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新三板退市的条件?以及退市条件?麻烦给讲讲

您当前的位置:
程晓明:新三板真正的上市条件是不退市
发布: | 分类: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分享大学、考研、论文、会计、留学、数据、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统计学、博弈论、统计年鉴、行业分析包括等相关资源。
经管之家是国内最大的在线教育咨询平台!
专题页面精选
  由三板富和全景网联合举办的第一届中国(深圳)新三板高峰论坛日前在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  企巢新三板学院院长程晓明博士在本次论坛发表题为《新三板的发展逻辑与政策驱动下的市场机会》的主题演讲。  ...
程晓明:新三板真正的上市条件是不退市
  由三板富和全景网联合举办的第一届中国(深圳)新三板高峰论坛日前在深圳福田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
  企巢新三板学院院长程晓明博士在本次论坛发表题为《新三板的发展逻辑与政策驱动下的市场机会》的主题演讲。
  本文为程晓明博士主题演讲部分精华观点摘要。
  程晓明在高峰论坛上作主题演讲
  关于交易
  新三板逻辑,交易是核心,没有交易就没有一切。新三板的问题是交易不够。
  如果没有活跃的交易,新三板存在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呢?企业靠三板融资,今年据说新三板融资额到了一千多亿,是不是由此说新三板融资能力很强?不能这么说,因为交易不是很活跃。
  今年新三板三到五月份交易曾经活跃过,那时候新三板挂牌公司几乎是秒杀,什么价格都有人要,投资人买了之后可以更高价卖掉。年初也传过新三板改革,但现在三板公司融资又遇到很大的问题。公司还是一个公司,公司基本面发生大的变化吗?没有。企业好不好融资,跟公司有关系,但不是最重要的,企业好不好融资,取决于市场活不活跃。
  新三板到现在我们做了很多工作,推进很多,但是交易不活跃,如果能取消500万的门槛,我相信新三板交易量每天将达 ...全文地址:
本文关键词: &&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本站推荐的文章
本文标题:
本文链接网址:
1.凡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或其他官网介绍,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原创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站对该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若;
3.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处理。
加入经管之家,拥有更多权限。什么是新三板?|什么是新三板?新三板上市条件有什么 - 新三板 - 至诚财经网
至诚-中国金融理财门户网站 至诚旗下产品:
欢迎来到至诚财经!
什么是新三板?新三板上市条件有什么
& & & &====推荐阅读====
& & & &====全文阅读====
& & & &()09月28日讯
  1.新三板是什么
  新三板定义和运营机构
  新三板又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机构,于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30亿元,注册地在北京。
  新三板定位和职能
  新三板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在这个平台上,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
  新三板来源和发展
  新三板最早发源于北京中关村,主要是一些相对高科技的企业。而之所以叫&新&三板,是因为还存在一个老三板,主要是承载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企业的公司股权转让。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由于中关村的企业有限,因而当时的新三板成交量有限,交投极度不活跃。
  2012年,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加入新三板试点,至此新三板扩大到4个国家级高新园区,项目来源大大扩展。
