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推广应用产品党员承诺公示栏(第二、三批),这份公告中有哪些公司,在线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现2017年底全市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规模达到20万辆的目标,我们研究制订了《》,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 第三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可获得本市财政补助。
&&&&&&&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
&&&&&&& 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应当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 (三)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并承诺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
&&&&&&& (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 (五)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 第七条 新能源小客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应当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且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 (二)符合《GB/T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和《GB/T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的规定;
&&&&&&& (三)符合《GB/T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规定;
&&&&&&& (四)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上述标准或规定出现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 第八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各项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核、备案,并分批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 第三章 充电设施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及本市地方相关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 第十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小客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 第四章 补助申领
&&&&&&& 第十二条 本市财政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在完成本市车辆注册登记后,由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 第十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号)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 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 第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一)《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
&&&&&&& (二)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四)销售给单位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 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十七条 新能源小客车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小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第十八条 生产及配套服务企业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 第六章 职责分工
&&&&&&& 第十九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协调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核、备案;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受理、组织审核;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小客车牌照核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产品符合性检验和不定期抽检。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若国家补助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版权所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邮政编码:100195联系电话:&&&&公告信息 - 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
关于开展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字号:&&
各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
为做好《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号)、《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号)等文件的落实工作,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机中心负责组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址::18082/NERDS/login/login.action。
申报资料应包括:
(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 (见附件2);
(3)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3);
(4)产品检测项目统计表(检测项目表见附件4);
(5)其他证明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申报《目录》的新能源企业和产品应符合《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相关技术要求。新能源专用车、货车产品技术要求暂按附件5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并邮寄(一式两份);
(二)中机中心受理企业申请书后,开通相关企业的推荐车型申报系统,企业可通过申报系统提交推荐车型的申报资料;
(三)中机中心受理推荐车型申报资料后,进行相关技术审查工作;
(四)中机中心定期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实施日期及其他
(一)《目录》申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日起,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废止。
(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及企业承诺书需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人签署后邮寄至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三)符合《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文件要求的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城市)客车,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列入《目录》的企业,其企业承诺书将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中机中心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403
邮政编码:100070
联系电话:010-
企 业 承 诺 书
&&&&&&&& &&&&(加盖公章)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国家有关汽车行业管理政策规划、标准法规等要求。
(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等要求,真实、准确报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目录》等申报材料。
(四)严格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保证产品一致性的全程控制。保证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五)车辆产品的质保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以及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六)如不能履行承诺或违反相关规定,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对本企业采取的暂停企业或产品公告、暂停或剔除相关目录、取消享受财税优惠政策资格等惩罚措施,由此引起的消费者纠纷等全部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手签):&&&&&&&&&&&&&&&&&&&&&&&&&&&&&&&&&&&
&&&&&日期:&&&&& 年&&& 月 &&&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1.企业基本情况
《目录》序号
新能源产品研发及生产能力简介
(可多页)
2.新能源产品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能力简介
(可多页)
3.新能源产品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能力简介
(可多页)
4.新能源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简介
(可多页)
5.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能力简介
(可多页)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表
1、车辆基本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
车辆产品名称
外廓尺寸长(长&宽&高)(mm)
总质量(kg)
整备质量(kg)
最高车速(km/h)
油耗(L/100km)
是否为双层客车
(仅客车填)
是否允许外接充电(仅混合动力填)
30分钟最高车速(km/h)
续驶里程(km,工况法)
续驶里程(km,等速法)
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km,工况法,仅插电混填)
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km,等速法,仅插电混填)
E电能消耗量(Wh/km)(仅纯电动客车填)
燃料消耗量(L/100km,仅混合动力填)
M附加质量(kg)(仅纯电动客车填)
Ekg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Wh/km&kg)(仅纯电动客车填)
发动机生产企业
排量/功率(ml/kW)
发动机型号
2、储能装置系统信息
储能装置种类
储能装置总质量(kg)
储能装置单体型号
储能装置单体的标称电压(V)
储能装置单体数量
动力蓄电池单体3小时率额定容量C3(Ah)
储能装置总成标称电压(V)
储能装置总成标称容量(Ah)
储能装置总储电量(kWh)
超级电容器总成标称静电容量(F)
超级电容器单体标称静电容量(F)
燃料电池系统峰值功率(kW)
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kW)
燃料电池系统最大净输出功率(kW)
3、驱动电机系统信息
驱动电机类型
驱动电机型号
驱动电机生产企业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转速/转矩(kW/r/min/N.m)
驱动电机峰值功率/转速/转矩(kW /r/min/N.m)
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
驱动电机控制器生产企业
驱动电机控制方式
驱动电机控制器冷却方式
注:1、对于电-电混合的车辆其动力电池相应参数应分别填报;
&& &2、发动机、储能装置、电机等主要部件存在选装的车辆需按配置分别填报。
产品检测项目表
车载能源-锌空气电池
车载能源-超级电容
QC/T 741-2006或QC/T 741-2014
车载能源-锂电池
QC/T743-2006或
GBT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车载能源-镍氢电池
QC/T 744-2006或
GBT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GB/T 6&、GB/T 或
GB/T 5&、GB/T 5(可靠性试验项目不做要求)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T 1、GB/T 1、GB/T 1或
GB/T5、GB/T 5、GB/T 5、GB/T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电动汽车用仪表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轻型混合动力汽车能量消耗量
重型混合动力汽车能量消耗量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
燃料电池汽车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
GB/T 、GB/T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3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27930
注:序号中加&*&的检验项目,新旧标准暂并行执行。自日开始执行新标准,新申报及已列入《目录》产品均应符合新标准要求。
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推荐车型技术要求
一、运输类新能源专用车、货车动力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不超过25%,作业类新能源专用车、货车不超过20%。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能量消耗量须符合以下要求:
能量消耗量
吨百公里电耗不超过10kWh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其中作业类专用车检测时上装部分不工作。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
