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讲的道法自然的意思中的自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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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老子的“道法自然”?――与王蒙先生商榷高秀昌
王蒙先生去年出版了《老子的帮助》和《老子十八讲》。王先生在《老子十八讲》中说,他的解读《老子》是依据自己或今人(确切地说是他自己)的经历、经验、思想、知识、观念而进行的(《老子十八讲》,第7页)。《老子的帮助》也明确地说:“我能做的是用自己的人生,用我的历史体验、政治经验、文学经验、思考历程去为老子的学说‘出庭作证’。”(《老子的帮助》,第4-5页)如果按照王蒙先生的逻辑,笔者本不该写此文。因为王先生说他是依据自己的经验、体验来解读《老子》的,其他人的体验和经验不会跟王先生的相同,所以对于《老子》的理解自然不会跟他相同。但是,既然王先生是在讲老学,是在探求真理,所以对于《老子》的不同理解还是可以争论的,否则,人人自是其是,是会偏离真理大道的。好在王先生也把读者看作“法官”,有权判定他作为“证人”所提供“证词”的价值。所以,笔者就冒昧地指出王先生对《老子》“道法自然”理解上的错误,恳请王先生及方家指教。
&&&&笔者发现王先生在这两部书中,对于《老子》第二十五章的“道法自然”作了不同的解读。在《老子的帮助》中说:“道法自然的最好解释是:道的法则乃是自然而然的运动。道的法则是自己运动。”“……人→地→天→道=自然。道对自然的‘法’,与人→地→天→道的师法,不是相同的概念。”(《老子的帮助》,第104页)而在《老子十八讲》中则说:“……老子很惊人地提出了一个‘自然’比‘道’更高的观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讲》,第29页)
&&&&王先生前后不同的论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于“自然”以及“自然”与“道”的关系的理解上的混乱与矛盾;二是对于“法”作为“师法”及“法则”的理解上的不一致。
&&&&什么是老子所谓“自然”?
&&&&首先看王先生对于“自然”以及“自然”与“道”的关系的理解。在两书中,王先生一方面说,“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另一方面又说,“自然”就是“大自然”。这是两书基本一致的观点。不过也有不同:具体说,在《老子的帮助》里,“自然”只是表征“道”的一个概念,虽然他还有疑问(即“‘自然’比道还‘高’还伟大还厉害呢”?详后);而到了《老子十八讲》,他把“自然”看成是和“人”、“地”、“天”、“道”并列的东西,甚至把“自然”看作是高于“道”的“最最”根本的东西。若用式子表示,前者为“人→地→天→道=自然”,而后者为“人→地→天→道→自然”。
&&&&就第一种意义看,王先生是肯定老子“四大”的概括的。如在对第二十五章的意译中,他明确地说:“所以说道是伟大的,天是伟大的,地是伟大的,人也是伟大的。世界上有四种大,道、天、地、人,人是四大之一。”(《老子的帮助》,第99页)“列出式子来,则是人→地→天→道=自然。”(《老子的帮助》,第104页)这里,他特别地用一个“=”号,排除了把“自然”作为一“大”的理解。显然,王先生的这一理解“基本上”是合乎老子的本意的。所以,即使在《老子十八讲》中,王先生还能够用“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标题突出老子“自然”的这一主要的也是根本的含义。
&&&&之所以说王先生的这一解释是基本正确的,是因为,在《老子》中“道”就是“道”,它不是“自然”,也不等于“自然”;“自然”只是“道”的一种性质或状态。这种理解是多数学者所具有的共识。早在汉代注释家河上公就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后来的许多《老子》注释家都在这一的意义上来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当今的一些《老子》注释者和解释者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参见陈鼓应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8页《老子注译及评介》第二十五章注。这是王先生也关注到的。)张岱年先生早年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解释为:“人以地为法,地以天为法,天以道为法,道则唯以自己为法,更别无所法。”(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第18页)张先生还说:“‘自然’即自己如此之意。”(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第79页)任继愈先生对于“道法自然”意译为“道效法它自己”(任继愈:《老子绎读》,第56页)。李零先生也说:“自然是道的本来面目,并不是另一个东西。”(李零:《人往低处走》,第92页)
