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疑点级别0和1和不退税的区别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
  相 同 点
  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不 同 点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见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时适用征收率,但是由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所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增值税优惠幅度和进项税额抵扣待遇不同。
  增值税零税率不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以前各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累积增值额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具体通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来实现。但增值税免税政策仅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计入交易成本,如果税务和会计上已经抵扣了,需做转出进项税额处理。
  三是税收管理要求不同。
  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增值税免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有何区别?
  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下没有区别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参看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没有区别。
  适用简易计算方法的有两种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前提下区别明显免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通过公式计算,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参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实惠。这就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全文废止,参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附件4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表面看,似乎给外贸企业以更多的扶持。但实际上,免退税包括免税和退税,如果外贸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只能免税,没有退税。
  税收管理要求不同
  增值税有多档税率,零税率也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但免征增值税却是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可以主动放弃免税优惠(包括减税优惠,下同)。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也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但如何办理放弃适用零税率手续,暂无规定。
  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同
  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的区别还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而财政性资金要时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具体文件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都无法同时达到这三条,往往被税务机关检查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则不视为财政性收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见财税〔号文件)。
  试点纳税人适用零税率而产生的退税,是否比照出口退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尚无规定。但还需要有新文件进一步明确。全文共3082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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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方面的知识(出口方式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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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制度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基本税收制度,也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包括出口退税的主体、客体、税种、退税率、退税依据、期限、地点、预算级次、违章处理等要素。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立法依据
各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出口的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该协议的附录二还规定:“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是国家现行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制度的基本规章,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计算方法、常规管理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补充规定和部分单项政策,对退(免)税管理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如《出口货物电子化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等。这些文件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惯例原则
所谓国际惯例原则,指的是一主权国家在参加国际经贸活动与国际分工时,为促进本国涉外经贸活动的发展,所执行的某项政策措施符合一定的国际准则。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的税收制度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有的国家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而有的国家不实行间接税制度,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也有高有低。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必然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含税量不同,因而使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公平竞争。要消除这一影响,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的间接税。
(二)属地管理原则
所谓属地管理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是指一国对其领土(领域)范围内发生的经济行为,有权按照本国的税收法律实行管辖,这种以地域概念来确定管辖所行使范围的原则称为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税权。对出口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际社会对此必须尊重。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制定各项规定的。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条例中所作的征免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因此,相应的出口退税也当然地适用属地管理原则。
(三)零税率原则
零税率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所谓征多少、退多少就是将出口退税货物的所含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因为如果征多退少,没有彻底退税,就会影响我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货物出口。反过来,如果征少退多,出口退税又成为变相的财政补贴,失去出口退税原有的意义,同时还会引起国际间的贸易纠纷,遭致国外的报复,同样不利于我国货物出口。
(四)宏观调控原则
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如对购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一般不予退税,但对购入的某些传统货物,考虑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际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以及没有纳入出口企业的个人携带出境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
四、为什么要实行出口退税
从国际税收理论的角度,通常我们可以从三方面去理解。
(一)国家间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国家间税收公平包括税收管辖权的公平和国际间流通商品税负的公平。就税收管辖权而言,一国只应对在本国流转、消费的商品征税,而不应对它国流转、消费的商品征税,否则就侵犯了它国的税收管辖权,形成对它国税收管辖权的不公平;就国际间流通商品而言,应避免各国同时行使税收管辖权造成对同一商品的重复征税,从而行成对商品税负上的不公平。
税收按照负担者的不同,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税负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如所得税;间接税的税负则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的,纳税人实际上发挥的是代扣代缴的作用,它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了消费者。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都是间接税。就出口商品而言,它虽是对生产、流通企业征收,但由于商品是在国外销售,按照 “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最终将由外国消费者负担。这样,如果不把出口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就相当于本国政府向外国消费者课征了税,这就损害了它国的税收管辖权。如果出于税收管辖权的要求,进口国对进入本国的商品按照本国税法予以征税,在出口国对出口商品没有退税的情况下,就对出口产品造成重复课税,形成对出口产品税收的税收歧视。因此,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是国家间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尽量避免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效率。从本质上说,就是尽量发挥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价格,不至于因税收而发生效率损失。就出口产品而言,如果对已纳税款不予退税,出口企业为追求销售利润,将会把这部分税收成本转移到销售价格里面,从而扭曲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产品价格,形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因此,只有对出口产品已纳税款给予退还,才能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提高出口货物国际价格竞争力的要求
