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2016《教育部学宪法讲宪法国家宪法日活动》有感

2016年学校“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总结
2016年学校“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总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的宪法日活动总结,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16年学校“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总结【1】  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抓手。我校以“12.4”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努力做到经常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通过扎实而有效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使学生的基础道德水平有了提高,文明行为习惯得到基本养成,不良行为得到了及时的预防和矫治。为推进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大任务作出的全面部署,充分认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大意义,我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宪法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在全校形成坚持党的领导、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浓厚氛围。为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法治即墨”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领导高度重视,营造普法宣传氛围  我们成立了国家宪法日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负总责,继续聘请武康派出所民警担任法制副校长。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宣传、指导、监督、协调等作用,形成法制教育网络。法制副校长和政教主任做好各项具体的安排、组织和教育工作,班主任等其他德育工作者充分认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政教处、教务处、班主任、少先队等各方面,形成了法制教育的合力,通过共同探讨,统一思想,确保了法制教育的一致性。  利用政治学习时间,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讲话精神,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城市管理、劳动就业及争议、社会保障及救助、教育医疗、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通过学习,在学校中营造了科学执教、民主执教、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良好环境;积极引导广大师生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营造一个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法制观念  通过各种政治学习,业务培训,通过对《教育法》、《教师法》、《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广大教职工增强了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杜绝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行为的现象,明确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与法律责任。通过首届班主任基本功竞赛(教师随机抽签答题,即兴演讲,解决班级偶发事故等问题。)帮助教师确立了转化一个后进生比培养一个优等生更重要的意识,加强帮教转化工作。在工作中多给后进生一份理解、一份关心、一份爱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转化环境。  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我们加强分类指导,因人施教,注重实效。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见义勇为的观念开始树立。我们在今年国庆前夕举行庆祝活动上,特别邀请上柏交警队的交警来学校做了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向学生传递了有关交通法规方面的知识,增强了全体学生“遵守交规,珍爱生命”的意识。  三、开展校园系列活动  我们还广泛利用周一升旗仪式、周队日活动、宣传栏等平台,让学生们了解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方面的知识,通过讲解、朗诵、快板等多种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使学生了解了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要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增强学生的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开展阅读活动,组织学生阅读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书刊。学校开放图书馆,提供学生阅读,组织学生参加图书馆服务活动,同时积极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以丰富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法制意识和热爱祖国的道德情感。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团队活动,增强学生抵御各种不良现象侵蚀的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016年学校“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总结【2】  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抓手。我校以“12.4”国家宪法日为契机,努力做到经常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通过扎实而有效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使学生的基础道德水平有了提高,文明行为习惯得到基本养成,不良行为得到了及时的预防和矫治。为推进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大任务作出的全面部署,充分认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大意义,我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宪法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在全校形成坚持党的领导、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浓厚氛围。为坚持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法治即墨”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领导高度重视,营造普法宣传氛围  我们成立了国家宪法日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负总责,继续聘请武康派出所民警担任法制副校长。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宣传、指导、监督、协调等作用,形成法制教育网络。法制副校长和政教主任做好各项具体的安排、组织和教育工作,班主任等其他德育工作者充分认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引导学生自觉遵守社会秩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政教处、教务处、班主任、少先队等各方面,形成了法制教育的合力,通过共同探讨,统一思想,确保了法制教育的一致性。  利用政治学习时间,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讲话精神,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宣传城市管理、劳动就业及争议、社会保障及救助、教育医疗、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通过学习,在学校中营造了科学执教、民主执教、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良好环境;积极引导广大师生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营造一个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法制观念  通过各种政治学习,业务培训,通过对《教育法》、《教师法》、《未成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广大教职工增强了依法执教,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杜绝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行为的现象,明确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与法律责任。通过首届班主任基本功竞赛(教师随机抽签答题,即兴演讲,解决班级偶发事故等问题。)帮助教师确立了转化一个后进生比培养一个优等生更重要的意识,加强帮教转化工作。在工作中多给后进生一份理解、一份关心、一份爱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转化环境。  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我们加强分类指导,因人施教,注重实效。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特别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见义勇为的观念开始树立。我们在今年国庆前夕举行庆祝活动上,特别邀请上柏交警队的交警来学校做了一次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向学生传递了有关交通法规方面的知识,增强了全体学生“遵守交规,珍爱生命”的意识。  三、开展校园系列活动  我们还广泛利用周一升旗仪式、周队日活动、宣传栏等平台,让学生们了解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方面的知识,通过讲解、朗诵、快板等多种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使学生了解了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要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增强学生的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开展阅读活动,组织学生阅读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书刊。学校开放图书馆,提供学生阅读,组织学生参加图书馆服务活动,同时积极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以丰富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法制意识和热爱祖国的道德情感。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团队活动,增强学生抵御各种不良现象侵蚀的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更多相关文章推荐: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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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宪法宣传日活动总结
