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法律法规乱下帐有什么法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_南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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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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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二条 凡具有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材料,县卫生局、合疗办考核合格,县管委会批准定点的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法定点医疗机构。如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期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属无证行医,该机构不准办理参合农民补偿,并对此造成的社会影响负责,超期两个月不审证,则取消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资格。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范围必须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项目,否则,对超范围行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已支付给参合农民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自理,未给参合农民办理补偿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给予参合农民补偿。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警告、罚款200元&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和)执业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不按住院准入条件把关,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医疗机构承担,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处医疗机构100元&1000元罚款)、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300元)、降级、撤职、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处分。
第五条 虚挂住院病人、造假住院资料或将门诊病人资料改为住院资料、与患者串通记空帐等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患者套取金额全部追缴,并通报批评。整改1&3个月,对医疗机构视情节可给予全县通报、警告、罚款1000元&5000元、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免、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300元&1000元、责令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对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对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再次发生索取基金的医疗机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病人入院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所住病人与证件登记不吻合,也不向院领导或医院合疗管办反映,由此使基金造成损失的,医务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在病员诊断检查过程中,所查项目(三大常规除外)必须要有针对性,本着从基本到高精的原则,凡对第一、二诊断不相关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并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处所涉金额3&5倍罚款。医疗机构应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八条 不依病情所需大量化验和检查、重复化验和检查、滥用仪器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该部分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将所收费用追缴后退费给农民,同时处所涉金额5&10倍罚款。
第九条 重复用药。同一或同类药品若以相同或不同的渠道同时配伍给药,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只计算一个品种补偿,剩余部份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将所收费用追缴后退费给农民,同时处所涉金额5倍罚款。医疗机构应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不科学配伍用药,违反抗菌药物使用、联合应用原则。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感染,不须联合用药,本着经济、安全、有效的原则选用。对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执行。凡违反抗菌、预防抗菌、联合抗菌、用药配伍原则和安全、经济、有效原则而发生的药费,超出部分的补偿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将所发生的费用追缴后退费给农民,同时对医疗机构处所涉金额3倍罚款。医疗机构应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用药不对症。用药与第一、二或三诊断不相关
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不予补偿,并将所发生的费用追缴后退费给农民,医疗机构应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使用无明确疗效的药物。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如恶性肿瘤、免疫缺陷等),禁止使用多品种大剂量昂贵的药物治疗,对这种没有明确治疗效果的用药,所发生的药费不予补偿,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将所发生的费用追缴后退还给农民,同时对医疗机构和责任人按所涉金额分别给予3倍罚款。
第十三条 用药过度。指不依病情实际所需,以同类多品种、大剂量的用药行为,对超品种、超剂量用药所发生的药品费不予补偿,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将所发生的费用追缴后退费给农民,对责任人处以所涉金额2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更换药品名称。是指处方用药名称与医嘱用药不相符合的行为,处方药品和医嘱药品均不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可给予警告、罚款200元&500元,责令暂停执业,取销执业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违背因病施治原则。治疗项目范围与诊断不相符或擅自扩大治疗范围,发生的治疗费用不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将所发生的费用追缴后退费给农民,对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50&500元的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农民补偿由医疗机构承担。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罚款500元&3000元的处分;对责任人处警告、罚款100&500元,责令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不按国家物价政策(含县以上物价部门调整标准并行文的项目)收费,或服务项目已含的医疗服务和一次性材料,超出部分不予补偿,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将超收费部分追缴后退费给农民,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罚款500&5000元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移交物价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乱收费、升级收费。一次性医疗耗材计费、高计费,不按机构(含人员)级别服务标准收费,所涉金额不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将违规收费部分追缴后退费给农民,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处分;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责任人予以处分并上报处理结果。情节严重者移交物价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自立项目收费。凡超出《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价费发[2002]5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所涉金额不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将收费追缴后退费给农民,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按所涉金额5&10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物价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无医嘱记费。医嘱中没有记录、或根本就没有提供服务,却向病员收取服务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并追缴所发生的费用退费给农民,对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可处以警告、罚款(所涉金额3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所涉金额不予补偿,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追缴相关费用后退费给农民,并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对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所涉金额3倍)处分,数额巨大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不按病情和诊治条件合理收治病人、违反转诊程序,科室或个人私自将本院能治疗的患者转往他院,获得好处费,处没收全部好处费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对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医疗纠纷、法律责任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医院审核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造成基金损失者,审核人员承担经济连带责任,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罚款100&500元、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医院审核工作人员、独立或与病人联合造假,承担全部责任,追缴造假金额的全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所涉金额5倍)、调离岗位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补偿金必须足额及时支付,如查证未足额及时支付,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和主要领导处以警告、罚款100元&1000元、经两次教育不改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对补偿进行公示,凡未按要求及时公示补偿的医疗机构、每次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制度、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用药目录者(条件受限的乡镇卫生院公示常用药品),限期整改并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领导要加强管理,加强职工教育,加大督查工作和违章违纪处罚力度。对管理、督查不力所导致的后果负连带责任,医疗机构领导对本单位违规、违纪的人和事不处理、不上报,被查证属实,对领导按相应条款加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经办中心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及相关资料,如延期,处100&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经办中心审核工作人员要保证审核公平公正,实行谁审核谁签字,并对审核结果负责。若发现和医院串通、患者串通,不严格把关,使农民或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审核人员全额赔偿,并给予警告、罚款3&5倍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再次发生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经办中心要依法依规管好基金,因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处罚规定涉及医疗机构、领导、职工经济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法人在处理通知生效的十日内上缴到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应该退费给参合农民的,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乡镇政府监督医疗机构退费给参合农民,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政府和相关部门没有出台新规定之前,此规定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合疗办负责解释。
编辑:NH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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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今年缴的费用明年帐上还有吗?
拇指医生提醒您:该问题下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我们村上的大夫说;去年缴的合作医疗费必须在今年8月,在他那里买药用完.否则过期作废.是这样的吗?
不是的,我们做缴的费用是直接存到县医保处,让国家财政同意调配,并不是让你买药用的,当你缴费后,你就有资格享受国家保险,当看病花钱后, 就给你报销,他要你买药,是按比例收钱的, 不用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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