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明是怎么回事

是否可以给离职员工开薪资证明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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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士, 积分 51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282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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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碰到这样的事情:) I& L9 m" V- `2 N) E$ R4 [
我司在上海,一名已经离职一年多的员工,昨日来公司请公司为其开个薪资证明顺便领取劳动手册(他离职后最后一个月工资也没领,劳动手册也没领),其开薪资证明的原因是,可以领取国家的廉租房的补贴(拿个报纸给我看上面的新闻)。我当时问他这个证明怎么开?他说就开我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就写基本工资750元(该离职员工的薪资是按月工作日计算的,基本工资750,另加提成工资)。. H$ w" j' J+ Z6 @* D
我当时没有答复他,让他先回去,我再电话联系他。
4 i/ O( ^. C' R: U0 x5 t- s# a
请问,是否可以给离职员工开具最后一个月的薪资证明?
&不要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即使得不到鲜花和掌声也要勇敢的走上舞台,这样生活才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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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事求是跟他说明,按实发开,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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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の楽しみ
状元, 积分 75909, 距离下一级还需 4091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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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多少工资就开多少啊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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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元, 积分 4640, 距离下一级还需 36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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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都离职一年多了没必要跟其开薪资证明,其在一年里是否有进其他公司或从事其他行业也不得而知,该员最后一月的工资都没有领就离职了应该是自离吧,肯定存在事由;开证明需慎重考虑...
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剑锋从磨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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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 积分 1724,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76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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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同意五楼 的说法,都离职一年多了,在这一年多她有没有从事过其它工作都不了解,开这个证明需得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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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要开了,有嫌疑骗取国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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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士, 积分 51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282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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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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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员工要求开证明是合理的
只是开的时候要写明工作的时间段和具体真实的工资数目.避免法律纠纷
你可以更新微博, 让好友们知道你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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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薪资证明(也就是收入证明)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你的文字表述来看,建议还是谨慎为好。不知道当初为何其最后一个月工资未领,是自动离职?还是由于其个人原因?是否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否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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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元, 积分 11708, 距离下一级还需 3292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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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可以找的,但开的是他的真是工资吗,这样你开的不没最低工资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烦麻,如引起纠纷。还要自己承担。谨慎处理。
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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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的小蜜蜂
勤劳的小蜜蜂公司给员工开具收入证明结果惹上大麻烦&|&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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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司给员工开具收入证明结果惹上大麻烦&|&人力资源法律" />
作者 |&陈元,盈科全国劳动法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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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为了买房、买车等贷款需要,而由用人单位开具比实际工资偏高的“收入证明”,或者一些单位公章管理不严,让员工随意敲盖“收入证明”。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已为用人单位种下了一颗“法律苦果”。笔者通过实际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记录总结成文,希望对用人单位有所帮助。
一、案例简介:
劳动者小杨与用人单位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于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小杨称自2005年6月进入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自入职至今,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小杨于日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小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计人民币42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000元;3、补缴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
对于上述请求,小杨提供的证据有“收入张明”一份,盖有公司公章,内容为:“兹有我单位员工杨某,男,身份证号码*******,自2005年至今任本单位工程部经理,每月固定工资为(大写)陆千元整,我单位愿意承担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此外,小杨还提供了日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中国邮政的EMS送达证明作为证据。小杨的主张能否得以支持呢,本案历经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得以定案。
二、庭审对抗:
(一)争议焦点一:小杨的每月工资收入是多少?
小杨主张每月工资6000元,有买房时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为证据。
公司矢口否认为小杨开具过上述收入证明,为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小杨亲笔签收的自入职以来的所有工资表,明确指出“收入证明”与事实有两处不符:1、自05年以来,小杨的工资不是6000元,而是有、元不等,有明显的变动增长过程;2、小杨不是自2005年起一直持续工作至2012年,中间2010年9月到2011年4月,工资签收表上没有小杨的工资发放记录,当时小杨并不在公司上班。另外,公司也提供了日的报警记录表明2012年3月份公司公章被盗。公司认为以上已经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真实,小杨存在私盖、偷盗公章的嫌疑,目前警方正在对公章丢失进行调查。
然仲裁委对上述事实偏差并不在意,首先发问“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是否同单位公章一致,公司确认一致,但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仲裁委再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小杨在“收入证明”上私盖公章或偷盗公章后使用,公司表明暂且没有,但已经提供工资表表明收入证明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章不可能为公司所加盖。
(二)争议焦点二;小杨工作到什么时间?