吨百公里电耗不超过10kWh
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按照GB/T 17953标准规定条件B的测试条件)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80%
常规燃料消耗量限值,M1类GB 19578,N1、M2类参照GB 20997,其他车型参照GB 30510。
&&&&注:仅对提供驱动力的动力电池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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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022)  合作热线:(022)  传真:(022)
网员热线:(022)37938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4〕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号)等规定,为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条 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在新能源汽车购置、注册登记、车辆运营、充电设施和交通通行等方面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五条 在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期间(年),按照本办法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可获得地方财政补贴。第二章 生产企业和产品条件  第六条 本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推广应用产品实施企业承诺公示制度。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应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本市合理设立完善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络,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须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荐合格的充电设施及充电设施安装企业。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充电设施安装及服务,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新能源客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客车、专用车使用单位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做好充电设施的现场勘察、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根据国家要求具备远程监控及信息反馈平台,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四)在本市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渠道,按照相关要求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处理。  第七条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公示以下信息:  (一)车辆主要性能指标: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能量消耗率(工况法)、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能量、充电方式及时间等。  (二)产品售后服务及售价相关信息:整车产品质保范围及期限、动力电池质保期限;充电接口标准、充电设施型号、勘察及安装流程、相关费用;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救援保障;远程监控及信息反馈平台;产品市场指导价、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金额等。  第八条 市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核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所销售产品信息后,在广州经贸信息网()上公示。第三章 登记注册  第九条 需要办理新能源中小客车车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  第十条 税务部门按国家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核实相关车型公示信息及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等材料后,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持购置税免税证明等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新能源汽车车辆注册登记。第四章 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制定和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适度超前建设自用、专用、公用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涉及城市规划、电网规划及道路交通管理等问题,规划、电网、道路及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应手续。鼓励在花都区、增城开发区、南沙新区、大学城(包括驻穗高校、科研机构等)、科学城、金融城、中新知识城等区域优先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三条 鼓励具备完善安全保障、服务能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充电桩/机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作为电力供应商应积极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服务保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用电扶持政策执行充电电价,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自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单位、个人为满足其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的原则建设。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向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或推荐合格的自用充电设施及相应的安装等服务。消费者所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物业管理部门须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专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专门为满足公交、出租、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其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鼓励专用领域在满足专用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提供充电服务。  第十七条 公用充电设施主要是指在公共区域为满足社会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因地制宜、合建为主”的原则,在购物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场所规划建设快、慢充结合的配套充电设施。  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允许采用收取“电费+服务费”的模式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要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用电增容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进行用电申请办理。用电价格及电网公司配套电网改造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五章 补贴标准和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对车辆购置予以补贴,原则上按照与中央2013年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乘用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年地方财政补贴不退坡。各类车型分年度的中央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对公用、集中大规模自用和专用领域建设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地方财政可按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车辆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地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的,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并在本地注册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两级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消费者。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为充电设施投资方。  第二十四条 对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等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具体申领、拨付流程等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设立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日至本办法正式实施期间,单位、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补贴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由车辆生产、销售或购买单位分别汇总车辆销售信息后按有关规定提出补贴申请。根据审核情况,按季度拨付补贴资金。第六章 交通配套措施  第二十七条 打造城市绿色末端物流体系,研究制定准许符合条件的纯电动快递物流货车在市区通行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因环境污染需启动《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机动车应急减排工作方案》,实行机动车限行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行约束。  第二十九条 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上牌“绿色通道”。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完成信息公示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优先办理牌照等业务,新能源汽车上牌时直接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诚信守法,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服务保障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中止其后续产品获得地方购置补贴的资格,并追缴已获得的地方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企业的公示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三)因车辆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获得推广应用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如实、完整、规范反映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众及媒体可通过登录广州经贸信息网()查询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信息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cri.gz.gov.?cn)查询新能源汽车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和信用情况。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面工作。  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交、出租、物流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环卫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务、私人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以及项目统筹安排,平衡各领域资金并提出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制订出台资金管理办法。市经贸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制订出台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订、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承诺书、企业服务承诺表、企业产品承诺表     2.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公示表     3.年广州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标准附件1承诺书  本企业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汽车生产企业(盖章):  申请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企业服务承诺表&&&企业产品承诺表&&&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公示表&&附件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日印发
本栏目信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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