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多少人交纳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

大学生网 版权所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
  1、外籍残疾人、外省市残疾人可否计入安置比例?
  答: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用于保障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一项国家政策,国外残疾人在保障机制和评残标准等众多方面同我国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外籍残疾人不能计入安置比例。而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的规定,也已明确了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将已安置的外省市残疾人计入安置比例。
  2、返聘退休人员及退休残疾人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退休人员已不具备劳动力资格,因此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和退休残疾人员不计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比例中。
  3、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工伤证和伤残军人证的职工,是否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答:不计入。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定义,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制定残疾标准,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它残疾的人。由于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和工伤证、伤残军人证的职工,这些伤残证明与评残标准不同,所以可以准确界定在职残疾职工的唯一权威证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此类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待获认资格后,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4、上年度新成立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上年度新成立单位年审时应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留存盖公章复印件备案),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获得有效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次月起征。如:某单位5月份成立,那么该单位残保金的缴纳月份应从6月开始计算。
  5、年审时已离岗的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如何认定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答:只要参加年审单位能够提供该残疾职工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没有重复使用)、合法《劳动合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明细》等证明材料,即可计入上年度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6、如何对待一人兼多家企业法人代表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省、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用人单位(含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虽然一人可以兼多家企业法人代表,但每个企业的管理、账目及社会责任相对独立,所以每个独立法人单位(含企业)都应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
  7、一个法人单位的除法人代表之外的其他在职人员身兼另一家法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而不兼得劳动报酬,年审时是否计算为另一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答:不计入。企业须在年审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这部分人员没有兼得两家企业双重的劳动报酬。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类公司同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也必须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年审时可按照实有人数计缴。
  9、当年安置残疾人是否计入企业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答:不计入。因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执行的审核基数是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核算保障金的标准是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因此,如果把与用人单位当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会出现上年度已安置单位和新安置单位在年审过程中重复计算残疾人的问题;还会因年审软件无法重复录入残疾人身份证,而导致后参加年审的单位无法将已安置残疾人计入年审比例。同样,在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四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中,关于“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的政策,亦同样应从2010年开始计算。
  10、企业中的劳务工是否计入本单位职工人数?
  答: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劳务公司属于用人单位,企业使用劳务工属于用工单位,所以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安排残疾人或缴纳保障金的责任,无约定的应由劳务公司承担。
  11、驻连办事机构和集团下属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年审?
  答:根据国家、省、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均不需要进行年审,因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连办事机构和集团下属公司同样不需要进行年审。但驻连办事机构和集团下属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或二级法人资格)的需要进行年审,如果驻连办事机构和集团公司已在所在地统一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责任,则需要下属公司在年审时提供集团年审地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进行备案(年审窗口需要进行系统录入并登记)。
  12、职工年平均人数的计算方式应如何确定?
  答:按每月实有人数逐月相加,再除以相应月份,得出年平均人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例:上年度5月份新办企业单位,即从6月开始起算,加至12月,再除以7,得出上年度平均人数;例二:非上年度新办企业单位,即从1月加至12月,再除以12,得出上年度平均数。
  13、建筑行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应如何认定?
  答:结合建筑行业阶段性临时用工多的特性,在核定该行业职工人数时,应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险的人数做为认定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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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中国哈尔滨 www.