小杨声称最后上班时间为日,后面一段时间在外面帮单位催款,故而于日向公司寄发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公司认为工资签收表上显示小杨的入职时间不是2005年6月,而是2005年4月,截止工作日期也不是2012年8月,而是工作至2012年1月。
仲裁委要求小杨对2012年2月至8月的工作事实进行举证,小杨举证不能,但查明“收入证明”上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
三、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案后,查明了上述“收入证明”的内容。该会认为:虽然公司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驳“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无法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仲裁委据此确认小杨的工资为6000元每月,以及根据证明上的落款日期确认小杨2012年3月份尚为公司工作,依法裁决公司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12000元整。
但是由于小杨无法提供2012年3月至8月仍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有效证据,故其在日寄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难以成立。对于小杨要求补缴社保的主张,超过时效部分不予支持,时效之内的依法予以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接到裁决后,不服裁决,认为公司已经提供了工资表足以推翻“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而仲裁委在裁决中对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只字未提,显属不当,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61489;第(一)、(四)、(六)项之规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为追讨工资,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公司以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与事实有出入为由,声称该证明是虚假的,然对该证明上的公章是否真实,公司在本院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鉴定。因此,公司在证明上签章,足以表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机关据此裁定公司按6000元每月标准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并无不当。另,公司声称裁决书上未涉及“工资签收表”,故仲裁员涉嫌枉法裁判,然公司对其主张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难以认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四、律师评析:
本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算复杂,但较为典型,比较清晰的展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类型之一,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具体本案来讲,劳资双方对小杨每月工资的多少都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如何审查,谁的证据证明力较大,这样的重任落在审判人员的肩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58756;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本案中的两份关键证据“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皆为原件,皆与案件事实相关,皆无证人佐证,小杨对公司提供的“工资签收表”予以认可,但认为除了这笔工资款以外,还有其他部分的工资发放。公司对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坚定声称所有工资都体现在“工资签收表”上,小杨认为还有其他部分工资的话,应当拿出证据。此时
,劳资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工资是多少”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根据规定,审判机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中“收入证明”和“工资签收表”皆为原件,很难判断两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那么只能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加以审查、裁判。既然单位认为小杨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上面公章是小杨私盖、偷盗公章盖的,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公司应当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了的,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公章的真实性,认定收入证明的真实性。至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然叫苦不迭,埋怨道:既然小杨声称除工资表上工资还有其他部分工资的话,应当拿出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和法院为何不让小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笔者对他的心情表示理解,但笔者很快联想到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并对他加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既然确认了“收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等于公司确认了小杨工资6000元每月的事实,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小杨无需对“收入证明”与“工资签收表”上的工资差距加以举证。综上至此,“收入证明”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苦果”的成因、影响已经阐述完毕。但笔者不禁要问,如果在这起案件之后小杨拿着“收入证明”再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那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又会如何裁判呢?
最后,笔者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将公章保管好,对于员工要求开具比实际收入高的“收入证明”应当予以拒绝;实在难以推脱的,不妨让员工同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该份收入证明比实际工资高多少,只用作买房或买车贷款需要,不得用作他途,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这样可以将开具“收入证明”的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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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资关系怎么开
我之前工作了几个月后来辞职考博的,现在录取学校要求报到的时候提交工资关系证明
请问这怎么开呢?
人才市场据说档案转走后,是不给开任何证明的;原单位走了这么多个月了,当时辞职的时候也弄了点
不愉快的事,再去找他们开,估计也很难。
故请教下大家都是怎么开的工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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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山东 济南];& 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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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述的情况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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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到劳动者离职之日止,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如果用工单位恶意拖欠或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劳动监察部门会给予用工单位行政处罚和罚款的处理。如果单位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提前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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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5:30:00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公司如果有恶意欠薪行为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监察委员会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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