义务。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通知”和“同意”的弯弯绕
交强险是对机动车这个危险物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个人的保险,对车不对人的投保机制决定了交强险合同主体变更并不属于重要事项。
虽然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但其本质也是合同。如果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角度来看,机动车转让,交强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会发生变更,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在双务合同和企业合并中比较常见,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交强险合同中机动车所有人按时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范额内赔偿,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会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转移。《合同法》中明确,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通知”和“同意”,是有天壤之别的。
王小强在转让车辆时已经购买了保险,其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交强险合同向李大兵转让的主要是权利,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那么,对于该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只需要通知。《合同法》中并未对“通知”的具体形式进行限定,李大兵在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这本身就是通知。从合同法来看,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不够充分。
相互的“应当”:
戴着“紧箍咒”的解除权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这是《交强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对于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保险公司可以不同意变更吗?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又怎么样?
对于商业保险,如果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即有义务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而且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这种变更要求无必须同意的义务,既可以同意(条件是增加保险费)也可以不同意即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人不得拒绝。也即是说,交强险制度下保险公司的强制承包义务决定了交强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具有重要意义。在交强险有效期内,无论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就这一点而言,充分体现了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的特点,与商业保险中的合同主体变更明显不同。
但是,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一般保险合同中如果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一,保险公司享有解除权。第二,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的,还不退保费。
交强险的性质是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商业保险。从《交强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看,保险人不能以交强险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交强险合同。且解除有严格的限制,即交强险合同解除只有法定解除,无约定解除。《交强险条例》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律师提醒:交强险合同只要没有解除,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可以另行诉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生命线,不管购买什么保险,投保人都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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