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有权派驻派出所检察室的组织是

驻派出所检察室,核心职责是监督来源:京华时报作者:朱恒顺只有明晰机构职责,才能发挥驻派出所检察室“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会报告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透露,检察机关将探索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刑侦主体重心的下移,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加强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更有助于人权保障。不少地方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在尝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实践证明,这些探索对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消除监督盲区等,都产生了积极作用。在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的积极意义无需置疑。不过,在推进这一改革前,我们有必要对派驻检察室的实践效果进行回顾和评估。虽然派驻检察室早已不算新生事物,但在许多地方和领域,派驻检察室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难言尽职尽责。比如,有的监所检察室对看守人员玩忽职守听之任之,结果引发了许多恶**故;有的地方虽然基层腐败多发,但派驻乡镇检察室多年未发现一起案件线索,个别派驻检察室甚至和腐败分子沆瀣一气。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定位不清。不少派驻检察室过于重视与基层执法部门的配合协调,强调监督与支持并重,没能把监督放在核心位置。二是责任不明。有的派驻检察室对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现象,不愿展开监督和调查,而且并未因此承担失职责任,有的地方甚至“干好干坏一个样”,完全背离了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本意。因此,在向派出所派驻检察室(官)时,首先必须对派驻检察室(官)进行准确定位,明确设置的核心意图是完善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加强对公安刑事侦查活动的制约,而不是“支持与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就是说,派驻检察室(官)的工作重心是,对立案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嫌犯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等进行监督,而不是一般的法律宣传,更不是配合、协助办案。其次,要明晰派驻检察室(官)的责任认定,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严重问题,派驻人员若听之任之、无所作为,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只有明晰机构职责,并将派驻人员的权力同样“关进笼子”,才能发挥驻派出所检察室“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还需指出的是,目前检察机关设置派驻检察室的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其职责等也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这也是制约派驻检察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值得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时予以关注。该作者最新发布网友推荐的文章最新发布的文章@当前位置: &
最高检:年底前,全面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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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改革“跑偏”?统一目标,也要注重因地制宜!全面铺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就需要大家朝着同一个目标铆劲,进一步明确监督方式和监督重点,这样的改革才不会“跑偏”。最高检强调,各省级检察院要专题研究部署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阶段确定目标,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最高检将下发《关于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用于指导今后工作。为了确保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有序推进,会议还特别圈出了注意事项——要把保证证据合法性,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作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工作目标。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既是对侦查活动违法的监督纠正,更是为了确保公安派出所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利于指控犯罪。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将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取证能力,确保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模式。对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可以采取设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的模式。对办案量少的小型派出所,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模式。对于所在地区大多数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刑事案件的,也可以探索在区县公安局派驻检察室,统一开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聚焦侦查违法易发多发问题。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既包括立案监督,也包括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的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案件,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级院要加大对下指导、支持和协调力度。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靠前指挥,统筹调配力量。要突出侦查监督部门的主力军作用,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相互提供线索,相互支持配合。看完小编的梳理,你是不是已经了解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总体情况?好的制度也将在实践中发光,这项工作必然会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我们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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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连线嘉宾: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家全新闻背景:2016年5月,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联合出台《派驻检察室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协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实施以来,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不断规范,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记者: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份《意见》?李家全:重庆是最高检确定的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的试点地区,合川区有30个派出所,其中23个分布在离城区较远的乡镇。受地理和人力因素的限制,派出所承担的办案任务重,案件质量出现瑕疵的风险大,出台这份《意见》,能让检察室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使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记者:《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李家全:《意见》主要对检察室开展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范围、方式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予以明确。检察室履行其对辖区内派出所所办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基本职能。以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的诉讼监督为重点,延伸到查阅接警出警记录,是否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对刑事案件立而不查、久侦不结等日常执法活动的监督。采取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巡查监督、提前介入等方式,扩大法律监督空间,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措施。记者:为保证实施《意见》落实,你院做了哪些具体工作?李家全:派驻检察室一般设置在距离本院较远、治安问题突出的镇街,我们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机构设置,人、财、物保障等硬件上的基础工作抓起。我院共设置派驻检察室5个,经编委会批准,每个检察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用地为划拨,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投入。每个检察室至少配备1名员额检察官,3名至5名辅助人员。同时,制定了《中心检察室工作职责(试行)》《派驻检察室与院各业务部门工作衔接办法》《派驻基层检察室业绩考评及经费保障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具体授权检察室直接办理案件审查,规范监督手段和行为。记者:《意见》中规定,派驻检察室可以办理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为什么这样规定,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李家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室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方式,拓展了监督空间,加大了监督力度,能使派出所执法活动更加规范。检察室办理的案件范围是本辖区公安派出所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具体到每个检察室又因辖区镇街的实际情况略有不同,派驻三汇检察室辖区汽车、玻璃、煤矿产业众多,所办案件多是发生在工业园区内的盗窃、抢劫等侵财案件,派驻龙市、太和检察室辖区主打农业生产,所办案件多是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盗窃等侵财案件和因生产生活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记者:请举具例说明这项规定的成效。李家全:派驻检察室办理刑事案件,真正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在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还有效缓解本院案多人少、点多面广的办案压力。例如,派驻太和检察室发现,翁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罗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属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于是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派驻三汇检察室办理的孙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本地人,本着司法便民的原则,干警将讯问、询问等取证工作带到检察室的办公地点,节省了大量时间。加上案件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起盗窃案自受理之日起,仅用了3天就审查终结并提起公诉。(高歌)
【责任编辑:曾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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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检察院派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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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双牌县检察院率先在全市成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标志着双牌县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同步监督工作正式启动。
一、明确职能定位,聚焦监督主业。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其目标就是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省市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法律监督工作,在全市成立首家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既是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又是延伸法律监督工作触角,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完善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的同时,还要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文章、下功夫、求突破。
二、相互支持配合,提升监督实效。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拉近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距离,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打通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的“最后一公里”。我们在城关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监督工作模式采取“1+X”:派驻检察官每周定期1天深入派出所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监督工作;巡查检察官不定期对派出所进行监督工作。派出所每月25号向派驻检察官书面通报当月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及强制措施适用等情况,并将撤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送达派驻检察官,主动接受监督。派驻检察官定期向派出所书面通报刑事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数据分析,帮助派出所进一步强化规范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为构建良性互动检警关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言论不结论”的原则,依法开展监督。同时注重与公安派出所的沟通交流,配合协作。积极支持派出所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执法难点、处理疑难个案、提升执法能力。通过办出一批高质量的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尽快展现工作实效。
三、积极总结经验,创新监督方式。与以往监督方式不同,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具有长期性、常态化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摒弃以前运动式、阶段性监督的做法,以长期监督促规范长效。通过与公安派出所建立通报沟通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协作配合机制等,不断增强监督的刚性,提升监督行为的执行力。积极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平台内的案件信息进行查阅、审查,监督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详细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取证,将侦查监督工作前移,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监督,建立对刑事执法活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派出所刑事办案工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办案过程中实现,实体与程序并重,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同时做好成功经验的总结、提炼、推广,为全县、全市乃至全省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全力打造双牌检察工作的新亮点、新品牌。
派驻检察官监督工作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和提升人民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将推动侦查监督工作迈向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必须顺势而为、合力而谋、鼎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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