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提出质疑 引用财政部第74号令令第二十一条适用吗?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专业体育项目器材租赁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公告发出后,到截止时间,只有两家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因采购单位要组织重要的国际赛事,时间较紧,不能反复进行采购,因此在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后采购活动继续进行。最终,报价低于采购文件公布的预算且最低的供应商成为候选成交供应商,而另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则超出了采购文件公布的预算。结果公布后,没有成交的供应商以该项目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简称“74号令”)第33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为由提出质疑,采购中心经复审终止了这次采购。但接下来如何进行采购,采购中心犯难了。  案例点评:  经了解,该体育项目比较专业,且所需器材花费较大,周边地区经营该器材租赁的供应商很少,如果该项目重新采购,在没有新的供应商加入的前提下,即使两家供应商的报价都在预算内,采购结果公布后,没有成交的供应商仍可以不足3家为由提出质疑,则这个采购项目也就无法完成。  绝大多数情况下,采购活动中都会有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参与。但在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上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可能出现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或报价在预算内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  根据74号令第33条、第37条、第50条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况采购活动应当终止。不过,若上述情况中只有1家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请示同级财政部门改为单一来源采购。如果有两家,按74号令要求应当终止采购重新组织,但如果重新组织后仍只有两家怎么办,74号令却没有规定。那么,如果一直凑不齐3家,难道采购活动就无法进行了?  事实上,自74号令施行以来,在一些专业设备和专业服务项目的采购上,不时出现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形。笔者认为,权威部门应当以条规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后或邀请了3家及以上供应商后,到规定的截止时间,不足3家供应商参与的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最终报价在预算内不足3家的,且经评审专家确认采购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采购程序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如果从谨慎性角度出发,也可以规定,在重新组织采购后,不足3家供应商响应或报价在预算内的,仍按上述流程进行。  (陈泽)  一般情况下,采购活动中都会有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参与,但特殊情况中,若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人或可向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您所在位置: >>
>> 招标文件刚开始出售,就有供应商提出质疑
招标文件刚开始出售,就有供应商提出质疑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的委托,7月11日,某市**采购中心在有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移动公厕进行公开招标。当天,该市惟一一家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民营企业&公司获知该采购信息后,购买了招标文件。
  在详细研读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后,&公司认为,此次移动公厕采购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招标文件的需求描述、技术参数对外地生产企业有所倾向,显失公平;第二,项目有&内定&中标商的嫌疑;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采购应当有助于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公司作为本地环保设备企业,不仅没有在本地**采购中得到应有的扶持,反而处于不利地位,这对于促进当地环保型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因此,&公司认为,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其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希望有关部门通过完善**采购的政策环境、强化**采购的规则设定以及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等措施,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平台。&公司最后提出,某市**采购中心应对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有所限制。
  根据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8月1日9时30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 7月25日15时30分整召开该项目的标前预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现场解答、澄清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采购需求的各种问题,并尽可能通过现场答疑消除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理解偏差。包括&公司在内的潜在投标人均参加了标前预备会。7月27日,某市**采购中心发布澄清公告,就标前预备会上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及说明。
  8月1日9时30分,该项目开标以及评标活动如期进行。作为公开招标项目,移动公厕采购项目的预中标商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办法产生。开标评标过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全程实行电子闭路监控,且**采购特邀监督员、某市**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了项目的全过程。
  评标结束后,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某市**采购中心没有收到任何有效质疑。因此,预中标商被确定为正式中标人。
正方:采购中心在依法操作
  从整个采购过程看,某市**采购中心在依法依规进行,各参与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身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它构成了制度设计上的权责分工和互相制约。&公司的疑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采购中心不该事无巨细介入
  首先必须明确,采购需求是由用户提出,而非**集中采购机构。用户作为采购项目的实际使用人和最终接受者,本身对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所应具备的性能和效用最有发言权。因此,在具体采购项目上,制度赋予了采购人自行提出采购项目需求的权利,**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不对用户需求进行过多干预。在这里,**集中采购机构是为用户实现采购需求提供一个规范性的操作平台,以确保采购过程符合&**原则&,而不是事无巨细地介入采购过程的每一个细节。
  &内定&无从谈起
  即便采购人滥用权利而在采购需求上作文章,出现倾向于某一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最后的评标结果也很难达到&公司提出&中标人预先被&内定&&的目的。理由很简单,虽然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提出,但是采购人的需求却无法直接转化为中标结果,它必须经过多道法定程序。首先,采购人的招标文件必须经过采**集中采购机构的审查;其次,根据某市**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必须举行标前预备会,具体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接着,投标文件要在评标过程中接受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审;最后,预中标结果还要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
  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中心单方面无法完成
  众所周知,每年**各部门的**采购年度计划是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形成的,但该年度计划并没有包括具体采购项目的需求明细和要求。也就是说,如果财政资金想要通过**采购达到一定的政策目的。至少从目前看,并没有一个非常有效的通道可以实现。因此,如何形成对**采购需求的有效限定,从而实现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产业倾斜,是全国**采购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而&公司提出第三个问题,即**采购的政策功能问题,涉及到**财政政策的安排和调整,是一个宏观的经济问题。它的落实需要由国家、各省市作出综合的部署安排,而不是**集中采购机构单方面就能解决的。(许冬钧)
反方:采购中心的操作值得商榷
  上述案例确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本地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是否应给与&扶持&?二是谁应落实**采购的政策功能?三是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制作环节到底应该干什么?四是供应商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采购中心应该怎么办?
