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民事案件赔偿金滞纳金赔偿金

患职业病是否算工伤_职业病如何申请赔偿
患职业病是否算工伤_职业病如何申请赔偿
  得职业病是否算工伤?如何申请赔偿?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X射线,&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患职业病的申请赔偿的办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患职业病是否算工伤?如何申请赔偿?
  患职业病有何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调离有害作业岗位,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接触有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性眼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患职业病如何申请工伤赔偿?
  劳动者一旦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病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患职业病后,一般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珠三角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例汇总
日期:资料来源:
在代理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发现省内各地法院以及高院对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判法不一,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侵害了一些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搜集了8个市和省高院49份同案不同判(裁)案例,现把情况以及意见汇总如下。
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1、部分市法院同案不同判情况(34份判决书)
惠州市:2006年至2012年11份判决书(其中6份二审判决)。早期主要是支持后续治疗费,如2006年冯兴中四级伤残获得279000元后续治疗费[(2006)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17号],后来民事赔偿增加至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有的支持残疾赔偿金的差额,如
2012年骆世林获得残疾赔偿金差额元[(2012)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03号]。
汕尾市:2006年至2012年6份判决书(其中5份二审判决)。2006年至2010年,汕尾仅支持后续治疗费,如2006年罗有仲、2010年罗有国以及钟银平都是三级伤残,分别获得125200元后续治疗费。2011年增加了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2012年再增加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民事赔偿标准很低。而且计算不统一。如蒋华均七级伤残[(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汕尾中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与职业病评残一般相差1-2个等级,而把蒋华均定为九级伤残计算赔偿数额,计算为1500元&12&20年&20%=72000元,没有扣减其他项目,而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则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实被扶养人具体情况不予以支持,另再加上精神抚慰金,共92000元;但熊高林同样七级伤残[(2012)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19号],计算为1624元&12&20年&20%=77952元,扣减了一次性伤残和就业补助金60080元后,伤残赔偿金为17872元,再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仅得86976元。
东莞市:5份判决书(其中4份二审判决)。从2010年开始支持民事赔偿,但对于民事赔偿计算以及项目却不相同。如2008年苏明国因起诉请求民事赔偿得不到支持,向省高院申诉后被其裁定东莞市中院再审,苏明国四级伤残[(2010)东中法民再字第19号]获得了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28389元(没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该案残疾赔偿金是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计算没有扣减伤残补助金等其他项目。2011年蒲善文(四级伤残)和李家权(四级伤残)两案,虽然也承认民事赔偿,但蒲善文只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残疾赔偿金则认为要扣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后如有余额可向单位主张。李家权只获得次女抚养费13806.8万多元,而对于残疾赔偿金则认为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计算后扣减一次性伤残救助金和10年的伤残津贴则为负数,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则认为没有举证证明厂方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不支持。而2013年傅某在一审判决中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全都得到支持。傅某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用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7.48元计算,扣除了一次性伤残救助金可得元,另再加上被抚养人生活费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共元。
中山市:2012年一审判决书1份。邓立平七级伤残,获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元[(2012)中一法民六初字第186号]。
江门市:2013年判决书2份(其中1份二审再审判决)。2013年前不支持民事赔偿,2013年后由于袁永正再审案{(2013)江中法民再字第6号}的突破,使该市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请求都得到法院支持。袁六级伤残,获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元,再加上工伤赔偿共元,是至今我们知道的同级伤残甚至是49宗案件中获得民事赔偿额最高的职业病病人。
佛山市:2011年至2013年判决书4份(都是二审判决),佛山市中院规定,对于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以上四个案例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中李明清七级伤残[(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628号]还获得后续治疗费169177元,因为李明清被工厂解除了劳动关系,社保局已明确表态不再支持其后续治疗费。
深圳市:2007年至2013年判决书6份(5份二审判决)。深圳一直都不支持民事赔偿,直至2012年省高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出台后,2013年蒋仕成(三级伤残)一审判决获得精神损失费8万元[(2013)深龙法劳初字第1642号]。深圳也有支持后续治疗费的案例,如2012年唐胜的尘肺病由二期发展为三期,二审判决其后续治疗费109177元{(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456号}。
广州市:2013年一审判决书1份,与深圳市一样,广州市也是《纪要》出台后,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马建林二级伤残获得精神抚慰金5万元[(2013)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088号]。
2、省高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15份裁定书(判决书)]。
