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重大疾病保险需要办理哪些享受国家政策的证件

请问什么是“重大疾病门规证”?哪些人员需要办理?济南市没有“重大疾病门规证”,只有门规医疗证简称门规证,仅限患有35类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申报。详情请咨询市社保局门规处,联系电话69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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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大病补助 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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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市卫生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44号)的相关内容及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即如果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就已自动参加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无需再额外缴费。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剩余部分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门再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陈先生:大病补助如何申请?需要什么资料和证明?
  市卫生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44号)的相关内容及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即如果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就已自动参加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无需再额外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保障内容就是:经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达封顶线)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75%(纳入招标内容确定),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分段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2万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剩余部分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门再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主体是商业保险机构,是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遴选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记者周琪整理)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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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搜榜来源:360新闻求助,截肢患者是否要一年后才能办理残疾证?以及大病救助政策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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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民政信箱[
发布单位:
璧山区政府
来信内容:
求助,截肢患者是否要一年后才能办理残疾证?以及大病救助政策
尊敬的领导:
我父亲是重庆市璧山丁家街道农安村三组人。于去年12月26日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后并在其院内进行了左股骨骨髓炎病灶清楚手术,但是去年的治疗并为起效。在今年7月,家父患处骨折后由于家里经济困难,无奈之下在重庆西南医院做了左腿截肢手术。家父今年已经59岁了,手术后已经丧失了劳动力。在术后恢复期间家父曾去璧山县残联咨询过办理残疾证的事情,但是被告知需要到明年才能办理。(之前家父因为骨髓炎已经办理过残疾证(四级))不知道这个要到明年才能办理是什么意思,或者说是国家的什么规定吗?望回复。
还有一件事是关于大病救助的事情,我记得重庆市有这样一项政策:在病人住院期间,自己花费超过1.1万元低于10万元的患者,在除去保险报账后还有40%的大病救助基金。去年家父在新桥医院住院治疗的时候已经花了3万多元,但是今年开年的时候我去璧山社保中心询问被告知今年的花费还没能达到标准。我想问一下,去年的花费就没有大病救助基金吗?还有在今年家父出院后,我再到璧山社保中心去询问的时候,却被告知说已经在出院的时候在新农合(家父是新农合的保险)报账中已经一起报销了。还有,我还想了解一下,为什么大病救助的时候要减去1.1万元呢?
深切的期盼能得到早日回复!谢谢!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获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
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已于日纳入市级统筹,并执行了全市统一的参保、待遇支付、就医管理等政策。从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超过1.1万元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首次或累计超过1.1万元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补偿:1.1万―10 万元(含10万元)以内部分补偿40%,10 万―20 万元(含20万元)以内部分补偿50%,20 万元以上部分补偿60%;全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
2013年参保人员就医符合大病保险补偿的费用,在2014年年初已集中补偿;从日起,参保人员凡在重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只要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超过1.1万元的,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直接进行补偿,不存在单独再补偿。
二、你父亲肖世全2013年―2014年住院及大病保险补偿情况
经核实,你父亲肖世全2013年、2014年参加了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从日起至日止,住院三次。
第一次:日―日在重庆新桥医院住院,总的医疗费用为30393.06元,符合报销金额为22062.47元,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8522.43元,可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为13540.04元。由于本次住院是从2013年跨到2014年,因此,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要分段进行计算,即日至12月31日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为5353.11元,日至1月19日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为8186.93元。由于日起至12月25日止,你父亲未住过院,也未进行过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因此,2013年全年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合计就只有5353.11元,未达到大病的起付标准1.1万,所以你父亲2013年不能享受到大病保险的补偿;2014年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未达到1.1万元,此次也不补偿。
第二次:日―7月30日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总的医疗费用为49306.7元,符合报销金额为30393.63元,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12075.53元。此次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为75.53=18318.1元,再加上2014年第一次住院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8186.93元,即累计的大病自付金额为6.93=26505.03元,再用这个累计自付金额减去大病的起付标准1.1万元之后乘以补偿比例40%,即为大病保险的补偿金额:(00)×40%=%=6202.01元,因此,此次住院你父亲大病保险补偿金额为6202.01元,在出院结算时一并已经补偿。
第三次:日―8月4日在璧山人民医院住院,总的医疗费用为2063.06元,符合报销金额为1622.85元,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793.71元。此次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为.71=829.14元,再加上2014年前两次住院进入大病的自付金额26505.03元,即累计的大病自付金额为.14=27334.17元,再用这个累计自付金额减去大病的起付标准1.1万元之后乘以补偿比例40%,即为享受大病保险的补偿金额:(00)×40%=%=6533.67元,因第二次住院你父亲大病保险已补偿6202.01元,因此,你父亲本次住院大病保险补偿金额为2.01=331.66元,在出院结算时一并已经补偿。
三、关于你咨询办理残疾证的问题,请咨询区残联。
如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114阳光政务”热线咨询或者直接与我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查询外来务工人员大病保险的个人参保信息
逐步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 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 生孩子时候可以报销么?我是2009年七月在余姚开始交的2011年7月辞职了就没交。
K我区务工人员众多,这一群体为宝安的现代化产业和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可是他们的生活状况令人担忧,外来务工人员客居身份,没有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障,也没有补充的社会医疗,一旦有病痛,就入不敷出,如果需要住院就大难临头,一旦发生意外就有生存危机。在所有发生的医疗费用之中,只有大病是不能承受的重中之重。几乎没有一个外来人员或家庭靠自己的力量可以抵御。许多外来人员因经济原因错失治疗良机,因意外放弃治疗,因绝症倾家荡产,最后负债累累到医院做保守治疗或简单处理,让人感到心痛。为体现社会公平,创建和谐社会,建议建立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增强他们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提升我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吸引外来人才和劳动者的软实力。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是可行的,因为,务工人员一般年龄在20-50岁左右,这一人群目前的健康状况相对还是好的,但由于生活条件相对差一些,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又存在着一定疾病和意外风险,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又是必要的,让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上有一定的保障,可减轻政府和社会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压力,作用是多重的。&办法& K& 1、外来务工人员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风险意识较薄弱,可通过政府和传媒进行宣传,提高他们对自身疾病风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认识程度,扩大大病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利于互助共济,分担疾病风险,尽可能让有需要的人受益。KK2、外来务工人员统筹基金以个人出一点、单位分担一点、政府补一点的筹资办法,凭暂住证,在签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时办理,分月交,也可一次性交半年或一年。KK3、资金管理办法:对在我区合法居住的公民,符合一定的居住年限人员办理参险手续,发给就医证明,证明上注明有效时间。根据参保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补偿比、起付线、封顶线、起效时间、确定后付还是一经确诊立即付费等。对返回原籍治疗的人员提供医保结算手续,如果返回原籍不再回到佛山者可按一定比例返回部分个人所交保费。KK4、进一步加强暂住证管理工作,提高暂住证的服务功能,把暂住证管理和大病医疗统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可以让商贩等外来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连续居住多年的合法居住人员,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住所,凭暂住证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办理参险手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
  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今后调整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并按基本养老保险相
  关规定计息。
  二、完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享受条件及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养老保险