  不该 &扶持&本地企业
  根据《**采购法》,**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按照目前我国**采购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相关的政策目标应该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购买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但从未出现过**采购应当扶持本地企业的说法。相反,《**采购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因此,本案例中,**采购未给本地企业&扶持&完全正确,目前我国个别地方指定**采购必须购买本地产品的做法实质上严重违背了《**采购法》。
  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中心有责
  笔者认为,落实**采购的政策功能确实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但采购中心并不是无能为力。目前,我国制订的发挥**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少,关键是在于如何落实,各地**不可能是落实**采购政策功能的直接责任人,只有每一次具体采购时都将政策功能体现在采购文件中,集腋成裘,聚沙成塔,才能最终发挥出**采购政策功能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所有**采购代理机构都有责任在采购时落实**采购的政策功能。同时,落实相关政策功能应该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而不能是案例中的特定供应商,否则就违背了**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采购中心必须对招标文件负责
  既然采购中心是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就应该为自己组织的采购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招标文件是体现采购项目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基本的原始资料,采购中心必须对自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负责。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内容有问题,采购中心有责任向&公司做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必须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而不能认为采购中心原则上不对用户需求进行过多干预。
  在制作招标文件时,笔者认为采购中心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准备招标文件模本。一份完整、规范的招标文件由许多内容组成,仅《**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就列明了十项内容,实际制作过程中内容更多,采购人一般很少能够熟悉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而**采购监管部门又没有制订标准的招标文件范本,许多招标文件内容需由采购中心自己组织,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中心一般会制作自己认为相对完整、规范的招标文件模本,供采购人参考。
  二是审核采购人的需求。一般情况下,采购人的采购需求都是根据自身的经验,站在自己的角度提出的,由于采购人专业技术水平不一、对**采购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在提需求时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指定品牌、技术参数有明显倾向性、资质要求不合理等问题,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需要在尽可能体现采购人意愿的基础上,把存在的问题剔除,保证招标文件的内容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提出质疑,而不是任由采购人自行提出采购项目需求。
  三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许多采购项目采购人多年才会遇到一次,或经办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素质,造成采购人对如何提出合法、合理的采购需求无法把握。而采购中心的人员由于接触的同类型项目较多,能够积累一定的经验,可以为一些缺乏专业知识的采购人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支持,前提是必须提高采购中心人员的综合素质。
  受理质疑的形式与内容要合法
  上述案例中,&公司认为自身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根据《**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公司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该供应商回复,如果该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中心可以不理会该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如果&公司确实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那采购中心在答复的过程中就存在问题:一是答复的形式有问题。不能以标前预备会上做出的澄清及说明,来替代应该给&公司的正式书面回复;二是答复的内容有问题。对于&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的需求描述、技术参数倾向于外地生产企业,显失公平的问题。笔者认为,采购中心应重新对需求描述、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如自身能力不够,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确定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而不应该推卸应尽的责任;对于项目存在&内定&中标商的嫌疑问题,采购中心应请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将不予采纳,但不应等中标结果确定后才确认,如果中标人恰好就是该公司怀疑的&内定&供应商,采购中心又如何处理?至于&公司提出的第三个问题,采购中心应根据《**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答复,因为采购中心没有权力去扶持本地企业,那才真正是市**应该考虑的事。
  另外,上述采购中,采购中心虽然没有收到任何有效异议,但并不能说明整个采购过程依法依规进行。理由是:7月25日15时30分整召开标前预备会,7月27日,采购中心发布了本次招标的澄清公告,就标前预备会上各潜在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澄清及说明,8月1日9时30分,该项目如期进行开标评标。18号令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采购中心7月27日发布澄清公告,8月1日开标,相距最多五日,明显违背了18号令规定的十五日前。
&&&最新案例分析
互通网络:
总机: 广告服务: 传真:
会员专线:对外合作: 邮箱: 客服QQ: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
上传于||文档简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03​年0​月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04​年月日​起​施​行​。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29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更多公众号:zbsonline001介绍最新的招标采购领域动态,独家角度解读招标采购领域政策,为招标采购领域从业者提供信息服务。最新文章相关推荐搜狗:感谢您阅读【案例解析】不应放大响应文件密封作用,本文可能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欢迎您进入乐山市财政局网站!
