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职业资格贯通脱贫攻坚政策落地情况何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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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省、市职称&(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省、市职称 (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的通知
​宁职称办〔2016〕13号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省、市职称
(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的通知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16年4月29日
2016年度国家、省、市职称(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表
&&专业名称 & &
1职称外语3月26日国家统考
2公安(刑侦、技侦)4月10日
3咨询工程师(投资)4月16、17日
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5月7、8日
5会计(初级)5月14日—18日
6卫生(初级、中级)5月14、15、21、22日
7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5月21、22日
8监理工程师
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0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11管理咨询师5月22日
12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5月28日、29日、6月4、5日
13省二级建造师5月28日、29日
14棉花质量检验师5月29日—6月2日
15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6月18、19日
16一级注册计量师
17土地登记代理人
18价格鉴证师9月3、4日
20注册设备监理师
2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2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验师、试验检验师
23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岩土9月3、4日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道路工程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结构一级工程师二级9月4日
24会计(中级、高级)9月10—12日
25通信(初级、中级)9月24日国家统考
26注册测绘师9月24日、25日
27一级建造师(10个专业)
28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3个专业,实际操作)10月11日—11月27日
29房地产估价师10月15、16日
30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31拍卖师(纸笔作答)
32执业药师(2个专业)
33造价工程师(2个专业)
34审计(初级、中级、高级)10月16日
35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36出版(初级、中级)
37助理矿业权评估师10月22、23日
38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10月29、30日、11月5日、6日
39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3个专业,纸笔作答)10月23日
40经济(初级、中级)11月5日
41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11月5、6日
4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11月12、13日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6拍卖师(实际操作)11月19、20日
47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11月26、27日
48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各考区自行确定
49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各考区自行确定省统考
50省职称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化考试原则上一年两次左右,具体时间待定。
51南京市职称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每月举行市统考
52南京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9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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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
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07 53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07 53号
23.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号)文件中“高级技师、技师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4.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被聘任的技师,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5.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
最近全国大中型城市对技师与高级技师实行了政府补贴,珠海市给高级技师补贴2500元,深圳市和广州市补贴800元,杭州市1200元,沈阳市补贴1000元,我本人认为要激励大家学技术,必须解决技师和高级技师职称定位问题,解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从工资待遇,人事制度,退休待遇,社会地位等下功夫,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解决全国高级技能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
(备注:以上信息为总结各地区政策文件汇编而成,具体文件请以各地原始文件为准)
地区:浙江 台州
(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真:2执业证号:86833执业机构: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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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国庆7天乐
劳动法,涉及法律面之广,行政规定之多,非专业人员无法也不能全部掌握。五险中的各种案件,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困惑,跟企业、员工紧密相连,如何维护,任重道远。单单加大人力资源专业6大块学习远远不够,经济类,财务、税务、刑事等交叉,企业的剩余价值创造在于劳动者,但企业又想保护好核心科技、商业秘密,上层、中层的集体跳槽。但如何维持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微妙,其中的深意慢慢体会,律师置身事外是否合适,需要反思。
侵权类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保险合同等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派生出鉴定,鉴定标准,理赔标准。:婚姻法类,涉及财产,子女,彩礼,离婚等
有事请电话联系。微信公共订阅号linjun-lawyer;台州工伤律师;台州林均律师;微信私人号linjunlawyer
熙熙攘攘,皆为利往,人生短暂,心平气和能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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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友发表于
最近在网上获悉,南京市取消了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的政策。一直没有明白,这么好的政策,为何说取消就取消呢。国家深化职称改革,淡化之职称,强化职业资格,是一贯的精神。06年南京首次推出这项政策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在全国意义重大,后续很多省市也效仿南京制定了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的政策。
& && &&&因为南京有这项政策,因此很多人都积极投身于职业资格考试中,因为获得了职业资格也可以通过比照认定获取职称,减少的重复评价的工作,对于人事部门和参加职称评定的人员都有很大的帮助。现在说取消就取消,很多人因为已经准备了职业资格考试,也通过了职业资格考试,突然在今年无法参加职称的比照认定,实在是很突然。花了时间,没有收获。
& && && &成年人准备考试是不容易的,南京市人社局的政策调整太突然,让广大准备参与比照认定的人感到失望。到目前为主,也没有出台任何后续调整和改革的方案。一项政策的出台与取消不应该如何的随意,在没有制定后续解决方案之前就不应该随意的取消政策,给广大参与比照认定的人造成极大的麻烦与困扰。
& && && &国家的政策精神是淡化职称,完善职业资格体系,而南京市人社局这项政策的调整完全是违背国家精神的体现。希望南京市人社局能够及时出台相应的改革政策,这一项好的政策就应该延续,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困难或者有问题,可以考虑改革措施,不应当把一个优秀的政策随意的建立和取消,在取消政策后也应当建立相应的调整方案和措施。
& && && &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南京市2012年职称工作要点》文件,有如下规定:“结合国家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全面清理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的比照认定评价方法,废止市职称办〔2006〕3号文、〔2007〕4号文,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实践业绩与能力水平考核。”从字面理解,感觉是全面更新和清理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的意思,而不是取消的意思。
&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相应条款:(五)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各类人才成长与职业发展的规律,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国家的精神是大力规范的发展职业资格,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与职称的衔接,更不是取消比照认定的制度。如果按照南京市人社局所说“结合国家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要求”,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的制度根本就不应该取消。
& && &&&现在很多人通过电话和网络都在询问关于比照认定政策调整的后续措施,得到的答案都是“政策已经取消”。请南京市人社局尽快出台相应政策调整的后续措施,将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的规定进行清理和完善后再次下发。行政机关应该向服务型进行转变,不能简单的官僚化,人事政策的调整应该是渐进的,不应当大起大落,造成人事制度的严肃性荡然无存。
龙虎网友发表于
心声啊,刚刚通过考试,从网站上得知该消息,跳楼的心都有了。。。
龙虎网友发表于
真的是广大群众的心声啊,为了考试,花了多少时间,结果不能比照认定,南京人社局太差劲了,领导应该换人。原来的领导多好,出台那么好的政策,现在的领导太垃圾了。
龙虎网友发表于
就是啊。太失望了!
龙虎网友发表于
玩弄民意啊,太不是东西了
龙虎网友发表于
这篇文章绝对要顶,太代表民生了。
由:nj_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09:55:47
这位网民您好,我们会把您的建议转交给相关部门。
龙虎网友发表于
不知道人社局的领导是怎么学习”三个代表“的,在做出决策前有没有深入的调查,有没有为相关人员考虑
由:nj_市人社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6:10:23
人社部公告[201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规范清理,将职业资格划分为职业准入类及职业水平评价类,相应设置依据文件中对何种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专业技术资格,何种考试仅可由单位对应工资待遇及聘任相应岗位做出了划分。我市原比照认定目录中含以上两种职业资格的考试,如再按此目录执行职业资格证书直接对应专业技术资格,与国家政策相悖。目前,我市职称办对等同于专业技术资格的职业资格证书直接认可,且将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龙虎网友发表于
您好!只想直接问一句,现在这个证书,是否可以直接申报南京高级职称?&&有无具体的说明?或咨询电话?盼指教!
总帖:5695总帖:5668总帖:5258总帖:4713总帖:4614总帖:3929总帖:3342总帖:3208总帖:2760总帖:2717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职业资格与职称可比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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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与职称可比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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