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津贴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经济补偿金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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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日,孙先生与 上海 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公司) 签订 ,孙先生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职务,每月13600元,合同 期限 三年,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 约定 :孙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及 离职 后,必须保守科技公司的
  基本案情
&&&&&&& 日,孙先生与上海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公司)签订,孙先生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职务,每月13600元,合同期限三年,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及协议&,该协议约定:孙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科技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孙先生在离开科技公司后的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科技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科技公司在孙先生在职期间每月的工资中增加1360元作为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如孙先生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孙先生应向科技公司支付70000元。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每月除支付孙先生工资外另行支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1360元。2008年5月,孙先生因个人原因,科技公司为孙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同月,孙先生至上海某信息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科技公司得知后,认为孙先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提起申诉,要求孙先生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70000元。
  律师分析
  一、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关系
  1、何为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存在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使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的忠诚义务。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则无需承担保密义务,从而导致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相关条件可能无法成就。
  2、何为竞业限制?
  根据我国《》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二、保密费是否是法定?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本案中,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孙先生保密费,也只能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的一项福利,无任何法律意义。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故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三、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保密费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孙先生工资中按月发放&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竞业限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的约定,孙先生辞职后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故孙先生并未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在审理本案中,科技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发放保密费证据等。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科技公司的申诉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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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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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津贴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作用不同。保密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给劳动者的津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即对劳动者就业权限限制的补偿。最长不能超过2年;
二、支付时间不同。保密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给劳动者的。
三、强制性程度不同。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是员工忠诚义务的自动延伸,因此保密费在一般情况下可发可不发。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重新择业的限制,从公平角度讲,必须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保密费并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必须在劳动者离职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员工协商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及发放时间、发入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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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硝烟的商战中,商业秘密保护变得尤为重要。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当提高重视,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签订相应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并严格明确两者的区别,以免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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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津贴VS.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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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通常是指员工离职以后,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限制离职员工到特定的单位工作,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是对离职员工遵守了约定的补偿,而保密费是保密协议中的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但是规定了必须支付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找法网小编告诉你。
  1、什么是保密费?
  保密费是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保密,保密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
  法律规定保密是员工的。员工如果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重者构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要处7年。
  因此,从法理上讲,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但是,在管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向员工支付保密费。这种保密费,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津贴、补贴等福利,而跟禁业限制没有关系。
  2、什么是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出现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事上述营业活动。
  竞业限制主要源于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约定,而竞业限制分为在职期间的和离职后的,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离职以后,员工不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此时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支付补偿金,因为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员工的择业权。
  3、竞业限制需注意什么?
  禁业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两年。员工不能就业的单位仅限于同行中有竞争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竞争性的营业活动。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因此一般以双方约定为主,部分地区有规定的,须按地方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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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出现为公司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但也带来了一个问题:补偿金给多少?怎么给才算是合法的?谁可以签协议谁又可以不签协议?找法网小编告诉你答案。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维护公司的市场,在重要岗位工作的员工离职时,公司都会要求与其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禁止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到类似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怎样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才是合法的?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竞业禁止也就是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于这个竞业禁止是要支付补偿金的,那么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是多少?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工资保密费算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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