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完善资本市场线怎么画制度

CFP/供图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 鲁公路 唐婧  行之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厦的基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及时发布,将为我国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必将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有利于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因此将从根本上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的逻辑和构成  金融市场体系是由金融中介、投资者、产品服务和监管机制构成的。作为市场中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金融中介比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在和投资者的市场博弈中占优。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西方成熟市场一般都设计出一整套制度体系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其中的基础和核心。因为如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一般都会上升到立法的高度。美国的《证券法》实质上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证券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都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做了专门的规定。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将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应该至少涉及四个要件:金融中介、投资者、产品和服务、以及监管机制。首先要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其次还需要对金融中介的行为规范形成制度性的约束,要求其了解投资者,了解自己的产品服务,正确履行产品和投资者的合理匹配的义务;最后需要设计一整套制度,即所谓的监管制度,保障投资者适当性体系的正常运转。  在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这四个要件通常会在证券相关的法律或自律规则中予以明确规定。美国的《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以及自律规则中有针对金融中介行为规范和投资者分类的专门条款。金融危机后,“多德法案”更把投资者保护列为重点内容,设有专门针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条款。欧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体现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这是目前欧洲金融领域内最重要、涉及面最广的立法,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共计30个国家。  二、境外成熟市场的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金融中介的行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金融中介的行为规范,对此发达市场基本上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尽管各国证券立法的出发点不太一样,对于金融中介的活动规范也因此有所差异,但是通过比较,各国基本上遵循三大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就产品和客户进行合理的匹配。  以欧盟和美国为例。《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所有以提供投资服务或开展专业投资活动的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时,一定要对投资者实施适合性(Suitability)和适当性(Appropriatedness)评估。为了完成评估,首先要对客户进行分类;其次,对所有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需要评估的信息要求是不一样的。复杂的产品,要求多点;一般产品,要求就简单点。为此需要搜集客户的信息,包括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知识和经验。除此之外,金融中介要承担更新客户信息资料的义务。更新的频率会根据投资者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不同而要求不同,此外,需要将客户的信息保存5年以上。当投资公司获得了必要的客户信息,就可以依据这些信息去判断其推荐的产品或服务是否适合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投资公司还要确保客户理解相关的风险。投资公司向客户提出风险警示,能够有效地补充客户现有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不像欧盟体现在法律层面,美国对于金融中介的要求更大程度体现在自律规则的层面上。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起源于美国,最初只是规范证券经纪商行为的商业道德。2007年美国金融业监管协会(FINRA)成立以来,逐步对前身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自律规则进行整合,逐渐形成统一的自律规则体系。规则2111(客户适当性规则)和规则2090(了解你的客户规则)成为FINRA新的适当性自律规则。客户适当性规则要求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有合理的证据,证明向客户推荐的交易和投资策略是适合客户的,会员及从业人员要尽力查明客户的投资状况;会员及从业人员要承担机构客户的适当性义务。了解你的客户规则要求每个会员开户和维护账户时,应尽力了解并保留每位客户或者按照客户名义行事的人的关键事实。  投资者分类制度。在投资者分类方面,欧美是类似的,明确区分普通投资者和特殊投资者,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明确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客户(professional clients)和零售客户(retail clients)。专业客户一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能够自行做出投资者决策,自行评估投资风险。一般是经过核准并受监管的金融市场运营实体,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公共部门以及专业化的机构投资者 。在专业客户中又细分出专业能力更强的合格对手方(eligible counterparties),一般指的是金融机构。专业客户之外的统称为零售客户。投资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需要制定差异化的保护措施。  和欧盟不一样的是,美国投资者分类制度的提出是针对不同的证券发行和销售方式制定的。所有证券(金融产品)的发行和销售都要到美国证监会(SEC)注册,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但是如果只针对特定人群发行或销售,那么注册的程序可以享受豁免,从而减轻了发行人的负担。针对特定人群发行的证券叫私募证券,而特定人群的界定实际上是投资者分类的一种方式。具体而言,美国的投资者分类制度出现在三个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证券法》下的D条例提出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的概念,规定了如果发行对象仅限于这类投资者,再配套以其他条件,就可以享受注册豁免了。《证券法》下的144A规则还针对私募证券的二级市场流通提出了合格机构购买者(QIB)的概念。规定私募证券只能在QIB之间流通。《投资公司法》规定针对合格购买者(QP)的基金享受注册豁免。《投资顾问法》则规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只能是合格客户(QC)。综合来看,美国的投资者分类是围绕证券注册的豁免条件产生的。以此为基础,划定了公募和私募的界限。  产品和服务的分类制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将所有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细分。产品分为非复杂金融产品和复杂金融产品两大类。投资服务和活动则分为八类,包括接受客户委托、投资顾问、自营交易、证券承销等。美国没有针对产品分类的法律条款,但是《证券法》背后的法律逻辑蕴含了所有的产品可分为私募和公募两大类这一基本事实。  监管制度。为了保障金融中介的行为规范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由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市场的法治环境相对成熟,因此一般采取立法为基础,自律规则相配套的监管机制。在这一点上,新兴市场明显不同,由于法制环境相对不够成熟,同时还在进行着大量的金融创新活动,因此更倚重于监管机构(如证监会等)的行政手段。  三、我国目前的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自2003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首次提出“了解客户”原则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共计有30多项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涉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分别针对资产管理、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基金销售、债券市场、新三板等业务或市场。证监会及交易所、中证协、中期协等市场自律组织做了大量努力,初步建立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了新业务的平稳开展,防范了系统性风险。  尽管如此,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深入发展,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需要,表现在:  一是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框架体系,其外延在每有新产品或新市场推出时不断拓展。因此,对于该制度的内涵还有待进一步统一认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当不仅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应以投资者利益为优先,这对金融机构的商业道德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是缺少一套公允的投资者分类方法。在缺乏投资者分类制度的情况下,每推出一个新市场、一个新业务甚至一个新产品都需要制定投资者准入规则,降低了市场效率,并不便于实际操作。  三是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制度缺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难以将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与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服务匹配起来。  四是对金融中介的行为规范较少提出要求。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体现为对投资者的准入进行限制,对投资者的财产、收入状况、投资经验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金融中介的尽职调查要求与成熟市场相比相对宽松。例如客户仅在开户时需要进行适当性评估,而无后续跟踪,年检年审,客户信息变更时的及时更新等机制。  五是处罚机制不完善。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违规金融中介的处罚机制有待完善。如果发生了金融中介将不适当的产品卖给了不合适的投资者的情况,将面临无规可依的局面。  