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入伍义务兵大学生义务兵学费补偿申请表什么时候下来?

2016年西宁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及入伍学费补偿标准
2016年西宁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及入伍学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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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了每年征兵入伍的时节,大家想知道2016年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吗?想知道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标准吗?下面是《2016年西宁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及入伍学费补偿标准》,希望能帮到大家,如有变化,请以官网发布信息为准。  西宁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及入伍学费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号)同时废止。  西宁城北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10000元  为有效落实好义务兵优待政策,切实保障义务兵的合法权益,日前,城北区2015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已经开始下发。此次发放的对象为2014年9月应征入伍的83名义务兵,优待金发放达94.9万元。  据了解,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调整到10000元。截至目前,城北区民政局共为83名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94.9万元。  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现役义务兵家庭的关怀,是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也能激励更多适龄青年参军入伍。近年来,城北区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为确保资金发放到位,保证每个义务兵家庭能够领到优待金,城北区民政局根据武装部提供的新兵花名册,对尚未领取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庭进行了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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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今年入伍新政策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全国征兵网已于2月1日开通(网址为:),广大适龄青年可登录该网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之后根据江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工作安排进行初审初检。辖区各镇(街道)将设立兵役登记站,及时受理网上兵役登记和政策咨询。征集对象男青年 为初中及以上学历青年。以本科、大专(含高职高专)、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为主体。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女青年 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报名应征。时间安排男青年报名从2月1日开始至8月5日结束,女青年报名从6月上旬至8月上旬结束。根据征兵工作安排,初步确定8月中下旬组织体检和政治考核,9月初审批定兵,9月中旬开始起运新兵,9月底前完成征兵。(具体时间以兵役机关通知为准)征集条件年龄条件 男青年:初中毕业生为18-20周岁,高中(中职)毕业生为17-22周岁,大学在校生为17-22周岁,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17-24周岁。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为17-22周岁。身体条件 身高:男青年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为158厘米以上。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身体其它条件按照国防部2015年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政治条件 应征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其它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14年公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入伍时间统一为日,新兵的兵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征集程序报名地点及方式 ①征兵报名实行网上报名,适龄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按系统提示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完成报名后,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大学生同时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到应征地的乡镇(街道、高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②完成网上报名有困难的青年,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武装部报名,现场填写报名《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由工作人员协助完成网上报名。外出务工青年可由亲友代报名(同时完成网上报名),但要按照当地武装部的通知及时返回参加体检、政治考核。今年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入学报到的高中毕业生报名应征,给予保留高校入学资格。参加体检 6月上旬,按照镇(街道)武装部的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到镇(街道)征兵体检站参加初检(已在学校报名应征的南宁各高校大学生可在放假离校前,参加学校武装部组织的初检初审,合格者预先定兵)。8月中旬,根据江南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初检合格人员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总检。接受政治考核 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征兵机构的政治考核。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在校大学生的政治考核,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在校大学生应征,除政治条件兵外,不用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函调或走访调查。办理入伍手续 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被批准入伍的青年由县级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青年接到入伍通知书后,要按规定转党(团)关系、调取大学(高中)毕业生档案交兵役机关一并装入新兵档案。在此期间,被批准入伍青年要十分注意安全,减少外出及社交活动,注意饮食卫生,避免过度组织或参加各种庆贺聚会活动,出行要乘坐正规交通工具,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集中起运到部队。起运前如发生意外情况,导致身体、政治条件不合格的,将取消入伍资格。在新兵到达部队后一个月内,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享受国家给予的军属待遇。检疫复查 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审。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女青年应征入伍基本程序应征报名时间。2016年全国征兵网女兵网上报名开通时间暂未确定,请持续关注征兵网最新动态,或向江南区征兵办咨询。网上报名和择优初选预征对象。女青年应征必须登录“全国征兵网”参加网上报名(网址http://www.),并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平台审核。报名结束后,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进行排序,择优选择初选预征对象。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女青年,8月6日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同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已放假离校的学生可直接交兵役机关先审核)。高校新生下载打印《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政治初审和体格初检。体检工作在8月上中旬由南宁市征兵办组织实施。女青年参加初检初审,应携带《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带学生证)、户口簿(在校大学生不用带)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初审初检主要审查户籍、年龄、学历、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初审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不合格者取消应征资格。合格人数较多时,按照高考相对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定征集任务数3倍的合格初选预征对象为送检对象。市征兵办在网上同步确认送检对象。体格检查。8月中旬,南宁市征兵办从“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送检对象花名册》,由江南区征兵办逐一通知送检对象参加体格检查。综合素质考评。8月中下旬,市征兵办公室组织体检合格(或待复查)女青年进行综合素质考评。考评采取查验证书、现场问答、体能测试(主要测试50米跑、仰卧起坐、立定跳远)等方式,对送检对象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综合考评,现场公布考评分数。政治考核。8月中下旬,县(区)征兵办组织对体检合格(或待复查)女青年进行政治考核工作及走访调查。