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收费是否需要进河南财政企业信息系统系统

实行计量收费需要多付费
通过计量收费,绝大多数人需要多付费,这是各方隐讳的话题。目前,很多地方实行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的收费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管理办公室处长戚仁广认为,供热计量改革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热计量表不合格、不安装;二是热计量收费滞后。戚仁广建议,通过能耗定额管理供热企业,敦促实现计量收费。
记者:供热计量收费,地方政府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戚仁广:从制定价格的城市看来,计量热价的比例大部分还是以50%为主,考虑2011年各城市的变化,可能基本热价的比例占30%的城市会逐步增加。收费办法上,通常做法是设定面积上限,超过上限的不用交,低于面积热费,供热企业退还差价。另外,我们注意到部分城市在激励机制上做了些探索。山东省规定政策性的亏损补贴与供热计量挂钩,改为供热计量奖补资金,发不发、发多少与供热计量的绩效与节能量挂钩。北京市是取消财政补贴,如果新建建筑不实行建筑计量收费,取消财政补贴。天津市是处罚。宁夏是在处罚的同时,赋予用户有权按面积热费的70%交纳热费的权利。各地的做法不同,但总结一点就是,各地都在探索出台热计量的激励和约束政策。
记者:热计量表、温控阀等产品质量好坏关乎到计量效果,这类产品质量如何?
戚仁广:经过几年积累,产品的质量明显地提高了。2011年,23个省184个厂家比2010年新增50家;2011年的销量是330万套到340万套,市场在扩大。2010年抽检35家仅7家合格,合格率20%;2011年抽检55家,49家合格,合格率89%,产品质量明显增加。其中,2010年抽检的7家合格产品2011年是继续合格,2010年不合格的28家,去年抽到的16家全部合格。从不合格情况看,第一个是出厂环节没有把住关;第二个是流量传感器信号处理的设计缺陷,导致误差,还有一些配件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总体上,热量表产品的质量在快速地提高。
记者:供热计量改革,具体遇到了哪些问题?
戚仁广:两大问题,一是新建建筑没有计量装置或是安装不合格的计量装置,大概有一半的建筑没有装,其中可能有一半的建筑装的是不合格的产品;另一个是收费滞后问题,就是不收费,装表的面积远远大于收费的面积。还有个重要问题,但是大家也不能说,通过计量收费绝大多数人需要多付费,说出来怕供热计量搞不下去了,不得人心。其实这里完全有一种利益驱动。我觉得有政府监管不全、安装收费主体分离、供热企业垄断、产品质量差价格高、价格倒挂、收费体制不健全、不合理等六大障碍。
记者:针对这些问题,你有何建议?
戚仁广:政府需要完善监管机制;立法保障计量收费;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淘汰质量差的厂家;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与供热计量挂钩,激励供热企业。供热企业要同时负责安装与收费,可通过能耗定额敦促它实现计量收费。收费机制须完善,建议取消面积封顶、面积热价。另外,完善标准体系,热量表有检测标准,但其他的分配方法谁来检测是个问题。
我们看到政府强推的模式很难执行下去,可借助市场的力量,让供热企业不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是市场的主体,引入民间资本实施特许经营,打破垄断。民间资本进入新建项目问题不大,鼓励民间资本集团化,做大做强。老供热企业引入民间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剥离非经营性业务,附属性、竞争性业务民营化。目前,供热计量行业都是小而散的企业,鼓励联合兼并等形成产业化,提高供热计量产品质量。
(本文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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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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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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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科技型企业,每年都申请研发费补贴和房租补贴等,拨款到账户,请问这笔钱需要交吗?是做财政专项拨款还是政府补贴收入呢?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签到天数: 1269 天[LV.10]笑傲江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以你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财税[号、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进行具体判断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符合就是财政专项资金,不符合就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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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仔细看一下这个文件,谢谢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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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法宝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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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文字号】 技监局法发[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
【部分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废止
【全文】【】 &&&&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7月4日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法宝联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计量监督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加强计量收费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第规定,申请计量器具检定,仲裁检定,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保证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检定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检定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各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收费,正确使用资金。
  授权承担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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