  2013年底,证监会宣布新三板扩大到全国,对所有公司开放。日,新三板一次性挂牌285家,并累计达到621家挂牌企业,宣告了新三板市场正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市场。
  到2015年3月已有2100余家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从家数和总市值上来说已经较为庞大。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范文十篇】
上市公司退市条件
范文一:会 计 准 则 
( 深圳 中恒华 发股 份有 限公 司
4 3 0 0 0 0)  
【 摘要 】 在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裁员成为常态,但各公 司对于支付裁员补偿的会计处理却存 
在较 大 的差异 。本 文通过 解读 企业会 计准 则关 于辞退 福利 的确认 条件 ,对部 分上 市公 司裁 员 实际情 况的分析 ,  
提 出进 一步 完善的建议 。  
【 关键词 】 辞退福利
随 着我 国市 场经 济 体制 的逐 步完 善 ,企 业 经济 性 裁 
员渐 渐 成 为 常态 ,依 照 相关 劳 动 法律 法 规 ,企业 需 要 向 
业 会计 准 则讲 解 》( 2 ( 】 l 0)中进一 步 明确 :“ 正式 的解 除  劳动 关系计 划应 当经过 董事会 或类似 权 力机构 的批准 ” 。  
被裁 员工 支付一 定的补偿 。 我 国《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 9 号——  
职 工薪 酬 》对 于 该 补偿 支 出作 出 了相应 的 处理 规 定 ,但 
两个 确认 条件 分 别从确 定性 和可 靠性方 面 提 出要 求 ,  
即避 免 对 “ 未来经 济利 益流 出不 是很 可能 ” 、或 “ 金额 不  能 可靠 的计 量 ”等 不符 合 负债 、费用 确认 条件 的 事项 进 
从 部 分上 市公 司的 披露 来 看 ,辞退 福 利 的确 认 却 不能 反 
映真 实裁 员情况 。  
行 确 认 。但 是 ,由 于 《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的规 定 是 与国 际  会 计 准则 趋 同 ,而我 国的 劳动 雇佣 体 制 和 实 际操 作情 况 
却 与 国外 成 熟 的工 会体 制 有 着较 大 差 异 ,这就 造 成企 业 
辞 退福利 的概念 和确认 条件 
辞 退 福 利 的存 在 ,是 由于 按 照 《 劳 动合 同法 》及其  他 规 定 ,企业 辞 退 员工 不 仅要 履 行 一定 的 程序 ,还需 要  向员 工 支付 相 应 的补偿  . 这种 赔 偿 义 务是 法定 的 ,并 且  是 确定 将发 生 的 ,因此 ,《 企 业会 计准则第 9 号— — 职 工  薪酬 》 ( 以下 简称 《 职工 薪酬 准 则 》 ) 要 求 企业 应 合理 预  汁并确 认辞 退福 利产 生 的应付 职工 薪酬 。《 企业会 计 准则  第9 号—— 职工 薪酬 》 应用指南 对辞退 福利 作 了如下 界定:  
f 1 1 在职 工 劳动 合 同到 期前 ,不 论职 工本 人 是否 愿 意 ,企 
在 对 辞退 员 工进 行 会 计处 理 时存 在 选择 性 引用 准 则 的情  况 ,财务 报告 反 映 的辞 退 福利 不 能 充分 反 映 实际 裁 员情 
二 、实际运 用 中存在 的偏 差  随着 2 0 1 0年 全球 经济 下行 ,企业 竞争 压 力加剧 ,   少企 业纷纷 采取 减 员的方 式来 渡 过难 关 。从 2 0 1 0年 的比  哑迪 ,到 2 0 1 1 年 的美 的 电器 ,裁
员风 波一 波 未平 一波 又 
业 决 定解 除 与职 工 的劳 动关 系而 给予 的 补偿 ;( 2 ) 在 职 工  劳动 合 同 到期 前 , 为鼓 励 职 工 自愿 接 受裁 减 而 给予 的 补 
偿 ,职工 有 权利 选 择 继续 在 职 或接 受 补偿 离 职 。对 于 辞 
起 。美 的电器年 报数 据 显示 :自 2 0 0 7 年执 行新 会计 准 则 
公 司每 年 均计 提 了 因解 除 劳动 关 系 给予 的补偿 ,同 
样每 年也进 行 了 支付 。但在 2 0 0 7 —2 【 ) 1 1 年 期 间并 未 见公  司董 事 会或 其 他权 力机 构对 类 似 裁员 计 划 的披 露 。而 在  公 司2 0 1 1年 报 数 据显 示 员工 总 数 减 少 3 2   1 7 9人 的情 况 
退 福 利 的 含义 ,我 国企业 会 计 准则 与 国 际会 计准 则 在 实 
