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置和这个易地安置有什么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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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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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月桃 于
22:25 编辑 - A# K7 h% e% f&&}( q! T8 K' {" r4 t&&B
! U4 Z+ U2 H( ?
我提个问题,三期士官异地安置(跟爱人的户籍),有什么条件限制么。进京的话先按转业走,安排不了工作一次买断,是不是拿钱稍微多点。有知道的兄弟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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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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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结婚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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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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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最好安置好!基本上是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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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需要这样的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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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士官转业进单位是不是也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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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 发表于
在北京士官转业进单位是不是也要考试! Z0 \0 U6 B; s
你可以问问民政局,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你解答。不过,就安置工作是否需要考试这一块,我还没有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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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桃 发表于
20:16 : M: O& f6 T, b, A2 m1 \2 I
你可以问问民政局,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你解答。不过,就安置工作是否需要考试这一块,我还没有问过。* @; N&&c" s, e3 N: z8 T
谢谢!我到时去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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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m. a' _" j) m! X" b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I- d/ F&&e$ e- U% z$ U& o0 W7 r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8 m" q$ F4 z- m0 L&&m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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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异地安置,就要满足以上4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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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之吻 发表于
11:31 ) Q3 W3 e* p' @7 g. }3 {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 ...
谢谢,确实如此,已经问过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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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日起施行。% E4 G6 F4 Q; q1 m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2 s/ k* h+ a3 C+ C3 k2 I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i" x2 H: a) `- o) M4 h( M! H
& &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h/ O3 o4 ?: g# Z+ ~/ U
& &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 &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f* s) s4 X: M* i3 Y" ]3 X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d% ?. H&&e" n3 V
& &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 v& Y&&T8 x" K, _/ T- t. _5 i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i- E2 L& ^: D1 C! F8 p7 G
& &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L: M3 @/ ?9 {5 ~) Y$ Z* S% y5 d0 m
& &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 s0 q/ m4 ]5 }4 [&&m
& &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 &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8 t* R" P- }! H4 d. n9 S1 n
& &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3 T2 t) R4 ~# B) H: j' ?9 }- r5 N
& &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u( p( z, i&&T$ \
& &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 &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7 A7 ^0 g! M' \9 |! p# X
& &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U0 X6 s) H# w$ d
& &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P9 J- D&&u$ D8 i& E0 e
& &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5 E$ I: q' F: h* k0 l( q# x. I7 q
& &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9 @6 G; s/ [- S
& & (一)因战致残的;
& &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9 k( y! ~. n, F
& & (三)是烈士子女的;
& & (四)父母双亡的。% j( l* N6 c# x! o7 }8 O5 [
& &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P* l) N&&R' E8 {6 d1 Q
& &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0 I9 O) Q$ k6 |; f1 ^; E
& &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5 u$ E" u& K" E2 H7 s9 _
&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H5 ^9 @% _6 N2 q5 ~3 }( N&&]$ I
& &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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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 &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4 l, m% {4 h7 q% \# Z
& & 第三章 安 置, k( i( g' a7 @( \8 [# S
& & 第一节 自主就业1 P6 _: H) q& `2 I
& &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 &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 &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5 d* F1 m. E! ]- A4 h
&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3 n0 {( t6 s6 h( Q! H$ N' B$ Y
& &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 &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l3 A4 V: R3 q" \7 r
& &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f/ s2 K% M2 d4 N8 R0 s9 c
& &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 &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K$ }6 j&&O) K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q: K% ?) l* n2 t
&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a' a1 y1 [! A9 r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F: Y: q4 k' C/ C6 `2 A3 D
& &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7 z( n&&{* K. F5 [
& &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 &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A& b$ ]) F# f
&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 &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 &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 &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 & 第二节 安排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0 Z# S4 }( h3 Q* L: }
& &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6 h" X/ U( @7 R% R7 b2 C2 K
& &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 &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8 K3 y0 B: @0 g8 g. b&&m' v
& & (四)是烈士子女的。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6 d&&y1 r- \$ D' H) h2 }
& &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d8 F/ W0 P. d* s2 i
& &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3 B5 q& W, l: Z
& &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 &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8 e: o* z* n1 d# e& e7 q$ n6 Z
&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9 ^5 k6 f% I# M; V! {1 G
& &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3 {! ~3 h! {* c4 I. U; [+ ^1 Q
&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f4 ^. U3 C9 F& r
& &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C6 e3 X&&h/ |2 `; x
& &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j( l7 Z. A3 T' ?6 b6 [
& &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 &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 &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 &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4 R( A) |* T& ]/ Y! R
& &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 &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 &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 &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1 h( S$ b8 m+ n# K7 K
& & (一)年满55周岁的;
& &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V7 l9 D; [) U8 q1 ^) t& g
& &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 &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_" \/ {$ X2 }. e3 B
& &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p7 b0 F" ^7 t, |( F5 L
& &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6 b* N9 v( z- b3 K8 U0 U1 D3 I5 _
& &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f7 Z( ?7 u- ?% k
& &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 &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9 N5 ~1 @4 b' y
& &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 &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 &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R2 A; L! ~/ M& l4 q3 l3 j8 ~
& &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 &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7 t&&\&&p8 `. T! r$ N. l' \9 P5 G5 K
& &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6 A! ?$ `0 h( K: t0 ?