通过实行出口退税,大大降低了出口货物税收负但,甚至实现了零税负,无疑会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将产品转向国际市场销售;同时降低了出口货物成本,使得企业能够以更有利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出口销量。从另一方面讲,在各国都实行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如果一出口国对自己出口货物不实行退税,无疑提高了本国出口货物的竞争成本,无法实现同其它出口国货物的税收公平。
五、出口退税的作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制度,出口退税实行20年来,在促进我国企业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扩大出口,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增长
出口退税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降低出口产品成本、避免对出口产品双重征税,使出口商品能够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调动企业出口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对外贸易增长。1994年-2003年10年间,出口退税额从1994年的450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2039亿元。在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力支持下,中国对外贸易由1994年的2366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8512亿美元,其中出口由1994年的1210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4394亿美元,推动了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基本形成和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
(二)促进了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
我国出口退税率的设定因出口货物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出口产品科技含量高、加工程度深,则适用较高档次的退税率,反之则适用较低档次的退税率,从而形成出口退税率随着出口货物加工程度深浅和科技含量高低变化而变化的退税率机制,对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重显著作用。如1998年以来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采取了提高退税率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退税等措施,2002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1000多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5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国总出口的比重达到20%左右。再如机电产品,在不同时期一直适用最高档次的退税率,相应的其出口年均增幅25%,远远高于农产品、初级制成品7%、18%的年均增幅;其在出口产品结构中也由90年代初的20%,增长到2002年底的50%以上。出口退税已成为我国调节出口贸易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出口、投资、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加入WTO的进程,近年来,中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成长迅速,其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显著。出口退税作为促进外贸出口最直接、有力的政策手段,在其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正式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1985年出口退税额仅20亿元,国民经济对外贸出口的依存度仅9%。1994年税制改革后,随着出口退税额从1993年的300亿元增长到1994年的450亿元,增长50%,国民经济对出口的依存度也从1993年的15.3%骤然提高到1994年的22.3%,提高了7个百分点;从此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出口的依存度基本稳定在20%左右。随着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力度的进一步提高,2003年我国出口退税额达到创纪录的2039亿元,国民经济对出口的依存度也达到创纪录的32%。在沿海、、等经济发达省份,这一比重更高。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我国国民经济从单纯依靠国内市场的封闭经济发展到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并重、外向度不断提高的开放型经济的过程。
六、出口退税制度地位的再认识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出口退税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已成为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一项基本税收制度
长期以来,在社会上甚至是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出口退税是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鼓励出口的财政补贴措施等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实际上,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对出口某种商品的出口商给予现金补贴或其他某种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前者是指政府给予出口商的出口某种商品的一定数量的现金补贴;后者是指对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给予财政上的某种优惠,包括加速折旧、低息贷款、延期收汇等。所有这些补贴都是从政府其他财政收入里支付。出口退税则是对企业销往国外货物的国内已纳或应纳税款予以退还或免征。尽管在形式上也体现为现金给付,但由于退付的是企业自身已纳或应纳税款,因此就不能说是政府额外的财政补助,同出口补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出口企业理应享受的权利,符合WTO规则。所以,出口退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出口补贴或财政补贴,更不是一般性的临时措施或通常所理解的税收优惠政策,它是一国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对外贸易领域一项基本税收制度,是我国整体税制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国外的经验,还是从国内的实践看,都应当长期坚持,并使之不断完善。
(二)符合WTO规则的鼓励出口的少数财政措施之一
我们前面提到的各种类型的出口补贴,在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国际贸易非歧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都由于违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被视为非法的财政补贴措施而被迫取消。出口退税由于其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规定,因此成为为数不多的可保留的国家鼓励出口的财政措施。加入WTO后,出口退税在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特殊作用将更加突出,也必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应用。
(三)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经济杠杆
出口退税作为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在对外经济领域中的调节功能具有作用时间短、效果明显、辐射效应范围广的显著特点,近些年来,日益引起政府的重视,被越来越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杠杆运用到国民经济调节中去。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加突出。出口退税直接推动外贸出口的增长,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外贸出口又直接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这是出口退税这一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建设发挥调节作用的传导机制。出口退税调节国民经济的具体途径一是调整出口退税率。95-97年,退税率由14%、13%逐步降低至3%、6%、9%,有效的遏制了95年出口骗税猖獗的局面、减轻了财政压力、挤掉了出口泡沫、缓解了当时经济发展过热的矛盾,并为1997年经济软着陆发挥了积极作用;98-99年,退税率由3%、6%、9%,逐步调整到17%、15%、13%等,从2000年起,我国外贸恢复了快速增长态势,帮助克服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2004年,面对出口退税财政压力过大、经济发展过热的情况,国家再次将平均出口退税率由15%调低为12%。二是调整出口退税办法。如2002年起全面执行的免、抵、退税新办法,具有退税效率高,企业资金周转快等特点,是国家为克服9.11事件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经济疲软的对我国经济带来不利影响的重要举措之一。与之相适应的是,当年全国出口未出现外经贸部2001年底预测的2002年外贸出口将下滑的情况,反而增幅达22.3%。
第二节& & 我国出口退税的历史沿革
从历史轨迹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体现着深刻的国际背景和历史背景。概括地讲,我国出口货物退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制度的导入期。主要在1985年前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和调整时期。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零星出台了一些关于出口产品退(免)税的规定,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文革期间,简化税制,取消了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规定,税收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联系被完全割断,给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后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9年国家开始下放对外经营权,允许工业生产部门和地方经营进出口贸易,对外贸易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1980年底国务院以国发[ 号通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规定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则根据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1983年7月财政部下达《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规定对进口上述17种产品,在进口环节征收工商税或增值税,上述产品出口后一律退还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产品税条例(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退税。这一时期的退税政策,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政策缺乏延续性、变动较大,而且主要是时断时续的财政补贴措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出口退税。