质上 是相 同 的 ,即辞 退福 利是 企业 与职 工 ( 雇员 ) 要终 止 
合 同或协议 时 , 企 业应 给 予职工 ( 雇员 ) 相应 的辞退 补偿 。   《 职 工薪 酬准 则 》指 出 , 企 业确 认 辞退 福利 应 同时 满 
足 以下 条件 :( 1 ) 企 业 已经 制定 正式 的解除 劳 动关 系 计划 
下 ,公 司 本 年也 仅 计 提 辞 退福 利 1   2 5 0 万 元 ,实 际 支 付  2   5 0 6万元 ,按 照辞 退 福利 支付 / 员工 减少 人数 的 比值 计 
算 平均 每 人 7 7 8元 。 比亚迪 的情况 更 加离 谱 ,2 0 1 1 年 报 
或提 出 自愿裁 减 建 议 ,并 即将 实施 。该计 划 或建 议应 当 
包括 :拟解 除 劳 动关 系 或裁 减 的职工 所 在 部 门 、职位 及 
员 工总 数较 上年减 少 5   6 9 3 人 ,而其 2 0 1 1 年计 提 和发 放  辞退 福利 6 2 万元 , 平 均每人 仅 支付 1 0 8 元。 通 过对雅 戈尔 、  
宝 安地 产 等 “ 裁 员 大户 ” 公 司数 据 的分 析 ,也 存 在没 有 
数量 ;根据 有 关规 定 按 工作 类 别 或职 位 确定 的解 除劳 动  关 系或裁减 补偿 金额; 拟解 除劳动 关系 或裁减 的时 间 。( 2 )   企业 不能 单方 面撤 回解 除劳 动关 系计 划或 裁减 建议 。《 企 
① 数据来源 :同花顺 i F i n d  
披露 董事会 决 议 ,人 均辞退 福利极 低 的情 况 。   上 述 财 务报 告 信息 与 实 际裁 员 不符 的 情况 主要有 以  
■  新 会 计 2 叭 3 . 】  
M o d e m   A e e o u n t i n g  会 计 准 则   F 原因 :  
相关会计信息作出理性 的投资决策 ,而不能以 “ 没有量 
化 指标 ”等为 由不 予反映 。  
1 . 实 际执 行 的裁员 计划 不 满足 准则 规定 的确认 条 件 。  
从裁减人数看 ,上述公司均 已达到
《 劳动合 同法 》规定 
的裁 员 标 准 ,需 要 制 定裁 减 人 员 方案 或 职 工 薪酬 准 则所  谓 的解 除 劳 动关 系计 划 。但 实 际 上企 业 的裁 员计 划 往往  较 为宽 泛 ,如 媒 体 质 疑 的美 的电 器裁 员 计 划并 没 有 “ 有  组织 ” 、“ 有具 体量 化 指 标 ” 地进 行 裁 员 ( 李 俊 ,2 0 1 2) ,   无法满足准则所规定的 “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划 应 当包 括 :  
拟 解 除 劳 动关 系 或裁 减 的职 工 所 在 部 门 、职 位 及 数 量 ”  
2 . 综合考虑重要性原则 和谨慎性原则。按照 《 劳动  合同法 》的规定 ,无论何种裁员方式 ,企业都必须承担 
法定 的补 偿 义务 ,因此这 笔补 偿支 出是 确定 将要 发生 的 。  
同 时从 时 间 上来 看 ,虽 然 企 业裁 员 的过 程 可 能延 续 很 长 
时 间 ,但 在报 告 期末 对 下 一 年度 不 再 留任 的人 员 基 本 可  以确 定 ,而这 部 分人 员 已不 再 为企 业提 供 服 务 ,不 能 为  企 业 带 来 未来 经 济 收 益 ,表 明为 职 工提 供 服务 的报 酬不 
等条件 。   2 . 以董 事会批 准作 出辞退 福利 的确 认 前提 难 以操作 。   在 上 述计 提 辞 退 福利 的公 司公 告 中均 未发 现 企业 会 计 准  则 讲解 中 “ 应 当 ” 审议 裁 员事 项 的董 事会 决 议 。而 从 实 
际 情况 看 ,低层 次 员工 的裁 员 方 案一 般 由企 业经 理 层 提 
再延续 ,因此预计将 向其支付 的补偿金也需要在报告期 
3 . 合 理 运 用会 计 估 计 。大 部 分企 业 在制 定 裁 员方 案  的过 程 中 ,对 拟裁 员 的总人 数 和 愿 意承 担 的补 偿 金额 区   间 已经有 较 为 清 晰 的判 断 ,在 人 力资 源 部 门实 施方 案 的   过 程 中 ,也 是 围绕 着 一个 事 先 既定 的人 数 和金 额进 行 微  调 。 因此 ,企 业 在 预计 辞 退 补偿 金 额 时 ,完 全 可 以依 据  已经掌 握 的信 息 ,按 照或 有 事项 的处 理原 则 确定 最 佳 估  计 数 ,在 资产 负 债 表 日根 据 后续 取 得 的证 据 对初 始 计 量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复核 及调 整 。   4 . 确认 时点 的判 断 。依照 企业 会计 准则 的原 则要 求 ,   企 业 可 以 在解 除 劳 动关 系 计 划 明确 时作 为 辞 退福 利 的确 
