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农村个人贷款条件银行贷款要什么条件

邵东农商银行:召开不良贷款反弹约见谈话会议
点击数: 时间: 作者:申中美
来源:邵东农商银行
9月25日,邵东农商银行在该行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不良贷款反弹约见谈话会议,对全行不良贷款反弹金额排名前十的营业部、永兴、黄陂桥、火厂坪、宏达、黑田铺、昭阳、魏家桥、九龙、斫曹网点负责人及客户经理进行了约谈。该行董事长唐志明首先简要通报了当前不良贷款总体情况,明确要求相关网点要将不良贷款压降做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增量、化解存量。被约谈的网点负责人及客户经理立足各自网点实际,分别从不良贷款构成、笔数、金额及化解措施四个方面进行了发言;分管领导及机关业务条线部门经理也就当前如何化解不良贷款提出了相关建议。谈到下阶段清收工作时,唐志明董事长提出了七点要求。一是明确要求退休人员要提前一年打移交,做到到期一笔移交一笔,并要做到考勤考核到位,按期处罚到位。同时,严格每月25日前按期召开不良贷款尽职免责会议,按月兑现考核;二是强化贷款质量管理,严格客户经理及贷款客户准入机制;三是业务部门要增强担当意识,按照不增加贷款风险的原则,做好抵押资产清收和打包清收“破冰”工作;四是不良贷款约见谈话要形成专门会议记录,被约见人员也要有记录;五是对新增不良贷款超不良贷款余额10%的网点,停止发放新放贷款,并作为稽核处罚依据;六是针对相关网点提出的个案问题,化解工作要坚持在阳光下运行,利率优惠谈判由行长助理专职负责,原则上不低于6‰;七是严格诉讼流程管理,改变“有案就诉”观念,首先要从自身是否是一名称职的客户经理着手查找原因。同时,人力资源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清收能力,实现清收方式多样化,提高清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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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刘?、刘?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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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5)邵东民初字第12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唐佑华;肖苏容;谢植福;王利娟
原始文档:无&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邵东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唐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展成,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叶益生,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刘??,男,1987年7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女,198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之妻。被告刘?,男,1984年1月??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东农商银行”)与被告刘??、刘?、刘?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佑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苏容、人民陪审员谢植福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展成、叶益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刘?、刘?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东农商银行诉称:被告刘??、刘?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0.5‰,结息日为每季度末的20日,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刘?自愿为被告刘??、刘?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债务已逾期,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8423.14元(利息计算至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5.75%计算至还清日止。为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原告邵东农商银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刘??和被告刘?身份证及被告刘??和刘?的户口薄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刘??与刘?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被告刘?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1份……(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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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刘?、刘?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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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黎丽琼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7646058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黎丽琼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邵东民初字第1981号
  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仲初(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封舒怀,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黎丽琼。
  被告高林。
  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全文简称“邵东农商银行”)与被告黎丽琼、高林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小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谢群力、人民陪审员石崇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金仲初、封舒怀和被告黎丽琼、高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东农商银行诉称:被告黎丽琼夫妇于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75‰,借期至日,被告高林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拖欠未还。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日的利息27018.34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6.1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黎丽琼辩称,借款属实,被告黎丽琼丈夫因病去世后,家庭负担沉重,目前无偿还能力。
  被告高林辩称,被告高林是公务员,不能做担保,原告的业务网站上也没有公务员担保的项目,故被告高林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变更批文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原邵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变更为邵东农商银行的事实;
  2、二被告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黎丽琼和谭宜碧的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被告黎丽琼和谭宜碧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4、个人贷款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5、保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6、借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和银行流水清单,拟证明20万的借款原告已支付给借款人。
  7、办事处和村签字盖章的证明,拟证明被告黎丽琼之夫谭宜碧已因病死亡的事实。
  被告黎丽琼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被告高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网站的贷款业务介绍打印件,拟证明原告没有公务员担保贷款的业务内容。
  对原告邵东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被告黎丽琼、高林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确认原告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高林提交的证据,原告邵东农商银行认为不能证明被告高林的主张,相反对于公务员担保贷款,原告还会优先考虑。本院对被告高林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确认被告高林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高林所主张的事实。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情事实: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黎丽琼及其丈夫谭宜碧(谭宜碧于2014年因病去世)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0.75‰,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即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6.125‰计算利息。同时,被告高林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高林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借款约定期限到期后,黎丽琼夫妇只偿还了部分利息19350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拖欠未还,担保人高林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日,被告黎丽琼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27018.34元。
  另查明,邵东农商银行于2014年7月成立并开业,承接邵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分社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黎丽琼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黎丽琼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黎丽琼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林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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