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有哪些共同承保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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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定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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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同时出现,海上保险该如何赔偿?
  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同时出现,海上保险该如何赔偿?  保险知识也是很多的,相信不是为专业的人员对一些保险的知识,知道的也并不多,那么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样来购买保险呢,其也是非常的多的,相关的赔偿应该如何来做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相关的海上保险应该怎么做的相关的知识。  在海上保险实务当中,致险的原因往往不止一个,那么在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又如何决定是否赔偿呢?  第一种情况:它们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互独立的情况。事实上,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可被视作为损失的近因。当然,如果这些致损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予以赔偿。但若都属于除外责任的,就不赔。要是有的原因属于承保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而各中损失是可以分别估计出来的,保险人仅对属于承保责任的那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第二种情况:当各种致损原因中有除外风险的存在,而且与承保风险相互依存,共同作用,那么保险人一般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因为在损失不可分清的情况下,至少被保险人不能证明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保险人无从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是除外责任优先的规则的基本精神。  第三种情况:当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连续发生,且彼此间有互为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致损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一个损因就是致损的近因。前后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当然要对损失负责。如果前一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而后一个损因却是,保险人对损失不比负责。反过来前一个损因属于承保责任,而后一个却不是,保险人仍然负责赔偿损失。这样说是有根据的。因为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总结出了用以诠释近因原则的“链条原理”,该原理以为,从事故的发生到结果,其中的各个原因如同一节节的链环,如果这些链环环环相扣,联系紧密的话,则该链条的顶环(非尾环)即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第四种情况:但是如果共同作用于损失的原因是相互独立的,即它们的发生和存在是独立的,并且每一个原因在没有他因的情况下都能造成损失,事实上,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可被视为损失的近因,那么只要其中有一个是承保风险,即使这个原因不发生,另一个原因也会导致损失的,所以保险人就应该对全部损失负责赔偿。  第五种情况: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是间断发生,但对损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这种情况下致损原因间断发生,他们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由于有新的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该新原因不是前一个原因必然的后果,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应该对这些简短的原因仔细进行分析,从中找出致损的近因。因为尽管他们对造成的损失都起着重要作用,但一般来说不会完全一样,其中就有主次之分和作用多少的差别的。如果所有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就不必判断近因,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如果它们中有的损因是除外责任,就必须先找出近因,在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是否要对损失负责赔偿。  其实,对于一些保险方面的人员来说知道这些知识是很必要的,但是针对一些货主来说知道这些知识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对的一些小知识也是一定要知道一些还是比较的好的,这样以免吃亏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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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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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依法应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该险所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属于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或累计赔偿的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
  由于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承保场所固定的特点,以此为依据可将公众责任保险分为五种类别:
  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场所的不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 ( 如公园、动物园、影剧院、溜冰场、游乐场、青少年宫、俱乐部等 ) 、、、、、等若干具体险种。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础上,加列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独立承保,但也可以设计专门的场所予以承保。
  承保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保的是各种、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进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指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等险种。
  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 ( 动物或静物 ) 或能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通过投保而转移给。主要的有住宅责任保险、综合个人保险和个人等。
  6、其他公众责任保险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具体特点如下:
  1、无形
  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适用范围较广
  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3、表现形式丰富
  表现形式丰富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工厂、商店、办公室、旅馆、公共娱乐场的、住宅、安装公司 、运输部门等各种不同对象。
  2、保险标的
  公众责任保险以固定场所和规定区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
  3、责任范围
  1)公众责任保险的分为两大项: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人因发生损害事故应支付的等法律费用,以及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
  2)公众责任保险的包括三方面:
不能承保的风险。主要指责任保险中通常不能承保的风险;
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指这类风险虽然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障;及其雇员、家属所有或照管、控制的不属公众责任保险负责,但可投保普通财产保险等等;
经过附加承保的风险,这类除外责任,通过加批加费可以承保。如经过 特别约定的、火灾爆炸责任保险、精神损害责任等。
  3)保险责任期限以年度为限,一般为一年期或不足一年的短期。
  4、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制定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方法有三种:
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额。无分项限额,也无累计限额,只控制每次事故主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项损失之和的最高限额,它对整个保险期内的赔偿总额无影响。
规定每次事故的分项限额和累计限额,即既确定每次事故人身伤害和产 损失各自的赔偿限额,又确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现行公众责任保险一般 采用第一种方法,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确定赔偿限额。
  2)免赔额
  免赔额是的免责限度。公众责任保险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无色赔额的规定,但对他人的则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的。
  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无固定费率表,而是根据每笔业务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从而保证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不同,一般分为1年期费率和短期费率。如果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增减时,费率也适当增减。
  5.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7.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9.恐怖活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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