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例,必须体现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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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法治国,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 &&&&&& &、& & & 、&&&&&&
5.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题目来源: &
科目:初中政治
27.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小康论坛](1) 请谈谈对当前小康的认识?[解密小康](2) 从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到十八大,这十年,我们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丫巨大成就,这些成就取得的原因是什么?[我来参与](3) 为了加快本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某校九(3) 班的学生准备开展一次以"振兴当地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请你帮忙设计活动的形式和宣传标语。(4) 今天的中国正昂首阔步前进。为了家乡的明天更加美好,你有何良策?[继往开来](5) 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中学生应该怎么做?
科目:初中政治
1. 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 &&&&&&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 &&&&&& &、 &&&&&& &、 &&&&&& &、 &&&&&& &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科目:初中政治
1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这表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 & ( & )① 立法权② 重大事项决定权,③ 监督权④ 任免权&&&A. ②③④ &&B. ①②④&&&C. ① & & &D. ①②
科目:初中政治
&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网络上编造“世界末日”谣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李某等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络上传播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教育训诫。这一案例&&&&&&&&&&& ( & ) &&① 说明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② 告诫我们不能割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③ 表明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④ 我们要自觉遵守网络公德,规范网络行为&&&A. ①②③&& &&&B. ②③④&&&C. ①②④ & & &&D. ①③④
科目:初中政治
来源:学年贵州黔东南州车江中学初三中考模拟考试二思品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也门紧张局势持续升级后,571名中国公民乘坐中国海军军舰全部安全撤离。同时,中国政府应有关国家请求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帮助巴基斯坦等10个国家在也门的225名侨民平安撤离。这表明①中国是个和平、合作、负责任的大国 ②我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③国际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中国的参与 ④我们应树立和培养平等、开放的国际意识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科目:初中政治
22. 三年的初中学习生活,就像一杯绿茶,越品越有味道;借今天的机会,好好品味,充分展示自己的成绩。为了一个良好的应试心理,下列做法可行的是( & )&①进行一次深呼吸,给自己一个微笑② 告诉自己"我能行"③ 我会这样想,这次考试不过只是检测学习效果、提高自己的一次机会④ 沉着应对,认真思考,仔细作答&&&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①②③④ & &&D. ②③④
科目:初中政治
16.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效力上看( & )① 宪法具有强制性②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③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④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⑤ 宪法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⑥ 宪法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A. ④⑥&&& &&&B. ④⑤⑥&&&C. ②③⑥ & & &D. ①②③
科目:初中政治
5.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下面选项能直接体现"一个中心"的是( & )&&&A. 开展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活动&&&B. 我国加快农村改革步伐,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C. 我国体育健儿在伦敦第30届夏季奥运会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D. 公安部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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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
实施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四,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我国,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首先,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应有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四,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我国,有利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侵蚀;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既充分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又切实履行他们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又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分民族、种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开辟了人类历史新纪元,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剥削最终必然要被消灭,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  作为一个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自己根本宗旨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蒙,不仅在1982年宪法中重申了法律平等原则,而且从党的十五大开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从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家庭出身、教育程度。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不分男女、种族(汉,由于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的,其所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以财产占有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制度(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将享有同等的权利。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从本质上体现了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如果法律的内容违反了平等的原则:“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原因有两条: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它可以充分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在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的同时。  1954年9月,即使被公平地执行了,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己的主张,并为实现这一主张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形成制约,从而有利于预防特权思想和各种潜规则对干部队伍的侵蚀。再次、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它所强调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身份多特殊、官职大小、爵位高低等而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而且使地主官僚阶级、皇亲国戚超脱于法律约束之外,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更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其后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在资产阶级统治的资本主义国家,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是不可能真正享有同资产阶级一样的平等权利的。因此、藏,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其根本目的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这就意味着,全体人民在经济、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确保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平......
怎样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中国论文网 /1/vi...
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几条合理的建议:
依法治国,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党提出什么要求:
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这就...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有什么重大意义:
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有哪些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
(二)有法必依
(三)执法必严
(四)违法必究
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近代以来,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开启了对权力,特别是不受约束的至上...