各缴费单位: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的政府性基金。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号)、《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9J2号令)、《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号令)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J2号)的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现就2015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缴费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规定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倒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规定,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每年由残联核定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人数、金额,地税部门据此代征,如核定的基数与企业实际职工人数不符的,应退回残联核准后再予以代征。
&&& 二、征收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
&&& 三、年审时间
&&& 凡在日前,在本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于日至9月30日,持所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经开区局所辖企业到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办理年审。
&&& 四、征收方式
&&&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标准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逐年缴纳了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审核时间内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认定的,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未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工资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都不能计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审核年度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就业时间。
&&& 具体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本单位2014年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人数)×2014年度全市城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201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172.00元)。
&&& (二)申请减缓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方式
&&& 凡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的单位及特困企业,需提供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审定的特困企业证明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文本(原件、复印件),于日前提出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并报同级残联,由残联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审批后,方可实行减缓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三)年审所需材料
&&& 各单位应在年审开始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残联指定窗口进行审核,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 1.《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审核认定表);&&& 2.2014年度3、6、9、12四个月职工工资表的原始凭证(原件);&&& 3.本单位税务登记表;&&& 4.上年度的审核认定表及缴款凭证(原件);&&& 5.如果有减员的单位,需提供减员材料(《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或《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增(补漏)表》);&&& 6.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7.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8.残疾职工2014年度全年社保费缴费明细(原件、复印件由社保局盖章)。
&&& 注:各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材料不齐备者需提交合理性隋况说明,否则不予核定。
&&& 五、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规定的说明
&&& 今年,市及各区、县(市)残联及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15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号)要求贯彻执行,对2012年以后注册登记、符合免征条件、无欠费记录的企业,需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可免征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企业存在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需补交2013年度之前所欠的本金及滞纳金后方可提交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可免征‘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项征收规定自《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颁布之日后开始执行)。
&&& 六、其他相关事宜
&&& (一)自日起,对于不按期、不按规定办理年审的单位,将被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缴费金额存有异议的单位,可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重新审核认定,逾期不办理的即视为认可。
&&& (二)日前,对于无任何正当理由,且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其作出限期缴纳决定,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欠缴额加收5%0的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有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该部分劳务派遣人员的残保金,若用工单位能够举证劳务派遣公司已将用工单位所属劳务派遣人员足额缴纳的,则该用工单位无需重复缴纳。
&&&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各区、县(市)残联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委托对应地税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在审核征收期间,残联应与地税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对于备征费单位所产生的疑问,应由所属市区、县(市)残联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应政策进行解答,切实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落到实处。
&&& 七、市及各区、县(市)负责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单位
&&& 1.市地税局经开区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 地址:南岗区松明街副20-6号(骨伤科医院后身)&&& 电话:
&&& 2.市地税局涉外分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地址:南岗区松明街副206号(骨伤科医院后身)&&& 电话:
&&& 3.道里区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道里区残疾人劳动服务就业管理所&&& 地址:道里区安心街170号&&& 电话:
&&& 4.道外区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道外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道外区北十八道街191号&&& 电话:
&&& 5.南岗区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南岗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所&&& 地址:南岗区木介街68号&&& 电话:、
&&& 6.香坊区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香坊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香坊区旭东街55-7-1号&&& 电话:
&&& 7.平房区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平房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平房区渤海三路1-2号&&& 电话:516348
&&& 8.松北区(高新区)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办理年审单位:松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松北区松北一路53号阳光大厅残联窗口&&& 电话:
&&& 9.呼兰区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呼兰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呼兰区兰河大街272号&&& 电话:
&&& 10.阿城区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阿城区民权大街昌玉胡同12号&&& 电话:729933
&&& 11.双城区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双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双城区新兴大街99号(市政府2号综合办公楼后楼)&&& 电话:
&&& 12五常市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五常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五常市亚臣路524号&&& 电话:
&&& 13.宾县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宾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宾县宾州镇迎宾路1号县政府东配楼&&& 电话:
&&& 14.尚志市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尚志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尚志市腾飞区河堤路2号&&& 电话:
&&& 15.延寿县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延寿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延寿镇霖丰小区&&& 电话:
&&& 16.方正县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方正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方正县城北新区世纪大道5号&&& 电话:
&&& 17.依兰县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依兰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依兰县中央大街81号&&& 电话:
&&& 18.通河县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通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通河县通河镇政通大街&&& 电话:
&&& 19.木兰县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木兰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 电话:
&&& 20.巴彦县地税局所辖缴费单位
&&& 办理年审单位:巴彦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巴彦县迎宾路文治颐园小区&&& 电话:
&&&&&&&&&&&&&&&&&&&&&&&&&&&&&&&&&&&&&&&&&&&&&&&&&&&&&&&&&&&&&&&&&&&&&&& 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 哈尔滨市地税局&&&&&&&&&&&&&&&&&&&&&&&&&&&&&&&&&&&&&&&&&&&&&&&&&&&&&&&&&&&&&&&&&&&&&&&&&&& 日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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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各单位应于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或登录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www.),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审核。