 第二阶段为制度成长期。主要是1985年至税种改革前的1993年这一段时期。1985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形成了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标志着我国运用税收杠杆调节进出口贸易迈出了新步伐。1987年12月,财政部下达《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9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1991年1月,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出口退税实行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任务、上缴中央外汇任务挂钩的办法。此后,国家税务局先后又作了若干具体补充规定,对出口产品的退税范围,退税计算依据、退税税率、退税库别、退税管理、退税检查及违章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12月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规定从日,对生产销售出口产品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税票),出口企业持完税专用税票申报退税。至此,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需提供的退税凭证发展到“三票两单”,即工厂收购发票、外销发票、专用税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经外管部门核销的银行结汇水单;退税率按270个税目分成4大类100多个税率,即增值税规定退税率、增值税核定退税率、产品税规定退税率、产品税综合退税率;此外,还有营业税退税率、特别消费税的单位税额。我国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出口产品退税管理机制初步形成。这一时期的出口退税制度具有退税税种多,退税率、计算方法、退税办法比较复杂的明显特点。
&&第三阶段为制度的成熟期。主要是日新税制实施以后到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10年期间。根据新税制要求,为强化退税管理,简化退税手续,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科学的、稳定的出口退税制度,199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出口货物退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依据进项金额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纳增值税、消费税。比较原来的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规定,《办法》在许多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因而更为系统化、规范化。由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经从工业制造环节扩大到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办法》规定出口企业从生产和流通领域收购的货物出口都予以退税;把外商投资企业列入退税企业范围;退税税种由原来的退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和营业税改为仅退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税率档类大简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依据。另外,《办法》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税务管理、退税凭证、退税申报表、退税预算级次和科目、处理及违章处罚等方面也作了调整和修改,从而使出口退税制度更加规范,更加趋向国际惯例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又进一步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通知》,随后又逐步实行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办法。2001年配合国家金关工程,国家税务总局推行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实现了同海关对报关出口货物电子信息的数据共享。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引入,标志着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这10年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设计思想和政策目标逐步走向成熟,地位和功能日益突出,对出口退税的范围、退税税率、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计税依据、计算办法、常规管理及清算检查等问题都有了完整、具体、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并且使之成为建立在我国现行工商税制基础之上而自成体系的一项成熟的专项税收管理制度。
第四阶段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期。即2004年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税经过近10年的快速发展,在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90年代后期,出口退税规模逐渐扩大,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出口欠退税象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到2003年底国家累计欠企业出口退税款就达到2770亿元,给国家财政的平稳运行和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很大隐患。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需要,按照“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思路,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一是承诺老帐要还、新帐不欠,即2003年以前的历史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责全部偿还,2004年起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欠退税;二是完善出口退税资金负担办法,将出口退税资金负担体制由原来中央财政全部负担,改为基数内由中央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且进口环节税收的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出口退税,建立了出口退税资金的保障机制;三是按照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要求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退税率,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改革要求,按照“简化凭证,提高效率,加强控管,优化服务”的思路,对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基本目标有两个:一是依托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成果,建立起严防骗税的新机制;二是以提高退税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为核心内容,适当简化出口退税申报单证和申报、审核程序。这次改革为我国对外贸易长期、持续、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改革后退税资金退付更加及时,退税效率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制度也进一步走向成熟。
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其它鼓励出口的财政补贴措施的
被迫取消,它已成政府可选择的为数不多的符合世贸规则的出口鼓励手段。同时,出口退税作为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在对外经济领域中的调节功能具有作用时间短、效果明显、效应范围广的显著特点,近些年来,日益引起政府的重视,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国民经济调节中去。可以预见,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和中国溶入如国际经济大家庭步伐的加快, 出口退税这一特殊的税收制度,将会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认识,它也将在我国对外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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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一般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企业一般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七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外经贸部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能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职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职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六类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贸部规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机电产品的国内中标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0)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二)特定退(免)税货物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
8、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
9、其他特准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免税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6、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
农膜、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计算机软件出口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1、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2、国家规定出口不退税、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如电解铝、铁合金、尿素、电石、钢铁初级产品等;
3、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
5、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
7、违反有关出口退税管理有关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逾期未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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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的税种、退税率、退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西方被称之为间接税,而且我国的增值税已实行价外税。这种价外税在生产、流通环节是采取价税分别记账,价税分栏开票,价税合计收费方法实施的,它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这种转嫁,税收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了。因此,可以说价外税(间接税)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对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出口货物不在国内消费,而是在国外消费,按照国际惯例,应该予以退税。
& & 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它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出口退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进行。
(一)增值税应税货物出口退税率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17%、13%、11%、8%、5%五档。归纳如下:
17%:船舶、汽车、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IT产品等。