出建议 ,经人力资源部与其他相关部 门反复沟通 、测算  后拟定方案 ,经企业经营层同意 ,并在按 《 劳动合 同法 》  
要求 向工 会 说 明情 况 、向 当地 劳 动部 门报告 的过 程 中正  式 成 文 ,最 终 通 过 与被 被 裁 员 工 不 断 的讨 价 还 价 结束 ,  
其 间不太可能存在经 “ 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
准的正  式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同时, 无论是 《 劳动合 同法 》 、 《 公  司法 》或其他的法规均未将裁员事项列为董事会职权 。   3 . 正式辞退计 划的形成与实际执行存在倒置。为将  裁员引发的信访 、劳动诉讼等风险控制在小范 围内,大  部分企业通常 “ 先行先试” ,即人力资源部 门按经理层指 
示 先行 制定 方案 并 开始 执行 ,待 辞退 目标 已基本 达 到后 ,   辞退 计划 才 开始走 企业 内外 部审 核批 准流程 。   4 . 裁减 补偿 金 额难 以确 定 。为便 于 辞退 计划 的 推进 ,   大 部 分企 业 的补偿 方 式 往 往 比较 灵 活 :如 规 定期 限前 离  职 员 工可 以获 得更 多 的补 偿 ,采 取调 换 工 作 、大 幅 降低 
认 时点。( 1 ) 从 《 劳动合 同法 》的规定角度,裁员方案  应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报劳动行政部 门认可,因此  可 以取得劳动行政部 门备案或认可作为确认时点 ,但这  种确认时点合法却不一定合理,如上述实际执行早 于正 
式 获 批 计划 的情 形 ; ( 2 ) 从 企业 实 际运 作 角度 ,当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已经 形成 基 本 方 案并 经 经 营层 批 准 ,在 资产 负  债 表 日能够 获得 关 于辞 退人数 和 补偿 金额 的最 佳估 计数 ,   则 可 以在 资 产 负债 表 日作 为确 认 时点 。 这个 确 认 时点 能 
薪金或福利等软裁员政策等,这些实质上的裁员都不具  备形式上的明确补偿金额 ( 王泓超 ,等 ,2 0 1 1   o  
三 、一些 建 议 
够清晰地反映企业管理者对未来 承担补偿义务 的判断 ,   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 ,但需要企业事前与劳动行政部 
门进行 充 分沟通 。   综 上 所述 ,企业 裁 员 的会 计 处 理应 当符 合财 务 报告 
国 内外 会 计 准 则规 定 辞 退 福利 会 计 处 理 的 目的 ,无 
疑是希望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对企业情况特别是企业 
可 能 承 担 的补 偿 开 支有 更 清 晰 的判 断 。如企 业 已经 明确 
或 实 际 已经 开 始 大 幅裁 员 ,而仅 因为 未达 到规 范 的确 认 
目标 的要求,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角度充分反映企 
业 很 可 能 发生 的费 用 和承 担 的 负债 ,以满 足 财务 报 告使  用 者 的信息 需要 。  
( 作者 为高级会 计师 )   参 考文 献 
[ 1 ] 杨晓东 . 谈 辞退福利 的会计 核算 【 J ] . 武汉 :财会月刊 ,2 0 0 7 ( 3 ) .   [ 2 】 方光正 . 辞退福利作 为或有事项处 理浅析 『 J ] . 武 汉 :财会通讯 ,  
2 0 1 0 ( 6 ) .  
条 件 而 不对 这 部 分 补偿 开 支进 行 预 计 ,必 将 对 报
表使 用  者 带 来误 解 。因 此 ,从 保 护投 资 者 利 益 、满 足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的信 息 需 求 的财 务 报告 目标 出 发 ,企 业应 当对 大  幅裁 员事 项进 行恰 当 的会 计处 理 和披露 。  
1 . 切 实 贯彻 实 质 重 于形 式 原 则 。无 论 准则 规 定 的 硬 
“ 裁 员 ”或 是 企业 常用 的 “ 软裁员” ,企 业 经 营层 对 最 终 
将达 到的目的—— “ 裁员减支”必然有着 清晰的认识 和 
判 断 。如 裁员 目的 已经 明确 ,企业 就 应 当 按 照负 债 、费 
【 3 】 李俊 . 美 的:裁员 讳忌 【 J 1 . 北京 :环球企业 家 ,2 0 1 2 ( 5 ) .  
【 4 】王 泓 超 ,张 鑫 , 宁 华 . 大裁员 【 J J . 上 海 :第 一 财 经 周 刊 ,  
2 0 1   1 ( 3 4 ) .  