参加政治考核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同时向市征兵办提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申请表须履行学校审批手续并盖章)。审定新兵。对学历、年龄、体检、政治考核等全部合格的女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批准入伍。参军服役相关优惠优待政策义务兵优待政策 参军服义务兵役期间,县(区)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对在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当年给其家庭增发优待金: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80%;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60%;一等功,增发55%;二等功,增发50%;三等功,增发20%;优秀士兵,增发10%;荣立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级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义务兵家属享受军属待遇,乡镇(街道)、村(社区)给予其家庭挂“军属光荣”牌,落实上门送喜报、重要节日登门慰问,帮助军人军属解决实际困难。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县(区)政府发放优待金。以南宁市城区2014年发放标准为例,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1.71万/年,两年3.42万元;农村户口义务兵家庭约6000元/年,两年1.2万。(2015年发放标准暂未明确)2.义务兵津贴费。列兵津贴7200元/年,上等兵津贴8400元/年,服义务兵役期间津贴费合计约1.56万元(由部队逐月发放给本人)。3.退役金和退伍补助费。义务兵退役时,部队发放自主就业士兵一次性退役金9000元,退伍补助费4000元,发放1个月津贴费、粮油补贴和服装费等约1500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总计约2.5万元。4.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全区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服义务兵役期间按照4500元/年的标准发放,两年共计9000元(退伍时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放给本人)。5.学费资助。入伍的本专科学生(含新生)可享有学费补偿或资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如:3年制大专毕业生最多可获学费补偿款2.4万元,4年制本科毕业生最多可学费补偿款3.2万元,入伍后半年内由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发放给本人(银行卡)。6.报考军队院校。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高中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在校大学生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7.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8.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①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②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③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④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大学生参军15项优惠政策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5.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6.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7.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成人高校),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8.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9.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10.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直接获得学分。11.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12.发放一次性鼓励金。给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其中,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每人8000元,专科生每人5000元。一次性鼓励金在新兵起运前,由批准入伍地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给学生本人。13.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由批准入伍地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入伍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给其家庭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4.办理南宁市户籍。在南宁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非南宁市户籍的大学生,退役后完成大学学业被南宁市用单位接收的,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报到证》办理南宁户籍。15.在校大学生参军其它优惠政策。①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②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③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对入伍学生家庭发放优待金;如入学前户籍地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均在广西区内的,由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义务兵标准发放入伍学生家庭优待金。④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规定给予除家庭优待金外的其他方面优待。⑤退出现役后复学,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⑥两次荣立三等功或荣立二、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⑦服役期满退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大学生参军学费补偿资助审批程序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学费补偿审批程序。①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要通过“全国征兵网”报名,被兵役机关在网上确定为预征对象后,自行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盖章后,一份交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另一份自行保管(用于履行后续审批手续)。此阶段工作应在5、6月份参加网上预征时已完成,如当时未在网上报名,应及时在7月31日前补办理。②8月中旬,参加县(区)体检或政治考核时,将自己保管的《申请表》提交县(区)武装部工作人员统一管理。③9月上旬,县(区)武装部对批准入伍的学生的《申请表》审核盖章,填写入伍批准书号,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家长。④学生本人或家长将《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回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将补偿学费款拨付到《申请表》指定银行帐号(由学生本人填写的银行卡号)。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学费资助审批程序。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向学校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逐级向省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财政部审核下拨资金,学校收到退役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缴纳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高校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伍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规定,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考研,已被高校录取但因参军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为高校新生,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程序如下:①根据高校录取情况,及时登录“全国征兵网”将原网上填报的学历修改为“高校新生”;②在“全国征兵网”在线打印《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到应征地县(区)征兵办领取一式两份表格,并填写完善;③高校新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申请表》及高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到应征地县(区)征兵办核实信息后,将两份《申请表》交征兵办;④县(区)征兵办应在新兵交接后5天内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高校新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高校招生部门;⑤高校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⑥高校将两份《申请表》审核盖章后,一份留学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县(区)征兵办;⑦县(区)征兵办收到材料后,将《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其委托人保管;⑧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继续学业。