13%:其余征税率为17%的货物
11%:征税率为13%的部分货物
8%: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等
5% :农产品及部分列明矿产品
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凡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无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多少,一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4%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二)消费税退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规定的征税率(税额)确定。
卷烟:25%—50%(免税)
酒类:5%—25%
化妆品:30%
护肤护发品:8%
贵重首饰:10%
鞭炮、焰火:15%
汽油:0.2元/升
汽车轮胎、摩托车:10%
小汽车:3%—8%
具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的《出口退税率文库》确定。
& &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前提,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同时,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确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
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退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等项目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以出口商品外销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外销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它价格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 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一并调整)。若外销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使用免税进口料件的,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的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生产企业应退(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由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同,两种税种选用的退(免)税办法也不一样,即增值税涉及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按零税率的原则退(免)税;消费税由于仅涉及生产环节征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直接就出口部分免税,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则实行退税办法。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一)免退税
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这种办法主是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二)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
即“先征后退”办法,这种办法现已基本不再实行。
(三)“免、抵、退”办法
即“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这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也适用于这种办法。
(四)免税不退税
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这种办法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单项规定的特定货物(如软件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型)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
对使用比较普遍的“退税”、“先征后退”、“免、抵、退”税三种办法作一下比较:
“退税”办法是在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这是由于我国外贸企业普遍使用出口货物采购制,外贸企业从供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时,支付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款。因此,在出口环节免税,货物出口后凭出口单证申报退还采购出口货物的已纳税额,就可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先征后退”办法是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先按规定征税,再按规定的退税率退税。这两种办法计算简单,操作简便,但两种办法由于企业在购进、出口环节需要垫付税款,大量占用出口企业的资金,影响资金利用效率,不利于外贸出口的扩大发展。另外,这两种办法征、退税脱节,退税资金流量大,容易诱发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与前两种办法比较,具有较明显的先进性和管理的科学性。首先,该办法对出口货物以及内销货物实行的免税和抵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有利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其次,可以客观反映整体的税收规模 ,同时减少退税的资金流,避免诱发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发生;第三,“免、抵、退”税办法促进了征、退税管理部门的结合,强化了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功能。因此我国从1997年起开始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中推行“免、抵、退”税办法。从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先征后退”办法被取消。随着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完善,使外贸企业由采购制向代理制转化,从而改变了目前外贸企业退税模式,使在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委托方)实行免、抵、退税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二、出口货物消费税退(免)税办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予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一)出口商应在报关离境90日内(以报关单离境时间为准,生产企业可顺延到次月15日以前)向国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逾期未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省辖市级税务机关批准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做征税处理。
(二)出口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省辖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3个月申报。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出口商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5、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
(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时间要求
1、出口商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离境时间为准)起180天内,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对到期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相应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2、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四)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商,如原出口商不存在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形,经退税机关认定并经省国税机关批准后,可按第一款规定执行在申报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三)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四)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的退(免)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货物购进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准予退税的条件
外贸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并取得了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出口退税率
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凡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无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多少,一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4%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对属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将申报系统自动带出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修改为规定的退税率申报退税;各级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时,应对其适用退税率的准确性进行重点审核。
三、退税计算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х退税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 && && && && && && && && && &&&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规定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予以退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予以办理退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自日起,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一、退(免)税货物范围
准予退税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办法
外贸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比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申报期限
中标外贸企业应自购买机电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四、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申报
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提供)。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5、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7、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8、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规定