用 的相应确认条件进行会计处理或披露 ,使投资者根据 
2 0 1 3 . 1 新 会 计 
范文二:上市公司辞退福利会计确认条件浅析
作者:杜丽丽
来源:《新会计》2013年第01期
【摘要】在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裁员成为常态,但各公司对于支付裁员补偿的会计处理却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通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对部分上市公司裁员实际情况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辞退福利 确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经济性裁员渐渐成为常态,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企业需要向被裁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于该补偿支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但从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来看,辞退福利的确认却不能反映真实裁员情况。
一、辞退福利的概念和确认条件
辞退福利的存在,是由于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规定,企业辞退员工不仅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还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这种赔偿义务是法定的,并且是确定将发生的,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要求企业应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对辞退福利作了如下界定:(1)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2)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对于辞退福利的含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即辞退福利是企业与职工(雇员)要终止合同或协议时,企业应给予职工(雇员)相应的辞退补偿。
《职工薪酬准则》指出,企业确认辞退福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进一步明确:“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
两个确认条件分别从确定性和可靠性方面提出要求,即避免对“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或“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等不符合负债、费用确认条件的事项进行确认。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我国的劳动雇佣体制和实际操作情况却与国外成熟的工会体制有着较大差异,这就造成企业在对辞退员工进行会计处理时存在选择性引用准则的情况,财务报告反映的辞退福利不能充分反映实际裁员情况。
二、实际运用中存在的偏差
随着2010年全球经济下行,企业竞争压力加剧,不少企业纷纷采取减员的方式来渡过难关。从2010年的比亚迪,到2011年的美的电器,裁员风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美的电器年报数据显示:自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每年均计提了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同样每年也进行了支付。但在年期间并未见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对类似裁员计划的披露。而在公司2011年报数据显示员工总数减少32 179人的情况下,公司本年也仅计提辞退福利1 250万元,实际支付2 506万元,按照辞退福利支付/员工减少人数的比值计算平均每人778元。比亚迪的情况更加离谱,2011年报员工总数较上年减少5 693人,而其2011年计提和发放辞退福利62万元,平均每人仅支付108元。通过对雅戈尔、宝安地产等“裁员大户”公司数据的分析,也存在没有披露董事会决议,人均辞退福利极低的情况①。
上述财务报告信息与实际裁员不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
1.实际执行的裁员计划不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从裁减人数看,上述公司均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标准,需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或职工薪酬准则所谓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但实际上企业的裁员计划往往较为宽泛,如媒体质疑的美的电器裁员计划并没有“有组织”、“有具体量化指标”地进行裁员(李俊,2012),无法满足准则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等条件。
2.以董事会批准作出辞退福利的确认前提难以操作。在上述计提辞退福利的公司公告中均未发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应当”审议裁员事项的董事会决议。而从实际情况看,低层次员工的裁员方案一般由企业经理层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反复沟通、测算后拟定方案,经企业经营层同意,并在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向工会说明情况、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的过程中正式成文,最终通过与被被裁员工不断的讨价还价结束,其间不太可能存在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同时,无论是《劳动合同法》、《公司法》或其他的法规均未将裁员事项列为董事会职权。
3.正式辞退计划的形成与实际执行存在倒置。为将裁员引发的信访、劳动诉讼等风险控制在小范围内,大部分企业通常“先行先试”,即人力资源部门按经理层指示先行制定方案并开始执行,待辞退目标已基本达到后,辞退计划才开始走企业内外部审核批准流程。
4.裁减补偿金额难以确定。为便于辞退计划的推进,大部分企业的补偿方式往往比较灵活:如规定期限前离职员工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采取调换工作、大幅降低薪金或福利等软裁员政策等,这些实质上的裁员都不具备形式上的明确补偿金额(王泓超,等,2011)。
三、一些建议
国内外会计准则规定辞退福利会计处理的目的,无疑是希望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对企业情况特别是企业可能承担的补偿开支有更清晰的判断。如企业已经明确或实际已经开始大幅裁
员,而仅因为未达到规范的确认条件而不对这部分补偿开支进行预计,必将对报表使用者带来误解。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满足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目标出发,企业应当对大幅裁员事项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1.切实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论准则规定的硬“裁员”或是企业常用的“软裁员”,企业经营层对最终将达到的目的——“裁员减支”必然有着清晰的认识和判断。如裁员目的已经明确,企业就应当按照负债、费用的相应确认条件进行会计处理或披露,使投资者根据相关会计信息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而不能以“没有量化指标”等为由不予反映。
2.综合考虑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何种裁员方式,企业都必须承担法定的补偿义务,因此这笔补偿支出是确定将要发生的。同时从时间上来看,虽然企业裁员的过程可能延续很长时间,但在报告期末对下一年度不再留任的人员基本可以确定,而这部分人员已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收益,表明为职工提供服务的报酬不再延续,因此预计将向其支付的补偿金也需要在报告期确认。
3.合理运用会计估计。大部分企业在制定裁员方案的过程中,对拟裁员的总人数和愿意承担的补偿金额区间已经有较为清晰的判断,在人力资源部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也是围绕着一个事先既定的人数和金额进行微调。因此,企业在预计辞退补偿金额时,完全可以依据已经掌握的信息,按照或有事项的处理原则确定最佳估计数,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后续取得的证据对初始计量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及调整。
4.确认时点的判断。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要求,企业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明确时作为辞退福利的确认时点。(1)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角度,裁员方案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因此可以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认可作为确认时点,但这种确认时点合法却不一定合理,如上述实际执行早于正式获批计划的情形;(2)从企业实际运作角度,当人力资源部门已经形成基本方案并经经营层批准,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获得关于辞退人数和补偿金额的最佳估计数,则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作为确认时点。这个确认时点能够清晰地反映企业管理者对未来承担补偿义务的判断,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但需要企业事前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综上所述,企业裁员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财务报告目标的要求,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角度充分反映企业很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承担的负债,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
[1] 杨晓东.谈辞退福利的会计核算[J].武汉:财会月刊,2007(3).