  2016年宪法宣传日活动(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的部署和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12月1日上午,我市在12月4日国家宪法日临近之际,在霞山海滨公园开展了2016年&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国税,地税系统,工商系统,公安系统等41个市直和中央、驻湛相关单位在海滨公园设点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服务&、&法律知识有奖竞答&、&学法猜谜&、&学法趣味游戏&、&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和鉴别&等活动。
  活动吸引了众多市民到场进参与,其中市工商系统宣传点的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受到了群众围观,工商局工作人员罗列出假冒伪劣商品与正品供市民近距离观摩,并现场为群众普及正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别方法。
  湛江市国税局、湛江市地税局于昨日正式启用了位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普及税务税收政策,市国、地税系统各单位在活动现场设点,为咨询市民现场讲解税务税收政策并提供税务宣传单张,解答群众疑问。
  湛江市公安局针对近期全国高度关注的电信诈骗、制毒贩毒等恶性事件,现场为群众派发&防骗&、&反毒&等宣传单张,主动为市民普及预防诈骗的相关知识。
  举办此次活动,使我市各行政单位面对面地接受群众咨询,主动为群众宣传、普及我国现行政策法规,促进群众进一步了解了政策法规,提高法制意识。
  2016年宪法宣传日活动总结(二)
  12月2日,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的要求,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党支部座谈会、普法宣传、晨读活动等形式,结合网络媒体的传播优势,组织广大师生积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校园中营造了学习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
  上午,经济管理系举办庄严的升旗仪式,并开展了宪法晨读活动;现代商务与管理系精心制作了宪法晨读课件,在唐取文主任的带领下,同学们在课堂上开展了宪法晨读活动;机关第一党支部组织观看教育部宪法学习现场视频,各位党员手持《2016年宪法晨读内容》,认真朗读、用心体会,宣誓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党委副书记夏韩辉参加了该支部的晨读活动。广大师生在朗朗的晨读声中,达到了知宪法、守宪法的良好学习效果。
  2016年宪法宣传日活动总结(三)
  在第三个&宪法日&到来之际,12月2日上午,浙江省2016年国家宪法宣传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现场活动在闻涛中学举行。本次活动直接连线教育部主会场&&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北京大兴),通过网络直播,学生观摩主会场活动,并参与宪法晨读。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教育局、六城区教育局等有关负责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整齐的声音,庄重的神情,学生们在宪法晨读中感受到法律的精神。全国宪法演讲决赛高校组、高中组、初中组、小学组各组别一等奖获得者的演讲给本次活动添上了一抹靓丽的色彩。同龄人的演讲和述说,让宪法变得具体而生动,学生们认真地聆听,宪法意识在心中萌芽。
  浙江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吴永良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他希望中小学生能够积极学习宪法知识,在学习和生活中成为懂法守法的人。
  据了解,2014年国家宪法日设立后,教育部已连续开展了两次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产生了良好效果。浙江省教育厅积极响应,组织开展了宪法晨读活动、特别升旗仪式等方式增强学生的宪法意识;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以专题教育、社会实践、班队活动、远程学习等形式,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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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宪法日主题
  2016年国家宪法日主题  2016宪法日的主题是“学宪法、讲宪法”  2016年国家宪法日宣传资料  一、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三、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规定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宪法序言肯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真正地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四、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五、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有哪些?  (一)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但按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  (二)它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它不同于一般人的人民团体,而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  八、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九、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  十、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哪几种?它们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的合法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十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怎样的分配原则?有哪些分配方式?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由于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在分配方式上就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除按劳分配这种主要的分配方式外,还有: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由此而出现凭债权取得的利息;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应出现;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  十二、什么是物质文明?什么是精神文明?两者的关系如何?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等事业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最终决定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反映,对物质文明的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二者总的发展状况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但又不完全一致,精神文明可相对独立于物质文明而发展。  十三、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卫生和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各种腐朽思想。  十四、什么是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十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十六、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其特点有哪些?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有下列自己的特点:  (一)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除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外,它们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二)在单一制下,为处理多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照顾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  (三)在单一制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十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十八、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十九、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权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的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在各级人民代考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上,采取一定人口数为基础的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十、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二十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联系群众原则;  (四)民族平等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  (六)党的领导原则;  二十二、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相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为: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十三、什么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及基层政权的关系有哪些?  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三)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  1.以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更多相关文章: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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