一、退税范围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申报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2、准予退税的设备范围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3、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税发[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凭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4、享受退税的设备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并且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
二、登记管理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
&&5、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6、进口设备清单;
&&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
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应建立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退税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退税部门相应注销台帐记录。
三、退税、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退税申报),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付款凭证;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退税部门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补征其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凡符合退税条件的,承建企业可凭同委托企业签订的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对方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
&&退税部门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按照上级税务部门统一部署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核查。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二、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货物范围
(一)办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表7-5),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是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是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水、电、气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х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二)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2、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不予退税;
4、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5、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的监管
1、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3、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外销发票;
4、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按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情况进行清算。
5、区外企业申报退(免)税退税办法、应提供的资料、申报办法等比照现行外贸(工贸)企业、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包括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向当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规定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概念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为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二)境外带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1、外贸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适用退税率
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外贸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数据确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属于自产产品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属于外购产品的,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退税。
(三)境外带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保税区货物的退(免)税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专门监管的特定区域。
对非保税区企业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区外企业不予退(免)税。但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以下手续申请退(免)税:
(二)申报手续
(1)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
(2)出口备案清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提供);
(5)其他规定的凭证。
区外企业以最后一批货物出口备案清单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三)其他规定
(1)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税收办法进行退(免)税管理。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凭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鉴发的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四、出口免税卷烟的规定
烟草是世界上具有广泛消费群体、具有较高商业利润的特殊商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的政策,对出口卷烟实行出口企业特许经营、指定口岸报关出口、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数量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一)出口免税卷烟企业范围
出口免税卷烟的企业,是指国家对其下达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企业。对具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卷烟计划内出口的卷烟,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出口免税卷烟的管理
出口计划内免税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1)计划的下达、使用
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按季度下达,其内容包括卷烟的出口合同号码、出口数量、生产企业、品牌、运抵国(地区)等。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表7-3)。
(2)指定出口口岸
为加强免税出口卷烟管理,防止骗税、走私案件的发生,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规定对免税出口卷烟实行指定出口口岸的管理办法。指定的出口口岸包括上海外港海关、吴淞海关、埔江海关、黄埔海关、大连海关、海关、宁波海关、满洲里海关、霍尔果斯海关、阿拉山口海关、瑞丽海关、打洛海关、晖春海关、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及厦门海关所属东渡办事处。免税出口卷烟必须在上述口岸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
(3)免税证明开具
①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较交给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②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不得超过计划核签;
③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上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表7-4)并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④对在指定口岸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征税款。
(4)免税核销
免税出口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按月填报《出口卷烟核销情况表》,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以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出口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责成卷烟出口企业依法予以补税。
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卷烟出口企业应立即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税出口卷烟的经营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投资货物退税管理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凭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出口企业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1.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六、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援外出口的形式
目前, 我国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2、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
(二)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
1、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包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
2、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退(免)税方式。援外出口货物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的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免、抵、退”税办法管理。
2、退(免)税申报单证。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①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或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定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贷款的付款凭证;