现阶段我国在实施依法治国的同时,为什么要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
  因为人们的道德水平提高了,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初中人教版 我国为什么要实施依法治国,党和国家为生么高度重视宪法?:
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 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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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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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鲜明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思想光辉、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决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项原则即“五个坚持”,其中之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准确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并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决定》在阐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之前明确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这一强调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个方面的科学内涵:一是指法律的实体内容符合平等的原则;二是指法律的执行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如果法律的内容违反了平等的原则,即使被公平地执行了,结果也不会是平等的。那么,如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众所周知,封建主义法律是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的,它不仅使地主官僚阶级可以依据土地多少、官职大小、爵位高低等而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而且使地主官僚阶级、皇亲国戚超脱于法律约束之外,而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君主更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要求废除一切等级和身份特权,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对推翻封建专制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并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后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一般都有这一规定。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上的,其所确立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以财产占有不平等为基础的,所以,它所强调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简言之,在资产阶级统治的资本主义国家,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是不可能真正享有同资产阶级一样的平等权利的。因此,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开辟了人类历史新纪元。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制度(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剥削最终必然要被消灭,一切不平等和不公正的体制和制度必然要被消除,全体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将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从本质上体现了公正、平等的要求,平等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而社会主义法律作为由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总和,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其根本目的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平等享有各项权益。因此,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
  作为一个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立为自己根本宗旨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为实现这一主张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奋斗。
  1931年11月,在我们党领导创建的赣南、闽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依据我们党关于宪法原则要点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
  1954年9月,我们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领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根据人民民主原则,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问题更加重视,不仅在1982年宪法中重申了法律平等原则,而且从党的十五大开始,在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强调和阐释。比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我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概括起来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在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的同时,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法犯罪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充分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法外开恩,对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形成制约,从而有利于预防特权思想和各种潜规则对干部队伍的侵蚀。再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歧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最后,它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又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确保这一重要原则得到真正贯彻执行。根据《决定》精神,应把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工作重点。
  必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义务,都不得违反(犯)宪法法律。为进一步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和观念,应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武器。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都应开展宪法法律教育。应把宪法法律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宪法法律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敬畏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自觉性、坚定性。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决定》指出,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法律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法律办事正在成为全党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必须看到,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和体制机制不健全以及一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适应、不符合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够,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对这些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首先,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自己必须先做到。其次,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对那些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执法人员和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领导干部,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正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撤职、罢免,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治罪。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决定》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应以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涉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二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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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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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六、怎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法律面前人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含义的理解,值得注意;(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平等与自由,是民主政治的灵魂所在;2.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
六、怎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 宪法》 第33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 条第5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是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含义的理解,值得注意的两点是:第一,这种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制定法律时,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此外,在我国,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是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的。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的表现为政治地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但不能完全保证结果平等。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不同,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1 .它为公民自由权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平等与自由,是民主政治的灵魂所在。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是充分享有自由权的必要条件。自由的选择和追求物质利益,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平等之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人们法律上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因性别、种族、宗教、阶级或社会阶层等原因而不能完全实现平等对待,那也就没有所谓的自由与民主,更谈不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权以及其他权利才能得到保证。因此,追求平等权,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基本需求。 2 .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前提。在我国,人民当家做主,是国家的主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广大的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这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优越性,在法律的层面上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政治思想觉悟。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使广大人民摆脱封建社会所倡导的人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错误观念,有利于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的树立。 3 .它为我国公民同特权现象作斗争提供了法律武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直接针对封建特权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近代法治原则,是反抗特权的武器。它与特权是对立的,若不减少直至消灭特权和特权现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只能流于形式或口号。邓小平在《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中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成是党和国家在法律领域所要坚决实行的重要原则之一。邓小平强调:“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 两千多年来,我国的历史以封建专制统治为主要形式,等级和特权思想严重。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封建社会遗留的等级特权思想不会在短时期内消除。特权思想会侵蚀我们执法人员的思想,出现不平等的执法现象。现实中的“官贵民贱”、“以钱代罚”等现象滋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因此,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可以使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对抗各种等级特权思想,同各种扭曲现象作斗争。 4 .它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讨论。