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志愿服务必要资质条件和责任、风险评估资质

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志愿服务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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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题: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志愿服务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丁小溪、罗沙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问:什么是志愿服务?谁可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问:志愿服务工作归谁管?
答:《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问: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怎样才能获得志愿服务?
答:《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信息,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问: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问:志愿者主要有哪些义务?
答:《条例》规定,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问: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哪些扶持和保障措施?
答: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多项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是由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志愿者给予优待等。
二是鼓励有关单位、组织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等。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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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销基金志愿者合作协议
志愿者合作协议,合作协议
志愿者合作协议
  志愿者是基于通则的类型。下面是由整理的志愿者,欢迎阅读。更多相关合作协议,请关注栏目。
  【志愿者合作协议(一)】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乙方认同这一使命,自愿申请加入&志愿者&团队,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甲方的有关活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志愿者&是指:由甲方组织招募,接受甲方管理,不计物质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甲方的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二条 志愿服务
  2.1 根据乙方的意愿,甲方安排乙方在下列活动中担任志愿者:
  □ 提供短期志愿者服务
  □ 提供长期志愿者服务合同协议□ 提供培训志愿者服务
  □ 其他:
  2.2 乙方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内容为:
  门急诊温馨服务。由志愿者为门急诊患者提供包括导医、导诊、咨询、查询、护送、控烟、秩序维护等服务。提供符合甲方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
乙方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由甲方与乙方商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并对乙方的志愿服务工作进行适当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2 从乙方正式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之日起,至乙方志愿服务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乙方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必要工作保障:
  (1)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制服、装备;
  (2)提供参加志愿服务工作期间的餐饮与交通补助;
  3.3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奖励与表彰。
  3.4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志愿者,甲方将视情况采取提醒、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乙方从获得志愿者资格至志愿服务工作结束,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愿服务工作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5)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从获得志愿者资格至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2)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甲方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3)服从甲方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4)服从甲方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5)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6)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甲方和志愿者形象;
  (7)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8)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乙方不在甲方领取劳务报酬。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情况,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交通补助,并可以为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甲方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
  乙方在工作期间生病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如属工伤,则按国家对工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保密
  乙方确认,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可能会得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人员信息、接受捐赠与资助信息、战略规划等新联源社工事务所的运营、发展信息。
  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质,并为甲方专有,乙方仅为提供服务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权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第六条 保证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6.1 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6.2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均不对外透露本协议和其他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或主议权利所需要的正当披露除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协议,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有效期和终止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除了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协议,自另一方收到终止时生效:
  (1)另一方在执行本协议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5日内未能纠正。
  (2)另一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8.3 本协议因上述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日前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
  第九条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那么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协议以遵守法律、法规。如果修改令本协议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暴乱、罢工、劳工运动、疾病或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以电子邮件发出3日后,或以特快专递发出5日后视为正式生效。
  11.2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合同。
  11.3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 11.4 志愿服务期间的相关由甲方秘书处负责解释。
  11.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11.6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志愿者合作协议(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志愿服务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 电子信箱:
  乙方(志愿者):姓名: ,国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 , 单 位: 身份证号码:
  志愿服务期间住址: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青年志愿者协会活动甲方是经
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接受乙方作为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乙方自愿作为志愿者,为甲方提供无报酬的志愿服务活动。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双方在志愿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目标顺利实现和达成,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在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下,达成以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签约资格及履行能力
  1、甲方承诺具备以下资质:
  (1)依法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2)具有招募志愿者的资质。
  2、乙方承诺具备以下志愿服务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三、志愿者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由甲方与乙方依据甲方制定的商定。
  四、志愿服务的地点
  五、服务成本支付承担
  1、因甲方是社会团体,是经国家政府批准的非盈利性机构,因此对乙方不产生任何工薪支出,但在本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期间,甲方为乙方承担以下志愿服务成本:
  (1)甲方对乙方给予 元/(日/小时)的志愿服务津贴;
  (2)甲方为乙方每日提供 元/餐的用餐补助;
  (3)甲方为乙方每次 元/次的交通补助;
  (4)甲方为乙方购买受益人为乙方的 保险;
  (5)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助:
  2、在本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期间,乙方自愿承担以下志愿服务成本: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就志愿服务要求乙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料、证件及学历、专长证书等资以证明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的个人信息文件和证书;
  (2)有权按照自身需求和选用标准对乙质、服务能力及是否适合在甲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遴选和考查;
  (3)有权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的注册登记,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配合;
  (4)有权制定统一的组织计划和活动安排,对乙方所进行的活动进行整体调配和管理;
  (5)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财务计划,在服务期内对乙方给予志愿服务津贴;
  (6)有权根据乙方的服务情况,对其服务进行评估。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能力、服务测试未能达标者予以劝退终止志愿服务;或因其行为严重违反甲方声誉、利益,已明显不适合作为甲方志愿者时对其予以除名;
  2、义务
  (1)向乙方告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背景、目标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的风险;
  (2)在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范围内为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3)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及时协助乙方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客观困难;
  (4)量力给乙方提供一定的用餐、交通等必要津贴补助;
  (5)以乙方志愿服务活动为基础,对外开展符合本机构宗旨要求的公益事业;
  (6)对乙方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并依据乙方服务,给予其相应的激励和表彰。
  七、乙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了解甲方概况、得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背景、目标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有权拒绝参加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2)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甲方注册登记;
  (3)有权要求参加甲方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
  (1)配合甲方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按甲方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甲方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而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性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遵守甲方相关,服从甲方基于志愿服务和活动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及活动,并达到甲方服务要求;