[2] 方光正.辞退福利作为或有事项处理浅析[J].武汉:财会通讯,2010(6).
[3] 李俊.美的:裁员讳忌[J].北京:环球企业家,2012(5).
[4] 王泓超,张鑫,宁华.大裁员[J].上海:第一财经周刊,2011(34).
范文三:【摘要】在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裁员成为常态,但各公司对于支付裁员补偿的会计处理却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通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辞退福利的确认条件,对部分上市公司裁员实际情况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辞退福利 确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经济性裁员渐渐成为常态,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企业需要向被裁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于该补偿支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但从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来看,辞退福利的确认却不能反映真实裁员情况。   一、辞退福利的概念和确认条件   辞退福利的存在,是由于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规定,企业辞退员工不仅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还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这种赔偿义务是法定的,并且是确定将发生的,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要求企业应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对辞退福利作了如下界定:(1)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2)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对于辞退福利的含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即辞退福利是企业与职工(雇员)要终止合同或协议时,企业应给予职工(雇员)相应的辞退补偿。   《职工薪酬准则》指出,企业确认辞退福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进一步明确:“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   两个确认条件分别从确定性和可靠性方面提出要求,即避免对“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或“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等不符合负债、费用确认条件的事项进行确认。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我国的劳动雇佣体制和实际操作情况却与国外成熟的工会体制有着较大差异,这就造成企业在对辞退员工进行会计处理时存在选择性引用准则的情况,财务报告反映的辞退福利不能充分反映实际裁员情况。   二、实际运用中存在的偏差   随着2010年全球经济下行,企业竞争压力加剧,不少企业纷纷采取减员的方式来渡过难关。从2010年的比亚迪,到2011年的美的电器,裁员风波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美的电器年报数据显示:自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每年均计提了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同样每年也进行了支付。但在年期间并未见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对类似裁员计划的披露。而在公司2011年报数据显示员工总数减少32 179人的情况下,公司本年也仅计提辞退福利1 250万元,实际支付2 506万元,按照辞退福利支付/员工减少人数的比值计算平均每人778元。比亚迪的情况更加离谱,2011年报员工总数较上年减少5 693人,而其2011年计提和发放辞退福利62万元,平均每人仅支付108元。通过对雅戈尔、宝安地产等“裁员大户”公司数据的分析,也存在没有披露董事会决议,人均辞退福利极低的情况①。   上述财务报告信息与实际裁员不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   1.实际执行的裁员计划不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从裁减人数看,上述公司均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标准,需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或职工薪酬准则所谓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但实际上企业的裁员计划往往较为宽泛,如媒体质疑的美的电器裁员计划并没有“有组织”、“有具体量化指标”地进行裁员(李俊,2012),无法满足准则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等条件。   2.以董事会批准作出辞退福利的确认前提难以操作。在上述计提辞退福利的公司公告中均未发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应当”审议裁员事项的董事会决议。而从实际情况看,低层次员工的裁员方案一般由企业经理层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反复沟通、测算后拟定方案,经企业经营层同意,并在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向工会说明情况、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的过程中正式成文,最终通过与被被裁员工不断的讨价还价结束,其间不太可能存在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同时,无论是《劳动合同法》、《公司法》或其他的法规均未将裁员事项列为董事会职权。   3.正式辞退计划的形成与实际执行存在倒置。为将裁员引发的信访、劳动诉讼等风险控制在小范围内,大部分企业通常“先行先试”,即人力资源部门按经理层指示先行制定方案并开始执行,待辞退目标已基本达到后,辞退计划才开始走企业内外部审核批准流程。   4.裁减补偿金额难以确定。为便于辞退计划的推进,大部分企业的补偿方式往往比较灵活:如规定期限前离职员工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采取调换工作、大幅降低薪金或福利等软裁员政策等,这些实质上的裁员都不具备形式上的明确补偿金额(王泓超,等,2011)。   三、一些建议   国内外会计准则规定辞退福利会计处理的目的,无疑是希望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对企业情况特别是企业可能承担的补偿开支有更清晰的判断。如企业已经明确或实际已经开始大幅裁员,而仅因为未达到规范的确认条件而不对这部分补偿开支进行预计,必将对报表使用者带来误解。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满足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目标出发,企业应当对大幅裁员事项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1.切实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论准则规定的硬“裁员”或是企业常用的“软裁员”,企业经营层对最终将达到的目的――“裁员减支”必然有着清晰的认识和判断。如裁员目的已经明确,企业就应当按照负债、费用的相应确认条件进行会计处理或披露,使投资者根据相关会计信息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而不能以“没有量化指标”等为由不予反映。