③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④“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各地海关在接受出口援外货物报关时,援外企业需提交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援外任务书”,货物放行结关后,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⑥出口发票。
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的上述退(免)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必须名称一致,凡退(免)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优惠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援外方式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问题。
(四)援外出口货物违规处理
援外企业只能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七、修理修配退(免)税有关规定
&&1、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修理修配收入,外贸企业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生产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申报退(免)税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须提供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
(4)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申报退(免)税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八、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退(免)税规定
自日起,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接下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实务”
出口退(免)税计算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准确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正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由于出口企业的类型、出口贸易方式以及所涉及的税种不同,计算退(免)税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本节主要从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方面介绍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退(免)税的计算,主要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办法为“免、抵、退”税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适用“免税”的办法。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生产企业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一律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规定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及计算公式
1、“免、抵、退”税的基本含义和计算公式: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所谓“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即: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然后将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即: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办理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及过程如下:
(1)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和国内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2)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货物的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以下简称“外购同类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以下简称“外购配套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以下简称“收购成员企业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以下简称“委托加工产品”)。
(三)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
视同自产产品界定工作由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确定的办法如下:
1、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同类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外购配套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准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委托加工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管理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有以下两种情况的除外: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且内外销销售之和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经省辖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五)小型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管理
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企业。二、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主要分以下五个步骤:第一是计算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第二是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第三是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第四是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最后是根据当期免抵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在整个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过程中,其中两个环节至关重要,一是计算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二是确定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在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五点:
1、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的主要依据是出口发票:若出口发票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生产企业因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而发生的代理费应做销售费用处理,在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不得扣除。
2、若企业实际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运费、保险费不一致的,应以企业的实际发生数为准。
3、若企业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实际收汇金额小于按照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的,应以企业的实际收汇金额确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4、外汇人民币牌价应选择使用出口业务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5、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在确定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时,一是要注意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因国家退税率频繁调整,不同时间出口的货物,其适用的退税率可能也不相同;二是要注意企业申报的海关商品码是否准确,是否与报关单上的海关商品码一致。
以下分别以一般贸易出口举例说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过程:
例一: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8月份发生内销收入1600万元,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收入3500万元,当期购进货物全部进项税额1000万元,上期结转留抵税额5万,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当月出口单证均已收齐,请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一般贸易项下的计算例子,公式不考虑进料加工业务)
1、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17%-13%)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1600×17%-()-5
因此,该企业本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593万元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3500×13%)
& && && && && &=455万元
4、计算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
公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由于留抵税额593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455万元,因此,
当期应退税额=45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金=593万元-455万元
& && && && && && && && && & =138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为455万元,其中免抵税额为0,退税额为45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8万元。
例二: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5月发生内销收入1000万,当月自营出口货物到岸价100万美元,出口货物的海运费、保险费合计0.8万美元;当月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笔,出口货物到岸价10万美元,出口货物的海运费、保险费合计0.5万美元,支付给外贸公司代理费2万元,当月1日外汇人民币牌价为8.2770(中间价);当期购进货物全部进项税额250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17%,退税率13%,当月出口单证均已收齐,请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一般贸易项下的计算例子,公式不考虑进料加工业务)。
1、计算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100-0.8)+(10-0.5)]×8.2770
& && && && && && &&&=900万元
2、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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