四、如何健全我国的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当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基本价值取向,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目的。因此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全面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金融中介行为规范的有效约束,而不是简单地对投资者进行限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投资者,激发市场活力。《意见》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并进行了细化。  一是完善投资者分类标准。成熟市场的经验显示,其投资者分类制度针对整个市场有普适性,而非针对个别产品或市场设计适当性规则。因此我国的投资者分类制度建设,需要统一分类标准。与西方成熟市场不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中中小散户所占比例较大,他们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判断力,难以理解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容易受误导而产生无法预见的损失,因此更为迫切地需要适当性规则的保护。为适应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者分类标准上进一步细分,制定并公开分类标准及依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要对这些分类标准进行持续动态地评估和调整。例如在1940《投资顾问法》中,美国合格客户(QC)的管理资产值和净资产门槛分别为75万美元和150万美元;而次贷危机发生后,多德法案将该标准修改为1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并被要求以后每隔五年基于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二是科学划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金融中介应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选择投资者”来实现投资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  三是回归适当性的本源,细化对证券公司等金融中介的行为监管。成熟市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严格细致,对投资者限制较少;而我国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多为对投资者提出准入要求,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还有待细化,包括执业规范、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披露、销售要求、合规管理和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等。  《意见》的出台为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的建设指明了方向,统一了思想,丰富了内涵。我们相信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将上一个新的台阶,多层次资本市场这座大厦将更加牢固。  作者:鲁公路 唐婧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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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夯实资本市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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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夯实资本市场基础
  立足经济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完善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在历经三年实践探索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是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措施,是在专门领域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又一“试验田”,对于推动其他领域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而投资者保护则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技术性、受害投资者举证能力不足、维权成本较高等因素,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在寻求权利救济方面存在较大困难。非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方式灵活、纠纷解决成本低、矛盾化解效率高等特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对于不断夯实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基础意义重大。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提升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既是发挥证券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重要途径,也是破解证券商事审判发展瓶颈的有力抓手。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有序分流和快速化解大量潜在的涉诉案件;有利于在案件处理中获得更多市场专业力量的协助和支持,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大对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进一步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把握原则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充分发挥证券商事审判职能的同时,会同证券监管部门,扎实推进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全面把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本次试点工作确定了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三大工作原则。“依法公正”是所有调解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也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开展。落实“灵活便民”原则,要着眼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泛的实际,试点法院在委托调解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就近选择调解机构的权利,而不能简单地将案件仅委托给法院所在地的试点调解组织;试点法院要结合资本市场物质保障能力较强的有利条件,与试点调解组织一道,大力发展远程接受申请、网络视频调解、电子送达等在线解纷方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注重预防”是针对资本市场群体性案件易发高发的特点而专门强调的原则,对于投资者人数众多、诉求反映强烈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信息共享,强化受理、调解、审理等各环节风险监测,有针对性地加强研判,防止纠纷积累、矛盾激化。
  全面落实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应主要从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和物质保障等三方面加以规范。经协商,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试点法院要将公布后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及时纳入本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试点调解组织、调解员、具体调解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物质保障,由证券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负责,对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试点调解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试点法院要加强与上述机构的沟通协调,重点为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司法支持。
  全面发挥试点工作平台的功能效用。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制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诉外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调解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将证券期货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证券商事审判的立案、审理全过程,引导投资者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选择灵活便捷、费用低廉、便民利民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专家调解员的联系沟通,依托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调解组织在处理复杂证券期货纠纷中的专业资源,加强对资本市场各种交易模式的专业认识和法律识别,在引入多元化解机制调解纠纷的同时,为后续司法处理提供证券法律专业知识和市场宏观政策保障,促进提高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编:王政淇、刘军涛)&&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人民日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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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战略任务。早在2003年,中央就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当时主要是考虑我国股票市场只有面向大中型企业的主板市场,层次单一,难以满足大量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2004年我国推出了中小板,2009年推出了创业板。经过10年探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初具规模,股票交易所市场日益壮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服务范围已扩展至全国,各地区域股权转让市场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积极探索前行。同时,债券市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蓬勃发展,产品日益丰富,规模不断扩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仅有力支持了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应看到,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程度不高,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市场层次、结构和基础设施不完善,产品不够丰富,证券期货服务业和机构投资者发展不足等,迫切需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对现代资本市场复杂形态的一种表述,是资本市场有机联系的各要素总和,具有丰富的内涵。