201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缴纳标准按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缴纳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度审核,经公告督促后仍不进行年度审核的单位,按规定全额征缴残保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由市或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发出保障金期限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
生态城内单位办理年度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提供:
& &&1.单位填报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 &&2.单位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每季度末月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 & &3.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须填报《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意向表》。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提供:
& & &1.单位填报的《单位残疾人职工基本情况表》;
& & &2.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 &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 & &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
&三、2013年新开办的单位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其他按规定应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地址&:
& & & & &塘沽山东路240号&& 滨海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 & & & &联系电话
&&&&&&&&&&&&&&&&&&&&&&&&&&&&&&&&&&&&&&&&&&&&&&&&&&&&&&&&&&&&&&&&&&&&&&&&&&&&&&&&&&&&&&&&&&&&&&&&&&&&&&&&&&&&&&&&&&&&&&&&&&&&&&&&&&&&&&&&&&&&&&&&&&&&&&&&&&&&&&&&&&&&&&& 中新天津生态城社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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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日是不是这个新政策?一直不确定。请给予指导。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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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
是的、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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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会计准则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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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 [1995]5 号 ) 和《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 财综 [2002]33 号 ) 精神 , 依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 ) 和《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 [ 号 ) 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 1.5% 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 ( 以下简称“单位”), 应依法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地税机关代征 , 其他单位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 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市、区 ( 县 )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参加年度审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核。
第四条各单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或持有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伤残证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 , 达到残疾标准的 ( 可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职工 , 且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 连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 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第五条市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 , 将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区、县属单位,将上年度本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 暂没有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将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的缴纳标准 , 由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确定 , 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 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单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的计算 :
& && & 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 单位职工总数× 1.5%;
& && & 应缴纳“保障金”金额 = 缴纳标准× ( 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一单位残疾职工人数 )
在计算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在 0.5 以上不足 1 人的 , 按安排 1 人计算 , 不足 0.5 的需按所差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 l 名盲人 ,按安排 2 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度审核认定 ,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 向其出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 , 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 其他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经年度审核认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向其出具《达比例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免征“保障金”。
& && & 对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免征“保障金”。
第七条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核 , 经公告督促后仍不执行的单位 , 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 全额征缴“保障金”。
第八条单位接到《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征缴期内及时向地税机关或残疾人 劳动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单位“公用支出”中“其他”科目列支。
第九条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 按《天津市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 向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经核准后可减、免、缓缴纳“保障金”。
第十条应当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 ,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 , 限期缴纳 , 并从欠缴之日起 , 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 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 , 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 , 由 做出决定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代征的“保障金”,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的“保障金”, 统一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
第十二条“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 由市和区、县 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 负责审核“保障金”的收支预、决算 , 专项用款计划 , 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 纳入财政预算 o 实行分级财政专户管理 , 严格审批 , 专款专用。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收支情况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 && & 第十四条各地税机关和残疾人劳动月服良务机构收缴的“保障金”,要按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在每年的征缴期结束后,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根据各区、县收缴的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保障金”总额的 60%, 收缴的区、县属单位和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保障金”总额的 90%, 向市级财政申请并返回各区、县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代征“保障金”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征缴期结束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根据统计汇总的征缴“保障金”情况 , 提出专项工作经费申请 , 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级财政审批 后 , 拨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转交地税机关。
代征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专户承担;代征区、县属单位和乡、 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专户承担。
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开展年度审核和“保障金”收缴工作应安排的工作经费 , 分别由市和区、县人 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 报同级财政审批 , 由同级财政专户支付 o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 根据残疾人就业工作需要 , 按同级财政规定的标准周期预算制度编制“保障金”年度正常和专项经费预算草案 , 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 , 报同级财政 核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保障金”年度预算经同 级财政部门确定后 , 抄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备案。“保障金”严格按预算执行 ,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 && & 第十七条“保障金”使用 , 严格按照《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 && &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原保障金管理办法及各区、县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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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天津的条例,其他省市也都有的。看看不交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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