  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基本(低标
  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缴
  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大病医疗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
  险待遇。
  三、完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转移办法
  (一)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员未到达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
  保手续。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保留与终止,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暂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且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予以折算,经补缴或折算后,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或享受基本(低
  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不具备转移条件且本人又不愿意保留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关系,其个人账户
  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本人或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
  (三)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在本市同一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应予以续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本市不同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及按实记录的参保缴费情况予以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具体经办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暂不愿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并保留其大病医疗保险缴费
  年限。
  四、完善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基金管理办法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分别归入统筹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并统筹使用。本通知实施前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其管
  理办法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全市统一仍按申报时市级统筹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确定,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待遇仍保持不变。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问题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中的养老保险折算标准和补缴后的个人帐户处理等具体问题
  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四)本通知从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养老保险&&&& 1.参保缴费&&& 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用缴费。(注: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见其他规定,此略。)&&&&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2.个人账户保留、转移和退还&&&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暂时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会回到宁波,可以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回宁波工作,继续缴费时,可以将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继续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加计算。转移时需要提供《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和对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联系函上需要注明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返回老家,符合规定的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时需携带《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手册(或就业证)以及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3.待遇享受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待遇享受分为两种形式,即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且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的,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经核准后,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通过银行发放或邮局寄发。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不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 1.参保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待遇享受&外来务工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 (三)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级分别统筹。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区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另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应补缴应缴纳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按甬政发〔2006〕24号及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市区统筹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2.医保待遇&&& 市区统筹区域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的第三个月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单位中(终)止医保关系时,医保待遇享受到次月月末止。例如1月23日前办理参保手续,从3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1月23日前办理中(终)止参保手续,待遇享受延续到12月31日。&&&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不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市区统筹区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其标准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一致。&&& 市区统筹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保住院待遇表: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4段支付)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3.5万元―7万元(含) 7万元以上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三级医院900元;其它医院600元;社区医院300元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20%;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15%;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承担5%,其余由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
&&&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3、就医结算&&&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可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历本》自行选择市区范围内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市医保中心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参保人员结算。住院时个人应先支付一定的预付金,出院结算时根据个人负担额度,多退少补。&&& 市区统筹范围内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向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回原籍居住地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未按规定就医的医疗费;因违法或犯罪、故意自伤或自残、自杀、斗殴、酗酒、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保职工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供他人就医、记账的;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记账的;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拒绝出院的;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证历本》遗失未及时挂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以及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证明(单据)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医保经办机构将追回损失;同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暂停其医保待遇,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伤保险&&& 1.参保规定&&&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待遇享受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城镇居民职工享有同样的工伤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在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此之外,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可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外来务工人员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外来务工人员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还可按月享受或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非法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致残的,由单位支付治疗期间的费用(含护理、食宿费用等),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 3.手续办理&&& ⑴申请工伤认定手续&&& 外来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工伤治愈时,用人单位、工伤外来务工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工伤认定结论、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结果(报告)、诊疗病历等原始资料。&&& (五)生育保险&&& 1. 参保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2. 待遇享受规定:外来务工人员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来务工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2)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或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按政策生育第一、二胎但怀孕后流产(引产)的。(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外来务工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凡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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