从交易场所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根据发行和资金募集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市场和私募市场;根据交易品种,可以分为以股票债券为主的基础产品市场和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同一个市场内部也包含不同的层次。同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各个层次并不是简单平行、彼此隔离的,而是既相互区分、又相互交错并不断演进的结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还体现在投资者结构、中介机构和监管体系的多层次,交易定价、交割清算方式的多样性,它们与多层次市场共同构成一个有机平衡的金融生态系统。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性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引擎,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将储蓄转化为投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我国储蓄率较高,但存在企业融资难、民间投资难的突出矛盾,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市场层次不丰富、资金供需双方不能有效匹配的矛盾。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其融资需求和条件是不一样的;同样,投资者的需求也是多样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可以提供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场所,为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打造高效匹配的平台,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激发经济增长活力。
  有利于创新宏观调控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我国金融结构长期失衡,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实体经济过度依赖银行信贷。潜在不良贷款、影子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风险相互关联且正在累积。近年来,我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负债水平不断提高,依靠信贷大规模扩张刺激经济难以为继。国际经验表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平衡发展是增强经济金融结构弹性的重要举措。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提供多元化的股权融资,加快资本形成,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改善金融结构,改变过度依赖银行体系的局面,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
  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中小企业孕育着新的商业模式以至新兴产业,往往会成为引领经济转型的先导力量。我国大量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风险高、资产少的特点,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通过提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建立融资方和投资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缓解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并由市场筛选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推动新兴业态和产业成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有利于促进产业整合,缓解产能过剩。大力推进企业市场化并购重组,促进产业整合,是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重要手段。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提供更加高效透明的定价机制和灵活多样的支付工具与融资手段,如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高收益债券、并购基金等,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有利于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居民投资理财需求激增。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提供多种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多渠道满足日益增长的居民投资和理财需求,使不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有效促进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金融的国际竞争力。近年来,我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不断增多,迫切需要金融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拓展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为扩大双向开放创造有利条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期货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参与全球竞争。同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大宗商品领域的话语权。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点任务
  着力推动股票市场发展。股票交易所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压舱石,也是宏观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不仅可以吸引长期投资,还可以为其他资本市场提供定价基准和风险管理工具。要继续壮大主板市场,丰富产品和层次,完善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改革创业板制度,适当降低财务标准的准入门槛,建立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建立专门层次,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并实行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拓宽民间投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地方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券商柜台市场,逐步建立券商间联网或联盟,开展多种柜台交易和业务。同时,不同层次市场间应建立健全转板机制,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推动形成有机联系的股票市场体系。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股票市场联系紧密。在很多境外成熟市场中,债券市场的规模远远超过股票市场。健全的债券市场还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必要条件。应进一步发展公司债券,丰富债券品种,方便发行人和投资人自主选择发行交易市场,提高市场化水平;发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私募债发行主体和投资人范围,进一步发展场外交易;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和监管规则统一。
  稳步扩大期货及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加深和体量增大,企业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愈加敏感,投资者也越来越需要运用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管理和规避风险。应进一步完善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帮助企业发现价格和管理风险;稳步发展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金融期货品种,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体系,适应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居民理财和区域经济发展等多元化需求。
  促进私募市场规范发展。与公募市场相比,私募市场发行主体更加多元化,发行流程相对简单高效,发行对象通常限于风险识别和财务能力较强的适格投资者,交易品种更为丰富,交易机制更加灵活,可以提供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投资服务。应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创新,促进并购,增加就业,并实行适度监管、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募集和宣传推介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
  坚持市场化取向。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调动市场各方的积极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监管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夯实法治基础。切实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落实严格的保护和制裁制度,既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利救济;又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加强投资者保护。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创新服务中小投资者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方式。
  坚持渐进式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国情,吸收借鉴境外市场的经验教训,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把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把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结合起来,精心制定操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做到全局在胸、统筹协调、远近结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力度和市场承受程度,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注重风险防范。随着市场层次和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以及新技术的大量运用,资本市场风险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传导路径日益复杂,不同产品、不同市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风险可能相互传导、联动并放大。因此,应加强风险识别,强化资本市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切实提高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作者为中国证监会主席)&
  《 人民日报 》( 日 07 版)
(责编:田雪、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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