  (5)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6)在志愿活动中不得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甲方、志愿者身份及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外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八、工作原则
  1、甲方不能大量利用乙方提供的志愿服务达到服务以外的目标;乙方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始终坚持利他与公益为基本目标,不能私自向服务对象进行计划以外的服务内容,不得在活动时间宣传与公益活动无关的事务
  2、乙方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对服务对象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权益不因提供服务受到侵害,不得向服务对象变相索取报酬,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财物。
  3、甲方应对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不能将乙方置于危险的境地,制定安全纪律;乙方在活动时遇到威胁自身安全的情形,应立即停止活动,并通知甲方,绝不能冒险行事。
  九、责任承担
  1、在志愿服务中,因甲方的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志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协助受损害的乙方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
  3、乙方在志愿服务中因提供服务的行为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追偿。
  十、风险防范
  1、甲方为乙方采取其他风险保障措施如下:
  (1)志愿者服务期间,甲方为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疾病门诊责任等综合保障险。
  十一、保密事项
  1、甲方不得以志愿活动以外的目的公开乙方提供的个人情况或资料。
  2、乙方确认,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可能会得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人员信息、接受捐赠与资助信息、战略规划等的运营、发展信息以及服务对象隐私信息。
  3、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质,并为甲方专有,乙方只能以提供服务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权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信息。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1、 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性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本协议任意一条款规定,均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项下的规定,导致守约方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约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守约方免受上述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同时,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3、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之承担,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
  实际损失为限,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三、免责事由
  1、乙方作为志愿者为甲方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中,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提供无偿志愿服务期间,因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瘟疫、政治动乱、暴乱、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协议的责任。
  十四、协议变更
  1、本协议履行中,根据乙方的年龄、身体、相关知识技能条件及个人兴趣,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方式予以调整和变更,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单方擅自变更,否则即构成违约。
  十五、协议解除和终止
  1、协议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协议解除。
  2、基于志愿服务的质量要求与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甲方根据统一部署及服务对象反馈,无需乙方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或乙方因
  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至少提前 日向乙方书面提出,本协议即行终止履行。
  3、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甲方组织乙方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的;
  (2)甲方组织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
  (3)甲方违反国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单位的志愿者管理规定的;
  (4)甲方组织乙方从事的志愿活动有损于乙方人格形象的;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显不需要志愿服务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甲方评估时,未能通过或达标的;
  (4)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开展任何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用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
  (5)发现乙方隐瞒协议签定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虚假信息等情况,并导致其不宜继续从事志愿服务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乙方其他与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性质明显不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5、本协议履行中,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变更,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协议。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的;
  (2)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产、解散、注销等形式不复存在的。
  协议终止履行,甲方应及时为乙方结清应为乙方承担的志愿服务成本,乙方应妥善处理完毕其当次志愿服务,不致因此给甲方或服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十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适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十七、解释
  1、本协议采用中、英文文本同时签署时,中、英文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八、补充与附件
  1、甲方与本协议有关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乙方已阅悉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2、经乙方签章认可,甲方盖章确认的《志愿》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协议效力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时失效。
  3、 本协议履行中,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对本协议修订或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加盖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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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授权乙方为省市县“北京高等秘书学院合作基地”。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
为使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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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
  (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已于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智力、体力和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经登记或者注册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互助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引导并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开展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记录规范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志愿者统一注册制度。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志愿者联合会是由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组成的志愿者联合组织,应当对会员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阻碍和干扰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宣传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公益性宣传,提高公民志愿服务意识,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鼓励将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和学生守则。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
  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依法办理社团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各项制度;
  (二)招募、登记、培训、考核、奖励志愿者;
  (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间、内容及质量;
  (五)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并根据志愿者申请,如实出具相关证明;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交流活动;
  (七)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依法协助向第三人索赔;
  (九)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其服务范围、具体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注册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证。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对筹集的资金、物资应当建立接收、登记、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对捐赠资金、物资的支配和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向其通报使用情况。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参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建议,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
  (七)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征得志愿服务对象的同意;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信息;
  (四)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社区服务、公共文明引导、大型社会活动、科教服务、环境保护、文化传播传承、抢险救灾、人道服务等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说明潜在的风险,并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志愿者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组织抢险、救灾等可能存在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应急援助活动外,志愿服务组织举行重大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提前将志愿服务计划报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备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志愿服务内容、要求以及三方权利义务:
  (一)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志愿服务;
  (二)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的志愿服务;
  (三)服务时间长达三个月以上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志愿服务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设立志愿服务站,并为志愿服务站的设立及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与场所支持。
  志愿服务站负责收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实现志愿服务需求对接、记录志愿服务情况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将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中,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志愿者服务星级评定和激励制度。星级评定和激励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成效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记录志愿服务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时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标识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志愿者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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