& &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 &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z2 k# v9 I; l&&x3 }! b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B' Z/ u1 j) `9 H- a( Z
& &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 &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 &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1 X" |. x! _* `6 l$ L/ I) x9 u
& &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x6 W* J* _3 Z4 w
& &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 v5 o) j7 ^
& &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Z" |( Y. ^! N8 U( u: g5 d8 }$ x&&v
& &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t5 a5 I2 d- m( P) L
& &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f- z" X9 d2 p( e9 `
&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q. n" o& P' K/ H! q8 H7 d
& & 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0 K) |. h* Y8 `3 w6 a" M7 F
& &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K, T9 s. \7 G) [$ C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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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海一哨 于
15:00 编辑
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 r4 V4 T7 z8 [&&a
& &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 &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 &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 & (四)是烈士子女的。
( Y: D&&M" |+ g" U1 [
还有个政策规定:( |! F' W, l2 @& a1 |1 y
异地安置户口可以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4 f( d- A: {& Z$ J1 c6 X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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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一哨 发表于
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8 P3 s: }; G8 W7 v9 N
这个政府安置,一般会安排在哪些单位?能搞公务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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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临 发表于
21:28 " Y3 \&&x6 t3 T) Q9 x# S
这个政府安置,一般会安排在哪些单位?能搞公务员吗?& t" }: P- r6 @* _
据我了解,士官是不会安排公务员滴。一般进事业编要统一参加考试,录取不了的政府统一调剂安排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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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一哨 发表于
据我了解,士官是不会安排公务员滴。一般进事业编要统一参加考试,录取不了的政府统一调剂安排企业单位。 ...
谢谢,少拿十几万搞个事业编,不划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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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这的不知道,一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3 p&&b' h&&C+ B1 t& a! t: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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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多少度好人一生平安异地就医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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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在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二是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如建筑业等职工的就医,所产生的问题要么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要么是要垫付医疗费用。三是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所产生的问题表面上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实质是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2013年内中国将在部分省份试点跨省就医即时报销。[1]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文件,2015年中国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称,截至目前,内蒙古共有142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覆盖全区所有医保统筹地区。 据统计,内蒙古目前已上交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7006万元,拨付各省(市、区)预付金4691万元。跨省异地就医系统备案人数5.8万,转诊转院备案6824人次。
异地就医形成背景
异地就医问题的存在由来已久,其原因是的享受者和费用支付者不是同一主体,人员参保地和医
疗费用发生地不是同一地区。[3]
在公费、劳保医疗时代,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出差在外人员的急诊、单位派驻外地人员的医疗,以及转往外地的就医。由于以往的公费、劳保医疗是单位管理,因此“异地就医”问题并没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当前“异地就医”之所以成为了一个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问题,主要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员流动的自由度增大、现代企业经营范围的全国化甚至国际化,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使“异地就医”形式多样化、内涵复杂化、人群集中化。同时,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一问题的凸显,也正是民生问题得到高度关注、社会民主进步的必然结果。而要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也绝非易事,它涉及到制度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异地就医申报规定
异地就医申报原因
1、限于本地医疗水平的限制,一部分重病人和经本地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转外就医。
2、一部分人员在本地以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但平常在外地工作,生病时在工作所在地就医。
3、部分职工退休后,怀念故土回家乡养老,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
4、一些企业在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设立营销机构,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医。
异地就医申报标准
1、退休的参保人员;
2、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3、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申报程序
1.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
1) 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 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2. 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由单位经办人凭经下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1]
1) 参保人单位证明;
2) 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3) 出院或诊断证明;
4)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 医疗费用发票(背后有报销人答名);