  2.综合考虑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何种裁员方式,企业都必须承担法定的补偿义务,因此这笔补偿支出是确定将要发生的。同时从时间上来看,虽然企业裁员的过程可能延续很长时间,但在报告期末对下一年度不再留任的人员基本可以确定,而这部分人员已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收益,表明为职工提供服务的报酬不再延续,因此预计将向其支付的补偿金也需要在报告期确认。   3.合理运用会计估计。大部分企业在制定裁员方案的过程中,对拟裁员的总人数和愿意承担的补偿金额区间已经有较为清晰的判断,在人力资源部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也是围绕着一个事先既定的人数和金额进行微调。因此,企业在预计辞退补偿金额时,完全可以依据已经掌握的信息,按照或有事项的处理原则确定最佳估计数,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后续取得的证据对初始计量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及调整。   4.确认时点的判断。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要求,企业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明确时作为辞退福利的确认时点。(1)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角度,裁员方案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因此可以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认可作为确认时点,但这种确认时点合法却不一定合理,如上述实际执行早于正式获批计划的情形;(2)从企业实际运作角度,当人力资源部门已经形成基本方案并经经营层批准,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获得关于辞退人数和补偿金额的最佳估计数,则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作为确认时点。这个确认时点能够清晰地反映企业管理者对未来承担补偿义务的判断,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但需要企业事前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综上所述,企业裁员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财务报告目标的要求,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角度充分反映企业很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承担的负债,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   参考文献   [1] 杨晓东.谈辞退福利的会计核算[J].武汉:财会月刊,2007(3).   [2] 方光正.辞退福利作为或有事项处理浅析[J].武汉:财会通讯,2010(6).   [3] 李俊.美的:裁员讳忌[J].北京:环球企业家,2012(5).   [4] 王泓超,张鑫,宁华.大裁员[J].上海:第一财经周刊,2011(34).
范文四:公司上市条件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即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上市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名誉、信誉、形成外部约束,提高公司经营水平、溢价发行股票或者溢价配股,可以为公司筹集大量资金。可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上市具有极大的益处。各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都规定了较为严格乃至苛刻的条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国有企业通过公司上市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另有许多公司迫切想要在国内或海外上市。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日通过、日正式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
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
三类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15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30%,且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在8%以上;最后一年在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
范文五:公司上市的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大致要经历以下步骤:
1、 拟写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2、聘请律师介入为公司完善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拟写、整理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文书,如有涉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完成有关诉讼工作。
3、聘请注册会计师介入完成有关公司上市的审计工作,并完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
4、聘请券商进行上市辅导、推荐。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及有关上市法律文件报证监会审批。
8、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财务审计。
三、公司上市需要的法律文件:
需要的法律文件非常多,需要视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公司上市所需要的时间:
从拟写可行性报告准备上市时起,到通过审核上市,大约需18个月。
五、公司上市必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费用预期计:
中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
1、律师费:20万以上。
2、注册会计师费:60万以上
3、券商中介费:150-200万以上
范文六:你好!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即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日通过、日正式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三类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15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30%,且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
在8%以上;最后一年在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
范文七: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1主体资格:
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
a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b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c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d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关于公司上市条件的问题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要求: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证交所规定不少于5000万),
3.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25%,股本总额超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
疑问:1、股票已公开发行,是什么意思?上市不就是公开发行?为何公开发行成了条件;
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是指上市之后3000万还是之前就有3000万;
3、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25%是什么意思?公开发行股份是什么?(是指上市之后的总股数么?)
1、上市和公开发行是两个程序
只是大多数人给搞混了而已
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是需要证监会批准的
所谓的IPO就是指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完毕(也就是申购完成)以后
才能去交易所申请挂牌交易
也就是上市
会有只发行不上市的公司
因为这是一前一后两回事
2、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在实践中没有意义
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都是5000万的股本
是指发行以后的股本
3、公开发行股份不是上市后的总股数
而是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新股
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两个部分
大部分是原来的股东持有的股份
也就是老百姓说的原始股
再向社会公众发行一部分新股
这部分是公开申购的
说的打新股就是指买这部分股票
公司刚上市时原始股是不能流通的
所以所有流通股都是发行的新股
达到25%是指发行的新股要占发行后所有股份(原始股+新股)的25%
1、那就是说其实打新股的过程就是公开发行??