&&&&如果停留于此,那么王先生的理解可谓是基本正确的,然而他又前进了一小步。之所以要往前走,那是因为他有疑问:“这里有一个问题,按老子的学说,道是至高无上的,是至大无边的,是至远无边的,是循环往复的,是无限大,是最最本初的。天地有无,都是产生于道的。为什么这里突然出现了一个‘自然’比道还‘高’还伟大还厉害呢!而且只此一处,讲的内容似乎是说自然是道师法的对象,何也?”(《老子的帮助》,第104页)
&&&&显然,王先生在这里的疑问,是他将“自然”理解为“大自然”的一种逻辑延伸。因为,作为“自如”、“自尔”的“自然而然”是一种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像“人”、“地”、“天”、“道”一样的对象(或“东西”);而只有作为“大自然”的“自然”才有可能上升为“实体”,好像“人”、“地”、“天”、“道”都产生于“大自然”一样。郭沫若先生也曾作这样的理解,如他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一文中指出:老子“于‘道’之上又列出‘自然’来,所谓‘自然’当然是指天地中一切云行雨施的变化,让‘道’来取法乎它是连‘道’也失掉了它的至上性了。这些地方正表现着老子思想的未圆熟,也表现着他的苦心处,他对于他自己所产生出的‘道’的来历确实是还在苦心探索着的”。(郭沫若:《青铜时代》,第40页)老子苦苦地探索“道”,这是事实;但是老子并没有把“自然”看成是“高于”“道”的“东西”。所以,郭沫若先生把老子“道法自然”的观点误认为老子“道”论的不成熟性和不彻底性,这并不合乎老子的本意;而且郭先生也没有准确地理解老子的“自然”之意,所以他误认为“自然”高于“道”。王先生的“似乎是说自然是道师法的对象”,大有郭沫若先生误认为老子“于‘道’之上又列出‘自然’来”的意味。
&&&&在《老子的帮助》中还不甚确定的“似乎是”,到了《老子十八讲》中就变成了十分肯定的语气。王先生说,老子“提出了世界的五个最大的方面,可以称为五个维度:人、地、天、道、自然,五个方面并不是各行其是的,他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师法与一致的关系,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基本规律。”(《老子十八讲》,第25页)在这里,王先生明确地把“人”、“地”、“天”、“道”、“自然”看成是“五个维度”、“五个最大的方面”。因此他说:“……老子很惊人地提出了一个‘自然’比‘道’更高的观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讲》,第29页)。显然,王先生是用“人→地→天→道→自然”替代了“人→地→天→道=自然”。如果说《老子的帮助》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还较为合乎老子的本意,部分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老子十八讲》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则根本背离了老子的本意。因为,这里用“五大”替代老子的“四大”说,必定会引起歧义和混乱。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在《老子》一书中,最主要的含义就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而不是指“大自然”。因为根据张岱年先生的考证,“包含天地万物的总体”的“自然”,到魏晋时期玄学家阮籍才提出来的:“天地生于自然,万物生于天地”(《达庄论》)。所以张先生说:“阮籍以‘自然’表示天地万物的总体,可以说是赋予‘自然’以新的含义。近代汉语中所谓‘自然’表示广大的客观世界,‘自然’的此一意义可谓开始于阮籍。”(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第81页)另外老庄研究专家刘笑敢先生也明确地说:“有人把‘自然’解释或翻译成自然界,这是不符合‘自然’一词的古义的。如果‘自然’是自然界,那么‘自然’就是包括前面‘天’和‘地’的最高实体,这样,重复而不合逻辑。同时,在人―地―天―道―自然的系列中,就不仅是四大,而应该是五大,这也不合《老子》原文。”(刘笑敢:《老子今古(上卷)》,第289页)
&&&&“法”是“师法”还是“法则”?