6) 住院病历复印件。
异地就医稽核方式
规定参保人员在异地入院后三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住院医院名称、地址、科室、床号、联系电话、病情,不按规定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报后根据该参保人员的此次住院病种、病情、病史等情况确定稽核方式。稽核方式有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稽核、委托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委托异地定点医院稽核。
异地就医直接稽核
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稽核的方式有事前稽核、事中稽核和事后稽核三种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采用或组合采用。
1、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外就医批准手续时,对部分参保人员的病兆可以事前察看到的,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先行要求参保人员本人到经办机构查看病情,进行事前稽核,出院后再与出院记录、出院证、费用清单进行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本人再次到医保经办机构察看治疗效果。
2、经批准的转外就医人员或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入院,医保经办机构接到申报后,如病史情况不清,对当前病情有疑问而出院后又难以核实的,为防止冒名住院、挂名住院直接派工作人员到所住医院进行现场稽核,必要时可摄取数码照片存入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备查。
3、办理转外就医批准手续时,医保经办机构对拟实施外科手术治疗的就医人员可要求其在出院后到经办机构察看手术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后再报销费用。
4、对异地居住人员实施手术治疗的,申报时可要求其在出院后拍
摄展示其手术情况的局部和全身情况的照片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医保经办机构稽核。
5、根据参保人员的病史档案情况进行稽核。逐步建立参保就医人员医疗档案,对已核实的病史情况进行记载,同时将档案的主要内容输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外就医批准手续时可先行与参保人员的病史档案进行核对。对病史档案内记录的既有疾病的治疗,经批准在异地就医的,住院后申报的医院名称、科室、病种、病程等情况与病史档案情况相符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直接稽核或委托稽核,报销时将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出院小结等材料与申报情况、病史档案进行对照审核。这种方式虽不能完全杜绝冒名和挂名,但有一定的效果且成本低。
异地就医机构稽核
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协作机制,相互对居住在本地的异地参保人员就医进行管理,待遇的审核支付仍由参保的经办机构办理。对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实行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制度,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可先行由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相互协商,并逐步走向统一,适时出台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使委托管理成为医保经办机构的正常职责。
建议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为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全国性的识别代码,按代码设置电子信箱,编写通讯录,并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内部网,便于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1]
异地就医医院稽核
各地在改革之初大多规定转外就医实行指定医院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可逐步与符合条件的异地医疗机构建立定点关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力与义务。规定异地居住人员和转院就医人员就医时到定点医院的医保办公室进行登记,由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对照医保证、、转外就医批准手续、异地定点批准手续等材料进行现场稽核,必要时直接与委托的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联系直接交流情况。向定点医院的医保办公室申告登记,一方面有利于住院情况稽核,另一方面可请医保办协助办理有关事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医保经办机构对转往异地非定点医院就医则应从严控制。
委托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提出托管请求,——提供相关资料,——受托医保经办机构建立管理档案,——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稽核,——反馈信息给委托医保经办机构。
受托的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院实行现场稽核,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核对人证是否相符,有条件的可摄取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治疗照片,摄取照片时由一名工作人员在病床边与病人合照,另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摄影,同时可拍摄参保人员的手术切口或病兆。照片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输给委托医保经办机构存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备查与核对。
异地就医管理措施
1、同步推进三项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在全国严格推行住院实名制,医院收治病人时严格核对个人身份证,减少冒名住院。
2、实行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制度。一般应要求异地就医医院等级在二级甲等以上。等级高的医院规模大,内部运作均按程序化管理,加之实行了计算机系统管理,、药品管理规范,出具的资料真实度高。而一部分小医院,由于缺少正常制度,对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过多,医疗行为、费用记录不规范,医疗票据管理不严,确定为异地定点医院应从严控制。
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出台参保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对异地定点医院为参保人员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提供便利的,取消其异地定点医院资格,同时将情况反映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逐步发展到在全国医保系统内通过内部网络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将违规医院列入黑名单。可随形势的发展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的诚信状况纳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制约医保欺诈行为。
异地就医相关成果
2013年内中国将在部分省份试点跨省就医即时报销。各地正在推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已在8个省、市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也开通试运行,并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9个省级平台互联互通,今后参合农民将通过这一平台实现异地就医即时报销。
按照“十二五”医改规划,到2015年我国将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报销,初步实现跨省就医即时报销。[1]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文件,201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2016年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2015年将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 据悉,跨省就医即时结算,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省市就医时,提供的异地医疗费用即时结报服务。
意见提出跨省就医费用结报时间表。到2016年,全国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将初步建立,跨省就医结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基本实现跨省就医费用核查,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一步推进。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就医直接结报。[4]
日前,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指出:到了明年,北京异地就医的住院费基本上可以实现直接报销。[5]
.腾讯&#91;引用日期&#93;
.网易&#91;引用日期&#93;
.人民网河南频道&#91;引用日期&#93;
.中国经济网&#91;引用日期&#93;
.医线网&#91;引用日期&#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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