您的位置 &&&&&&&nbsp正文
乐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gsgg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乐山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
第二章&&&& 质疑提出
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
(三)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五)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或领取备案、开标、评标、澄清、谈判、磋商、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中标、成交结果,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及采购人确定后的中标、成交结果。
第八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未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的,不能提出质疑;供应商购买或领取了招标文件,但未进行投标的,不能就投标截止后的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活动中,按照规定程序未被确定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的,只能就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
第九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质疑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供应商通过被质疑人的质疑答复知道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新的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收到质疑答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的质疑。
第十一条&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
质疑书格式见本办法附件1。
第十二条& 质疑书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质疑书上的署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供应商提交质疑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当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
第十四条&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办法附件2。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质疑事宜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一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被质疑人核对无误后返还。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并得到确认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时,应在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上签字或盖章,以确认提交的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的翻译为中文资料,并以中文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质疑人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认可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被质疑人可以拒收。
以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寄出日期为提出质疑的日期,邮寄期间不计入提出质疑时限之内。
第三章&&&& 质疑初审与受理
第十八条& 被质疑人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供应商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告知供应商修改质疑后重新提出质疑:
(一)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部分质疑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的事项或者部分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三)提供的质疑书副本不足的;
(四)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全面、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五)质疑书依据、理由部分只有主观陈述、推理、猜测等,而没有提供客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不予受理:
(一)不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
(二)超过质疑有效期提出质疑的;
(三)质疑书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被质疑人告知修改质疑书重新质疑,修改后仍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所有质疑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的;
(五)其他不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质疑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保密或者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被质疑人应当向供应商指出,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事项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质疑人在初步审查供应商质疑过程中,告知供应商重新修改质疑、不予受理、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次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质疑人告知供应商修改质疑后重新提出质疑应根据具体情况限定期限,且限定的期限不能超过二个工作日。
限定的期限日期从供应商收到告知书后次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当对供应商质疑进行受理。
供应商质疑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但被质疑人在初步审查期内未告知供应商的,视同受理质疑。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的,供应商可以就被质疑人是否应当受理质疑事宜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四章&&&& 质疑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质疑人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后,应当从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
第二十八条& 被质疑人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后,应当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与质疑事项直接相关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收到质疑书副本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认为被质疑人不应当受理质疑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不应当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被质疑人收到相关供应商的解释说明后,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需要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答疑的,应当组织所有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答疑;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需要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当面质证的,应当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当面质证;需进行相关鉴定、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检疫。
第三十二条& 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暂停的,应当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期限最多为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要注重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但应当注意保密,禁止泄露下列事项:
(一)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二)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
(四)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五)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六)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七)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被质疑人对受理的供应商质疑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答复:
(一)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供应商质疑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质疑无效。
(三)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质疑事项属实,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对采购过程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质疑事项属实,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质疑事项属实,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认可质疑属实,维持采购结果;质疑事项属实,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供应商不配合或拒绝被质疑人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核实事实、当面质证和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检疫,导致质疑事项无法查清的,视同撤回质疑,终止质疑处理。
(七)相关供应商不配合或拒绝被质疑人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核实事实、当面质证和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检疫,导致质疑事项无法查清的,视同相关质疑事项属实,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质疑人对供应商质疑事项审查终结后,应当就质疑事项作出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送达供应商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
送达回证格式见本办法附件4。
第三十六条& 被质疑人作出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受理质疑日期、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质疑事项处理的具体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四)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
质疑答复应当加盖被质疑人单位公章。
质疑答复不得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质疑答复格式见本办法附件3。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法定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被质疑人处理完供应商质疑后,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件5。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陈述虚假事实进行质疑的,被质疑人应当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条& 被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一)拒收供应商以有效方式提交的质疑书的;
(二)应当受理的质疑不予受理或不应当受理的质疑进行受理的;
(三)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的;
(四)质疑处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质疑答复内容未针对质疑事项或超出质疑事项,引起矛盾纠纷的;
(六)质疑处理相关文件未依法送达的;
(七)与供应商、评审委员会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被质疑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质疑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检验、检测、检疫费用,应当由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均无过错的,由主张鉴定、检验、检测、检疫一方负担。
第四十三条& 被质疑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质疑书
2.授权委托书
3.质疑答复
4.送达回证
5.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财政74号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