&&&&我们再来看看王先生对《老子》第二十五章四个“法”的理解。他在《老子的帮助》中对“法”作了两种并存的、不一致的解释:他把前三个“法”解释为“师法”(及物动词),而将最后一个“法”解释为“法则”(抽象名词)。因此,“人”、“地”、“天”都有“师法”的对象,而“道”则没有师法的对象,所以“道”“法”就解释为“道的法则”(《老子的帮助》,第104页)王先生这种解释,已有学者指出不是恰当的:“将‘道法自然’解释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变了与前句相同的动宾句式。一些注释家将前面的‘法’字解释为效法并保持了它们的动宾结构,但偏偏将‘道法自然’单独处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王中江:《老子的“道法自然”》)
&&&&其实早在魏晋时期,王弼就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及“法”字作了类似的注解:“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王弼集校释》)王弼对于“法”所作的是贯通的理解,而且“道”“法”“自然”是“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不违“道”之“自性”。
&&&&依此看来,显然王先生这里的解释就存在着四个“法”不一致的情况,不过这不是问题之所在,其关键是在对于“自然”的理解上。既然“自然”可解为“‘自’然”,所以四个“法”字是应该作一贯的理解即“师法”的;也就是说“道”无所“法”,只“师法”它“自己”,或者说,它只以自己为“法”。这是可以解释得通的。
&&&&然而,在《老子十八讲》中,尽管王先生也把四个“法”字都解释为“师法”,但是,由于他还要再追逐自本自根的“道”的根源,使得他的“师法”的解释陷入了悖论。他说:“老子《道德经》里边有一段特别重要的话,有人把它当作核心的话来理解的,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个‘法’的意思,我觉得一是说树立了师法的榜样:地给人树立了榜样,天给地树立了榜样,道给天树立了榜样。还有一个意思就是要遵从它的规律:地要遵从天的规律,天要遵从道的规律。”(《老子十八讲》,第25页)他还指出,老子把这个“自然”“强调到一个无以复加的程度,甚至都超过道了”(《老子十八讲》,第41页)。王先生说:“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讲》,第9页)。
&&&&我们再来对比一下王先生在《老子的帮助》中说的:“道法自然最好的解释是:道的法则乃是自然而然的运动。”(《老子的帮助》,第104页)因此,“道对自然的‘法’,与人→地→天→道的师法,不是相同的概念。”(同上)王先生还讲“道”是万物的“共同性”,是世界的终极本原、本质、本体、规律,而“自然”、“变易”、“辩证”、“阴柔”、“趋下”、“无私”、“恍惚”、“玄妙”、“宝贵”等九点就是“道”的特质(《老子的帮助》,第334-335页)。也就是说,“自然”不是“道”,它不是高于“道”有待于来“师法”的更为根本的根本。所以,王先生才说,“道”是“最高最远最最的根本”(《老子的帮助》,第337页);它是“最高最大的概念”;它是“概念至尊、之极、之巅、之神”(《老子的帮助》,第338页)。既然“道”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概念,那么它就是无所“师法”,所以,“道法”之“法”作为“师法”,“道法自然”就必定是“道”“师法”自己,必然不会再有一个高于“道”的师法对象“自然”。如此看来,这前后的混乱和矛盾可以说是再清楚不过了。
原载:《 中华读书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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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思想体系:“道法自然”的学说理论
作者:增荣
老子试图建立一个囊括宇宙万物的理论。老子认为一切事物都遵循这样的规律(道):事物本身的内部不是单一的、静止的,而是相对复杂和变化的。事物本身即是阴阳的统一体。
  哲学思想
  老子试图建立一个囊括宇宙万物的理论。
  老子认为一切事物都遵循这样的规律(道):
  事物本身的内部不是单一的、静止的,而是相对复杂和变化的。事物本身即是阴阳的统一体。
  相互对立的事物会互相转化,即是阴阳转化。
  方法(德)来源于事物的规律(道)。
  老子的&无为&并不是以&无为&为目的,而是以&有为&为目的。因为根据之前提到的&道&,&无为&会转化为&有为&。
  这种思想的高明之处在于,虽然主观上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客观上却可以更好地实现利益。
  从&天地无人推而自行,日月无人燃而自明,星辰无人列而自序,禽兽无人造而自生,此乃自然为之也,何劳人为乎?&(见于下文老子故事孔子问礼第4段)可见:
  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类似于神的概念,万物的规律(道)由自然来指定,即是&道法自然&。有人误解了此处自然的意思。
  应当注意到:
  事实上,人活着犹如宇宙之存在,没有人能理性地指出其目的。
  因此,非理性地选择某个(些)目标成为唯一的选择。
  老子是站在道这个无穷高的位置来看问题。
  因此,老子只说了&方法&,但没有指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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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名言“道法自然”的生命智慧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虽然对这段话的解释历来分歧较大,迄无定论,但它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还是非常明确的,即人类应该效法天地万物,通过对天地万物的观察和体悟发现蕴含其中的“自然”之道,并将其作为指导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
