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底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清缴怎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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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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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凡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要求应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何变化?
  答: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对部分年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四: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及附表各1份;
  (二)财务报表1份;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采取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股权划转过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要求,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四)跨武汉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问题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5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1份;
  2.财务报表1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报送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问题六: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凡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涉税事项办理系统报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公告)要求的相应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应整理齐全自行保存,供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时查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4版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存在对应附表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需要在相关附表中准确、完整填写有关基础优惠信息,如: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1行至第28行。
  具体优惠项目和报送资料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进行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项目,纳税人需登录《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59.172.24.131:8080/)录入电子资料后,凭系统中打印出的《研究开发项目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清单》和《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表》,在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其他需提交的纸质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七: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是否须先办理小微优惠备案后,才能在汇缴申报时享受优惠?
  答:对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的企业,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相关数据后直接申报享受相关优惠。申报要求如下:
  查账征收企业在正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后,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使用年度申报系统时软件将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并显示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今年对《企业基础信息表》中&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进行了如下修订:&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在正确填写主表中相关信息后,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申报系统时软件将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企业成立时间
2015年1月及以前
2015年10月
2015年11月
2015年12月
  查询方法说明:
  ①本表由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②&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比率。
  ③&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指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与&优惠率&的乘积,填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中减半&的乘积,填入&其中:减半征税&。
问题八:今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何变化?申报表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财税106号文)对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特殊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三是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为简化办税手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的,在年度申报时,据实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以申报代替备案,不用履行备案手续。
  特别提醒:为进一步帮助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便捷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开发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辅助工具&。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可以先利用辅助工具,生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再将相关数据录入到年报申报软件中。
问题九: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什么软件,其申报数据如何报送税务机关?
  答: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2015年度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申报系统&可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中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下载。
  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电子数据后,凡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年度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未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U盘等介质到办税服务厅将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不能采用上述两种方式的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申报。
问题十:年度申报过程中,哪些信息必须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才能够成功申报?如何从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
  答:(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时,以下具体信息须与国税机关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保持一致,否则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子数据时将无法被税务部门征管软件接收。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201项&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核&准登记日期&中的年月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的,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5.《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5行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6.《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第4行&前一年至前五年合计数& ,其金额大于零,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纳税人要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报相关信息,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征管信息进行核对,如与税务机关征管软件保存的数据不一致时,纳税人应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下载填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信息(数据)辅导核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辅导核对后进行年度申报。
  (二)查账征收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二种渠道获取税务机关征管信息(核定征收纳税人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无需下载基础信息包):
  1.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从网上申报平台下载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即可阅览本单位在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
  2.无法通过以上途径获取XML数据文件的纳税人,还可携带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拷贝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进行查阅。
问题十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软件及表证单书如何下载,相关政策如何查询?
  答:2015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进行咨询,或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申报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等相关表证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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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2个重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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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1、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大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2、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  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3、流转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是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开具了发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呢?由于不同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不同规定,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号文对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及特殊销售作出了不同规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劳务是否提供等为前提。因此,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虽开具发票但尚未发生销售或提供劳务,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就会形成应缴流转税但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4、容易忽视的视同销售应税收入  掌握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应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而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也包括了跨县(市)“移库”、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公允价值分情形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里的“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往往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因此,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5行及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4行进行填列以示税务处理。
5、应付未付款项及应收坏账的涉税处理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上述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号公告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年以上未收应收款项”与“三年以上未付应付款项”往往是对应的,若应收款项一方已经按坏账损失在账务处理并申报税前扣除的,对应的应付款项一方亦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工资总额的税前扣除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放宽了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等五类人员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基数,同时扩大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上述五类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加入总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算加总后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扣除限额;其次,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在账务处理时计入“劳务费”或其他科目的五类人员的工资薪金部分,也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三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载账金额,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7、不同对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适用不同政策  保险、代理、电信及其他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各有不同。  保险行业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的15%、10%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无论税前扣除限额如何规定,均需要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8、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及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涉税处理  受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跨年度费用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事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费用支出的当年度进行账务处理,跨年度取得原始凭证的时间只要不超过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间,均可以税前扣除。到次年5月底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未取得原始凭证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上述原始凭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某个时段取得,那么已经调增纳税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确认呢?根据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9、关注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政策新变化  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对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允许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针对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特点,15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筹办期又有生产经营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合理节税。
10、新增固定资产及改扩建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自建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暂估入账,并在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导致税法与会计间产生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只要是按会计规定暂估入账的12个月内取得相关发票的,税法与会计间的差异消除,但如果超期未取得发票,差异依然存在。为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无论是推倒重置还是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不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而是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使税法的规定与会计的后续支出的规定相一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11、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及软件摊销年限的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有些无形资产没到10年就已被替代或淘汰,对于未摊销完的部分如何处理?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备案。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需要按25号公告做出专项申报方可税前扣除。  软件作为现代企业必备的资产之一,是否可缩短摊销年限进行税务处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12、小微企业的汇算清缴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后,方可将法定税率与适用税率的差额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中填列调减应纳税额。其下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按该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小微企业还需关注的政策有: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税款;非居民企业不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审核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时,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size=16.703px](丰泽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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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要作修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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