一是支持大部分民事赔偿(9份裁定书),如力奇公司因不服惠州中院支持五名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申诉至高院全被驳回。5份裁定书的被诉人分别是邓永红[(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16号],蒋学英[(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刘大丙[(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7号]&、冉启美[(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8号],刘忠武[(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30号],1016号案的审判长是刘潜,后四个案的审判长是倪亚琴。东莞丽利涂料有限公司申诉易红梅案[(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83号],高院也驳回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支持易红梅民事赔偿的申诉(审判长是王振宏)。此外,高院还对二审没判民事赔偿的个案发回重审,如东莞苏明国申诉案[(2009)粤高法立民申字第756号、(2010)东中法民再审字第19号]、东莞蒲善文[(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944号(2011)、东中法民再字第20号]、袁永正申诉新会中集集装有限公司[(2012)粤高法民一审字第2501号民事裁定、(2013)江中法民再审第6&号],重审后三个职业病病人全都获得了民事赔偿。以上之所以支持民事赔偿,理由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59条(修改前是52条)的规定,认为法律赋予职业病患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外后,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
二是仅支持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或支持精神损害赔偿(1份判决书、1份裁定书)。如李阳生申诉东莞东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28号(审判长梁聪)],省高院于日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诉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75387&32元(李阳生在一审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的理由是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性质相同,均为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生活补偿;不支持后续治疗费的理由是应由工伤保险支付。叶碧琼申诉广东联合包装有限公司[(2012)粤高法民一中字第3066号(审判长强弘)],叶碧琼对佛山市中院仅支持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不服,申诉至高院请求被申诉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等民事赔偿,省高院以职业病防治法52条是指用人单位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工伤社会保险中未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驳回了叶碧琼的再审申请。
三是不支持民事赔偿(4份裁定书)。唐自亮申诉怡安宝石首饰厂有限公司[(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943号(审判长刘孟浪)],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李家权申诉东莞市太阳松源宝石工艺有限公司[(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842号(审判长黄立嵘)],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赔偿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李家权向松源公司索赔时,应举证证明松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但李家权并未完成举证任务;陈佳豪申诉立信门富士纺织机械(深圳)有限公司[(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851号(审判长孙桂宏)],省高院同样以上述理由驳回陈佳豪再审申请;卢任才申诉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中大印刷制品厂[(2013)粤高法
民申字第851号],理由是提出的民事赔偿超出工伤保险的范围
3、市和省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不仅仅表现在支持或不支持,或支持项目的多少问题,还反映了赔偿数额的不同。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直接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全部数额,并用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如袁永正申诉新会中集集装有限公司{(2013)江中法民再审第6&号},袁伤残六级,江门市中院计算方式是23897.8/年&20年&50%=238978元;更多的是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扣减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救助金;有的市用农村收入标准甚至更低标准计算,不仅扣减了一次性伤残救助金,还扣减了一次性就业救助金。有的是扣除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如以上所说的李家权用农村收入计算,扣减以上项目后则为负数,一分钱也拿不到;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有的是包括父母和子女全都按城市标准算,有的父母是农村标准子女是城市标准,有的全按农村标准算。精神抚慰金各
地更不一样,如佛山市1至6级伤残是10万至5万,7至10级是2.5至1万;深圳市与佛山市大抵相同;广州市是大城市但赔偿额比上述市更低,二级伤残才支持5万元;中山市六级伤残1.5万元;东莞市七级伤残2万元;惠州市七级伤残1万元;中山市七级伤残8000元。对后续治疗费的判决,如同是四级伤残,惠州程祝华{(2010)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592号}获得327000元,而深圳的唐胜{(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456号}仅获得109177元。
以上表明,我省法院对于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是在逐步实施,虽然速度缓慢。如精神损害赔偿已获得普遍支持,以上8市除佛山、深圳以及广州外,其他5市都基本支持民事赔偿所有项目,龙其是江门,自从2013年袁永立重审案获得全部的民事赔偿外,接着审理的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都获得支持。&但是也反映了市与市、同一个市以及高院之间对职业病病人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法官在判决时随意性较大,由于同案不同判使职业病病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数额差距巨大,有的是零赔偿,而最高可达56万,这使没获得或少获民事赔偿的职业病病人感到法律对他们不公,法律权利受到到侵害,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五十九条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获得
民事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大在2002年已经在《职业病防治法》52条明确规定了职业病病人的双重权利,在2011年重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59条保留了该条款,而且《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全国人大制定该条法律条文,提高了对职业病病人权益保障程度。有的判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不支持民事赔偿,违背了59条的法律规定。《解释》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我们认为该条解释是针对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工伤和民事赔偿的情况,并非针对已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进入民事诉讼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其位阶和效力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此司法解释对抗职业病防治法是对适用法律的错误