1979 年6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 以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别是1982 年通过的《 宪法》 ,都明确地重申和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怎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反对特权,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的权威 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的特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平等观念,执法时行为粗暴,素质低下,从而使公民适用法律的权利出现了不平等。要想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下大力气惩治腐败,监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对于特权现象,要从制度上克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权现象。正如邓小平所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2 .改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保护困难群体,促进社会的事实平等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由来已久。这就造成了有的公民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比如,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儿童远没有沿海城市的儿童所享有的权利多。这是我们面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们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那些困难群体,推动社会向着事实平等迈进。国家应统一政策,统筹城乡发展;进行制度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等等,都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途径。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差别对待的原则,对那些由于市场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各种“困难群体”和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的贫困地区,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当然,这只是暂时的,要从根本上来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还要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 3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为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设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是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为社会贫弱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成为中国司法公正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4 .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使人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守法遵纪的良好习惯。”人们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有了法制观念,进而形成法律意识,才会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公允的评价。 (张立成潘文) 五十二
什么是人权? (一)人权概念与内容 人权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按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该具有和实际具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是随着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的,与特定社会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权的主体在各个历史时代是不同的。当代人权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它指所有的人,在一个国家中,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自然人)和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难民;包括个人,也包括个人的集合体(群体);包括作为占人口多数的一般人和作为少数的特殊人,包括少数民族、各种不同种族的人;包括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等。当代人权的主体是不分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的一切人。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人格尊严、价值和自由,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歧视。 人权的客体也是非常广泛的,它是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丰富的。在一个国家中,人权客体主要包括:( l )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生活的一种资格,是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个性和最基本自由的必要条件,包括姓名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自由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为维护该种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所必需的权利,是人格权的具体体现和必然延伸,包括荣誉权、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等。(2 )政治权利,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请愿、罢工等权利。(3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作为社会一员的人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活动的资格,是人享有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基础保障和具体体现,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救济权等。联合国《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还具体规定了自决权、国家独立权、和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权、环境权等各种权利。联合国大会1977 年12 月16 日决议通过的《 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 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存的,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 人权按照主体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按照存在的形态分为应有或应然人权(习惯上、道义上的人权)、法定人权和实然人权。应有人权是关于人权的一种理想的形态,同时也是一种道义上的诉求,是按照人的属性,在逻辑上推论出的一种人权形态,是作为人权的一般,人权的概括和抽象;法定人权,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人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人权;实然人权,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作为人权主体真正具有和真实享受到的具体权利状况。 人权在一个国家的法律表现是公民权。人权同公民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重大的区别。人权首先和主要指道德或道义上的权利,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国家和法律的产物;人权涉及的内容范围极为广泛,是不可能穷尽和一一明确列出的,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包括人权中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可以明确和一一列出的;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区分,公民权仅有个人,没有所谓集体公民权;人权的法律保障不仅有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这是主要的和根本的),还有国际法的保障,公民权则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保障的问题。 (二)人权观念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在氏族制度的全盛时期,生产极不发展,广大地区内的人口极度稀少,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处于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的、异己力量即大自然的支配,形成的只是幼稚的宗教观念。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们彼此并没有差别,他们都仍依存于D 用马克思的话说D 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在氏族社会,分工纯粹是自然产生的,只存在于两性之间,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人们刚刚萌发和形成自我意识,主体意识更为薄弱,既没有把作为认识和实践主体的自我同大自然严格区分开来,也没有把自我同非我严格区分开来,人们还没有和不可能有后来的所谓权利和义务观念。 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包括欧洲中世纪,有过自然法学说和关于“自然权利”的表述,早期智者认为,根据自然,没有一个人生而为奴隶;对出身高贵的人敬仰,对出身低微的人看不起,这些都是野蛮的习惯。因为就自然凛赋说,我们都是一样的。希腊思想家赫拉克利特认为奴隶与奴隶主的区分不是天生不变的,是战争使一些人成为神,使一些人成为人,使得一些人成为奴隶,使得一些人成为自由人。但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为奴隶主统治辩护的思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是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没有做人的资格,被排除在人之外,当然就没有什么人权可言。绝大多数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被禁锢和扼杀,是不可能提出所谓人权问题的。长期的封建社会,正如马克思说的:“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 一就是这些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当然,那时更不可能提出人权问题。 明确的人权意识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宗教神权、君权和封建的等级和人身特权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鸿等思想家提出并论证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 “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理论,他们论证,人人具有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自然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人民有天赋的权利。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1776 年美国的《 独立宣言》 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 年法国《 人权宣言》 以天赋人权为理论基础,明确提出了“人权”的口号,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并使之法律化。后来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都纷纷将人权载人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资产阶级人权理论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它为反对封建世袭的和人身特权,反刘君权和宗教神权提供了理论武器,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主义社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舆论基础;它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根据;为资产阶级思想家以抽象的人性为出发点,以人权为基石,用人的眼光观察国家和法律,提出自然权利论或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伦理国家等学说,形成系统的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空想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 但是,资产阶级人权观毕竟是同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它只是用资本的或金钱的特权,用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取代了封建的人身特权,“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的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成自己的天赋人权。” “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同时,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决定了它的反封建、反神权的不彻底性,它是用所谓抽象的、普遍适用的、永远不变的所谓人权,掩盖了资产阶级人权的阶级实质。 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归根结底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在奴隶制社会的奴隶没有人格,没有起码的人权,他们是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对待的;自由民的权利也受到很大限制,奴隶主独占一切权利;在封建社会里的农民或者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自由,但是没有完全的人权,只有封建地主才有完全的人权,他们享有封建制度的世袭的等级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在法律上或者在形式上,资本家和工人是平等的,都是有人权的,但是,它只不过是用资本的即金钱的特权取代了封建的等级和人身特权而已。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 ? ” 一切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人权本身就是特权”。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接过资产阶级提出的关于人权的口号为自己的人权进行斗争,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改善了自己的人权状况,但是,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59怎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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