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是儿子或女儿,未婚,父亲或母亲可以代为参加业委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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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业主就不能参加业主大会吗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22:08:43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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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书面委托除外,或者你可以旁观,但不具有业主的表决权和选举与被选举权等业主所具有的权利。
解决方案2:
一般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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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女儿与母亲共同出资买房(儿子一家三口和母亲同住)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呢?三人按份额共有妥当吗?
父亲名下的房产面临拆迁,不久父亲过世,一个女儿一个儿子与母亲三人,共同继承父亲名下房产(此房产为父亲与母亲婚后共同)。三人各自按份额分到拆迁补偿款后,三方共同出资(各自份额拆迁款原封不动全额出资)购房,儿女决定所购房屋给母亲居住,但母亲考虑房屋面积较大(110平米),为改善儿子一家三口居住环境,愿意让儿子一家搬来共同居住,(儿子与媳妇有住房一套,面积50平米),女儿未提出异议。那么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比较好呢?(购房款和拆迁款持平,无盈余)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写母亲的名字,还是三人按份额共有? 补充:父亲身前未立遗嘱,故母亲与儿子和女儿三人按法定程序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三方均未放弃。问题补充:非常愿意采纳您的建议,共同出资买房时,房产证上三人的名字都写上并且按各自的出资额占有相应的房产份额。女儿的顾虑:三人合资即将购入的房屋面积较大(110平米),母亲打算让儿子和媳妇一起搬过来合住,还建议儿子将原来住的房子考虑出租(儿子的住房是儿媳妇的婚前财产)。实际,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将一直由母亲和哥哥(一家三口)居住,哥哥家自己的房屋将空置还打算出租收益,而自己出资的份额(约17%)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开口要求母亲和哥哥给予补偿呢,至少目前不合适,因为购房几乎用尽三人所有的拆迁补偿款。目前,哥哥对即将购买的房产三人按出资份额共有,提出异议,认为写三人名字以后处置房产需三人签字,手续比较麻烦,儿子于是提出只写母亲一人的名字在房产证上。如果女儿同意儿子的建议,只写母亲名字在房产证上,母亲又和儿子居住,假设未来母亲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或者过户给孙女,那么当初女儿的出资的份额如何保障呢?女儿自己还育有一个儿子,如果未来考虑买房,如何取回本就属于自己出资的份额呢?女儿能同意房产证上只写母亲的名字吗?
公众采纳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6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最好是写三人名字,约定份额。 14:20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3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按购房款出资比例按份额共有,最好三人名字都登记上,若没有办法都登记上名字,各自保存好出资购房凭证就可以了,详情请来电咨询! 14:50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9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建议写上三人名字,约定按份共有。 23:31
律师回答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5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将母亲的名字和子女的名字均写上 14:18没有房产证能参选业委会吗 成员资格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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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能参选业委会吗 成员资格如何定
华夏经纬网
女儿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凌大伯是大部分买房资金的出资人,也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可他却无法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余热。这几天,家住香港城小区的凌大伯一直被这个问题困扰着。
今年63岁的凌大伯早先在萧山区工作。2002年,快要退休的凌大伯打算和老伴在杭州市区养老,于是在香港城小区买了一间65平方米的房子自住,大部分买房子的钱都是凌大伯和他老伴出的,自己的小女儿出了其中的一部分。小女儿也并不跟两老同住。
凌大伯告诉记者:“当时考虑到我快要退休,申请按揭买房不大容易,再加上如果自己当房子的产权人,以后女儿继承遗产的时候还要交遗产税,考虑到这两点,凌大伯在房子的产权证上写上了自己小女儿的名字。”
&&& 让凌大伯没有想到的是,当初这个决定现在竟成了自己在社区发挥余热的拦路虎。
&&& 今年5月,香港城小区开始改选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5月25日第一轮海选中,凌大伯被列入了候选人名单。
&&& 但是在6月20日发布的《香港城书面业主大会第2号公告》中,凌大伯发现自己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凌大伯不理解,找到了桂花园社区党委书记吴国娟。吴国娟告诉凌大伯,根据2002年发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理》,凌大伯不是房子的业主,自然没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
&&& 昨天,记者在桂花园社区居委会找到了吴国娟。
“凌大伯很热心,比较关心社区工作,”吴国娟告诉记者,“但是作为受委托人,能不能参加选举,《杭州市物业管理条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当时建议凌大伯前往房管局咨询,请他在6月28日下午3时,在选举日前给我一个答复。”
&&& 凌大伯没去房管局,而在6月27日,和小女儿到西湖区公证处办了公证书。
&&& 记者在公证书上看到,凌大伯的女儿申明全权委托父亲办理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处理业主相关权益的事宜。
10月8日,凌大伯把自己被拒参选一事告到西湖区人民法院。可让凌大伯想不到的是,法院以“凌大伯缺少香港城业主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且该诉讼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退回了凌大伯的诉讼材料,请凌大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此事。
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却拥有全权委托书,凌大伯是否有资格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他拥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吗?老人买房写孩子的名字,是否丧失了本来应该拥有的一部分权益?读者可拨打本报热线96068,参加焦点大讨论,你有类似的困惑,也可以来倾诉。
(裘净婧 杨晓政)&来源钱江晚报
主办单位:浙江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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