&&《职业病防治法》59条规定职业病病人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显示法律的公正和对职业病病人的特殊保护。职业病病人与断手断脚的工伤工人不同,他们患职业病是基于工作期间的有害环境造成的,是工厂的过错,这是基本的科学常识,有的法院
要求职业病病人举证工厂的过错,违背了常识和法律的规定。
2、全面落实民事赔偿标准,切实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利。
&&省高院早在2002年对此已有明确意见,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该条规定明确表明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范畴,具体赔偿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至19条、第25条、第28条、第35条规定,申请人应获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后续医疗费等。我们认为省高院的28条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是比较合理和公正的,这使职业病病人既能得到高于工伤保险的赔偿又不超过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由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工伤保险没设置的项目,因此这两项理所当然应列入民事赔偿范围;由于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远比工伤保险伤残救助金高,应把前者减去后者数额;至于后续治疗费,虽然工伤保险有医疗救助金,但少得可怜的医疗救助金远不能满足职业病
病人治疗的需要。大多职业病病人需要终身治疗,如尘肺病、因苯而引起的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尘肺病病人起码占了职业病病人的7成以上,尘肺病是一种逐步加重直至死亡的疾病,坚持治疗可以延长生命,因而必须要有后续治疗费。如果职业病病人在病退后仍保留有工伤保险,后续治疗费无须要用工单位负担,如果因用工单位原因职业病病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用工单位则应负担职业病病人的后续治疗费用。
&&&&3、省高院应对指导意见第28条与纪要第5条关系作出解释,统一对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的标准。
以上所提到的粤高法发(2002)21号文的第28条对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作出扣除工伤保险利益的规定;2012年省高院又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其中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有的法院据此对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仅止于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认可2002年的第28条。我们认为,第5条是不能排斥第28条的,双方也并不矛盾,最终应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59条依法保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恳切希望省高院能统一赔偿项目和标准,纠正各市各行其是对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同案不同判的做法。
下载附件:职业病患者获工伤赔偿后再获民事赔偿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只能获得工伤赔偿;有少部分人知道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工伤还可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职业病患者苏明国,则用足现行法律,不仅获得了工伤赔偿,还依法获得了民事赔偿。
  劳动者工作两年罹患职业病
  今年40岁的苏明国,是四川广安籍人,于日入职深圳市松原宝石厂,从事&切粒&工作。同年10月10日,该厂搬迁至东莞市,更名为东莞市松原宝石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公司&),苏明国随迁继续从事&切粒&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我实领工资1038元,但是松原公司仅以780元为缴费基数给我参加社保,为后来的工伤赔偿带来一系列麻烦。另外,松原公司的生产车间没有有效的安保设施,也没有给工人发放有效的劳保用品,给我后来罹患矽肺带来隐患&&&目前,仍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过冬&的苏明国说。
  2004年11月,苏明国感觉身体不适,时不时出现&胸闷、胸疼、咳嗽&等症状。2005年3月,苏明国到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检查,被告知为&疑似职业病(矽肺)&。日,他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首次诊断为I+期矽肺病,后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后,苏明国感觉身体极度不适,在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治疗半年后,日经该院诊断晋级为II期矽肺病。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民事赔偿诉求获再审支持
  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日,苏明国向东莞市塘厦镇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日,该庭作出裁决,驳回了苏明国的诉求。
  苏明国不服裁决,于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塘厦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松原公司支付:社保部门核算的相关工伤赔偿;因未足额缴付社保费用造成的损失,须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疗养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总额近100万元。
  苏明国说,&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前)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塘厦法庭作出判决,支持苏明国包括工伤保险赔偿请求和民事损失赔偿请求中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随后,松原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伤残津贴(差额部分)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部分)。驳回苏明国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人身损害赔偿。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前)第五十二条有相应规定,但是,国家目前尚无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可以获得何种民事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前)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松原公司承担上述民事赔偿(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不当。
  苏明国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苏明国的工伤保险赔偿及民事损害赔偿的诉求。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苏明国所受工伤不是普通工伤,而是职业病工伤。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比较低&&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双重保障。但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民事赔偿应扣除工伤赔偿已覆盖的项目&&