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廉洁征兵监督为提高征兵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公平性,热烈欢迎广大青年、家长和社会公众,对征兵、接兵工作人员下列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反映存在的问题,如情况属实,将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宁市征兵办举报电话:,江南区征兵办举报电话:、5566577)①是否利用职权索要、收受应征青年或家长钱物。②应征青年从报名到批准入伍过程,不需要向任何征兵机构(含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县(区)、市四级)、接兵机构或个人缴纳与征、接兵工作有关的费用,重点监督是否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收取报名、体检、政治考核、交通、被装、箱包、伙食、订报、《入伍通知书》领取费等费用。③报名、初审、初检、体检、政治考核等过程,是否存在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组织混乱及其它舞弊行为。④应征青年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和定兵名单是否张榜公布。⑤是否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提出安排食宿、购买物品(保险)、提供交通工具、安排游览和娱乐性活动。⑥征接兵人员家访时是否有空头许诺,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接兵人员是否曾在自己住所约见应征青年或家长。⑦是否存在高学历青年未批准入伍,就违规批准低学历青年入伍。重点监督在高中以上学历青年未全部批准入伍前,是否存在违规批准初中学历青年入伍。⑧是否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1、享受优待金按照陕民发(2016)19号文件规定: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2016年起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按照研究生35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的标准发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比如: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000元,高于高中以下(含初中)学历优待金(24000元/年和18000元/年),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000元标准发放优待金。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新区35317元、耀州区32343元、王益区32272元、印台区28799元、宜君县28614元。“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2、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义务兵一次性发放20361.00元(参照2015年标准),普通士官根据本期服务年限,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若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按照实际经济补助金的15%、10%、5%增发。3、安置激励按照陕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大学生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退役士兵,按照“四个一批”的原就业,即在有编制的前提下政法干警招一批、专武干部招一批,村(社区)干部招一批和其它公益性岗位招一批。其他退没人员,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按现行政策予以安置。4、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后1年内,享受政府免费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5、录用招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凡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时,按照省政府163号令享受累计加分政策,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高等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6、差旅费补助对外出返乡上站体检的适龄应征青年凭车票报销往返路费。7、就业安排凡符合士官服役满12年、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疾为5级至8级烈士子女四个条件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8、创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10万元小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国家扶持就业方面系列优惠政策。优抚政策问答1、根据什么来评定伤残等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采取了目前国内通行的做法,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至10级,根据残情和因残情造成劳动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影响生活的依赖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2、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3、伤(或病)和残疾的关系是什么?残疾分为伤残和病残两种,伤和病均是残的原因。伤残一般是指外伤,外伤应包括直接暴力或间接暴力对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的伤害,统称为伤情。伤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治愈,只在少数情况下才留下组织或器官的不可恢复的永久性的缺损或损害或后遗症,这就是残或残情,残情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正常功能的缺损或障碍就是残疾。这说明,伤情不是残情,更不能等同于残疾,伤情只能构成残情和残疾的基础,同时起认定残疾性质的作用;至于认定能不能评残,够不够等级,符合哪种等级,完全由残情和残疾的程度决定。换言之,认定了残疾的性质后,再用《标准》规定的各等级的具体内容去衡量残疾的程度,够哪个等级就是哪个等级,各等级都不够就不能评定残疾等级。总之,伤(或病)决定残疾性质;残,决定残疾等级,这是一条原则。4、因病评残适用于哪些人员?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5、民政部门可以评定病残吗?评定病残只存在于新评而不存在于补评中,民政部门因为评残对象(退出现役人员)的限制,不存在评定病残的行为。6、在部队患病未评残退伍后如何办理?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7、评定听力障碍残情是如何规定的?⑴必须提交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①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②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③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④耳声发射。⑵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8、补办评定残疾应提交哪些资料?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关于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⑴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⑵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三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三年以内由所在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9、对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因此,对于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因战因公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10、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11、不能调整等级的情况有哪些?⑴残疾人员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患有多种老年慢性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偏瘫等,以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属于人到老年生理的变化,如与原残疾部位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不能作为提高残疾等级的理由;⑵残疾人员生活困难。残疾人员生活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缺乏劳动力,多病和地区条件差等。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只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安排子女就业等办法帮助解决,而不能用提高残疾等级的办法去解决。12、“精神病患者”补办评残是如何规定的?可以补评的“精神病患者”,是指因战、因公致残后,脑部及神经系统损伤引发精神疾病,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退出现役后由于伤情以外其他原因患精神疾病的人员,不是说因病(精神病)可以补办评残。13、如何把握评残尺度?如果掌握过严或不予办理,会使国家规定残疾人员该享受的待遇不能解决,党的优抚政策在他们身上不能体现;如果掌握过宽就会违背党和政府的优抚政策,给政府增加负担,还会引起残疾人员的互相攀比和不必要的上访,影响党群关系。14、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15、哪些伤残人员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下达《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有权填写、下达《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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