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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五险一金缴纳金额计算
吉林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五险一金缴纳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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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吉林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五险一金缴纳金额计算》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吉林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经公布,2016年吉林省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将随之落实,即日起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按新政策办理当年缴费等社会保险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吉政办明电[2016]11号,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1.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2.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享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以上标准自日起实行。  二、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吉人社联字[2016]19号文件,从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三、2015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  1.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60号),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46516元、56014元,39956元。  2.参保单位即日起可以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2015年社会保险费及办理人员增加、减少;已经办理预缴的参保单位可以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以上业务在市社保局(民康路1012号)二楼大厅36-57号任意窗口办理(绿园、双阳区参保单位在相关分局办理);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在三楼大厅办理。  3.个体参保人员即日起可办理缴费和养老待遇核定。另按照吉政办明电[2015]11号文件关于多缴多得的激励政策,日起,个体参保人员在以往三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还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详见附表1)  四、个体缴费人员关系转移业务分流办理  为避免办理个体再就业转出业务过于集中,参保人员等候时间过长,采取分流方式办理此项业务。再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按照下表指定日期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二楼21-33号窗口办理缴费转出手续。(详见附表2)  说明:2014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14元(月4668元),双阳区为39956元(月3330元)。  相关阅读:吉林市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计件工资组成。&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入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  还有的是地方文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确定一个数值(上下限),有可能根据社平工资来确定。自由/军转户的基数采用社平工资。一般社平工资在每年的&3-6月份期间公布,之前缴交的只能采用上一年的社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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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五险一金缴费基数是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缴纳的,其中,需要职工个人参与缴费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需个人缴费。《2016杭州五险一金缴纳..…
  广西自治区出台的41条降成本措施中,提出调整“五险一金”的缴付比率,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减轻企业压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2016广西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失业保险总费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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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人员涨工资2016年新政策,上海退休养老金最新政策规定2016年  上海2016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  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到时本站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下面跟一起来回顾一下2015年的情况:  关于2015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4〕51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4%(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4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9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4年出生)、75周岁(1939年出生)、80周岁(1934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3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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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企业退休涨工资方案文件,上海退休上涨养老金政策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获悉,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自日起实施。按照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
退休金(Pension&Plan),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企业效益均有益处。退休金算法具体情况可直接咨询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上海市最新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规定2013年底以..…
  2016上海企业退休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退休金(Pension&Plan),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酬劳的一部分。企业制订的退休办法,应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其老有所依,对社会的安定和提高..…
 据了解,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今后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
  针对养老金不再发“倒挂补贴”的问题,昨日,市人社局表示,将研究出台新办法,解决今年7月起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倒挂问题,新办法确定的倒挂标准将会从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发。下面是三思教育网收集的一些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由于多年养老金年度调整增幅水平都高于每一社保年度新增退休人..…
2016年上海企业退休涨工资,今年上海企业退休涨工资吗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2014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
2016年上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涨工资最新消息和方案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4年底以前已按..…
上海退休养老金上调,2016年上海退休涨工资最新消息 2015年上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还没公布,所以小小编带大家回顾一下2014年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等到公布的时候小编将及时为大家更新:  关于2014年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
2016年上海市退休养老金上涨文件,上海市退休养老金怎么计算能拿多少钱 9月1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了2014年度上海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数据显示,2014年度上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保基金都处于收大于支的状态,2014年上海企业离退休人员人..…
&&&&2015年再有二个月就结束了,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每次在新年开始之际,都要给企退人员调整养老金,2016年是否出台新的“提低缩差”政策?上海市的养老金怎么调整呢吗,看看小编的介绍.&本人建议2016年“提低缩差”调整方案:&&&&一,上海市养老金水平偏高的,应原地踏步..…
上海企业退休职工2016年养老金调整,上海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调整方案最新消息&本文目录:1、上海企业退休养老金政策2、上海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3、上海企业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4、上海企业退休养老金最新消息上海企业退休养老金政策…
2016年上海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上海乡村医生2016年退休政策及上涨退休金 上海目前9个区县的1,695个行政村共有1,642所卫生室和乡村医生3,520人,服务人口约200余万。平均每个村卫生室有乡村医生2.1人,性别比例基本均衡,平均年龄48.6岁,现有乡村医生中45岁及以上占67.5%,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4.4%,学历很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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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养老金领取公式:  每月领取总额=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假设一种理想状态进行估算:25岁拿5000元工资,60岁退休,且35年来每个月工资都是5000元的..…
  上海企业离退休人均月养老金为2964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公布2014年度本市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截至2014年末,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73.3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39万人。其中参保职工969.30万人,离退休(职)人员404.07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346.53万人。2014年..…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
【承办机构】:社保分中心/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事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办理时间】: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期限】:30日内【咨询电话】:021-12333办理条件: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2、符合本市规定的申领养老金条件;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承办机构】:社保分中心/街道州里社区事宜受理中心【治理事项】:因病损失劳下手段职员提前退休【治理时刻】:每月5日-26日(法定节沐日除外)【治理限期】:30日内【咨询电话】:021-12333治理前提: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2、切合本市划定的申领养老金前提;3、经市劳下手段判断中心判断为完全损失劳下手段..…
【承办机构】:社保分中心/街道州里社区事宜受理中心【治理事项】:因病损失劳下手段职员提前退休【治理时刻】:每月5日-26日(法定节沐日除外)【治理限期】:30日内【咨询电话】:021-12333治理前提: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2、切合本市划定的申领养老金前提;3、经市劳下手段判断中心判断为完全损失劳下手段..…
上海2015企业退休职员养老金调解方案最新动静2016年世界大部门省市都上调了退休职员养老金,那么2016年世界各省市还会继承上调基本养老金吗?上海2015企业退休职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职员涨人为是真的吗?2016年的详细环境就跟pincai小编一路看看吧。关于2016年调解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员根基养老金的关照沪人社养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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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五险一金缴纳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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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安徽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五险一金缴纳金额计算》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安徽五险一金查询方法,安徽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多少,安徽职工五险缴纳基数,安徽四金,三金,四险,详细介绍个人五险一金相关知识法规。  五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  一金:公积金  缴费标准:养老(单位20%,&个人8%)  生育&(单位交)  工伤(单位交,个人不交)  医疗(单位10%,&个人2%*基数+3)  失业单位1.5%&个人0.5%)  公积金(今年最高不超12%以前年度不超10%,单位个人各一半)  在合肥买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请您准备以下提取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份数  备&注  1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一份  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  申请人身份证  需查验  1  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  结婚证或户口簿  需查验  1  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  4  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备案单)  需查验  1  复印已备案的合同第2、3、4、6、14页  商品房网上备案单各一份  5  首付款收据  需查验  1  不低于总房价20%  1、转账方式分为转入单位结算账户和职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转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的,职工需携带个人住房公积金卡受理。  2、购房一年以内(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合计提取不超过房价款;办理住房贷款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至百元整。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可以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领取《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中心网站表格下载―&公积金业务类―&下载《合肥市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如转入本人公积金黄山卡需提供公积金卡查验);  3、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黄山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三、特别提示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2、所有表格均可在合肥公积金网站载使用。  3、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4、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合肥花园街79号,市府广场交通银行对面群艺巷内。  6、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7、热线咨询电话:12345&语音查询电话:2669711  相关阅读: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十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三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  上述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预留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六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  第三十七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7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第六章 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四十一条&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  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  (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或者待遇领取方式发生变化,其本人工资以发生变化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为基数计算。  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为基数计算。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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