  苏明国已获13万元民事赔偿款
  判决书生效后,松原公司并不配合执行。苏明国于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了执行申请,到发稿时为止,苏明国已获得63万元执行款。
  到发稿时为止,苏明国已获得除工伤赔偿之外的13万元民事赔偿款,另外,苏明国每月还能领取1300多元的伤残津贴直至死亡。
Tag:相关内容
职业病案例热点内容
1266910460665663795750498646184497
职业病案例推荐内容
04-0401-2101-2108-1307-1607-0302-0802-08
安全管理论坛新帖
论坛数据加载中...
 |   |   |   |   |  |   |  |  |  |  
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E-mail:   & & & &
&& 京公网安备当前位置:
职业病患者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
作者:刘非燕&&发布时间: 09:10:00
  【基本案情】
  刘忠斌系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的采煤工。1997年9月至2010年,刘忠斌在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处从事采煤工工作。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为刘忠斌在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办理了工伤保险。日刘忠斌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 日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忠斌患煤工尘肺壹期属工伤,同年4月3日巫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刘忠斌伤残等级为七级。巫山县社会保险局支付刘忠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 924.96元,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支付刘忠斌25 000元。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刘忠斌为煤工尘肺贰期,日巫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刘忠斌伤残等级为四级,刘忠斌对该鉴定结论不服,遂向该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刘忠斌伤残等级为四级,无护理依赖。日刘忠斌向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另查明,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从2013年9月起按月支付刘忠斌的伤残津贴1932.81元。马文秀系刘忠斌之母,于日出生,系农村居民,马文秀有三个子女,均成年。刘忠斌有两个子女,均成年。
【案件焦点】
  刘忠斌患职业病已享受足额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再获得民事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刘忠斌受到职业病伤害时已选择工伤对其进行理赔,其不应再获得民事赔偿,故刘忠斌要求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忠斌的诉讼请求。
  刘忠斌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本案中,刘忠斌因患职业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已达到民事赔偿标准,且已足额获得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忠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忠斌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重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刘忠斌获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另行请求民事赔偿?二、另行请求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刘忠斌获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另行请求民事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此条规定的是职业病病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行使请求权。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该条的文义看,职业病病人的赔偿权利应当包括两部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要求。此条规定的并非是职业病病人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救济,而是获得工伤保险后在民事赔偿方面还有未获得赔偿的权利才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民事赔偿,也即尚有赔偿权利的可另行向用人单位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
  二、另行请求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可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但主张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职业病病人认为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的,并且有证据证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更高的,即未被工伤保险项目所涉及的范围,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范围及标准,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工伤保险未获赔偿的差额部分,以填平其所受民事权益损失。而该条款所指的“有关民事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侵权法、合同法、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如果职业病病人还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赔偿有约定的,则应当从约定。
  在本案中,刘忠斌被确认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后,除医疗费等必要花费外,还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从社会保险局领取伤残津贴,刘忠斌因患职业病已足额获得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刘忠斌所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额已达到了民事赔偿的标准,而刘忠斌不能证明其所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额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差额,故驳回了刘忠斌要求双重赔偿的诉讼请求。
来源:二中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辖区法院站点群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区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区法院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州区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区法院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事赔偿金应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