“道”是老庄哲学思想的核心,是天地万物之本:“道者,万物之奥”(《老子》第六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又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老子》第五十一章)“道”不仅是万物赖以存在的根据,又是派生万物的根源,它以其自身的尺度——“自然”作用于万物,但它并不强制,而是顺其自然,表现出“自然无为”的自信与大度。“无为”不是说“道”没有任何活动和作为,而是“道”不采取任何反自然的行为,依照万物的自然本性,遵循自然规律,对万物的活动方式不控制、不干预,目的是让万物自行活动。这样做的结果恰恰成就了万物,“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第五十一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第三十七章)。故“道”孕育万物却不主宰万物,有功于万物却不居功自傲。
自然界有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人的行为只有顺应自然规律,才能做到“无为而无不为”。反之,人类若违反自然规律,恣意妄为,就必然会给人类自身带来毁灭性的灾难。正如老子所言“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老子》第十六章)。我们常说“人类征服自然”,其实,人的力量与自然相比是何其渺小,人的生命又是何其脆弱。人类如果企图征服自然,结局只能是两败俱伤。我们为什么不能“道法自然”,与自然友好相处呢?人类亦是自然的一分子,不能超然于万物之外,也必须遵循宇宙万物间这一最普遍的原则。而当我们顺其自然的时候,整个自然界就会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故人类不能以自身的尺度为唯一的取向去改造自然,而应当同时关照万物自身的尺度,追求并实现人与自然的动态的和谐与平衡,即“天人合一”。
“天人合一”这一思想,既体现了中国古人对天地之敬畏,又肯定了人类自身的价值。《中庸》有言:“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孟子·尽心上》:“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也是“天人合一”观的体现。到了汉代,“天人之际,合而为一”的思想又一次被董仲舒推向高潮,其《春秋繁露·人副天数》中有言:“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日月之象也;体有空窍理脉,谷川之象也。”而在中国,宣扬“天人合一”思想最深刻最鲜明的代表人物被认为是宋代的理学大家——张载。“必兼爱”,“物无孤立之理”(张载《正蒙》)。“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张载《西铭》)
放眼人类发展的进程,科学技术与财富积累发展最为迅猛的时代,也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严重的时代。从17世纪起,在目睹了西方国家大幅度掠夺自然、“征服”自然而获利之后,世界各国先后步入了同样的道路,直到今天在环境问题已经上升为世界性难题的时刻仍难以放慢其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这些问题的出现,追根溯源就在于人类中心主义占据着主导地位。人们片面地强调“人定胜天”,把天地万物都视为人类的仆人,处处以大自然的征服者自居。人们无视自然规律,以科学与技术为手段,恣意地掠夺自然、破坏自然来显示自身的力量,满足自己永无止境的欲望。正当人类陶醉于自己创造的“无与伦比的工业文明”时,却出现了严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诸如自然环境的恶化,价值信仰的缺失,人性的异化等问题。
怎样解决这一世界性的难题呢?
笔者认为:“道法自然”就是一剂很好的良方。“自然”是天、地、人所应该共同遵循的原则。道家追求自由,推崇人、社会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批判了异化对人的限制,肯定了人对自由的追求。这与《论语·先进》中孔门师生各抒胸怀志向,而孔子“吾与点也”的态度有异曲同工之妙。曾皙描绘的那种春日美好的自然景色,是人追求精神自由的生动写照。而正是曾皙这种与众不同、追求自由的得到了孔子的赞许。基于对“自由”的追求,故“道法自然”,回归到人与物和谐相处的状态,建立起人与自然融洽无间的关系,即天人合一,进而做到从容豁达地对待,避免成为金钱和名利的奴隶。
“治人事天,莫若啬。”(《老子》第五十九章)“啬”即是简朴、节约、珍惜之意,只有去掉穷奢和过分的私欲膨胀,才能建立人与万物之间互利共生、相互依存、融合无间的和谐关系,才能做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才符合“长生久视之道”,从而达到天人和谐的境界。宋代司马光在《训俭示康》一文中生动地阐释了“成由俭,败由侈”的道理:“古人以俭为美德,今人乃以俭相诟病。……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夫俭则寡欲,君子寡欲,则不役于物,可以直道而行﹔小人寡欲,则能谨身节用,远罪丰家。……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败家丧身﹔是以居官必贿,居乡必盗。”故“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故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第四十四章),“圣人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二十九章),“洒心去欲”(《庄子·山木》),摆脱身外之物对心灵的桎梏,过上简单的生活,真正做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论语·雍也》)。平平淡淡,简简单单地游走于天地之间,忘情于山水之中,以天地为家,与万物为友,这才是人生真正的快乐。
总之,无论是道家的“道法自然”,儒家的“爱必兼爱”,还是佛教的“真如”“圆融”,在肯定“人与万物同源共生,和谐相处”方面殊途同归。它们所反映的人生境界,正是我们所追求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的“天人合一”的最美境界,亦是一种贵贱穷通无滞于心的天人和谐的理想境界,更是儒家孜孜以求的超越功名、利禄、而回归自然、追求自由的“曾点之乐”,而“‘乐’在中国哲学中实际具有本体的意义,它正是一种‘天人合一’的成果和表现”(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作者:王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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