也就是说理论上可能会有:公开发行顺利完成,但是因为没有达到证券法的要求,所以不能挂牌上市的情况喽?就是买了打了新股之后没办法二次买卖的情况??
2、比如A公司由有限公司股改之后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现在公开发行,注册资本变为5000万;1000万为原始股,4000万为新股,如果公司可以顺利上市,那么4000万就属于流通股,可以立刻进行交易
1、打新股就是买的公开发行的股票
只是买这些公开发行的新股的有两个群体
一部分是参与询价的机构
另一部分是定价后申购的机构和个人
通常说的打新是指后面这部分投资者
尽管理论上有这可能
但实际上不存在 因为现在企业向证监会的申请都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
两者是连在一起的
现实中没有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那些发行完毕后上市失败的 都是公司资质有问题
本身就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
2、这个例子也不存在
没有股本1000万发4000万的情况
尽管证券法规定的是发行股份要达到25%
理论上在这个底限以上发多少都行
但证监会的实际审核是不允许的
只能控制在25%
超也只是超个小数点后几位而已
以实际上不存在原始股本只有1000万的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最少也要3750万
然后发行1250万股
钦联控股集团
范文八:公司上市的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大致要经历以下步骤:
1、 拟写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2、聘请律师介入为公司完善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拟写、整理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文书,如有涉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完成有关诉讼工作。
3、聘请注册会计师介入完成有关公司上市的审计工作,并完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
4、聘请券商进行上市辅导、推荐。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及有关上市法律文件报证监会审批。
8、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财务审计。
三、公司上市所需要的时间:
从拟写可行性报告准备上市时起,到通过审核上市,大约需18个月。
四、公司上市的支出中介费用
1、律师费:20万以上。
2、注册会计师费:60万以上
3、券商中介费:150-200万以上
范文九: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关于公司上市条件的问题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要求: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证交所规定不少于5000万),
3.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25%,股本总额超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
疑问:1、股票已公开发行,是什么意思?上市不就是公开发行?为何公开发行成了条件;
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是指上市之后3000万还是之前就有3000万;
3、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25%是什么意思?公开发行股份是什么?(是指上市之后的总股数么?)最佳答案
1、上市和公开发行是两个程序只是大多数人给搞混了而已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需要证监会批准的所谓的IPO就是指首次公开发行发行完毕(也就是申购完成)以后才能去交易所申请挂牌交易也就是上市理论上说会有只发行不上市的公司因为这是一前一后两回事 2、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在实践中没有意义因为沪
深交易所规定都是5000万的股本是指发行以后的股本
3、公开发行股份不是上市后的总股数而是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新股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两个部分大部分是原来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也就是老百姓说的原始股再向社会公众发行一部分新股这部分是公开申购的说的打新股就是指买这部分股票公司刚上市时原始股是不能流通的所以所有流通股都是发行的新股达到25%是指发行的新股要占发行后所有股份(原始股+新股)的25%
追问追问追问追问
1、那就是说其实打新股的过程就是公开发行??也就是说理论上可能会有:公开发行顺利完成,但是因为没有达到证券法的要求,所以不能挂牌上市的情况喽?就是买了打了新股之后没办法二次买卖的情况??
2、比如A公司由有限公司股改之后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现在公开发行,注册资本变为5000万;1000万为原始股,4000万为新股,如果公司可以顺利上市,那么4000万就属于流通股,可以立刻进行交易回答回答回答回答
1、打新股就是买的公开发行的股票只是买这些公开发行的新股的有两个群体一部分是参与询价的机构另一部分是定价后申购的机构和个人通常说的打新是指后面这部分投资者尽管理论上有这可能但实际上不存在因为现在企业向证监会的申请都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两者是连在一起的现实中没有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那些发行完毕后上市失败的都是公司资质有问题本身就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 2、这个例子也不存在没有股本1000万发4000万的情况尽管证券法规定的是发行股份要达到25%
理论上在这个底限以上发多少都行但证监会的实际审核是不允许的只能控制在25%
超也只是超个小数点后几位而已所以实际上不存在原始股本只有1000万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最少也要3750万然后发行1250万股
范文十: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创业板上市的财务及股本条件:
1、股本条件:
IPO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2、财务条件: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附注:无“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的有关规定)
C. 各国市场企业上市条件比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三板公司退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